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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治安调解心得体会

时间:2018-11-11 19:21

律师如何参与治安案件程序

治安案件是指机关依照《治安管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案件。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笔者有时候也会接受委托参与一些治安案件的处理程序。

律师在治安案件程序中,基于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立场,能有何作为

这是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经常思考的问题。

笔者现在结合自身的执业经历,在本文中尝试做一个总结,以期抱砖引玉。

,《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均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只是规定在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中,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程序,代理人的范畴当然包括律师。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处理治安案件并不禁止律师介入程序,但是案件的证据材料,基本不允许律师查阅或者复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律师在治安案件处理程序中发挥的作用。

在实践中,律师参与治安案件程序,主要在两方面发挥作用:一、就行政处罚提出律师意见;二、参与公安机关主持的调解。

一、就行政处罚提出律师意见如前所述,治安案件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基本上不会允许律师查阅或者复制,律师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基本仅源于委托人的介绍,这在客观上给律师提出高质量的法律意见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基于立法规定在短期内无法改变的现实,律师务实的做法是向当事人尽可能详尽地了解案件的事实,通过分析和鉴别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依法就涉嫌行为的定性、应该如何处理提出法律意见,供办案机关参考。

笔者在这里也提示当事人,应该坦率告知律师案件的事实及事实之全部,唯有这样才更有利于律师作出准确的判断,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律师意见。

除了依法就行政处罚提出律师意见之外,律师还应该注意监督公安机关办案的程序是否合法,一旦发现程序上存在违法情形,应该及时提出,以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二、参与公安机关主持的调解《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二条更进一步明确: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一)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三)其他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公安机关主持的调解,也称为治安调解,是指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劝说、教育并促使双方交换意见,达成协议,对治安案件做出处理的活动。

当事人参与治安调解,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无疑是担任代理人的最佳人选之一。

律师在参与治安调解时,应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和案件各种因素确定调解的目标,在调解活动中紧紧绕调解目标,通过娴熟运用专业技能,尽量争取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调解结果。

社区民事调解工作总结

社区民事调解总结篇一:社区人民调员会工作总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总结二0一0年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对调解工作的指导精神,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减少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按照“调防结合,以预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和“预警在先,教育在先,控制在先和调解在先”的工作方法全面开展法治宣传,矛盾调解和纠纷排查工作。

全年组织调委会成员参与上级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学习班6次,调解矛盾纠纷8起,法制宣传活动10次,现总结全年调解工作情况如下:一、健全组织机构,建立矛盾预防化解机制。

社区辖区面积大有2平方公里,有18个居民小区,有住宅楼203栋,常住居民3000人,总户数2500户,辖区国有企业87个,个体商店755家,管理起来比较困难,为此调委会重视群体性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方针,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紧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时进一步加强群防群治的调解网络。

组织社区专职工作者,建立一支过硬的人民调解队伍。

我们的工作重心是调节是基础,预防是重点,小纠纷不过夜,大纠纷及时处理,对已经处理的纠纷建立回访制度等防范措施,做到抓早抓小,堵塞漏洞,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及时有效的消除社区一切不安定隐患,使调解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不漏一户,不留宣传死角

如何做好完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及时就地化解矛盾纠纷

(一)、深化舆论宣传,提高调解工作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公信力。

人民调解是减轻司法裁判压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

因此要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就必须发动群众普遍参与,提高人民群众对调解的认识、支持、帮助的自觉性。

必须进一步强化舆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采取发放公开信、悬挂横幅、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大力宣传《xx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新时期人民调解的地位、作用及法律效力,使人民调解获得依赖并深入人心,成为群众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同时加强对人民调解的目的意义、人民调解员的典型事迹以及调解案例的宣传,不断增进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了解,逐步形成“群众有矛盾、有纠纷不找镇政府,先找调委会的局面。

(二)纳入综合治理“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各级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新时期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体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纳入对村(居)委的工作考核目标,做到人民调解工作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经费预算到位。

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票否决”首先从人民调解工作问责,以督促各级领导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指导,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政策措施、人力、物力、财力是给予支持,对工作突出的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和宣传。

(三)优化调解员队伍,不断提高整体素质。

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素质是关系人民调解工作质量的重要环节。

我认为应抓好以下两点:一是选聘一些文化素质高、懂政策、懂法律、责任心强、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改善队伍的素质结构,努力造就一支熟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熟练掌握调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纠纷相关的法律政策、能正确运用人民调解程序与方法、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村民加入到调解队伍中;二是强化知识培训。

加大人民调解队伍的文化专业知识和调解业务的培训力度,xx县、乡分级培训制度,xx县每年要轮训一次人民调解员,乡镇要每月召开一次村(居)调委会主任例会,每年培训人民调解员在两期以上。

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按照“三懂三会”的标准:即懂政治,会做群众工作;懂政策,会用政策规定处理民间纠纷;懂法律,会用法律、法规化解矛盾纠纷和处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采取培训班、以会代训、旁听法庭审理等方式,加大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力度,以提高调解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规范调解工作程序,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依法调解是调解工作的生命所在,要使老百姓对人民调解产生公信力,必须实现调解纠纷程序的规范化。

一是规范制度。

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学习、定期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等工作制度。

二是规范调解。

严格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受理纠纷时,要做好纠纷登记。

进行调查时一定要公正,取证一定要合法、客观、真实,充分掌握材料,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

调解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兼顾公平,合情合理,做到因事制宜、因人制宜,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对比较复杂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纠纷要邀请相关人员和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参与调解。

调解委员会对调解的案件应当进行回访,以监督当事人的履行。

三是规范调解文书。

调解文书是依法、公平、公正调解的证据,合法的调解协议书是得到司法保护的基础。

在具体制作上要把握好针对性、逻辑性、严密性,遵行评判说理原则,达到有理有据,以理服人的效果。

(五)、建立“联合调解”,完善民调组织体系。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各部门需要加强协调合作,齐抓共管。

积极改革调解组织机构,形成横向网络和纵向网络,构筑横向拓展,纵向延伸,纵横交错、互为一体的大调解格局。

借鉴和推广枫桥及颖上等外地经验,真正把人民调解工作应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实行乡镇综治办、司法所合属办公。

一方面,乡镇要建立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由综站治、信访、民政、司法、公安、法庭、财政等部门组成。

并成立专门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实施。

实行党政班子成员包片、驻村干部包村、村两委成员包组的工作机制,形成各单位密切配合、互相联动的调解工作新格局。

另一方面,针对民间纠纷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积极稳妥地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社区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努力探索在企事业单位依托工会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行业性、区域性的结合部组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那些跨单位、跨地域的民间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xx县形成一个以村(居)、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干,xx县的人民调解组织运行网络。

再者,由镇联调中心、各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村民小组、调解员组成四级纵向调解网络,构建起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大调解”组织体系。

真正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做到哪里”。

(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

xx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会、集中培训一次调委会主任;xx县人大每年视察一次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xx县人大常委会作一次人民调解工作报告;县政协每年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一次调研。

全面实施人民调解工作领导重视、齐抓共管的“五个一”工程。

乡镇党委、人大、政府要从“保一方平安,促经济发展”的高度,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采取切实措施,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民调组织的主管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民调工作的管理,强化责任,严格考核。

同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指导他们积极探索做好新形势下民调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工作中还注重善于总结和发现基层民调组织中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宣传和推广,以点带面,xx县人民调解工作深入开展。

(七)、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和报酬。

严格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文件精神,把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落实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培训、表彰奖励、办公用品用具和生活补贴的经费到位。

建立统一规范的调解工作各项业务规章制度,抓好人民调解的硬件建设,力争使各个调委会都有独立的工作场所、配备齐全的办公桌椅和业务工具书,设立独立规范的调解室,能正常开展业务。

尽快实现调委会标牌、标识、印章、程序、制度、文书“六统一”。

设立人民调解专项奖励基金,极大限度地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如何督促学校加强治安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为了切实做好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校园及周边环境,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我校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定期开展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现将一年来开展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校园消防安全状况。

教学楼的每个楼层分别配有灭火器、消防栓、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经检查均处于正常状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定火灾逃生预案,并每学期进行两次以上的逃生疏散演练。

  (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状况。

经过排查,我校总共有学生777人,机动车辆有320辆左右,其余457人左右选择步行,无发现存在未上牌就用来接送学生的车辆,没有发现存在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接送学生的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

  (三)学校设施、场所安全状况。

经常对电脑室、体育器材、门窗等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隐患排查,对水池、教师宿舍、教室、教师食堂等公共聚集场所进行摸排,均无发现大的安全隐患。

(四)校舍及其他建筑物安全状况。

经排查,我校校舍无存在安全隐患;校园内围墙、宣传栏、报刊栏等其他附属建筑物无存在安全隐患。

  (五)校园安全管理状况。

我校建立了全面完整的学校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两名专职保安,对重点部位的物防、技防措施到位;校园内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落实;应急管理工作体系(包括应急机构、应急队伍、应急工作预案、应急演练等)健全。

(六)校园周边安全状况。

经排查,我校校园周边并无存在违规经营的网吧、娱乐场所等;也无存在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和“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校园周边治安状况良好;校园周边无存在非法贩卖管制刀具问题。

但校园周边有一家饮食店和几家小卖部,希望有关部门定期对所经营的食品进行检查。

  (七)安全教育落实情况。

  我校聘用金井镇派出所胡金坚警官为法制副校长,并定期邀请其到校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讲座。

“品德教育、法纪教育、安全教育”三项教育活动得到落实;能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福建省学校安全教育周”、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意外伤害、防盗窃、防诈骗、防火灾、防地震、防自然灾害等系列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育教学课程,每学期举行两次以上的紧急疏散等演练。

  (八)食品卫生安全状况。

  我校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做好各种宣传,加强传染病防治工作,长期以来均无发生食品中毒事件或大规模传染病事件。

  (九)师生信息保密安全状况。

  经排查,我校网络信息安全,无发生利用信息诈骗事件,也无发生教职工在网上散播谣言等恶性事件。

总结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20XX年,市教育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的原则,以维护校园安全为宗旨,不断强化综合治理工作力度,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狠抓青少年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努力解决各级各类学校中突出的治安安全问题,优化了育人环境,确保了师生平安。

一、建立健全领导机制,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一)为推进我市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顺利进行,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教育局成立了以局长 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2010年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按照活动方案要求,成立了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做到了局长、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使综治工作有了组织保障。

二、依托教育年活动,加大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力度市教育局以教育年活动为依托于,以“九大工程”中的“和谐校园建设工程”为载体,把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纳入到了“和谐校园建设工程”之中,有步骤,分层次地推进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一是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2010年市政府教育工作目标责任状重要内容,市教育局与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院校和事业单位层层签订了工作责任状;二是强化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力度,市政府投入40余万元,为市直各院校和区各小学配备了65名校园保安,极大地提高了学校的治安防范能力;三是做好了高校稳定工作,结合2010年北京奥运会实际,加强了对高校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积极开展迎奥运、促和谐活动,防止了境外敌对势力对校园的渗透。

四、开展法律进校园活动,提高了师生法律意识为落实教育系统“五五”法制宣传规划,根据《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市教育局在全市教育系统范围内开展了“法律进校园”活动,特别制定了《教育系统“法律进校园”活动实施方案》。

做到了学校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和法制副校长(辅导员)的“五落实”。

通过广泛开展《宪法》、《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制教育宣传活动,把法制教育工作列入教师培训计划和业务考试的重要内容,极大的提高了广大师生的法律意识,从根源上杜绝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更好地配合了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开展系列安全检查活动,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年初以来,市教育局5次组织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展学校安全自查整改工作,重点加强了春节、两会、“五·一”、 “十一”和2010北京奥运会等敏感时期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做好了校园安全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在此基础上,市政府组织教育、公安、交通、卫生、消防、工商等部门(单位)2次对全市学校安全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进行联合检查。

“十一”前,为维护各县(市)区和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稳定形式,铁岭市教育局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力度,印发了《全市学校安全大检查工作方案》和《安全大检查评分标准》,紧紧围绕安全教育、预案演练、校舍安全、防汛、防火、交通安全、卫生安全等7项重点任务,开展了全市学校安全大检查活动。

局领导带队,分5个安全检查小组,利用9月26日、27日两天时间,抽查了各县(市)区32所学校。

在副市长、局长亲自带队检查了市直16所学校(园)。

各个安全检查小组严格按照评估标准,逐条对应检查,现场评分,现场反馈扣分项目和总分数,对学校自身能够解决的安全隐患,当场提出了整改意见。

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19份,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共整改各类安全隐148个。

六、各部门密切配合,整治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关于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集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市政府出台了《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和稳定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落实了部门责任。

市教育局积极协调公安、交通、卫生、质量监督、建委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机制基本形成。

一是公安部门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置了驻校警务室,接警、出警非常及时,起到了对不法分子的震慑和打击作用。

二是交警等部门在全市各中小学幼儿园门前设立了交通警示标识,在一些交通情况复杂的学校门前设置了减速带。

并且在学校放学时间部署警力帮助学校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三是协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卫生情况进行检查,为食堂工作人员办理了健康证明。

为预防春夏等季节传染病,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开展了乙肝和肺结核体检防治工作,切实做好了呼吸道传染病、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四是在建委、环保等部门的积极工作下,校(园)周边基本没有各种违章及易倒塌的危险建筑和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噪音源。

五是各级文化、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校园周边有关经营场所加强了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学校周边非法经营的报刊点、音像摊点、娱乐场所、饮食摊点得到了有效控制。

七、加强督促检查,建立长效机制市教育局把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纳入了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

进一步完善了学校安全工作考评体系,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了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教育督导考核之中。

市政府继出台《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和稳定工作的意见》后,又制发了《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子预案,落实了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学校安全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中的责任。

构建起了应急管理体系,增强了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分别与市直属学校和教育局事业单位签定了《2010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校(园)长安全负责制已落实到位,每所学校都有一位副校(园)长分管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基础工作做到了常抓不懈。

按照统一部署,各级各类学校已基本建立了安全操作规程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制度及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社会、家长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的机制已经形成。

总结三: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20XX年,我县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政法委的高度重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工作开展的扎实有序,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我县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小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注重基础设施建设  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莲花县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领导对此历来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本县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尤其是对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下发了重要文件,做出了重要决定。

  1、全面部署工作。

为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领导,年初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工作部署会议,各成员单位对今年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了本单位的打算和设想,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制定了《莲花县2013年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对我县全年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2、加强工作领导。

我县召开了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会议,并下发安全隐患排查方案,要求各校对校内外安全隐患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排查,针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召开了春、秋季专项整治会议。

在这形势下,各成员单位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召开专题会议,布置相关工作,组织专项整治。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县教育局以迎接省政府督导评估为契机,加强了学校基础设施建设。

一是在319国道沿线学校路段设置减速带、震荡标线、标识牌等;二是为学校添置大量的防卫器械。

三是所有中心小学、中学和部分一般完小安装了视频监控。

  二、突出重点,强化学校综治工作  我县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整治什么问题,哪里问题突出就整治哪里,什么问题反复就整治什么问题”的原则,突出重点,扎实推进。

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特别注重加强对农村中小学、城乡结合部等学校周边的整治工作。

对师生反映强烈的问题,各牵头单位主要领导能做到亲自过问,亲自抓,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一是注重学生安全教育。

全县各中小学校切实年初开学第一节课安排为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学生的安全教育放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第一位。

在平时的教学工程中,切实将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逢会必讲。

全县所有学校在暑期长假来临之际,开展法制安全教育,且印发“告家长通知书”,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学校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在开展学校道德法制教育中的积极作用,10月下旬,由县综治委下发文件,统一安排全县70名法制副校长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到学校给学生上法制教育课。

全县各中小学根据各自的实际,每学期开展了逃生演练活动。

  二是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提高综治干部整体素质。

历年来,学校安全管理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我局也不断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力度。

各学校进一步加强了学校安全管理,定期对学校校舍等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加强了学校门卫,购置必要的防卫器械,安装了视频探头等。

8月份,我县将举行了全县综治干部培训,提高了全县学校综治干部的整体素质。

11月份,召开了全县中学、中心小学和一般完小政工主任培训班,进一步提高了学校综治干部的整体素质。

  三是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学校安全工作督查。

县校园治安组经常性地对全县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查出问题,根据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分别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成员单位限时整改到位。

针对学校及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特制定了《关于开展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排查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对此次排查提出了具体要求,县学校治安办对学校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梳理,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了《莲花县学校、幼儿园及周边地区安全隐患整改方案》,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整改。

为使学校安全工作能真正落到实处,县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全县所有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了督查,督查的重点放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学校门卫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安排教师在校门口值班,学生上、放学时段是否有带班领导和教师在校门口疏散交通等。

  四是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二月份召开专题会议,将春季作为学校及周边环境集中整治月,县政法委要求各成员的单位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切实开展整治活动。

各成员单位会议结束后,立即行动,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组织人员进行集中整治。

如由文广局牵头的网吧、游戏厅、音像专卖店的专项整治,由城管局牵头的流动摊点专项整治,由食品药品管理局牵头的食品卫生专项整治,由公安局和交警大队牵头的学校周边治安专项整治和车辆专项整治。

  五是强化校车管理。

接送学生车辆是目前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的突出工作,为杜绝不符合校车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制定了《关于印发莲花县校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规范了校车购置标准、审批程序、驾驶员条件等,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对现有的接送学生车辆,加强了对车辆的监管,经常性地组织人员进行突击检查,对重点对象联合交警进行重点整治。

  三、形成合力,建立工作长效机制  综治工作顾名思义就是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各级部门的团结协作与密切配合。

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要求,积极参与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整治行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努力抓好我县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一是摆上重要位置。

我县在抓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县域内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思想到位、领导到位、组织到位、保障到位。

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主要领导经常过问学校及周边环境的治安情况,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全面掌握所在地学校及周边的治安动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工作措施。

  二是实行整体联动。

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逐步建立起“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各部门结合各自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集中整治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综治办和教育局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对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切实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

公安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的巡逻控制和治安管理,及时打击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坚决铲除严重危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丑恶现象,整顿和维护校园周边交通秩序;加强对接着学生车辆的管理,特别是乡镇私立幼儿园的接送车辆,清查取缔报废和无证照车辆。

司法部门与教育、公安等部门配合,共同加强在校生法制教育,规范法制副校长工作,为广大师生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参与调解学校及周边地区的矛盾纠纷。

安监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设施的安全检查。

工商、公安、文广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地区的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坚决关闭中小学校200米范围内的电子游戏室、网吧;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出版物市场的清理整顿,依法取缔经营的书刊店。

工商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文化和娱乐服务业市场的监督管理,在学校公示无证经营举报电话,负责查处取缔学校及周边的无证经营网点。

建设部门清理拆除学校及周边的违章建筑、构筑物和棚点。

卫生部门加强对学校及周边饮食行业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查验工作,确保仪器卫生安全。

电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经营网吧。

共青团加强对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教育,发动学生积极参与平安校园创建活动。

  三是严格责任追究。

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按照工作职责,继续强化“一把手”负责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今后哪个部门工作范围内出现问题,将严格追究“一把手”责任。

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健全完善安全工作责任制,将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层层签订责任书。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

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是解决突出治安问题的一种有效手段,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需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要坚持整治和建设并重的原则,边整边建,努力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有机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联席会议、治安分析、督促检查等制度建设。

综治办、教育局加强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各成员单位充分发挥管理职能,主动配合,积极工作,真正把功夫用在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和解决问题上,用在狠抓落实、总结经验和巩固提高上,确保这项工作持之以恒、富有成效地开展。

  总之,我县学校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今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任务更加艰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努力、务实,使我县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得更好,使全县学校更加安全稳定。

总结四: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结20XX年,学校认真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工作,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了防范工作,有效地维护了校园的稳定和安全,确保了校园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及教育教学、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了广大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现将其总结如下: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加大安全管理力度。

为进一步做好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切实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的领导,学校始终坚持贯彻落实“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的工作方针,把安全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大事来抓。

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校园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落实、检查、协调等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限期整改。

根据学校安全工作的特点,学校对各处、室、系、中心及全体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将安全工作纳入教职员工考核的重要内容,贯彻“谁主管,谁负责” “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票否决,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二、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校园稳定(一)以强化内部安全为核心,全面加强学校安全整治 1、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组织网络。

校长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校园内部安全工作。

各部门建立健全了各项安全工作制度。

2.严格落实门卫工作制度,强化校园警务室和校园110等警校协作机制建设。

3.加强学校内部人员教育和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职员工、聘用人员、临时工进行审查,切实加强职业道德、法律、纪律教育,凡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坚决调离或辞退,防范和避免内部人员侵害学生事件的发生。

4.积极开展安全教育。

充分利用校园网、广播站、黑板报、墙报等宣传阵地,以安全常识为主要内容,针对广大师生,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技能学习和训练。

通过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技能训练,使广大师生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以综合治理为抓手,全面加强对学校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1.开展了校园周边治安秩序排查。

多次配合深圳路派出所开展对校园周边闲杂人员、外来人员对我校有骚扰行为的,对学生人身、财产可能造成威胁的重点人员进行排查、摸底,有效的防止了各类治安事件的发生。

2.开展了校园周边文化环境的排查。

配合深圳路派出所不定期对校园周边存在安全隐患的歌舞厅、网吧、游戏厅、老虎机等情况,进行排查、整治行动。

目前学校周边治安环境良好。

3.开展了校园周边交通秩序排查。

我校与交警支队对校园周边交通标志、斑马线等进行补充和更换。

保持门口出入通畅,学生上学、放学时段,校门口均安排保卫、学工人员维护秩序。

为上下班高峰期师生进出校园提供了安全保障。

故意损毁公私财务是否可以调解处理

可以调解处理。

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

在中国,调解的种类很多。

因调解的主体不同,调解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以及律师调解等。

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

在这几种调解中,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

类型法院调解又称诉讼内调解。

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

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出庭;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协商。

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当公开调解。

在法院调解中,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批准。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义务的案件。

④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又称诉讼外调解。

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活动。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有: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

②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③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④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即诉讼外调解,又称群众调解或人民调解。

18世纪末北欧各国已建立调解组织。

1797年挪威将其全国划分为若干调解区,各区设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由人民选择有声望的人担任。

到19世纪,美国和日本等国也先后建立了群众调解制度。

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其成员扎根于群众之中,对群众之间的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知根知底,所以调解委员的能动作用很大,方式灵活,方便易行。

它突出的特点是能把纠纷解决在基层组织,还能起到宣传法制、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扩大的作用,因而受到人民群众的欢迎。

由于人民群众的调解有强大的生命力,对调解民事纠纷、正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加强人民之间的和睦团结、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起着重要的作用,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在第1编第1章基本原则中第14条,明文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使调解委员会成为国家提倡、支持的合法组织。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的刑事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

仲裁调解中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国内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

仲裁机构首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行仲裁。

在涉外民商事仲裁实践中,绝大多数案件均可调解解决,不仅受到中外当事人的欢迎,也受到了国际仲裁界的重视(见仲裁)。

1982年3月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总结发展了40多年仲裁调解经验,把调解列为基本原则之一,并提出对离婚应当进行调解。

中国仲裁调解的重要特点在于调解范围广泛,不受诉讼案件或诉讼金额的限制,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或有调解的希望与可能,都可以按照调解程序进行调解。

同时,调解程序贯串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不仅在仲裁前可以调解,在仲裁系属中的各个阶段均可以进行调解。

仲裁调解并不意味着都在仲裁机构进行。

仲裁人员调解一个民事案件,要对双方当事人做许多艰巨细致的思想工作,有时候还需要离开仲裁机构到当事人所在的住所,依靠群众,依靠当事人信赖的亲朋好友共同说服、疏导,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达成调解协议。

因此,着重调解和就地办案就自然地联系起来,成为中国仲裁调解的又一特点。

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一种方法。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是指在有关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处理纠纷的方式。

行政调解达成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方式调解方式调解员可以采用其认为有利于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对争议进行调解。

这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调解程序开始之后,调解员可以单独或同时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调解;调解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的,可向他方当事人通报单独会见的情况,当事人另有要求的除外;调解员可以对争议进行面对面的调解,也可以进行背对背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建议或方案;调解员可以根据具体司法调解案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建议或鉴定意见; 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交补充材料;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可以根据已掌握的情况,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经过调解,在当事人之间仍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调解员可以提出最后的建议或方案。

调解在调解中心所在地进行。

如当事人另有约定,经调解中心同意,或由调解中心建议并经当事人一致同意,亦可在其它地点进行。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聘请有关行业的专家参与调解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经过调解,如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上签字及\\\/或盖章,应当事人的要求,调解员可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调解书,由调解员在调解书上签字并加盖调解中心的印章。

除非为执行或履行之目的,和解协议或调解书不得公开。

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时,可以在和解协议中加入仲裁条款。

该仲裁条款的内容如下:“本协议书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任何一方均可将本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请求该会按照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各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书面审理。

仲裁庭有权按照适当的方式快捷地进行仲裁程序,仲裁庭根据本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程序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调解协议和任何一方、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案件。

调解协议系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的调解条款,或者以其他方式达成的同意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协议。

当事人之间没有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调解中心也可以受理,并征求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凡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的,均视为同意按照调解中心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且调解中心同意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向调解中心提出调解申请时,按下述要求办理:提交调解申请书(一式四份),其中应写明及\\\/或提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调解所依据的调解协议争议事实、证据材料和调解请求;其它应当写明的事项。

如聘请代理人参与调解程序,应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在调解中心调解员名册中,选定或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一名调解员。

如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调解协议或就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一致, 则由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按照本规则所附调解收费表的规定分别预交调解费的50%。

如申请人在提出调解申请时尚未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系,或双方尚未就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达成一致,则申请人在提交前述材料的同时按照本规则所附调解收费表的规定先预交调解费的50%。

调解中心收到调解申请书及其附件后,经审查完毕,立即转送给被申请人一式一份。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5日内确认同意调解并在调解中心的调解员名册中选定或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一名调解员,同时按照本规则所附调解收费表的规定预交调解费的50%。

调解被申请人未在第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确认同意调解的,视为拒绝调解;在规定期限届满后确认同意调解的,是否接受,由调解中心决定。

如何提高和发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在乡村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方式。

一是要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健全村委会及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下设委员会。

二是要不断完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范围和途径,丰富内容和形式,逐步建立责权明晰、衔接配套、运转有效的村级民主监督机制,保障村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有条件的地区要按照地域相近、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科学界定农村社区的区域范围,明确其定位,构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的农村社区组织体系,探索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完善村民自治的新途径。

首先,加强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明确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农村社区建设中的职责。

其次,明确农村社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村民自治、社区居民自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探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不同模式、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

再次,推进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

积极推进为民服务代理制度,改进服务方式,探索引导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劳动保障、法律服务等公共服务进农村社区的机制,使政府公共服务覆盖到农村,探索缩小城乡差别的有效措施。

最后,开展农村社区互助服务。

从解决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入手,以社区服务中心或服务站为基础,以志愿服务活动为抓手,把社区服务逐步向农村延伸,探索推进农村社区服务的方式、方法和途径,组织动员村民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农村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活动,探索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社区建设的有效机制。

四、培育发展基层社会组织,推进地方政府职能转型积极培育和发展基层社会组织,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因素之一。

地方政府只有通过引导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各类民间社区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探索完善农村社区建设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经费投入机制,才能不断增强农村社区建设和乡村治理的新活力。

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

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逐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要有序发展民事调解、文化娱乐、红白喜事理事会等社区性社会组织,发挥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

要建立健全维护群众权益的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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