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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廉吏读后感

时间:2018-10-09 20:59

读中国历代廉政思想 读后感 给篇完整的

回答可供参考 希望对你有帮助近日,我阅读了廉政书籍《中国廉政史话》一书,从而深刻了解了廉政的理论意义和中国廉政建设的历史经验,我觉得对于我们今天的廉政建设有着借鉴和参考作用。

追根溯源,“廉政”的概念古已有之。

其本来的含义与“廉正”相同---“廉”为官德,“政”者“正”也,是指清廉公正的政治。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廉政制度、政策的日益完善,人们对于廉政的理性认识也日益深化。

尽管“廉政”迄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基本含义大致有:造就一个公正清明的政治局面和政治氛围、建立廉洁高效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制订并严格实施确保政治清明的政策措施、要求各级官吏树立廉洁奉公的官德与不贪不淫的私德。

简而言之,就是公正廉明的政局、政制、政策、政德的良性结合与辩证统一。

该书记载了上起国家制度出现以前的原始氏族部落的廉政萌芽,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开创的廉政新风,时间跨越5000余年,历经五大社会形态,可谓源远流长。

漫长的中国廉政史积淀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批判继承。

首先,是以民为本、顺应民心的传统。

自从《尚书》中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和“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民本思想之后,历代进步思想家和比较开明的统治者都能坚持民本与爱民的思想传统,并在统治制度与政策的设计上有所体现。

民本与爱民,既是中国廉政史的优秀传统,也是历代廉政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

其次,是如何处理德治与法治关系的经验。

在中国政治史上,出现过德法并举、单纯法治、无为而治、德本法用等不同的治国理念和政治模式。

比较起来,还是儒法结合的“德法并举”模式更加符合统治阶级的需要。

但就廉政而言,无论是“德法并举”还是“德本法用”理想,对于中国的廉政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三,是勇于进谏和善于纳谏的经验。

在中国廉政史上,御史监察制度虽然有人治之弊,但还是有正面作用。

在此制度下,涌现了许多勇于、善于或巧于向君王进谏的清官廉吏。

第四,是不畏强权、公正执法的优良传统。

中国廉政史上,涌现了许多不畏强权、执法如山的模范人物与典型事迹,如东汉光武帝时代的董宣、宋代最著名的清官包拯、明代的刘宗周。

第五,是严以律己、不欺暗室、廉洁奉公的官德与政风。

任何时代的廉政,都是与执政官员的道德品质和行政作风密不可分的。

所以,中国的主流思想家总是把“修己安百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看作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在中国廉政史上,大凡清官廉吏,都具有严以律己、不欺暗室、廉洁奉公的优秀品格。

以上有关廉政建设的历史经验,是我们中国廉政文化的宝贵财富,至今仍有极其重要的人文价值。

通过对《廉政教育读本》的学习,通过对违法违纪分子蜕变的人生轨迹和心路历程的深刻反思,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如何以史为鉴,从中吸取教训,如何从我做起,从自我管起,并在市场经济的大风大浪中管得住自己,经受得住考验,是一个非常现实也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重大问题。

一、只有勤于学习,才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

思想放松,必然导致行为偏差,方向偏轨。

只有坚持学习,首先是理论上的学习,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清醒,思想上的警惕。

郑培民、汪洋湖等优秀领导干部,是新时期实践“三个代表”的楷模,在他们那里最为闪光的是: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的政治方向、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政廉洁的工作作风;相反,剖析王怀忠等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当事人的年龄不一样,岗位不一样,所犯案情不一样,但导致他们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确有共同之处,那就是长期放松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最后导致他们放弃了理想信念,放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走上了蜕化变质的不归路。

事实说明,切实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改造世界观是领导干部一辈子的事,什么时候有所放松,就可能犯错误,摔跟头。

古人曾说,“吾三日不读书,便觉语言无味,面目可憎”。

在当今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的历史环境下,领导干部面对着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和诱惑。

如何拒腐蚀,永不沾,根本的一条,就是要结合新的实践,联系自身的思想实际,切实加强理论学习,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加强经济、科技、法律等各方面知识的学习,用现代科学文明充实自己,牢固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牢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从根本上提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只有这样,才能洁身自好,抗得住各种诱惑,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才能真正回答好参加革命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的问题。

历代廉史简影读后感600字

面对人生的困难,我们不要轻易言败,也不要轻易放弃那些看起来不可战胜的困难,有可能就是我们人生新的起点,新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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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廉洁故事

1.宰相公仪休拒不收鱼。

公仪休,春秋时期鲁国人,官至鲁国宰相,因为廉政,不受人被流传后世。

公仪休非常喜欢吃鲤鱼,有人就送鲤鱼给他,他拒而不收。

其子问原因,公仪休说:“正因为我喜欢吃鱼,所以才不能收人家的鱼。

如果我收了人家的鱼,却而被免去宰相之职,那我还能再吃得到鱼吗

我现在做宰相,买得起鱼,自己可以买鱼来吃。

因此,我是决对不能收人家送的鱼。

”2“新鞋踩泥”。

《松窗梦语》的作者张瀚初任御史时,曾去参见都台长官王延相。

王延相没有大谈为官之道,只给张瀚讲述了自己的一次乘轿见闻:一天,乘轿进城,路遇大雨。

一轿夫脚穿新鞋,从灰厂到长安街,小心翼翼择地而行,生怕弄脏了新鞋。

进城后,路面泥泞渐多,轿夫一不小心,踩入泥水坑中,由此便高一脚低一脚地随意踩去,不复顾惜了……王延相说:“为官之道,亦犹是耳,倘一失足,将无所不至矣

”张瀚听了这个“新鞋踩泥”的故事后,“退而佩服公言,终生不敢忘”。

此后多年,他严谨从政,廉洁为官,后来升任被称为“朝中第一官”的吏部尚书,建树颇多,名留青史。

3“子罕辞宝”。

《左传·襄公十五年》载文:春秋时,宋国有个人得到一块玉石,将它献给掌管工程的大臣子罕。

子罕不肯接受。

献玉石的人说:我曾经把这块玉石拿给玉工鉴定过,他认为这是一块宝玉此我才敢献给您。

”子罕说:“我把不贪图财物的这种操守当作是宝物,你把玉石作为宝物。

如果你把宝玉送给了我,我们两人都丧失了宝物;还不如我们都保有各自的宝物。

”故事中,子罕恪守“不贪为宝”的信条,巧妙拒玉,寓意深刻,真正给人教育和启迪。

4“灭官烛看家书”。

据宋周紫芝《竹坡诗话》记载:北宋时期有位州官,为人极其廉洁。

一天晚上,有人从京城送来一封上司的来信。

他猜想这一定是朝廷有什么重要指示,马上命令公差点上蜡烛阅读。

谁知读了一半,他又命令把官家的蜡烛吹灭,把自己买来的蜡烛点上,继续往下看。

公差很纳闷,难道官家买的蜡烛不及他自己出钱买的亮吗

后来才知道,那封信有小半是关于他留在京城家属的情况,他认为这是私事,不能点官家的蜡烛。

在有些人看来,为了半封家书,竟然换烛再读,实在有点“小题大做”。

但正是这样的小事,却更能从细节上表现出一个人的品质,更足以让当今存在公“话”私打、公车私用、公请私吃、公费私游等等凡此种种揩公家油的一些领导干部汗颜。

请问姓于的古代有什么名人

吏治,指古代官吏特别是地方官吏管理和统治民众的方式和治绩。

放宽一些,它涉及到官吏的教育、选拔、任免、考核、监察和奖惩等诸多方面。

从这样的意义上说,吏治也就是治吏,或者叫吏政。

官吏、官或吏,是各级官员的通称。

但古代官和吏亦各有专门的涵义。

官,一般指有品级的、地位较高的官员,低的无品级的如书办等则称为吏。

吏在中国古代官僚体制中是很重要的一部分,人多而杂,问题也多。

官多是读书人出身,读的是儒家的经书,很多实用的东西没有学,也不大清楚;官是个特权阶层,高高在上,不熟悉下情,具体的政务不大会管,也不怎么想管,具体的事都由吏去办;官又往往有一定的任期和升降调动,而吏则在本部门常年办事,熟悉事务和各种关系。

所以,吏在官僚体制中很重要,甚至可以操纵政事,问题最多,也最难管理,吏治的败坏,他们往往起着很大的作用。

在这里,我们把官和吏共同的问题放在一起讲,至于属于吏的一些特殊问题,先不涉及。

官分文武,这里只讲到文官,武官的一些特殊问题,也先不涉及。

一、中国古代吏治的概况 中国古代统治者十分重视吏治,乃至“治吏”重于“治民”,韩非子甚至主张“治吏不治民”,这是中国古代政治的一个特点,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所决定的。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是中国古代历史的一大特点。

战国秦汉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基础是地主经济。

地主占有土地,分租给农民,收取地租,主要是一种经济上的剥削关系。

地主比较分散,作为单个的地主,在政治上直接统治农民是比较困难的,不够强的。

不像欧洲中世纪的领主那样,他们有自己的行政权、财政权、司法权、军事权等。

因此,地主阶级的政治权力集中到他们的总代表皇帝那里。

皇权是最高的、惟一的、绝对的。

但皇帝不可能直接统治和管理民众,而是要靠各级官吏来管理和统治。

就像一个金字塔式的网络,顶尖上是皇帝,下边是各级政府和官吏,底层是民众。

官僚的权力是皇帝给的,官僚对皇帝负责。

这种权力很大,几乎是事无不统,例如户籍制度之严密是世界历史上仅见的,强制性极强。

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其他古代国家也有,像古代埃及、波斯、拜占庭,后来的奥斯曼帝国、俄罗斯等,但没有中国这样完备而严整的官僚制度。

17、18世纪以来的欧洲,曾经出现过专制王权和官僚体制,它的基础同中国的君主专制不同,它的君主专制是贵族、平民、僧侣等力量制衡的产物,也是近代民主制度下文官制度的前身,跟中国古代的情况是不一样的。

(一)中国古代吏治的完备与严整性 中国古代吏治的完备与严整性表现在: 1.有明确的指导思想 重视官员的“德”,也就是官员的教育。

教育从小抓起,包括学校,主要是教授儒家经书中的政治思想和德行操守,选官要依此标准,考试也依此。

而且官员还负有“教化”百姓的职责。

这是中国古代吏治的一个重要特点。

2.有为官的具体规范和标准 先秦典籍《左传》里就讲到相传为舜制法律的皋陶法中规定“昏、墨、贼,杀。

”即当官的不明、贪赃、滥施刑法的杀头。

反过来,清明、廉洁、公正执法,就是做官的基本要求。

以后也一直如此。

的标准也就是,此后,“清官”“公正廉明”当然还有其他一些。

做官的具体规范、要求越来越多。

出土的云梦秦简有官书《为吏之道》,此后皇帝的诏诰圣训、律法等也有不少这方面的内容。

唐宋以来私家著述多了起来,托名东汉大儒马融的《忠经》,主要是针对做官的和要做官的人讲的。

还有各式各样的“官箴”,从宋到清,数量不少。

具体到如何断案,对付上级、下级、猾吏,连对付仆役、长随的办法都有。

3.有法令的详细规定 中国法律,主要是刑法,这是中华法系的一个特点,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是官员执法和犯法的处罚规定。

4.对吏治有专门机构负责 其中尤其是相对独立的强有力的御史制度,这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

中国历史悠久,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官僚制度从秦汉以来延续了两千多年,关于吏治的记录非常丰富,是中国的特点。

从这里总结出来的经验教训非常多,可资借鉴的不少。

我们以唐朝为例,约略勾画一下古代吏治的方方面面。

之所以选择唐朝,是因为它处在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承上启下的时期,各种制度由秦汉时的粗疏多变而趋于定型完备,并为后世所继承,当然后世也有变化和趋于严密。

就吏治败坏的材料而论,唐朝不如以后各朝那么多而具体。

晚清吏治败坏,有李宝嘉的《官场现形记》和吴趼人的《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两部小说可看。

虽是小说,却真实反映了当时官场腐败的情况,而且多以真人真事为基础,可以增加一些感性认识。

(二)唐朝吏治的情况 1.指导思想 唐继隋而建。

隋建立时局面很好,但被第二个皇帝隋炀帝的暴政搞垮了。

凭借农民大起义浪潮而起的唐朝,以唐太宗为代表的统治者有一个很明确的思想,那就是接受前朝覆亡的教训,处理好统治者与民众的关系,这和西汉初年的统治者是一样的。

不同的是西汉初年统治者崇尚黄老的“清静无为”,而唐朝初年的统治者则采取儒家的“仁义为治”、的治道方法。

轻徭薄赋,减省刑法,以求“简静务本”具体做法都是去奢省费,恢复和发展生产,稳定社会秩序。

唐太宗清楚地认识到,是导致突出的是,“官吏贪求”隋末农民起义的重要原因,而清明的吏治则是实施上述种种政策的重要环节和保证。

为此,针对“民少吏多”的弊端,大力省并州县,裁减内外官吏,节省政府开支,减轻人民赋役负担。

重视选用廉吏,特别是地方长官人选。

唐太宗曾把各地都督、刺史的名字写在屏风上,皆注于名下,。

升迁廉“得其在官善恶之迹,以备黜陟”并曾派大员巡行全国,吏,惩治贪官。

他“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

..随以所犯,置以重法”。

再就是广开言路,虚心纳谏。

这样,隋末混乱残败的局面很快改观,几年之内就出现了农业丰收,逃户归乡,四夷降附,人口繁息,牛马被野,物价下落,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的太平繁荣的景象,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贞观之治”。

而唐太宗的重视吏治及其种种措施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2.对官吏的选拔任用 西汉立国,官员的选拔任用尚没有一定的制度。

以后实行察举制,主要由地方官吏推荐人才,标准是德和才,尤其是德。

这样的标准太抽象又不固定,加上地方官是自行了解推荐,缺乏衡量的规范,结果弊端丛生,冒滥作假,东汉后期弄到“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的地步。

魏晋南北朝,随门阀政治而行九品中正制,以门第高下取得不同的任官资格,结果是“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

隋朝起,行科举制,唐朝大行,一直延续到晚清,靠考试选官,考试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

标准具体、方法公平,更多的人可以凭自己的本事经过考试去做官,做官的途径扩大了,这是一大进步。

问题是儒家经典的理念和现实政治生活及做官治事的能力有一段相当大的距离。

考试的方法,唐代是“帖经”,即填空,纯属知识的记忆。

最煊赫的考试是进士科,重视诗赋,但那也只是显示考试者的文才,而非经世之道。

到了明清,考试是具有严格框架程式的八股文,内容又限制为“代圣贤立言”,不许有独立见解,更是脱离实际。

唐代科举,请托走后门是公开的;宋代以后,有糊名誊录之制,但仍然难以杜绝作弊;清代几次科场大案,处死的考官不少,获罪发配的官员更多。

唐代科举考试合格,只是取得任官资格,中者还需经吏部试“身、言、书、判”,考核其做官能力,才能任命。

此后,这样的做法淡化了。

总之,科举考试是一种比察举和九品中正进步的制度,但仍难于很好地选择行政人才。

科举只是唐以后选官制度的主流,察举、九品中正的遗风一直不断,荐举、私人任命、门荫仍是重要门径。

至于花钱买官,从西汉开始就一直不断,晚清捐纳之滥,更是到了空前绝后的地步。

此外,地方官直接任免属吏的办法一直延续下来,不属于正式品官的属吏差役直接行使权力,又最冗滥难治,这也是吏治最难办的一个方面。

科举之外的非正途出身的官员是吏治败坏的一个原因,而科举出身的官员又因其并不见得胜任,往往要依靠属吏,包括清代的“师爷”。

在当时条件下,科举考试并不可能真正做到优选人才,为政清明,遏制腐败。

3.对官吏的考核 唐代官员一年一小考,四年一大考,由专门部门吏部考功司负责日常材料,临考核时大臣主持。

有统一的考课内容和评定标准(很复杂,不备举),分为九等,其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的为下下等(可以注意,古代吏治历来重视贪污受贿问题),以考核定官阶俸禄的升降。

认真执行,是很好的办法,但如敷衍塞责、官官相护、徇私受贿,那就只能是具文,而且是腐败的表现。

4.对官吏的监察 监察制度是中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官僚体制的一个大特点。

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最高权力集中在皇帝,运作则靠庞大的各级官僚体系。

皇帝对这个机构和官员的控制、防范与监察是必然的。

监察机构一般直属皇帝,在官僚系统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地位很高,权柄很大,有直接检查、接受投诉、弹劾官吏、处置案件等权,甚至可以“风闻奏事”。

不仅有对官员的监察权,而且有行政权和司法权,并有保障这些权力不受干扰阻碍的种种规定(当然也有限制这些权力被滥用的种种规定)。

秦和西汉,中央政府中司监察的御史大夫地位很高,是副丞相,地方上也有相应职司监察的官吏。

但御史大夫职掌很多,管事很杂,以后御史大夫才专司监察。

西汉中期,又设司隶校尉纠察京畿,十三部刺史分巡各地。

刺史以六条问事,其中五条针对地方官员。

唐代监察有多种渠道,好些政府机构内部及彼此间都有互相监察的职能。

专门监察机构分台、谏两部分,谏官管对皇帝提意见,议论政务得失,常是不痛不痒,作用不大。

御史台则专门为皇帝监督官员,非常重要。

御史是皇帝的耳目,直接对皇帝负责,甚至称可“代天子巡狩”。

唐朝御史台分三院:台院专门纠弹中央百官,殿院巡视宫禁京城,察院的监察御史,分道巡按州县。

明清御史台称都察院,长官都御史官居一品。

地方的总督、巡抚也带佥(副)都御史衔,有监察属下各级官员的权力。

御史特别是分巡各地的巡按权柄很大:第一,可以直接受理人们的投诉,甚至越衙上告。

第二,可以独立办案,不受地方官员的干扰,可以会同司法机关审案,也可直接处置案件,包括抓人、搜集罪证、审问、定罪、施刑(有时死刑也可先斩后奏)。

第三,监察范围很广,举凡行政、军事、财政、司法乃至官员生活作风都可以管。

宋朝以后,御史特别是巡按御史更集中在接受上告、清查案件、平反冤狱这方面,即官员的执法与枉法问题。

宋以后,人们称道歌颂的清官,往往是侧重这个方面。

第四,沟通民情,中国封建社会,民告官属于以下犯上,限制很多,唐代越衙上告,多半可不受理,还要受笞刑,先治你个以下犯上之罪。

后来到御史那里告状,限制要少一些,甚至御史巡按一地,出牌“放告”,放开来受理。

第五,正因为这样,对监察官的要求、任用、处罚也就特别严格。

5.对官吏犯罪的处罚与防范 法令有明确的规定。

特别是涉及到贪污受贿的处罚。

中国古代特别重视官吏的贪赃问题,贪赃必定枉法。

前述皋陶为舜制定法律时就强调“昏、墨、贼,杀”。

唐太宗注重选用廉吏,深恶官吏贪浊。

“吏治之弊,。

明太祖朱元璋讲过,莫过于贪墨”唐代法律对(贪污)“以财行求”、财”受贿)、(侵吞公物,“主守盗”、(行贿)“因事受(“受所监临财物”收受属下财物,包括送礼)“请求”、(勒索)非法役使属下和百姓、、(请托)“乞索”、侵夺百姓私人田产等,都有具体的量刑规定。

还规定官员不许经商放贷,不许通过代理人经商,家属也不能在其辖区内经商放贷,不许利用职权参加外贸活动。

另外,还有官吏任职的回避制度,地方官避本籍,中央高官近亲避京畿,中央高官子弟避监谏官,亲戚避同署联事。

官吏犯罪,还要追究其上级和同僚的连带责任。

关于提高行政效率,法令也有明确规定。

如公文的收授周转均有时日限制,超出要处分,延缓、扣压有罪。

“贞观之治”给唐朝吏治开了一个好头,但到唐太宗晚年,他所奉行的“治道”原则已经不大能讲求了,他个人奢侈逸乐的毛病也开始出现。

到了高宗特别是武则天,政局有几次变化,这期间武则天大量非制度化除授官吏,告密酷刑之风四起。

武则天打击的主要是上层反对她的政治势力,唐太宗奠定的开明吏治的基础还在,制度化的运作还能大体遵行,保证了唐朝在这80年间维持着上升的局面。

武则天以后,中宗、韦后、太平公主操纵朝政,吏治松弛。

玄宗即位,励精图治,整饬吏治,任用贤臣,淘汰冗官,加强制度化运作,以保障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唐朝在玄宗开元年间达到它兴盛繁荣的顶点,但社会矛盾也在兴盛外衣下逐渐孕集。

到了天宝年间,玄宗从励精图治走向怠惰逸乐,政事不修,大肆奢靡。

“钱谷之司,向下苛索,名目万端”,各种制度开始败坏,务为刻剥,吏治由松弛走向败坏。

杨贵妃兄宰相杨国忠一身兼4多个使职,决于私家,0“军国之务,事务责成胥吏,贿赂公行”。

促成了安史之乱。

安史之乱以后,唐朝开始走下坡路,吏治情况也越来越糟,其间虽有几个皇帝和大臣想改变这种局面,但无法扭转这一趋势。

文宗时的改革因政变而失败,宣宗时稍有起色,不久后就更糟。

社会危机增长与吏治败坏是同步的。

晚唐懿宗时的刘允章上直谏书,举出“官有八入,国有九破,民有八苦、五去”,其中多数属于吏治的问题。

“官有八入(收入)”是:节度使奏改、用钱买官、诸色功优、从武人文、虚衔入仕、改伪为真、媚道求进、无功受赏。

收入主要是来自官员的贪污受贿。

以用钱买官而言,史不绝书。

大官王锷在河东,用钱数千万赂遗权幸,求兼宰相。

就连完全没有做官资格的白丁富商郭七郎,花几百万钱也能买到一个刺史。

上述的贪污受贿的钱主要来自官员,来自其他方面贪污受贿的更不知有多少。

“国有九破 ”:其中贿赂公行、长吏残暴、赋役不等、食禄人多输税人少等四条属于吏治,其他五条属于社会问题及自然灾害。

“民有八苦”:官吏苛刻、赋税繁多、所由乞敛、替逃人差科、冤不得申屈不得理等五条属于吏治。

(逃亡):其次就是猾吏侵夺、而土地“民有五去”土地兼并为首,破丁作兵。

兼并最厉害的则是官员。

像懿宗时一个县令罢职,在家置良田万顷及华宅园子,官僚韦宙在江陵就有积谷70000堆,被称为“足谷翁”,这还不是任上贪污受贿的钱得来的么

结果是,民有五去而无一归,有八苦而无一乐,国有九破而无一成,独独官有八入而无一出。

皇帝高高在上,地主是分散的,直接管制老百姓的是官,老百姓受害也直接来自官。

败坏的吏治,引发了农民大起义,促成了社会危机,导致了唐朝的灭亡。

“天高皇帝远,民少相公多,不反待如何”。

不仅唐朝如是一日三遍打,(元朝民谚)官逼民反,历朝大体也都如此。

总的来说,唐朝的吏治开头是比较好的,逐渐趋于败坏,其中有几次起伏,最后不可收拾,它与王朝的兴衰是同步的。

这种情况,中国历史上几个比较长久的王朝如汉、唐、明、清,大体上都是这样,其中似乎有种规律性存在。

从制度上看,从秦汉到明清,大体上从粗略到完备再到严密。

各朝在吏治方面的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大略近似,但也各有一些自己的特点。

例如西汉的内外朝,任用酷吏(包括治吏与打击地方豪强);东汉时的外戚、宦官的擅权与斗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门阀政治;唐朝后期的藩镇、宦官、朋党的相互争斗又互相勾结;宋朝吏治一开始就松弛疲软;元朝蒙古人色目人当官,治理不行,又不用汉族读书人,以致政事全由属吏把持,是吏在历史上起作用(多半是坏作用)最大的时代;明朝中期以后皇帝昏庸荒淫不理政事,宦官乱政;清朝满汉官员共治及胥吏和师爷的作用等等。

其中三个朝代宦官在吏治上起了特别坏的作用,那就是东汉、唐和明。

在这些比较长久的王朝中,宋的情况有点不同。

宋朝是由割据而走向统一的,没有经过强大的全国性的农民战争,因此宋朝最高统治者首先和着重考虑的是怎样不致削弱专制主义皇权,怎样不要再出现分裂割据的局面。

这里,第一要控制的是军队,第二要控制的是官吏。

他们考虑的不是通过“治吏”而去“治民”,而是只着眼于“治吏”,防止和限制官吏权力过大,因此采取各种、的办法限制,牵制官吏“内重外轻”“内外相维”的权力,加强对官吏的监察。

另一方面则多让他们得到做官的好处,甚至养起来,不让他们捣乱和造反。

宋朝的冗兵、冗官、冗费是很突出的,官僚机制从一开始就那么松弛、疲软,也是少见的。

这样,宋朝从一开始吏治就不怎么样,以后越来越坏。

岳飞有段有名的话,有人问他,天下如何能致太平,他说,文官不爱钱、武官不怕死,天下就太平了。

那时正是金人入侵的危机时刻,天下不太平,可见,文官总爱钱,武官多怕死,正是当时的普遍现象。

过去官吏有所谓良吏、能吏、廉吏、“清官”循吏、干吏、酷吏等等称呼,这个词正是在宋朝从民间兴起的。

第一号清官包拯就是出现在宋朝,号为“包青天”,他的事迹有些是真实的,更多的是民间传说。

“关节不到,”当时人称:有阎罗包老。

金人元好问诗曰:公廉第一难。

始见有清官。

”把执法公正和廉洁不贪赃受“能吏寻常见,只从明府到,贿结合在一起,称之为清官,甚至是青天大老爷。

那青天之外,就是一片黑暗了。

人们那么企盼清官,清官又那么少,贪官赃官昏官之多之普遍,也就可想而知了。

三、古代吏治可资借鉴之处 关于中国历史上的吏治,可借鉴的地方很多,姑且列出三条来: (一)对吏治的重视 中国历史上对吏治的重视程度,在世界历史上似乎绝无仅有。

道路、纲领、政策制定之后,古代中国似乎早就认识到了。

“干部决定一切”吏治的成败涉及王朝的兴亡,问题在于官吏的定位。

中国古代的官吏是“行君之命而致之于民也”,即奉皇帝之命管理和统治民众,对皇帝负责而不是对民众负责。

管理,是为了统治,统治是第一位的。

统治和管理根本上是为了让民众能很好地奉养统治者,所谓“无君子莫以治野人,无野人莫以养君子”。

“民者,作器皿,通财货以韩愈甚至说过这样杀气腾腾的话:出粟米麻丝,事其上者也。

民不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财货以事其上者,则诛

”做官的对皇帝负责而不是对人民负责,是牧民之官,把民众当畜群一样牧养,而不是公务员、公仆,甚至也不是美国人口头上常说的,官员是用纳税人的钱雇的,就得为纳税人办事的那种雇佣关系。

也因此,中国古代吏治最高最好的指导思想是儒家的“民本”(而非近代的“民主”)“仁政”唐太宗对此理解应该是最深刻的,并且努力地去付诸实施,他反复讲的“君者,舟也;水也。

水则覆舟。

(语出《荀子·《吕氏春秋》亦有庶人者,水则载舟,”王制》,记载)“君依于国,国依于民,刻民以奉君,犹割肉以充腹,腹饱而身毙,君富而国亡。

(《资治通鉴》武德九年)就是基于这种儒家的“民本”思想,也是中国封建统治者进步思想的极限和局限。

是它的成果,这“贞观之治”也是中国古代吏治的一个高峰。

是封建政治所能达到的极限,也是当时人们所企盼的“国泰民安”的太平盛世,然而这要在种种条件凑合下才能出现,是一种特殊情况。

绝大多数的皇帝和官僚是做不到的或者是反其道而行之的。

(二)重视对官吏的培养和教育 中国古代重视对官吏的培养和教育,特别是政治思想和道德操守的教育。

问题在于教育的内容,因为官吏的定位而有根本的局限。

缺乏能力的培养训练也是它的很大弱点。

由考试而做官,但明清的八股文完全脱离政治的实际,被当成做官的“敲门砖”。

官做上了,砖头也丢到一边去了,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它对具体当官没有用处。

古代官员廉政的思想基础是什么意思

中国传统廉政建设,就是国家政权通过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同时行使上述双重职能。

前项职能的行使,各个不同的社会形态当然会有各自不同的特性。

后项职能的行使,则会表现出更多的共同规律。

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国家政权在实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调节的方法途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中相当部分属于具有普遍价值的一般政治文明成果。

认真总结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对于推进今天的廉政建设(尽管历史条件和根本社会制度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仍然不失其积极的意义。

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就是廉政的导向原则与具体的廉政规定紧密结合。

就廉政的导向原则而言,主要包括:关于治国理政的原则理念,关于国家政策的原则取向,关于官吏政行为的原则要求,关于官吏从政道德的原则规范,等等。

这些原则理念、原则取向、原则要求、原则规范,实际上明确了廉政建设的方向,规定了廉政建设的目标。

为了保证既定的方向和目标能够得以实现,中国古代国家政权不仅明确提出了廉政建设的导向原则,而且十分注重将这些原则不断细化为各项具体的廉政规定,演化为各项具体的廉政措施,力图以具体规定体现廉政原则,以具体措施实现廉政导向。

主要表现为:一是约束内容具体。

即有关的规定要求和禁止事项,内容非常明确而具体。

如《管子》主张君主必须逗明陈其制地,以便逗百官守其法地。

其制包括禁止官吏以权索民(逗擅国权以深索于民地)、枉法求民(逗枉法以求于民地)、装穷藏富(逗饰于贫穷地)、卖官分禄(逗仕人则与分其禄地)、贿赂公行(逗说人以货财地)、家产多于同僚(逗家富于其列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逗其禄甚寡而资财甚多地),等等。

规范内容之具体可见一斑。

二是制约对象具体。

即有关的规范要求所针对的对象非常明确而具体。

传统的官职规范针对各类官职的不同职务范围和特点,分别提出了具体职务规范要求。

如目前可知的秦代法律律名,有《司空》、《内史杂》、《尉杂》、《属邦》,等等,此即分别为针对司空、内史、廷尉、属邦等职官而提出的具体职务规范。

此类法律约束和惩罚的对象,均明确指向担任某一类特定职务或从事某一类特定政治行为的官吏,约束对象十分具体。

三是规范标准具体。

即有关的规范要求往往具有明晰化甚至数量化的具体标准。

以《秦律》为例:传递公文,有具体的时效要求,急件立即传送,逗不急者日毕地,不得耽搁过夜;任用官吏,有具体时段要求,超过两个月不及时补任缺位官职,主管令丞以逗不从令地论处;主管官有牲畜,有具体年度繁殖率的要求,适龄母牛产子率不足六成,主管官吏即当受罚;不同等级官吏出差,有沿途供应公费饭食的不同具体标准,有的每餐可供逗稗米半斗、酱四分升一、菜羹给之韭葱地,有的只供逗粝米半斗地。

诸如此类的要求和规定,十分明确而具体。

四是考课程序具体。

即对有关各项考课的主持机构和实施时间以及考课的对象、内容、方式、重点等方面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以确保考课的效果。

五是奖惩规定具体。

即具体明确地规定奖廉惩贪的标准与尺度。

如关于官吏贪赃,《唐律》将其分为逗监临主司受财地、逗受财为人请求地、逗行贿地、逗受贿地四种情形,且又有逗枉法地与逗不枉法地的区别。

不仅明确区分了不同的犯罪情形,而且具体规定了各自的惩治尺度。

监临主司受财,逗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绞地;逗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匹加一等,三十匹加役流地。

六是防范措施具体。

即对各类防范措施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

如明清时代为了防止科举考试中的考场作弊行为,明确了各项具体防范措施:搜身以防夹带、具保以防冒替、锁院巡视以防传递、誊录以防辨识笔迹、弥封对读以防割卷换卷,等等。

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显然可以更有效地发挥各项廉政制度的劝导激励和强制规诫作用,有利于保证廉政建设效果。

此种结合,应是中国传统廉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不断走向成熟的一种表现。

成文制度与习俗惯例相结合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方式之一,就是不断强化制度建设。

此种制度建设,具有特定的历史含义和明显的时代特征。

在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生成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始终存在着制度形态本身发展不成熟的问题。

主要有如下表现:一是制度主题不明确。

从严格意义上讲,中国历代封建王朝并未建立公然名曰逗廉政制度地的廉政制度。

二是制度形态不规范。

历代王朝所采取的许多廉政举措,有的只是偶尔为之的行为,有的则属相沿成习的惯例,本身并不具备成文的、明显的、稳定的、规范的制度形态。

三是制度体系不完善。

专门针对廉政建设需要的全面、系统、综合、独立、特定的廉政制度体系,一直未能确立。

有关廉政的原则要求和具体规定,散见于其他的相关制度法规之中。

上述主题不明确、形态不规范、体系不完善等情形,反映了中国传统廉政制度在制度形态方面的发展特性。

此种特性,也是同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基本特征分不开的。

传统廉政建设,不仅重视成文制度的建设,同时也依赖于各类相关习俗惯例的形式。

汉代官吏家人逗不入官舍地的习俗惯例,就是其中的一个例证。

根据有关史料,汉代官吏供职期间,除逗休沐地即休假之日可返家宅与家人团聚之外,平时一般居住在官府修建的舍中,不与家人同住。

家人不入官舍,是当时为官清廉的一种表现。

例如西汉太守何并,逗性清廉,妻子不至官舍地;东汉大司徒司直王良,逗在位恭俭,妻子不入官舍地。

前者系指地方长官的家人不入地方官府的官舍,后者为中央部门的官员家人不入该衙署的官舍。

就成文制度而言,当时似无官员家人不得进入官舍的严格禁令,亦无如若家人进入官舍则该当何罪的具体规定。

官吏家人逗不入官舍地,只是作为部分清官廉吏自觉遵行且受到赞扬提倡的一种习俗惯例而存在。

这种习俗惯例的廉政意义,一方面在于减省官府支出,另一方面则是为了保证官吏在执行公务时免受家人干扰。

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官吏妻子不入官舍,逗在保证为政清廉方面的意义,实际比节约开支的经济意义要大得多地。

上述例证表明:既依靠成文制度,又借重习俗惯例,两者结合共同强化对官吏政治行为的约束,显然更加有利于收取廉政成效。

此即成为传统廉政建设的又一条基本经验。

成文制度具有强制性,但规范内容不可能包罗万象。

习俗惯例则更多的是借重社会舆论及官吏道德自律的力量来实施规范,且规范内容可以为成文制度补缺封漏。

一些相沿成习的惯例,久而久之,也就演化发展成为正式的成文制度了。

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相结合,同时发挥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的作用,这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又一个重要特色和基本经验。

自秦汉时代始,中国古代国家政权自上而下构筑了一整套相对独立于行政体系的专职监察体系,使国家政权的组成形式实现了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分离,加强了两者之间的相互制约。

传统廉政建设过程中,历代专门的监察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行政系统也依然承担着相应的职责。

在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两者结合共同推进廉政建设方面,中国古代国家政权的主要做法是:强化监察机构的职能、加强对监察机构自身的监察、继续发挥行政机构的廉政职能。

强化监察机构的职能。

主要包括:一是明确监察职权。

为了充分发挥监察机构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历代王朝均以制度法令的方式明确规定了各有关监察机构的监察内容、监察范围及监察对象,赋予了其相应的监察职权。

如汉代刺史逗以六条问事地,隋代司隶台亦有逗一察品官以上理政能不,二察官人贪残害政地等六察职权,唐代肃政台除了监察朝廷百司之外,另以逗风俗廉察地的名义,逗以四十八条察州县地。

二是增强监察权威。

为了强化监察的威力和效果,在突出监察机构的地位和权威方面专门作出一些特殊规定。

如汉代规定,监察官员可以秩轻而任重,可以官卑而位尊,可以享有特殊礼遇,可以同时拥有弹劾、考课、举荐、司法等多种权力。

汉唐等王朝均明确规定,监察官员的升迁可以速于其他官员。

三是慎重监察人选。

汉代时称,御史之官逗任重职大,非庸材所能堪地。

唐代任用高层监察官员时,不仅考虑候选人员的品质条件,而且还有其本人任职资历方面的要求,曾任州县理人官者方可荐用,以图保证监察官员的实际任职能力。

加强对监察机构自身的监察。

为了强化监察效能,同时又防范监察机构坐大失控,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往往设置了不止一个系列的监察机构,各监察机构之间实行互相监督。

所谓逗惧宰官之不修,立监牧以董之;畏督监之容曲,设司察以纠之地,即说明了监察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以及各监察机构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

各监察机构在行使自己的监察职权的同时,亦受到其他监察机构的监察督责。

监察体系中的这种机构设置与职能分工多有重叠的状况,就是出于为防止监察失效和监察失控而对监察复加以监察的意图。

继续发挥行政体系的廉政职能。

在设置了专门的监察机构之后,行政系统依然继续承担着相应的廉政职责。

主要表现为:一是各行政机构的长官对其职务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有领导责任,对其部属下级的廉政情况具有正常的督察考课及奖惩之权。

二是各行政机构的长官对其部属下级的贪赃枉法行为须因失职失察而负连带责任。

汉代曾规定:逗长吏臧满三十万而不纠举者地,负有监察之责的主官逗刺史地和该长吏的上级行政主官逗二千石地,均以逗纵避为罪地。

三是行政系统对监察系统亦有一定的督察之权。

西汉文帝时,曾派遣行政系统的逗丞相史地巡行郡国逗出刺地,其起因就是属于监察系统的逗御史不奉法,下失其职地。

丞相史逗出刺地的职责,不仅是为了配合监察御史共同加强对地方郡国的监察,而且也是为了同时逗并督查御史地。

既要解决因御史逗失其职地而对郡国监察不力的问题,又要解决因御史逗不奉法地而加强对御史本身的监察问题。

在廉政建设进程中,同时发挥行政机构和监察机构两个系统的作用,有利于从体制上保证和强化廉政的效用。

一方面,以监察机构对行政机构实施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又以行政权支持强化了监察权、督察制约了监察权。

法制规范与道德劝导相结合依靠法制规范、强调道德导向,这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最主要的手段和基本经验。

前文已经论及,中国传统廉政制度本身缺乏独立成熟的制度形态,有关廉政的规范要求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及其他制度之中。

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过程中,自先秦时代明确提出逗以法治吏地思想以来,有关廉政的法制规范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向:一是廉政法制规范专门化的发展趋向。

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很早就提出了专门针对官吏的法制规范。

《秦律》之中专有《为吏之道》,并针对廷尉、内史、司空等具体官职分别提出了各自不同的职务规范要求。

《晋律》将官吏犯罪的类型加以归类,制定了专门惩治官吏犯罪的刑律《违制律》。

至隋唐时期,内容更加详细完备的《职制律》诞生,传统廉政法制规范的专门化程度达到了新的水平。

二是廉政法制规范具体化的发展趋向。

针对官吏政治行为的廉政法制规范,呈现出越来越繁多、越来越细密、越来越具体的发展趋向。

传世的《唐律》(连同《疏议》)共有律文502条,其中涉及官吏犯罪的条款就有近两百条。

不仅条文增多、析分细密,且针对性很强,规范要求非常具体。

如针对当时常见的谎报政绩、沽名钓誉、弄虚作假、妄报灾情等官场弊端,《唐律》规定:逗诸在官长吏,实无政迹,辄立碑者,徒一年。

有赃重者,坐赃论地。

逗诸部内有旱涝霜雹为害之处,主司应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

若致枉有所征免,赃重者,坐赃论地。

禁止的行为和惩罚的标准,都很具体,且符合官吏政治行为的特点。

三是廉政法制规范严酷化的发展趋向。

为了遏制官吏贪赃行为,历代王朝都制定了相应的惩治规定。

汉代有所谓逗十金法地,逗臧值十金,则至重罪地。

《唐律》规定:官吏监守自盗,逗盗所监临财物者地,逗三十匹绞地;官吏受贿,逗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地,逗十五匹绞地。

《大明律》规定:官吏监守自盗,至四十贯者绞;官吏犯赃枉法,至八十贯者绞;官吏恐吓取财,即使未遂不得财,亦须杖刑。

就法制规范而言,惩治官吏贪赃的有关规定总体不断趋于严酷。

四是廉政法制规范民事化的发展趋向。

中国早期封建社会提出的官吏行为规范,主要是从调节君臣关系的目的出发,规范内容的政治性极强。

随着中国传统廉政制度的不断发展,调节官民关系的规范内容开始增多。

在相关的廉政法制规范中,也有了更多的民生事务方面的内容。

例如《大明律》关于官吏犯罪行为的界定包括官吏犯赃枉法、恐吓取财、私用民力、赋役不均、收粮违限、虐待罪囚、越职受民诉讼、滥权逮捕监禁、检核灾荒不实、故违不理民状,等等。

上述罪名均与官吏治理民事时的行为有关。

五是廉政法制规范预防化的发展趋向。

廉政法制规范,既包括重在惩治既往的惩罚性规范,又包括重在防患未然的预防性规范。

逗治地与逗防地的结合,正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的一个特点。

例如,自秦汉时期起,即已规定官吏任职须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籍贯回避或亲属回避。

其后历代王朝也大多实行了类似规定,甚至发展得更为细密严格。

有关回避的制度规定,就是廉政法制规范由事后惩罚性向事前预防性延伸的结果。

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制度规范,实行回避对于防范官吏结党营私、防范官吏徇情枉法,无疑可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上述五个方面的发展趋向,突出说明了法制规范在中国传统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历代统治者在依靠法制规范推进廉政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道德劝导的作用。

主要表现为:一是强调道德要求,即国家政权明确对官吏提出从政道德的约束要求。

二是明确道德规范,即具体制定官吏从事政治活动所应遵循的道德准则。

三是树立道德楷模,即通过奖励彰扬清官廉吏树立廉洁从政的榜样。

四是强化道德自律,即要求官吏加强自我道德修养和自我行为检束。

总之,导向原则与具体规定相结合、成文制度与习俗惯例相结合、行政体系与监察体系相结合、法制规范与道德劝导相结合,这就是中国古代国家政权强化自我约束、实行自我调节的主要方式,也是中国传统廉政建设积累的基本经验。

古人的政治智慧,或许可以启迪今人的政治思路。

传统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或许可以鉴照当代政治文明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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