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魔鬼经济学2》读后感
[法律读后感]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法律读后感。
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
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
也不问《法律的概念》诞生于什么样的背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
更不会去思考困扰当时哈特的问题
我们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识成果——这个过程简洁而凝练,难道不该怀疑这一切得来的太容易了吗
哈特并没有设局让读者钻入误区,但读者也许因为过于追求知识的增长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按照以上的阅读方式,我逐步归纳了这样几个部分,来尝试知其所以然:WHO is Hart
在我所掌握的一点点资料里对哈特生平的记述并不是很多,不过从这里我们也可以一窥哈特的世界。
哈特(H.L.A.Hart)其父是一个具有德国和波兰血统的犹太裁缝。
(我原来一直以为声名赫赫的哈特是以为严谨的英格兰绅士或者苏格兰保守主义者。
但事实是,哈特是犹太人,这也回答了哈特在晚年为什么青睐拉兹并传其衣钵,也许是犹太老乡的缘故吧。
)哈特的受教育的过程虽然没有神童边沁那样让人称奇,但绝对是一个优等生的标准履历。
他曾经在Bradford文法学校(即grammar school,主要提供知识教育,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作准备,需要指出的是在国立学校学习的学生只有3%可以去文法学校学习)和牛津新学院(该学院虽名new college,但其实创办于1379年,以富丽的教堂和知名的唱诗班着称)就学。
这期间他对古典哲学发生浓厚兴趣,并且一直保持下来,乃至他二战中在英国军情五处工作时期仍不忘闲暇时与搞哲学研究的同事进行讨论。
不难推断,这种对哲学的热爱对日后哈特终成大器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二战前(1932—1940)哈特在大法官法庭充任开业律师,这期间的实务工作使得哈特知识结构在理论和实践的两极中间获得了良好的平衡,如果没有这段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以为法学家,至少不会进行法理论和法哲学的研究。
同时,也是这个原因使哈特的法理论十分贴近法律的实践。
1945年,他成为了牛津新学院的哲学讲师,这一阶段后来风行于牛津的语义分析哲学深深地吸引了哈特,并且似乎在此时他与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学者J.L.奥斯汀(并非哈特在文中批评的法律命令说提出者奥斯汀)结成好友,此人后来于1952年热心推荐哈特走上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职位。
哈特研究语义分析哲学与其他追逐学术时髦的人不一样,他始终致力于把这门学问应用于法学理论分析当中,这也为日后《法律的概念》出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谈到哈特出任法理学教授这段时期,人们都会把他的名字与上世纪最伟大的几次法律理论论战联系在一起。
从学术角度讲,哈特是幸运的,同他交手的对手不乏当时学术体格强健的名家,诸如博登海默、富勒、德夫林、德沃金……他们在诸多领域展开争论,但是核心没有离开法律、道德与自由这些基本的分歧点。
这些对手在成就自己的同时也给哈特戴上了学术桂冠。
纵观哈特的学术生涯,其间没有离开过辩论,这种辩论升华了他的造诣,也使哈特的理论逐渐体系化。
这一阶段哈特终于成为西方法学世界的一代宗主,开创了其富有哈氏特色的新分析法学。
鉴于论战对于哈特思想体系的重要性,本文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些法学高手的巅峰对绝。
1969年哈特离任法理学教授一职,富有戏剧性的是接任其职位的就是曾猛烈抨击其学术观点的德沃金。
离职后的哈特开始步入了大多数学者必然经历的思想成熟期。
他开始把研究的方向逐步转向了对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追根溯源上。
由于早年在写《法律的概念》时已经对奥斯汀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哈特开始走近边沁。
杰米里。
边沁是个低调的学者,这个害羞腼腆的伦敦人对于出版自己的文章始终怀有一种毫不在乎的心态。
这种心态于个人来说可是一种谦卑的善德,但使得外人了解边沁的思想产生了重大阻碍。
哈特一直高举实证主义法学的大旗,那种内在的学术血统,呼唤他把一个鲜为人知的边沁推到人们的视野中来——在他的努力下,大量关于边沁的文献被整理并出版。
另一方面这种努力的结果也澄清了法学界对于实证主义法学体系传承的误解。
可以推测,这种耐心挖掘过去的工作,不能不说是哈特步入晚年的心态的微妙体现。
哈特在回忆过去的同时,也没有忘记继续丰富自己的理论体系,读后感《法律读后感》。
德沃金的质疑在某种程度上触及了哈特的死穴,尤其是关于 规则说中原则缺位的问题,哈特感觉必须予以正视。
在最后的时光里,他积极回应德沃金,这些回应在他死后边入了《法律的概念》第二版的附录中。
以上是哈特的个人小小的回顾,然而哈特不是孤立的一个名字,他总是和西方法学理论的流派划分联系在一起,在那里他毋宁说是一个标识。
那么在一个学术流派中的标识哈特又是怎样的呢
这里还需要澄清一些必要的事实。
从不同角度看待哈特,我们会得到不同结论,尽管这些结论在原来看来是没有本质上差别的。
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或语义分析法学的建立者,或战后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这里的差别不仅涉及观察角度的不同,更多的是一种含混的指称。
这种贴标签的方法很容易让我们记住某个人,缺陷却是单一层面或路径解读了哈特。
质言之,立体的哈特被消解掉了,他的思想同时也被单线化了。
首先有必要把一些概念梳理,并进行分析以往定位模糊之所在。
概念一,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哲学公认的创立者是法国人奥古斯特。
孔德,他首次在小册子《论实证精神》当中讨论了人类思辨发展的三个阶段:神学、形而上学以及实证阶段。
所谓实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与虚幻对立的真实,二是与无用相对的有用,三是与犹疑对立的肯定,四是与模糊相对的精确。
但是实证主义这个词语用法很宽泛,仅在网上搜索就发现逻辑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实证主义社会学、心理学实证主义……这些词汇导致这门哲学的外延经常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届分,很多人因为在其理论表现形式上接近这种哲学,就被划为此列。
同时需要质疑的是,就我所知,虽然现在不少被称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学家,他们在其着述中却极少追溯到甚至提及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这就不得不让我怀疑长久以来一种说法:法律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哲学应用于法学研究的体现;即使该说法成立,那么这种体现的程度又有多少呢
概念二,法律实证主义。
关于法律实证主义,在哈特看,英美学界有如下观点:(1)法律是人的命令;(2)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实际是这样的法律与应该是这样的法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3)对法律概念之含意的分析或研究,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应与历史考察、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以及按照道德、社会目的、作用等对法律进行批评性评价的方法区别开来(然而决非是敌对的);(4)一个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逻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正确的判决可以仅用逻辑方法从预定的法律规则中推断出来;(5)道德的判断不可能像对事实的陈述那样,以合理的论据、证据或证明建立起来。
经过哈特的考证,我们发现了边沁早先也提出了法律命令说,而且也强调了法学分为阐释性法学和审查性法学,这为以后对应法理学和立法学奠定了基础。
应该说边沁已经成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的滥觞之人。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最能体现边沁法律思想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于1789年出版,而上文提及的实证主义哲学的鼻祖孔德出版《论实证精神》却是55年之后,甚至孔德本人也是在1798年出生的。
这里遇到了一个类似因果的悖论。
应该看到边沁是在无意识之间涉及了实证主义,这部分并不是他的理论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是个副产品,也许边沁本人一生都没有听说过实证主义这个概念。
或者,在没有更详细的资料之前,我只能把这种外观的相似理解为伟大学者在学术进路上的殊途同归吧。
其实法律实证主义产生离不开英国本土的哲学,我们在边沁的文字中可以看到英国固有的经验主义、功利主义传统尤其是休谟的影子。
其后,奥斯汀作为边沁一脉相承的传人,把边沁的理论加以细化,而且也把讨论的范围尽量退回到法学领域。
不要小看这种归理和回缩,正是依靠奥斯汀精致的理论才在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他的理论高度是前人难以企及的,因为他的工作使法学这个晚产的婴儿割断与其母体哲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脐带走向了新的生命。
但是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流派。
注释法学、潘德格顿学派、概念法学、机械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分析法学都可以算做它的麾下。
所以法律实证主义强调的是主义一词,凡主义者必然是指某种思想上的倾向。
如自由主义,现代多数思想家都可以被成为自由主义者,哈耶克也好、凯恩斯也罢他们观点上都有一个最大公约数,即尊重民众的自由,承认私权。
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把哈耶克尊为维也纳学派第四代掌门,而凯恩斯则被认为是放任自由主义的终结。
概念三,社会实证。
法律实证主义的实证是一种对实在(positive)知识的向往,但是怎样达致实在知识,法律实证主义者在这里就出现了分歧,一些人认为应该从法律是什么的角度切入,另一些人则赞成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来研究。
社会实证重视经验事实,企图通过对作为客体的素材分析像自然科学那样作出精准的预测。
采取社会实证路径的法社会学运用了大量社会学的方法,比如现场试验、问卷调查、档案研究、统计分析等等。
顾名思义可以知道分析法学主要运用的方法还是分析实证,它在法学领域要完成的任务就是下文中分析法学研究所涉及的四个方面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对概念或者逻辑的分析推理,至于经验事实,不是他们概念或者逻辑分析的主要内容。
说到这里,有人也许会对于以往应然、实然的划分产生疑惑。
其实应然、实然取决于参照系的位相。
自然法学主要诉诸的是先验抽象或者自生自发的概念或者观点来说明法律应该是什么。
不难发现这些概念与神学、政治学、伦理学都是共通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启蒙时代的自然法学家本人思想里包含了诸多当今的学科理论,这是因为那个时代的法学仍然没有独立。
自然法学在其鼎盛时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进入到19世纪,西欧各国已经从动荡走向稳定大批法律颁行,其理论的强烈的批判性面对实在法律规范缺乏分析研究能力。
相对于这种评判性的应然,分析法学的描述性话语就纯粹多了,他们否弃的形而上的模式,倡导独立意义的一般法学从相关学科剥离出来,主张从规范的角度把研究的范围限于实在法(而不是自然法、上帝法或者高级法);相对于自然法学的暧昧不明、难以考究,分析法学的主张就更接近实在世界,故称之为实然。
但是与法社会学对比,分析法学就好像玩弄的是概念间的逻辑转换游戏,仍然是某种意义上的理想化模式,并且不排除为了陈述理论的需要而提出假设,甚至是难以最终证明的假设.他们不可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形,最终的作为论证基点的东西往往具有形而上的特点,无法经验所证实。
所以相对于法社会学,分析法学处在应然位置。
〔法律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
毕业季如何选对专业
这是涉犯罪追诉时效问题 所谓“犯罪追诉时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
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对犯罪人进行追溯。
如果超出这个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
因此,超过刑法的追诉时效的犯罪,就意味着国家司法机关不能再行使求刑权、量刑权、行刑权,犯罪的法律后果全部消灭。
这是一种刑法规定的刑事制度,据此而言某一犯罪经过了一定的期间后确实是有可能不再被追究的。
国家刑法作出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难道是在故意放纵犯罪么
不是的。
犯罪追诉时效制度是为了有效地实现刑法的目的。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即: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我们说,当一个人犯罪后,在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国家发现是其所为,且该人也没有再犯新罪,那么,这种状态下国家不再追究其犯罪是合理的,是符合社会公平观念的。
理由如下: 早在德国的普通法时代,就有法学家提出了“改善推测说”理论。
该理论认为,假使人犯罪后,在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国家发现是其所为,且该人也没有再犯新罪,可以预想该犯罪人的人性已经得到了改善,国家就没有必要在对他处刑和行刑;对于犯罪追诉时效,另外还有“准受刑说”,此理论认为,犯罪人犯罪后虽然未受到国家的追诉,但是他在长时间的逃避与恐惧中已经饱受了巨大的痛苦和精神折磨,这与对他行刑无异,可以替代应执行的刑罚了;也有一种理论认为,犯罪经过若干年后再予以追诉,那么该犯罪的证据必然已经湮灭,如果再追究犯罪人的罪行,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再做到公正,所以已经没有必要再行追诉。
以上述理论的某一方面或以上述理论之综合来考虑,各国的刑法往往都规定了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
我国的刑法也不例外,该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那么,现在来回答“犯罪后逃跑,经过多长时间就不再被追诉
”,是不是可以照本宣科地按照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来推算“犯罪后”逃跑的时间呢
不是的。
法律不可能姑息养奸、放纵恶行、养虎为患。
“逃跑”或者说犯罪后逃避侦查的“躲罪”都不可能产生犯罪追诉时效的后果,照样会被国家追诉的。
因为,我们要联系刑法的上下文来理解追诉时效这一制度。
为此,我们来看刑法的其他规定: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如何做一名成功的律师
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在法学理论及司法实务专题课上,和蔼可亲的石老师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生动地为大家讲解《律师的思维与技能》——真正的第一次,我们直接触碰到律师行业的冰山一角。
如何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
首先要明白“律师”职业的定位,进而探讨“优秀”对律师的更高要求。
律师,顾名思义,乃“法律之师”。
没有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就没有律师职业的出现,同样,没有律师职业的存在和发展,也就没有真正完整意义上的法律。
在法治日益完善的当今社会,律师作为联系国家法律和现实社会的桥梁,其职业性质和工作方式也给社会带来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而一名优秀的律师,简而言之,要以天下之兴衰为已任,以百姓之安宁为福祉,肩负起神圣而光荣的职责。
结合《律师的思维和技能》的讲座,先从以下三个方面谈谈所学及所思。
一、律师的思维方式1.委托人意识——这是律师的首要意识。
人们常说律师是“谁出钱给谁办事”,话里似乎有些贬义,实乃行外人的误解。
律师必须“出师有名”,在明确谁是委托人的情况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是律师职业本身最基本的要求。
2.目标意识——目标,就是律师服务的内容。
当事人的目标不可行时,不可以为其代理;当事人的目标不明确时,作为专业人士要迅速整理明确目标,并尽可能降低当事人的期望值。
石老师说律师往往是“悲观”的,要做最坏的打算,不可承诺过度。
3.独立意识——相对于首要的“委托人意识”,律师的独立意识不容小觑。
律师以其职业的
谁能告诉我国际律师考试的情况及要求
美国律师考试 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
每一个州都是独立的司法单位,都有自己的律师考试、报考条件和通过标准。
如果获得了某个州的执照,通常只能在该州执业。
跨州执业要另行申请,一般需要四到七年的执业经验才可以申请到其它州免试执业。
到联邦法院出庭也要经该法庭另外核准。
首都华盛顿特区有点特殊,只要你有任何一个州的执照,你都可以到首都执业。
加州和纽约是美国人口最多,经济最发达的两个州,因此考生人数也最多。
纽约是世界金融中心,国际化程度最高,超大规模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多云集于此,也就吸引了最多外国考生。
美国律师考试,每年两次,分别在二月底和七月底举行。
美国律师考试本身由两大块组成:全国联考部分和各州单独测试部分。
考试时间两到三天,各州不等。
纽约州考两天。
上午三小时,下午三小时 15分。
通过律考的考生,还必须通过职业责任联考Multistate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Examination (MPRE) 才能被授予执业资格。
MPRE是单独的全国考试,全是选择题,一年多次,可在当地考,各州分数线不一,但成绩全国有效。
纽约是85分通过。
美国律师全国联考部分是有专门机构统一命题,有 MBE(Multi-state bar exam)和MPT (Multi-state performance Test) 两部分,各州自行决定采用其一或全部,考的是联邦统一法和通行普通法。
联考科目包括:宪法、刑法和刑事程序法、证据法、合同法、不动产和侵权行为法。
MBE一共有两百道选择题,被四十八个州采用,考生按每三个小时一百题的速度在两个时间段内完成。
MPT是文书写作,被二十一个州采用. 各州有权决定统考部分在总分里的比重。
纽约州采用了MBE 和MPT,MBE 占总分的40%,MPT占总分的10%。
律考的各州单独测试部分侧重于本州岛的法律。
既有选择题,也有综合问答题(essay question)。
纽约单独测试部分考十八门法律,有五十条选择题和七条问答题。
选择题占总分的10%,问答题占总分的40%。
J.D.学生通常会在三年级下学期报名,各州随意考,如果考试时间无冲突,可以申请参加多个州的考试,同次联考成绩(MBE)各州之间互相承认。
LL.M.学生只能在美国的11个州报考,纽约是其中一个,它吸引了绝大多数的LL.M.考生。
LL.M.学生要在考试前的六个月向考试单位申请“考试资格审核”, 一般要求递交本科四年法律教育的成绩单,律师执照 和LL.M.证明等。
只有审核通过后,方可在考试前三个月缴费报考。
美国律师考试的考前培训 (Bar Review)课程非常重要,几乎所有的考生都会参加。
课程由专门公司举办,最有名的是BARBRI公司, BARBRI 的课程学费约3000多美圆,越早报名越优惠,找到单位的学生可以向雇主申请报销。
BARBRI 只在美国的一些主要城市和大学开课。
如果你距离教学地点太远,没办法到现场听课,也可以另行购买磁带和CD在家复习(Home Study)。
现场听课和在家复习两种方式各有好处,实质上效果相差无几,视每个人的经济情况和备考习惯来做选择。
自律性强和不愿挪窝的人可以在家复习。
培训课程大约持续六个星期。
BARBRI有合理的进度安排,每天上什么课、做什么题都有一个明确的指导。
冲刺阶段会有模拟考试和专家的评改意见。
BARBRI的老师都是优秀的法学教授和培训专家。
几乎每个老师都有多州律考经验,他们猜题押宝有一定的准确性。
美国的法律多如牛毛,浩如渊海。
如果没有培训课程,根本就无从入手,更摸不着方向。
培训课程可以帮你把握重点,理清线索,帮你把“一头大象压缩为一条大腿”。
要考BAR,参加考前培训(Bar Review Class)是通行的保险做法。
BARBRI复习资料有十本书。
每本教材从几百页到上千页不等。
既有复习试题、模拟考题,也有内容精要和作文范例。
其中最重要的一本叫“The Conviser Mini Review”,此书内全是重要法条(Black Letter Law),内容简明扼要,务必逐字逐句看,弄明白,记牢固。
BARBRI有大量的习题、详细答案和解题指导。
对于外国考生,大量做题是致胜的唯一法宝。
每做完一套题,都应该认真核对答案,找出做错的原因。
出错的部分要多做几遍。
不理解的地方要回头弄清楚。
解题时,宜提纲挈领,分清主次;顺藤摸瓜,找出考点。
由于题量很大,所以阅读要快,判断要准,要敢于取舍(有些难懂的地方,如“Rules Against Perpetuity”理解个七七八八就行了,不要太钻牛角尖)。
MBE的选择题,有许多是干扰性答案,容易迷惑人,大量解题,有利于你适应命题风格,避免掉进诱导性的陷阱。
问答题部分(Essay question),要简洁地归纳事实,适用法例,注意结构严谨,条理清晰。
文书写作部分要严格按照legal memorandum 格式、步骤来完成。
评卷人是按考点(testing point)和步骤给分的,所以只要想到了什么都应该分步写下来。
BARBRI的磁带很好,应该多听。
做一些图表和卡片(Flashing Cards),会有助于巩固记忆。
除了BARBRI的数据, 另外有套教材“PMBR multi-state specialist”也非常好, 一红一蓝共两本,各一千页。
全是联考的选择题,共两千题。
如果可以将这两千题做两遍,好好理解、消化, 联考部分应该不会太难。
纽约州律考,一半是客观选择题, 一半是主观写作题。
对于外国学生,由于语言功底相对较弱,要通过考试就必须在选择题部分拿高分。
今年的纽约州律考,总分按 1000分算的话, 660分通过,(有消息说,一年后达标分数要提高至675)。
外国考生能在写作部分拿五成的分数已经相当不易,这样的话,选择题部分至少应该有75%的准确率。
多做多练,准确率自然就上来了。
备考的最后阶段应多模拟测试几次,严格按照考试时间来,把握好解题的节奏,找出临场应对的感觉。
外国考生通常要到纽约州的州府阿巴尼(Albany),而非纽约市考试。
考试当天,会有几千外地考生云集阿巴尼。
考试地点一般设在酒店,阿巴尼公共交通不算便利,如果你能够尽早订到考点附近的酒店,可省心多了。
对比中美两国律考,如果没有语言的障碍,美国律考会容易点。
中国的报考门坎底,通过律也低;美国的报考门坎高,通过率也高。
中国的试题刁钻,好像故意跟考生过不去,理论题不好解答,有争议的地方多。
美国的试题阅读量很大,覆盖范围广,但考点清晰、内容规范务实,高水平的考生容易拿高分。
中美律考的特点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中美法律的差异。
美国律考,语言是关键。
如果阅读能力和写作能力很好,通过律考不难。
中国很多学生读完 LL.M.后马上报考。
由于来美时间短,语言方面的障碍会客观存在。
美国律考是法律知识的总复习,总汇演,准备起来肯定会有难度。
如果单独就某条题目而言,美国律师考试的问题没有教授的课堂提问和期末考试难。
总体上,在美国读法学院比在国内读研究生要辛苦好几倍。
美国学生对成绩的追求比中国学生执着10倍。
法学院学生每天都要面对繁重的功课和无穷的作业。
孤独、重压,挫败感常伴左右。
这种感觉几乎每个学生都有,只不过异乡求学、举债度日的外国学生会更强烈。
很多中国学生来读法律就是冲着美国律师资格来的。
有人认为读了三年的 J.D.比只读一年的LL.M更容易通过律考,这是误解。
律考和读LL.M.还是读J.D.没有太大的联系。
有许多LL.M的朋友一试边过而一些J.D.则屡试不过。
律考要考的大部分科目法学院头一年都学过了,J.D.后两年学的大多是实操性的课程,如知识产权、税务、证券交易等,这些技术性很强的法律绝少在律考中考到。
美国律师考试的内容,即使以前没有学过,但是有了BARBRI 的教材后,通过自学也能搞懂。
LL.M学生在校期间如果能集中选修律考重点测试的六大法,趁热打铁在暑假参加BARBRI课程,预留充足的时间练习解题,再加上原来比较好的法律基础,过硬的英语功底。
一试过关是可以达到的。
有些朋友对律考信心不足,犹犹豫豫的。
抱着“试一试,积累点经验”的态度来备考,这殊不足取。
要考就大考,拼就地死拼。
只要下足了工夫,一试即过的大有人在。
据统计,美国各州律考,一试通过的比率比复试通过的比率高得多。
纽约是世界经济中心,需要很多的国际律师。
它鼓励外国律师报考,但也有条件限制:外国大学四年法律教育,并且在美国修满至少 20个学分的LL.M课程。
参加纽约律师考试首先需要通过资格审核,然后再交250美圆的报名费。
如果有J.D.资格, 则可以随便报考,毫无限制。
LL.M则只能在部分的州考试。
花9个月的时间和三分之一的J.D.价钱,就可以获得考BAR的资格, 这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律师很有吸引力。
这种短平快的学位,立竿见影,值得投资。
我个人认为,如果你在中国已经有了很过硬的法律背景,有了律师执照,毕业后想回中国发展。
LL.M学位在未来十年是够硬的了。
如果希望在美国发展,有J.D.会更加marketable 和competitive一些。
考虑到J.D.投进的时间和金钱是 LL.M.的三倍,如果竞争力强一些,后劲足一些,也不足为奇。
这里,我要强调的一点是,在美国法学院,成绩意味着一切。
美国律师事务所非常迷信成绩单。
很多有名望的律所只招收顶尖10%的学生或者法律期刊编辑(Law Review Editor)。
达到前10%或者当上法学编辑对中国J.D.学生很不现实。
比较而言,下相同的工夫,LL.M学生的成绩单可能会漂亮一些。
况且,LL.M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让你能尽早地证明自己,比J.D. 多了两年的工作经验和收入,也挺不错。
这年头,经济低迷,失业率高涨,律师满地跑,想找到一份美差,委实不易。
不过,“沧海缚龙”要靠真本领。
你硬要崛起,谁也没办法阻挡你。
加州的律师考试报名要求比较宽松,主要是对于本州岛学生报考条件放得很宽松,允许众多杂牌的加州法学院学生报考。
加州对外国律师报考条件要求较严格,外国执业律师通过审核后也可报考determination of educational equivalency,但过程很烦琐,报名费很高。
加州律师的考试通过率比较低。
约有 90% 的LL.M.考生投奔了纽约。
纽约只允许ABA 认证(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approved)的法学院的毕业生参加考试(全美大约只有180所学校),而加州则纽约集中了美国最多的超大型律师事务所,是国际金融、贸易和法律业务最发达的地方。
如果你希望搞金融证券、资本运作、跨国投资等业务,我认为纽约资格会好些。
加州地大物博,气候温暖,发展空间广阔。
如果你想供车养楼,住好玩好,眺望太平洋,一解乡愁,还是加州“律”卡好。
加州和纽约是最受欢迎的两个州,也是公认最难考的两个州。
如果通过了任何一个,职场前景应该是一片光明。
不过,话说回来,机会多的地方,竞争也激烈,在美国发展,说到底要英语好。
如果在小州读法律,考了该州的执照,由于外来竞争较少,说不定你更有机会找到好工作。
得克萨斯、佛罗里达、内华达和伊利诺斯州的执照正变得越来越热。
如果考下关岛、波多黎各,Paulau或者处女岛等美国海外飞地的律师执照,到那里去执业的话,赚的钱也应该不会少,因为这些地方是资本外流和洗钱逃税的天堂。
美国还有一个专利律师考试(Patent Bar Exam),一百道选择题而已。
只要理工本科毕业都可以报考,和通常说的美国律考没有内在关系,许多法学院学生第二学年就考过了,应该不会太难。
当律师要学什么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按照工作性质划分,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与兼职律师,按照业务范围划分,律师可分为民事律师、刑事律师和行政律师,按照服务对象和工作身份,分为社会律师、公司律师和公职律师。
律师业务主要分为诉讼业务与非诉讼业。
律师执业需要取得律师资格证。
我国《律师法》第五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取得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六条规定了取得律师资格的两种途径:经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和经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取得。
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
因此,律师应当对于常见法律问题做到熟练把握,胜任工作需要即可。
在以后律师工作中,可根据自身情况再对自己感兴趣的法律专业领域进行有步骤的涉猎,争做某个法律服务领域的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