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法》后感的作文
学习《〈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心得体会 3月份,我校组织全校老师学习了<<中华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过学习,我们了解到,从2006年3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一部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这部法律将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力求创建一个和谐、稳定、发展的中国。
通过对这部法律的学习,得到以下体会: 一、学会自律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这就很好地区分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关系。
此法还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其第五条指出:办理案件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条文对处罚对象的规定也十分细致,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而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等等。
学法律还要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法律规定不得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扰乱各类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就要做到不参与这样的行动。
如果明知故犯,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二、学会自护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
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应该拿起法律这把武器。
对那些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人,对那些多次发送不文明信息的人,对那些以虚假身份招摇撞骗以及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人,要利用法律的手段给以相应的处罚。
三、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让学生从小就有一个“精神家园”,一种道德准绳,这是学生心理发展的需求,也是社会的需要。
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创新,尤其是把时事政治教育引入课堂,突出精神教育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我们可以利用升国旗、法制报告还有班队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精神教育,在对一些条款的重点解读中来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思想认识。
3月4日,胡锦涛书记发表了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即八个为荣,八个为耻)的重要讲话,为构建和谐社会注入了新的内容,也为促进学校德育工作注入了新的动力。
对此,我们可以在班级开展系列教育活动,运用教室宣传栏刊出八荣八耻内容,并通过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题的班会,通过学习讨论、谈体会、谈心得,强化对学生的精神教育,推进班集体精神家园的创建。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1987年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比,主要主要有以下不同: 1、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程序正义、执法为民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
治安管理处罚法在立法方面、执法方面包含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
如在立法目的或者立法宗旨方面,体现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
体现了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内容方面非常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增加了许多应该给予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正 是为了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
在办案程序方面也严格要求公安机关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在保护公民的权益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居住权等方面内容。
以上这些规定都体现了保护人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2、增加了许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从法条看,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5章45条增加到6章119条,共增加了74项条款。
3、规定了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处罚。
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也有关于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但是主要是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他规定处罚。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4、规范了治安管理处罚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治安处罚程序设立专章,在处罚程序中,对治安案件的受理,证据的收集,涉案物品的扣押、保管、处置,传唤的批准权限和传唤时限,询问笔录要求,对涉案场所、物品
给我提供一片行政法读后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八十二条 除本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可以依照本法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八十三条 阻碍公路建设或者公路抢修,致使公路建设或者抢修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处罚规定。
“拒绝、阻碍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
《国歌法》读后感
之所以必须为国歌制定专门的《国歌法》,根本原因还在于,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许多使用很不规范、很不严肃的状况,而囿于立法的阙如“无法无据”,这些国歌使用乱象往往又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
事实上,为规范国歌奏唱行为,2014年中办、国办曾印发《关于规范国歌奏唱礼仪的实施意见》,对“国歌奏唱场合”“国歌奏唱礼仪”以及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了规范,但由于该《实施意见》的立法层次不高,并非真正严格意义上的国家立法,对相关国歌奏唱行为的规范能力实际上十分有限。
特别是对那些不规范的奏唱行为如何追责,《实施意见》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在《国旗法》《国徽法》等法律中,对于各种在公共场合不尊重国旗、国徽的行为,则有明确的法律问责条款,不仅处以行政处罚,而且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观之,尽快为国歌立法、制定《国歌法》,不仅有助于推动实现国旗、国徽、国歌等国家象征标志物立法的完整统一,而且有助于纠正现实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国歌使用状况,有力捍卫国歌应有的严肃性和神圣性。
吃完饭不付钱是什么行为,该如何定性
对精神障碍患《精神卫生法》就精神障碍的非自愿治疗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其中亮点之一是将强制“住院治疗”治疗的范围限定于 两种情况:即(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的;(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
对于第一项情形的,该法还规定经其监护人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不同意的,医疗机构不得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监护人应当对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护管理。
对于第二种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
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二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
对再次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主委托依法取得执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鉴定。
对精神障碍患者权利的保障,不仅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具体化,也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宪法性权利的具体化,更重要的是,《精神卫生法》的颁布结束了我国在精神障碍患者强制治疗方面长期以来的“违法收治”历史,将《立法法》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这一立法保留事项重新收归立法权限范围,其法治意义极其重大。
具体而言,《精神卫生法》确立了精神卫生工作“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家庭和单位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首次以权威立法的方式明确了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方面负有的领导责任。
疑点:自愿会不会导致“该收治不收治”? 精神卫生法中“自愿治疗”原则得到了业内人士极大推崇,但也引发了一种疑问,这会不会造成“该收治不收治”问题
其实这种担忧不无道理。
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
另有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者数量已超过1600万。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精神病发病率已占我国全部疾病发病率总数的20%,而全世界的平均水平为10%。
此外,世卫组织还预测,未来20年中国的这一比例将增长至25%。
与高发病率和庞大的患者人数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
据了解,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
“在众多疾病中,治疗精神病的花费最多。
”聊城市心理医院宣传科科长翟晖在接受聊城晚报记者时表示,由于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终身吃药维持,许多患者家庭难以承受长期的高昂医疗费用。
虽然目前患者在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相关费用可以按比例报销。
记者了解到,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的患者若持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均可按照相应比例对费用进行报销,若持有新农合,则可按照县级医疗机构报销的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比例可达70%-80%。
不过,由于精神疾病复发率高,精神疾病患者需要终生服药,报销后的自付部分仍然让众多家庭吃不消。
“很多精神疾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或者因病返贫。
他们的贫穷程度让人吃惊。
”翟晖如是说。
从近年来发生的精神病人涉案也能看出这样一种趋势:很多精神病人肇事惹祸之前没有得到家属或专门机构的监管,也没有得到相关救治。
一旦肇事惹祸,经公安部门鉴定为精神病人后,才进行保安性强制性入院。
冯玉厅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指出,精神卫生法提出精神障碍患者自愿接受治疗,但在有效供给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该收治不收治”问题就出现了。
事实上这种情况并不陌生,比如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成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
他认为这是“发展中的问题”,只能依靠社会发展来解决。
可喜的是《精神卫生法》明确了政府在精神卫生工作方面的领导责任,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我们期待各级政府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能加大投入,这不仅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这一宪法性权利的具体要求,更是政府履行其服务社会公共职能的必然要求。
”冯玉厅说。
另外,《精神卫生法》第二十六条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
降低治疗成本,规范治疗流程是现行的较为可行、务实的办法。
难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表达意愿权利和能力咋确定
在非自愿治疗中,如何断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能力,成为整部法律最具争议性的问题。
冯玉厅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到底是按照法律标准,还是从医学标准上,判断一个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表达的意愿。
其实这个问题并非很难回答,“法律标准以医学标准为依据,医学判断必须上升为法律判断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这就是冯玉厅认为的答案。
冯玉厅进而解释,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标准的基本假定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依照法定程序认定该公民为精神病人。
我国《民事诉讼法》还专门规定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
就精神障碍的非自愿治疗而言,如果“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代替其“同意”医疗机构的强制治疗行为,在法律上并无不妥。
如果“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成年人,如果其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基本假定仍然有效,其他任何人代替其“同意”医疗机构的强制治疗行为均为无效。
所以,法律在具体执行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是否具有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能力将成为一大难点。
观点“强制代理制度”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维权 如何切实保证“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不被侵犯
在冯玉厅看来,尽管《精神卫生法》设计了“诊断-再次诊断-鉴定”的程序,但是,一方面该程序没有排除“再次诊断”中利害关系的影响,另一方面该程序面临着成本高昂的难题,即鉴定费用的负担问题。
就医学判断如何上升为法律判断的问题,《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二条赋予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在各方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由居于中立地位的第三方——法院裁判。
冯玉厅说,该程序的适用具有被动性,仅在各方意见冲突的情况下发生作用,对“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的权利保障不利,更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故此,即使是有“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同意,医疗机构在实施非自愿治疗行为前,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程序的规定,首先申请认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法院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指定监护人,并取得监护人的同意,这样医疗机构与“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才是有效的。
也唯有此才可以避免二难境地:不经“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同意违法,经“疑似精神障碍患者”同意无效
另外,在申请认定“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程序中,应当建立“强制代理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提供法律帮助。
求5篇正面新闻的时事评论...300字左右
1. 近闻秋季开学后,某地卫生局组织各学校、托构食堂,对学校卫生专项检发现有食堂里土豆已发霉。
卫生局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该校行政处罚。
看后,不禁联想到“奶粉门”
难以想象,连发霉的土豆都敢用来做菜提供给学生吃,那么,食堂里提供的其他食品安全到底有多大保证
可以假设,如果卫生部门没有及时对学校卫生进行专项检查,那么,学生们就有可能像“”事件的婴儿一样到生病吃药才“如梦初醒”———原来,平时食堂吃的东西有毒
那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黑心食堂”无视学生人身安全,安全重于泰山,卫生部门除根据法律罚款外,还应该勒令整改,撤换食堂失职人员,以儆效尤。
但愿这一记警钟能够使人“”。
2. 岁末最后一天,总署公布了一份最新的审计报告。
报告披露四川救灾资金出现滥用等问题。
报告说,截至2008年11月底,共接到群众举报1962件,其中有176件有较明确的问题线索,已批转审计机关核查168件,转地方政府处理8件。
由于元旦假期,这份挂在审计总署网站上的报告没有引起内地媒体注意,却没有躲过香港媒体的关注。
香港媒体称,在2008年8月4日至10月底,在对的审计中发现了“六大”问题,移送给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的案件146起,涉案人员162人。
3. 近看报道,某地一12岁男孩因其妈妈非要求他中断玩耍去补习班学习不可,竟爬上楼顶欲跳楼,以此威胁妈妈。
相信很多人读罢都会感到紧张和心痛。
生活中,常会听到一句耳熟能详的话: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心切使家长暗自竞争,生怕自己孩子落后,常常早早就让他们读这个班或那个班。
要是自己的孩子课余时间没去参加培训班,父母就会觉得孩子是在“虚度光阴”。
于是,不少孩子整天忙于学习,晕头转向,几乎连点玩的时间都没有,脸上笑容越来越少。
其实,孩童自有其成长规律,大人不应强行扭曲。
假如父母总是把孩子日常生活安排得,不仅会让孩子觉得不自由,且会很低。
更重要的是,过多、过早开发孩子智力,会使他们早早失去童真童趣,失去作为孩子应有的天性,这对孩子的积极性和学习兴趣产生负面影响,还会扼杀孩子的独立精神和创造性,对孩子的成长是很不利的。
正如英国心理专家拉里近日指出的,对孩子来说,“虚度光阴”是一种休息和能量储备,适度让孩子“虚度光阴”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4. 近日,粤东某媒体报道现在幼儿园的孩子在学小学一、二年级的功课。
据老师介绍,这是为让孩子更好地上好小学的功课。
读着报道,笔者的心里真不是滋味。
在此,笔者想借助媒体也来谈谈自己孩子的情况。
我的孩子刚上小学一年级,成绩尚可。
可近期上课总是精神恍惚,作业也马虎应付。
翻开他的作业本,确实是杂乱无章,我严厉批斥他一顿。
孩子眼含泪花告诉我,不是他不想写好作业,而是因为老师布置的作业太多了,班里多数同学的作业也是马虎应付。
每天中午,他在学校写作业的时间要一个多钟头,晚上回到家又要写一个多钟头。
他又告诉我,这个星期天的作业一共要做十多页,每页还要抄个二、三遍,忙得每天读点课外书的时间都没了。
坦率地说,现在的孩子真可怜,为了“不输在起跑线上”,每个周末,除了应付繁重的作业外,还要参加各种技能和知识培训,试问孩子们的童年快乐吗
是谁剥夺了他们的快乐童年呢
5.关注教师的“道德地位” 教师节我们一再呼吁提高教师的地位,关乎教师的社会地位,提高教师待遇是关系教师的经济地位,现在终于关注到教师的道德地位上了。
毫无疑问,教师不但应占有一个较好的社会经济地位,而且必须有一个较高的道德地位。
这并不是说,老师就必须是崇高道德的化身,但老师应起码是公民道德的躬行者和高尚人格的真诚传播者。
师德水平如何,决定了下一代公民素质水准高低。
传道授业,这是职业精神所在;而为人师表,是以身体力行,做修养、道德、正义、操守的躬行者,这就是教师事业精神的写照。
拘留三天是什么罪
拘留不属于犯罪的判罚结果,而是一种行政处罚,地点是拘留所。
一种拘留叫刑留,这种拘留不会明确的告诉你三天,因为,刑事拘留是为了等待判罚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项强制控制措施,谁也不可能明确的告诉你3天后就会有结果。
刑事拘留的地点是看守所。
如果最终被确定犯罪行为,那就会判刑。
判刑后会被关进监狱。
拘留三天,说明属于治安问题,不存在罪不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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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秋雨的文章读后感都很好写,基本上都感慨完了,往里面找写句子抄一抄就可以当成一篇不错的读后感哦。
例如:《风雨天一阁》 不知怎么回事,天一阁对于我,一直有一种奇怪的阻隔。
照理,我是读书人, 它是藏书楼,我是宁波人,它在宁波城,早该频频往访的了,然而却一直不得其门 而入。
1976年春到宁波养病,住在我早年的老师盛钟健先生家,盛先生一直有心设 法把我弄到天一间里去看一段时间书,但按当时的情景,手续颇烦人,我也没有读 书的心绪,只得作罢。
后来情况好了,宁波市文化艺术界的朋友们总要定期邀我去 讲点课,但我每次都是来去匆匆,始终没有去过天一阁。
是啊,现在大批到宁波作几日游的普通上海市民回来后都在大谈天一阁,而我 这个经常钻研天一阁藏本重印书籍、对天一阁的变迁历史相当熟悉的人却从未进过 阁,实在说不过去。
直到1990年8月我再一次到宁波讲课,终于在讲完的那一天支支 吾吾地向主人提出了这个要求。
主人是文化局副局长裴明海先生,天一阁正属他管 辖,在对我的这个可怕缺漏大吃一惊之余立即决定,明天由他亲自陪同,进天一阁。
但是。
就在这天晚上,台风袭来,暴雨如注,整个城市都在柔弱地颤抖。
第二 天上午如约来到天一阁时,只见大门内的前后天井、整个院子全是一片汪洋。
打落 的树叶在水面上翻卷,重重砖墙间透出湿冷冷的阴气。
看门的老人没想到文化局长会在这样的天气陪着客人前来,慌忙从清洁工人那 里借来半高统雨鞋要我们穿上,还递来两把雨伞。
但是,院子里积水太深,才下脚, 鞋统已经进水,唯一的办法是干脆脱掉鞋子,挽起裤管趟水进去。
本来浑身早已被 风雨搅得冷飕飕的了,赤脚进水立即通体一阵寒噤。
就这样,我和裴明海先生相扶 相持,高一脚低一脚地向藏书楼走去。
天一阁,我要靠近前去怎么这样难呢
明明 已经到了跟前,还把风雨大水作为最后一道屏障来阻拦。
我知道,历史上的学者要 进天一阁看书是难乎其难的事,或许,我今天进天一阁也要在天帝的主持下举行一 个狞厉的仪式
天一阁之所以叫天一阁,是创办人取《易经》中“天一生水”之义,想借水防 火,来免去历来藏书者最大的忧患火灾。
今天初次相见,上天分明将“天一生水” 的奥义活生生地演绎给了我看,同时又逼迫我以最虔诚的形貌投入这个仪式,剥除 斯文,剥除参观式的优闲,甚至不让穿着鞋子踏入圣殿,卑躬屈膝、哆哆嗦嗦地来 到跟前。
今天这里再也没有其他参观者,这一切岂不是一种超乎寻常的安排
不错,它只是一个藏书楼,但它实际上已成为一种极端艰难、又极端悲枪的文 化奇迹。
中华民族作为世界上最早进入文明的人种之一,让人惊叹地创造了独特而美丽 的象形文字,创造了简帛,然后又顺理成章地创造了纸和印刷术。
这一切,本该迅 速地催发出一个书籍的海洋,把壮阔的华夏文明播扬翻腾。
但是,野蛮的战火几乎 不间断地在焚烧着脆薄的纸页,无边的愚昧更是在时时吞食着易碎的智慧。
一个为 写书、印书创造好了一切条件的民族竟不能堂而皇之地拥有和保存很多书,书籍在 这块土地上始终是一种珍罕而又陌生的怪物,于是,这个民族的精神天地长期处于 散乱状态和自发状态,它常常不知自己从哪里来,到哪里去,自己究竟是谁,要干 什么。
只要是智者,就会为这个民族产生一种对书的企盼。
他们懂得,只有书籍,才 能让这么悠远的历史连成缆索,才能让这么庞大的人种产生凝聚,才能让这么广阔 的土地长存文明的火种。
很有一些文人学士终年辛劳地以抄书、藏书为业,但清苦 的读书人到底能藏多少书,而这些书又何以保证历几代而不流散呢
“君子之泽, 五世而斩”,功名资财、良田巍楼尚且如此,更逞论区区几箱书
宫廷当然有不少 书,但在清代之前,大多构不成整体文化意义上的藏书规格,又每每毁于改朝换代 之际,是不能够去指望的。
鉴于这种种情况,历史只能把藏书的事业托付给一些非 常特殊的人物了。
这种人必得长期为官,有足够的资财可以搜集书籍;这种人为官 又最好各地迁移,使他们有可能搜集到散落四处的版本;这种人必须有极高的文化 素养,对各种书籍的价值有迅捷的敏感;这种人必须有清晰的管理头脑,从建藏书 楼到设计书橱都有精明的考虑,从借阅规则到防火措施都有周密的安排;这种人还 必须有超越时间的深入谋划,对如何使自己的后代把藏书保存下去有预先的构想。
当这些苛刻的条件全都集于一身时,他才有可能成为古代中国的一名藏书家。
这样的藏书家委实也是出过一些的,但没过几代,他们的事业都相继萎谢。
他 们的名字可以写出长长一串,但他们的藏书却早已流散得一本不剩了。
那么,这些 名字也就组合成了一种没有成果的努力,一种似乎实现过而最终还是未能实现的悲 剧性愿望。
能不能再出一个人呢,哪怕仅仅是一个,他可以把上述种种苛刻的条件提升得 更加苛刻,他可以把管理、保存、继承诸项关节琢磨到极端,让偌大的中国留下一 座藏书楼,一座,只是一座
上天,可怜可怜中国和中国文化吧。
这个人终于有了,他便是天一阁的创建人范钦。
清代乾嘉时期的学者阮元说:“范氏天一阁,自明至今数百年,海内藏书家, 唯此岿然独存。
” 这就是说,自明至清数百年广阔的中国文化界所留下的一部分书籍文明,终于 找到了一所可以稍加归拢的房子。
明以前的漫长历史,不去说它了,明以后没有被归拢的书籍,也不去说它了, 我们只向这座房子叩头致谢吧,感谢它为我们民族断残零落的精神史,提供了一个 小小的栖脚处。
范钦是明代嘉靖年间人,自27岁考中进士后开始在全国各地做官,到的地方很 多,北至陕西、河南,南至两广、云南,东至福建、江西,都有他的宦迹。
最后做 到兵部右侍郎,官职不算小了。
这就为他的藏书提供了充裕的财力基础和搜罗空间。
在文化资料十分散乱,又没有在这方面建立起像样的文化市场的当时,官职本身也 是搜集书籍的重要依凭。
他每到一地做官,总是非常留意搜集当地的公私刻本,特 别是搜集其他藏书家不甚重视、或无力获得的各种地方志、政书、实录以及历科试 士录,明代各地位人刻印的诗文集,本是很容易成为过眼烟云的东西,他也搜得不 少。
这一切,光有搜集的热心和资财就不够了。
乍一看,他是在公务之暇把玩书籍, 而事实上他已经把人生的第一要务看成是搜集图书,做官倒成了业余,或者说,成 了他搜集图书的必要手段。
他内心隐潜着的轻重判断是这样,历史的宏观裁断也是 这样。
好像历史要当时的中国出一个藏书家,于是把他放在一个颠簸九州的官位上 来成全他。
一天公务,也许是审理了一宗大案,也许是弹劾了一名贪官,也许是调停了几 处官场恩怨,也许是理顺了几项财政关系,衙堂威仪,朝野声誉,不一而足。
然而 他知道,这一切的重量加在一起也比不过傍晚时分差役递上的那个薄薄的蓝布包袱, 那里边几册按他的意思搜集来的旧书,又要汇入行箧。
他那小心翼翼翻动书页的声 音,比开道的鸣锣和吆喝都要响亮。
范钦的选择,碰撞到了我近年来特别关心的一个命题:基于健全人格的文化良 知,或者倒过来说,基于文化良知的健全人格。
没有这种东西,他就不可能如此矢 志不移,轻常人之所重,重常人之所轻。
他曾毫不客气地顶撞过当时在朝廷权势极 盛的皇亲郭勋,因而遭到延杖之罚,并下过监狱。
后来在仕途上仍然耿直不阿,公 然冒犯权奸严氏家族,严世藩想加害于他,而其父严嵩却说:“范钦是连郭勋都敢 顶撞的人,你参了他的官,反而会让他更出名。
”结果严氏家族竟奈何范钦不得。
我们从这些事情可以看到,一个成功的藏书家在人格上至少是一个强健的人。
这一点我们不妨把范钦和他身边的其他藏书家作个比较。
与范钦很要好的书法 大师丰坊也是一个藏书家,他的字毫无疑问要比范钦写得好,一代书家董其昌曾非 常钦佩地把他与文徵明并列,说他们两人是“墨池董狐”,可见在整个中国古代书 法史上,他也是一个耀眼的星座。
他在其他不少方面的学问也超过范钦,例如他的 专著《五经世学》,就未必是范钦写得出来的。
但是,作为一个地道的学者艺术学, 他太激动,大天真,太脱世,太不考虑前后左右,太随心所欲。
起先他也曾狠下一 条心变卖掉家里的千亩良田来换取书法名帖和其他书籍,在范钦的天一阁还未建立 的时候他已构成了相当的藏书规模,但他实在不懂人情世故,不懂口口声声尊他为 师的门生们也可能是巧取豪夺之辈,更不懂得藏书楼防火的技术,结果他的全部藏 书到他晚年已有十分之六被人拿走,又有一大部分毁于火灾,最后只得把剩余的书 籍转售给范钦。
范钦既没有丰坊的艺术才华,也没有丰坊的人格缺陷,因此,他以 一种冷峻的理性提炼了丰坊也会有的文化良知,使之变成一种清醒的社会行为。
相 比之下,他的社会人格比较强健,只有这种人才能把文化事业管理起来。
太纯粹的 艺术家或学者在社会人格上大多缺少旋转力,是办不好这种事情的。
另一位可以与范钦构成对比的藏书家正是他的侄子范大澈。
范大澈从小受叔父 影响,不少方面很像范钦,例如他为官很有能力,多次出使国外,而内心又对书籍 有一种强烈的癖好;他学问不错,对书籍也有文化价值上的裁断力,因此曾被他搜 集到一些重要珍本。
他藏书,既有叔父的正面感染,也有叔父的反面刺激。
据说有 一次他向范钦借书而范钦不甚爽快,便立志自建藏书楼来悄悄与叔父争胜,历数年 努力而楼成,他就经常邀请叔父前去作客,还故意把一些珍贵秘本放在案上任叔父 随意取阅。
遇到这种情况,范钦总是淡淡的一笑而已。
在这里,叔侄两位藏书家的 差别就看出来了。
侄子虽然把事情也搞得很有样子,但背后却隐藏着一个意气性的 动力,这未免有点小家子气了。
在这种情况下,他的终极性目标是很有限的,只要 把楼建成,再搜集到叔父所没有的版本,他就会欣然自慰。
结果,这位作为后辈新 建的藏书楼只延续几代就合乎逻辑地流散了,而天一阁却以一种怪异的力度屹立着。
实际上,这也就是范钦身上所支撑着的一种超越意气、超越嗜好、超越才情, 因此也超越时间的意志力。
这种意志力在很长时间内的表现常常让人感到过于冷漠、 严峻,甚至不近人情,但天一阁就是靠着它延续至今的。
藏书家遇到的真正麻烦大多是在身后,因此,范钦面临的问题是如何把自己的 意志力变成一种不可动摇的家族遗传。
不妨说,天一间真正堪称悲壮的历史,开始 于范钦死后。
我不知道保住这座楼的使命对范氏家族来说算是一种荣幸,还是一场 延绵数百年的苦役。
活到80高龄的范钦终于走到了生命尽头,他把大儿子和二媳妇(二儿子已亡故) 叫到跟前,安排遗产继承事项。
老人在弥留之际还给后代出了一个难题,他把遗产 分成两份,一份是万两白银,一份是一楼藏书,让两房挑选。
这是一种非常奇怪的遗产分割法。
万两白银立即可以享用,而一楼藏书则除了 沉重的负担没有任何享用的可能,因为范钦本身一辈子的举止早已告示后代,藏书 绝对不能有一本变卖,而要保存好这些藏书每年又要支付一大笔费用。
为什么他不 把保存藏书的责任和万两白银都一分为二让两房一起来领受呢
为什么他要把权利 和义务分割得如此彻底要后代选择呢
我坚信这种遗产分割法老人已经反复考虑了几十年。
实际上这是他自己给自己 出的难题:要么后代中有人义无返顾、别无他求地承担艰苦的藏书事业,要么只能 让这一切都随自己的生命烟消云散
他故意让遗嘱变得不近情理,让立志继承藏书 的一房完全无利可图。
因为他知道这时候只要有一丝掺假,再隔几代,假的成分会 成倍地扩大,他也会重蹈其他藏书家的覆辙。
他没有丝毫意思想讥刺或鄙薄要继承 万两白银的那一房,诚实地承认自己没有承接这项历史性苦役的信心,总比在老人 病榻前不太诚实的信誓旦旦好得多。
但是,毫无疑问,范钦更希望在告别人世的最 后一刻听到自己企盼了几十年的声音。
他对死神并不恐惧,此刻却不无恐惧地直视 着后辈的眼睛。
大儿子范大冲立即开口,他愿意继承藏书楼,并决定拨出自己的部分良田,以 田租充当藏书楼的保养费用。
就这样,一场没完没了的接力赛开始了。
多少年后,范大冲也会有遗嘱,范大 冲的儿子又会有遗嘱……,后一代的遗嘱比前一代还要严格。
藏书的原始动机越来 越远,而家族的繁衍却越来越大,怎么能使后代众多支脉的范氏世谱中每一家每一 房都严格地恪守先祖范钦的规范呢
这实在是一个值得我们一再品味的艰难课题。
在当时,一切有历史跨度的文化事业只能交付给家族传代系列,但家族传代本身却 是一种不断分裂、异化、自立的生命过程。
让后代的后代接受一个需要终生投入的 强硬指令,是十分违背生命的自在状态的;让几百年之后的后裔不经自身体验就来 沿袭几百年前某位祖先的生命冲动,也难免有许多憋气的地方。
不难想象,天一阁 藏书楼对于许多范氏后代来说几乎成了一个宗教式的朝拜对象,只知要诚惶诚恐地 维护和保存,却不知是为什么。
按照今天的思维习惯,人们会在高度评价范氏家族 的丰功伟绩之余随之揣想他们代代相传的文化自觉,其实我可肯定此间埋藏着许多 难以言状的心理悲剧和家族纷争,这个在藏书楼下生活了几百年的家族非常值得同 情。
后代子孙免不了会产生一种好奇,楼上究竟是什么样的呢
到底有哪些书,能 不能借来看看
亲戚朋友更会频频相问,作为你们家族世代供奉的这个秘府,能不 能让我们看上一眼呢
范钦和他的继承者们早就预料到这种可能,而且预料藏书楼就会因这种点滴可 能而崩坍,因而已经预防在先。
他们给家族制定了一个严格的处罚规则,处罚内容 是当时视为最大屈辱的不予参加祭祖大典,因为这种处罚意味着在家族血统关系上 亮出了“黄牌”,比杖责鞭笞之类还要严重。
处罚规则标明:子孙无故开门入阁者, 罚不与祭3次;私领亲友入阁及擅开书橱者,罚不与祭1年;擅将藏书借出外房及他 姓者,罚不与祭3年,因而典押事故者,除追惩外,永行摈逐,不得与祭。
在此,必须讲到那个我每次想起都很难过的事件了。
嘉庆年间,宁波知府丘铁 卿的内侄女钱绣芸是一个酷爱诗书的姑娘,一心想要登天一阁读点书,竟要知府作 媒嫁给了范家。
现代社会学家也许会责问钱姑娘你究竟是嫁给书还是嫁给人,但在 我看来,她在婚姻很不自由的时代既不看重钱也不看重势,只想借着婚配来多看一 点书,总还是非常令人感动的。
但她万万没有想到,当自己成了范家媳妇之后还是 不能登楼,一种说法是族规禁止妇女登楼,另一种说法是她所嫁的那一房范家后裔 在当时已属于旁支。
反正钱绣芸没有看到天一阁的任何一本书,郁郁而终。
今天,当我抬起头来仰望天一阁这栋楼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钱绣芸那忧郁的 目光。
我几乎觉得这里可出一个文学作品了,不是写一般的婚姻悲剧,而是写在那 很少有人文主义气息的中国封建社会里,一个姑娘的生命如何强韧而又脆弱地与自 己的文化渴求周旋。
从范氏家族的立场来看,不准登楼,不准看书,委实也出于无奈。
只要开放一 条小缝,终会裂成大隙。
但是,永远地不准登楼,不准看书,这座藏书楼存在于世 的意义又何在呢
这个问题,每每使范氏家族陷入困惑。
范氏家族规定,不管家族繁衍到何等程度,开阁门必得各房一致同意。
阁门的 钥匙和书橱的钥匙由各房分别掌管,组成一环也不可缺少的连环,如果有一房不到 是无法接触到任何藏书的。
既然每房都能有效地行使否决权,久而久之,每房也都 产生了终极性的思考:被我们层层叠叠堵住了门的天一阁究竟是干什么用的
就在这时,传来消息,大学者黄宗羲先生要想登楼看书
这对范家各房无疑是 一个巨大的震撼。
黄宗羲是“吾乡”余姚人,对范氏家族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照理 是严禁登楼的,但无论如何他是靠自己的人品、气节、学问而受到全国思想学术界 深深钦佩的巨人,范氏各房也早有所闻。
尽管当时的信息传播手段非常落后,但由 于黄宗羲的行为举止实在是奇崛响亮,一次次在朝野之间造成非凡的轰动效应。
他 的父亲本是明末东林党重要人物,被魏忠贤宦官集团所杀,后来宦官集团受审,19 岁的黄宗羲在廷一质时竟义愤填膺地锥刺和痛殴漏网余党,后又追杀凶手,警告阮 大铖,一时大快人心。
清兵南下时他与两个弟弟在家乡组织数百人的子弟兵“世忠 营”英勇抗清,抗清失败后便潜心学术,边著述边讲学,把民族道义、人格道德溶 化在学问中启世迪人,成为中国古代学术天域中第一流的思想家和历史学家。
他在 治学过程中已经到绍兴钮氏“世学楼”和祁氏“淡生堂”去读过书,现在终于想来 叩天一阁之门了。
他深知范氏家族的森严规矩,但他还是来了,时间是康熙十二年, 即1673年。
出乎意外,范氏家族的各房竟一致同意黄宗羲先生登楼,而且允许他细细地阅 读楼上的全部藏书。
这件事,我一直看成是范氏家族文化品格的一个验证。
他们是 藏书家,本身在思想学术界和社会政治领域都没有太高的地位,但他们毕竟为一个 人而不是为其他人,交出了他们珍藏严守着的全部钥匙。
这里有选择,有裁断,有 一个庞大的藏书世家的人格闪耀。
黄宗羲先生长衣布鞋,悄然登楼了。
铜锁在一具 具打开,1673年成为天一阁历史上特别有光彩的一年。
黄宗羲在天一阁翻阅了全部藏书,把其中流通来广者编为书目,并另撰《天一 阁藏书记》留世。
由此,这座藏书楼便与一位大学者的人格连结起来了。
从此以后,天一阁有了一条可以向真正的大学者开放的新规矩,但这条规矩的 执行还是十分苛严,在此后近200年的时间内,获准登楼的大学者也仅有10余名,他 们的名字,都是上得了中国文化史的。
这样一来,天一阁终于显现了本身的存在意义,尽管显现的机会是那样小。
封 建家族的血缘继承关系和社会学术界的整体需求产生了尖锐的矛盾,藏书世家面临 着无可调和的两难境地:要么深藏密裹使之留存,要么发挥社会价值而任之耗散。
看来像天一阁那样经过最严格的选择作极有限的开放是一个没有办法中的办法。
但 是,如此严格地在全国学术界进行选择,已远远超出了一个家族的职能范畴了。
直到乾隆决定编纂《四库全书》,这个矛盾的解决才出现了一些新的走向。
乾 隆谕旨各省采访遗书,要各藏书家,特别是江南的藏书家积极献书。
天一阁进呈珍 贵古籍600余种,其中有96种被收录在《四库全书》中,有370余种列入存目。
乾隆 非常感谢天一阁的贡献,多次褒扬奖赐,并授意新建的南北主要藏书楼都仿照天一 阁格局营建。
天一阁因此而大出其名,尽管上献的书籍大多数没有发还,但在国家级的“百 科全书”中,在钦定的藏书楼中,都有了它的生命。
我曾看到好些著作文章中称乾 隆下今天一阁为《四库全书》献书是天一阁的一大浩劫,颇觉言之有过。
藏书的意 义最终还是要让它广泛流播,“藏”本身不应成为终极目的。
连堂堂皇家编书都不 得不大幅度地动用天一阁的珍藏,家族性的收藏变成了一种行政性的播杨,这证明 天一阁获得了大成功,范钦获得了大成功。
天一阁终于走到了中国近代。
什么事情一到中国近代总会变得怪异起来,这座 古老的藏书楼开始了自己新的历险。
先是太平军进攻宁波时当地小偷趁乱拆墙偷书,然后当废纸论斤卖给造纸作坊。
曾有一人出高价从作坊买去一批,却又遭大火焚毁。
这就成了天一阁此后命运的先兆,它现在遇到的问题已不是让不让某位学者上 楼的问题了,竟然是窃贼和偷儿成了它最大的对手。
1914年,一个叫薛继渭的偷儿奇迹般地潜入书楼,白天无声无息,晚上动手偷 书,每日只以所带枣子充饥,东墙外的河上,有小船接运所偷书籍。
这一次几乎把 天一阁的一半珍贵书籍给偷走了,它们渐渐出现在上海的书铺里。
薛继渭的这次偷窃与太平天国时的那些小偷不同,不仅数量巨大、操作系统, 而且最终与上海的书铺挂上了钩,显然是受到书商的指使。
近代都市的书商用这种 办法来侵吞一个古老的藏书楼,我总觉得其中蕴含着某种象征意义。
把保护藏书楼 的种种措施都想到了家的范钦确实没有在防盗的问题上多动脑筋,因为这对在当时 这样一个家族的院落来说构不成一种重大威胁。
但是,这正像范钦想象不到会有一 个近代降临,想象不到近代市场上那些商人在资本的原始积累时期会采取什么手段。
一架架的书橱空了,钱绣芸小姐哀怨地仰望终身而未能上的楼板,黄宗羲先生小心 翼翼地踩踏过的楼板,现在只留下偷儿吐出的一大堆枣核在上面。
当时主持商务印书馆的张元济先生听说天一阁遭此浩劫,并得知有些书商正准 备把天一阁藏本卖给外国人,便立即拨巨资抢救,保存于东方图书馆的“涵芬楼” 里。
涵芬楼因有天一阁藏书的润泽而享誉文化界,当代不少文化大家都在那里汲取 过营养。
但是,如所周知,它最终竟又全部焚毁于日本侵略军的炸弹之下。
这当然更不是数百年前的范钦先生所能预料的了。
他“天一生水”的防火秘咒 也终于失效。
然而毫无疑问,范钦和他后代的文化良知在现代并没有完全失去光亮。
除了张 元济先生外,还有大量的热心人想努力保护好天一阁这座“危楼”,使它不要全然 成为废墟。
这在现代无疑已成为一个社会性的工程,靠着一家一族的力量已无济于 事。
幸好,本世纪30年代、50年代、60年代直至80年代,天一阁一次次被大规模地 修缮和充实着,现在已成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也是人们游览宁波时大多要去访谒 的一个处所。
天一阁的藏书还有待于整理,但在文化信息密集、文化沟通便捷的现 代,它的主要意义已不是以书籍的实际内容给社会以知识,而是作为一种古典文化 事业的象征存在着,让人联想到中国文化保存和流传的艰辛历程,联想到一个古老 民族对于文化的渴求是何等悲怆和神圣。
我们这些人,在生命本质上无疑属于现代文化的创造者,但从遗传因子上考察 又无可逃遁地是民族传统文化的了遗,因此或多或少也是天一阁传代系统的繁衍者, 尽管在范氏家族看来只属于“他姓”。
登天一阁楼梯时我的脚步非常缓慢,我不断 地问自己:你来了吗
你是哪一代的中国书生
很少有其他参观处所能使我像在这里一样心情既沉重又宁静。
阁中一位年老的 版本学家颤巍巍地捧出两个书函,让我翻阅明刻本,我翻了一部登科录,一部上海 志,深深感到,如果没有这样的孤本,中国历史的许多重要侧面将沓无可寻。
由此 想到,保存这些历史的天一阁本身的历史,是否也有待于进一步发掘呢
裴明海先 生递给我一本徐季子、郑学博、袁元龙先生写的《宁波史话》的小册子,内中有一 篇介绍了天一阁的变迁,写得扎实而清晰,使我知道了不少我原先不知道的史实。
但在我看来,天一阁的历史是足以写一部宏伟的长篇史诗的。
我们的文学艺术家什 么时候能把他们的目光投向这种苍老的屋宇和庭园呢
什么时候能把范氏家族和其 他许多家族数百年来的灵魂史袒示给现代世界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