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讯逼供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法律规定从重处罚。
《论犯罪与刑罚》的中文译文
意大利刑事古黄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的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该书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介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
本书问世后立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被译为多种文字,它对地俄国、普鲁士以及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响。
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
犯罪的主体: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刑讯逼供的主体规定为司法工作人员。
即具有侦查、检查、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但是在现实的办案过程中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逃避或者减轻犯罪的后果,不亲自实施刑讯逼供行为,而是指挥、指派非司法工作人员来实施这一行为。
所以,这主体要扩大解释,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论犯罪与刑罚》的中文译文
意大利刑事古黄学派创始人贝卡里亚的这部著作,篇幅不大但影响却极为深远,该书初版于1764年,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对刑罪原则进行系统阐述的著作。
全书洋谥着伟大的人道主义气息,对刑讯逼供和死刑进行了愤怒的谴责,鼓吹刑法改革,力介罪刑相适应的近代量刑原则。
本书问世后立即给作者带来了巨大的声誉,被译为多种文字,它对地俄国、普鲁士以及奥地利等国的刑法改革具有重大的影响。
该书被誉为刑法领域里的最重要的经典著作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