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世价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区别联系
【摘要】“普世价值”观作为一种西方政治社会思潮,在我国已引起学界、思想界及相关政策机构的广泛关注、热烈讨论甚至争论。
有必要在认真解读和深刻剖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普世价值”观进行细致比较、梳理及厘清,在内涵、阶级性、宣扬价值的异同上对其进行认识和区分。
【关键词】核心价值体系 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普世价值”观 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实质和思想精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仅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
十八大报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强调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及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新背景、新形势及新情况下,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自提出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便成为学界、思想界及相关政策机构的研究热点和探讨焦点。
与此同时,以民主、自由、平等、博爱、法制、人权等为代表的“普世价值”观是目前在我国蔓延范围较广、影响程度较深的一种西方政治社会思潮,在我国已引起学界、思想界及相关政策研究机构的广泛关注。
因此,有必要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普世价值”观进行细致比较、梳理及厘清。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普世价值”观内涵性质不同 核心价值观的“核心”主要有两层意思:一是,核心价值观主要是在多元价值观并存的情况下,与其他价值观相互依存、互相联系,主导、引领其他价值观且处于核心地位的一种价值观,但这种主导性并不否定价值观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二是,核心价值观是一种对各种不同甚至相互矛盾、冲突的基本价值观进行整合甚至融合的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历史性、具体性及现实性:首先,其历史性表现在,它不仅是中华民族5000年的文化历史浓缩的智慧结晶和思想宝库,而且是中华民族在漫长演进的历史进程和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辉煌文明的缩影。
其次,其内容具有具体性,主要表现在它的意识形态性、制度性、社会性、民族性以及文化习俗、精神实质、价值判断标准的具体性。
最后,其具有现实性,主要是指它旨在解决中国社会转型过程中出现的文化价值观缺乏认同、道德迷失与滑坡、思想价值观失衡以及理想失落等问题。
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同,“普世价值”观的内容具有抽象性、虚幻性甚至殖民性、侵略性,而“普世价值”更是一个抽象虚幻、虚假的概念。
普世价值一般涵盖两层涵义:一是“普世价值”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价值,即其适用于任何国家、社会、族群、组织中的成员,是所有人都应该遵守的价值,而非仅仅局限于某个人、某些人;二是“普世价值”是具有普遍永恒性的价值,即其适合于任何时间、地点,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更不受国家、社会、民族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条件所限制。
显然,能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普世价值”在现实中根本就不存在,这是因为:一是价值自始至终皆呈现出具体性,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价值观,即便同一个人对不同的事物也具有不同的观点和认识;二是价值自始至终都表现出非常强的历史性和动态性。
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事物的认识会逐渐发生变化,甚至有时会发生根本性的变化。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宣传的民主、自由、平等、博爱、法制、人权等所谓的“普世价值”,已经被西方资产阶级及其“代言人”扭曲和篡改,在外延和内涵上逐渐发生变化,变得抽象和虚幻,以作为“强权文化”、“侵略文化”、“殖民文化”以及侵蚀、蚕食广大发展中国家甚至中小发达国家文化的思想工具,从而分化、裂化、殖民化这些国家的民族特性和民族个性,并最终达到同化、统化、通化这些国家的民族文化、民族思想、民族理念的目的。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普世价值”观的阶级性不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普世价值”观是两种不同体系的价值观,前者属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后者属于资本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一般而言,价值体系尤其是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非常鲜明的阶级性和具体明确的价值指向,任何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利益、维持本社会的稳定与发展,都需利用其统治地位大力倡导和宣扬代表本阶级根本利益的价值体系和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首要前提便是“社会主义”的价值观。
因此“社会主义”四个字放在核心价值观前面并非多余,恰恰相反,而是“画龙点睛”。
自从社会主义理论诞生起,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目标就是为无产阶级服务、为最广大的劳动人民群众服务,就是要通过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来消除阶级、消灭剥削以及两极分化现象,进而实现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目标和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理想,而这正是以资产私有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价值体系所极力反对的,故两者在原则立场方面是截然对立的。
“普世价值”观的颂扬者反对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和阶级分析,企图用抽象的“共同人性”和“人类本性”作为价值判断的准绳,把否定阶级分析的所谓“放弃意识形态”和“抛弃意识形态”的“自由”、“民主”、“人权”等奉作“普世价值”。
实际上,“普世价值”具有非常强的意识形态性和阶级性。
这便是“全心全意”地服务于资本主义国家和资产阶级的利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首先从人类共同追求的文明习俗、价值观念、精神信仰以及理想道德上抽象地鼓吹自由、民主、人权等,然后对其进行符合自身“文化传统”、“价值色彩”以及“道德韵味”的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解释,把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文化传统、价值信仰、精神憧憬以及经济政治模式“转换”成为人类共同的理性追求和价值向往,利用其经济、文化影响力和辐射力,吸引其他国家和人民“效仿”甚至“复制”,进而使之积极、主动、自觉地成为西方的“信仰者”、“依附者”以及“跟随者”。
其这样做的最终目的便是:用“美式”、“西式”、“欧式”等民主模式冒充“普世民主”、用人权“高于一切”的精神理念和价值信仰“打压”国权,以追求资本主义国家和资产阶级在全世界的霸权和利益。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普世价值”观宣扬价值内容的不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宣扬“社会本位”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价值观。
所谓“社会本位”是指以国家、社会、集体的价值满足为衡量价值和判断道德的准绳。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隐含社会主义(共产主义)、集体主义及爱国主义思想,其认为个人价值的满足必须以社会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发展为前提和基础。
这要求任何公民均要以国家、民族、集体利益为重,而国家、民族、社会的发展归根结底便是为了个人的发展和幸福,因为个人,无论能力多强,总要以国家、民族、社会作为生存、生活及发展的空间,若国家落后、民族贫弱及社会发展停滞不前,那么个人的利益也将无法保证。
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本质中“共同富裕”的典型体现和基本特征,正是国家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热切召唤和深情激励,才促使无数仁人志士、炎黄子孙不畏牺牲,排除重重万难,为争取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而终身奋斗,才促使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互帮互助、团结协作、攻克艰难,不断地创造奇迹,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共产主义的目标而奋斗。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是民族精神的核心基石,是中华民族历经五千年沧桑岁月而不倒的精神基石。
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发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增强民族自信心、自尊心、自豪感。
“普世价值”观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主义的价值观,宣扬“个人本位”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体现极端个人主义、专制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的思想。
所谓“个人本位”是指以个人的价值满足为衡量价值和判断道德的准绳。
西方极端个人主义大肆鼓吹所谓的“个人权利”,进而以此为基础限制公共权利和集体价值,攻击、贬低甚至否定集体主义,把个人与群体、社会孤立甚至对立起来,认为个人不仅在时间上先于社会而存在,而且在价值上也高于社会的价值,将更高的价值归于个人而非社会、集体、组织以及团体;认为所有价值皆围绕个人而运作,且必须通过“个体”来获得展现。
“个体”便是“目的”,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最崇高的价值,而社会、国家、集体及其他“个体”仅是达到目的的手段,是典型的、不折不扣的“附属物”和“衬托品”,国家、集体、社会利益是不可靠的、虚无缥缈的,仅为建构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
“普世价值”观的本质是推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民主体制以及文化、道德观念和精神信仰,诋毁、否认民主的具体性和多样性,企图用“美式”、“欧式”、“西式”民主改造世界和驾驭全球。
西方以私有制和自由制为根基的市场经济必然形成拜金主义的价值理念和利己主义的精神信仰,拜金主义在现实生活中视金钱价值为最高价值,认为一切价值皆应服从于金钱价值,金钱和财富决定个人获得自由程度、民主水平以及文明程度,甚至决定个人的经济、社会、政治地位。
自由和公平有什么区别
自公平这是法学与学系二者存在着极为密切并相互交错的关系。
法律社会学既是法学的分支学又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是介乎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作为法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和作为社会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例如,青少年犯罪、家庭、婚姻等问题是社会学和法学共同关注的问题,但双方的研究角度又有所不同。
前者需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些问题,后者则着重研究这些问题的法律方面。
自由与平等的关系问题是当今西方政治哲学家讨论的热点话题.一方面,他们将这两种价值理想作为其民主政治的基础和核心,另一方面,他们又发现这两种价值观在同时运用于民主政治中时呈现出颇为复杂甚至彼此冲突的情况,由此导致国家的治国理念及一系列干涉手段的差别.本文通过探讨近代以来西方社会关于自由与平等关系的论争,试图指出,在自由主义的框架内是无法根本解决自由与平等的冲突问题的,自由和平等,还是自由或平等对于自由主义来说永远是一个两难的抉择,因此,必须突破自由主义的理论框架,为自由和平等的协调寻找一条新的出路.自由的意思是由着自己,只要不侵害别人,不伤风化,自己想干什么就干什么。
它体现的是人在自身思想和活动方面不受干涉,同时体现了自身不能干涉他身的思想和活动。
如果都能相互干涉,自身的自由就不能保障。
在干涉的能力都不一样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自由的不受干涉,更主要体现在不受任何组织、党派、政府和法律的干涉上,除非在自己允许它们干涉的情况下。
政治是组织社会,使社会有序的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在它们认为必要时最容易被滥用,从而干涉公民的自由。
所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是政治的责任,也是政治对自身限制的要求。
平等的平是象水一样不分高低,等是不分长短、没有大小,所以,高低、贵贱、长短、大小都不分就是平等。
基督教认为:人人生而平等,即人只要一出生,与其他人都是平等的。
这是西方的基本人权,来源于基督教文化。
它不是不承认官的大小、钱财的多少,而是当官、挣钱都具有相同的条件、相等的机会。
如果你想干,又有那个能力,就能当同样大的官,挣同样多的钱。
也就是说,人从生下来到这个社会上,机会都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没有特权阶层,总统违法也有制裁他的机制,也不能逍遥法外。
当然,这些都是理论上的。
自由和平等都是基本人权,它们的存在优先于国家和法律的存在。
即是说,情愿不成立国家、不制订法律,也不能让自由和平等权受到任意的干涉;即是说,国家和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公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即是说,法律必须制订维护公民的这两项权利的条款,并对国家和法律即政治进行限制,防止它们对自由和平等权的侵害。
民主的原则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创造的。
民主是维护自由和平等及其它公民权的一种方式,而且就目前人的智力所能达到的水平来说,这是最有效的方式。
民主的意思是由公民来主张权力,参与国家立法和地方政策的制定,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自由和平等自然是天赋人权,那么为了维护它,就应该成立国家、制订法律,从而限制自由和平等权的相互侵犯。
国家和法律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
是公民把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出来形成的。
公民让出来这部分权利的目的,是让国家和法律维护自己更广泛的自由和平等权。
这就象一个契约。
这是国家和法律产生的原因和目的,也是洛克的《契约论》思想。
在国家和法律应该行使哪些权力方面,得由公民说了算,任何组织、党派,包括政府说了都不算,这就是民主。
民主是一项原则。
民主原则如何运作,是由制度固定下来的,即是民主制度。
民主制度与专制制度对立。
所谓专制制度,是由一个人或一个集团几乎不受限制地对任何人行使权力。
所以,民主也和自由、平等一样必须加以维护。
美国的民主制度是当今西方民主制度的典型,它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主要体现在三权分立上。
首先是立法独立。
由各州公民每人各投一票选举(普选)议会议员,代表民意进行州的立法活动。
关于各州公民利益的法律,都是个州独立制订并在州内适用的,国家仅负责对外关系(国务卿负责)、战争和临时状态即国家安全(国防部长负责)等。
如果公民发现,他们选举的议员没有代表他们的利益,那么下届议员选举时,公民就不再选他,他的政治生涯有可能就此结束。
其次是司法独立。
法官实行终身制,他们的活动不受立法、党派和行政以及民众舆论的左右。
法律既然是公民投票选举的议员集体制订的,公民就应该遵守,个别不愿意遵守的侵害了他人的权利,就由法院处理。
这是民事案件。
法院除审查民事案件外,还审查宪法案件,即监督立法部门制订的法律是否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一项法律即使通过并付诸施行之后,如果某公民向法院起诉说,他的公民权,即宪法赋予他的不可侵犯的民主、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等的权利,受到了某项法律的威胁和侵害,那么任何一级法院的法官,都可以受理这种案件。
这叫宪法诉讼。
如果该法官认为该法律确实侵害了该公民的宪法权利,就可以判决该项法律无效。
这就意味着该法律从制订之日起就无效,而且对任何人都不再发生效力,并且恢复或赔偿该公民被侵害的权利。
就是说,任何一项法律在创设时候起,必须严格审查它对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否构成威胁,如果是,那就不如不制订,因为即使制订出来,也会被某一个法官的一纸判决变得没有任何意义。
行政独立。
行政部门是执法部门,它的每项行动和作为,必须有现行的法律依据。
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什么都不能干。
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干了,公民的权利因此受到了侵害,那么,任何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让政府赔偿。
三权分立的目的是限制行政权的滥用。
行政的人掌握金钱(都是纳税人的钱)和权力,最易走向滥用的方向,就象亚里斯多德说的:“给人赋予权威就等于引进一个野兽,因为欲望是某种具有兽性的东西,即使是最优秀的人物,一旦大权在握,总是倾向于被欲望的激情所腐蚀。
”三权分立原则有效制止了行政权的滥用,从而保障了公民的民主、自由和平等权利。
由此看出,西方民主的实行可以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在滥用的时候,有对公民救济的手段:除行政诉讼外,还有倒阁等,在此不再赘述;还可以防止制订对公民有害,即侵害公民自由平等权的法律,如果制定了,也有救济的手段:法院独立、法官终身制等;还可以促使制订对公民有利的法律:如选举对自己有利的议员等;还可以维护国家不乱,等等。
这样就阻止了压迫性政府的存在。
自由和平等的实行,使公民只要不违法(这法律是他们自己选人制订的,一般也是自己拥护的),就什么都可以干,就能心情舒畅,不用担心外来的侵扰。
这种精神状态,促进了他们追求富裕的活动,因而创造了经济方面的奇迹。
但是,民主制度也存在诸多问题。
比如,人的欲望无节制地任意发挥,可能走向违背人性的道路,他们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可能支持和促使通过侵害他国利益的法律;比如,经济尽管发达了,却人心没有归属感,精神上走向空虚之境;比如,民主选举的方式选出来的,都是满足公民现实利益的官员,官员为了争取选票也不顾及公民及人类的永久性前途的计划,所以选不出真正伟大的领袖——伟大领袖之所以伟大,就在于只有他们才知道人在本性上要求什么,人的幸福感是什么;比如,现代普及的媒体传播方式,把人的趣味一体拉平,说风魔什么都风魔什么,阻碍了道德、艺术和真理的发展,等等。
西方法治,无论是理念还是制度,都源于人们对人生意义、价值的认知和关怀。
古典的法治理念和学说脱胎于希腊时期人文思想的襁褓。
而近代法治的生成又得力于人文主义、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的张扬。
人文精神的理性追求奠定了近代法治主义的思想基础;人文精神对人的深切关怀唤起了人们的法律信仰;人文精神内在的自由平等精神锁定了西方法治的价值取向。
如果说,人文精神是对人的存在的思考,对人的价值、人的生存意义的关注,以及对人类命运的把握与探索[1],那么,法治就是对人的存在、价值、命运的思考、关注和把握过程中的产物。
综观近代以来,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逐渐确立了法律至上,并以法制约政党、政府权力而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法治传统,就不难发现,这一传统的形成与西方古代社会以人为中心的人文思想和文艺复兴以来所确立的以自由、平等、人权、博爱和民主为内容的人文主义具有一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这种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正如马克斯·韦伯为我们揭示的那样,任何一项事业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事业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2]。
西方法治传统背后深藏着决定其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就是西方社会的人文精神。
一西方文明,无论是精神还是制度,都是伴随着人的价值的不断发现逐步向前演进,也正是在人的价值的发现过程中形成了西方人文精神和法治。
而在西方人文精神的蓄积和演进过程中,法治吸取着人文精神丰富的“养料”,从观念萌生发展到制度的确立,都一直在人文精神的哺育中成长。
从这一意义上讲,西方社会是在“人的发现”时候塑造了它的人文精神,同时又是在“人的发现”过程中“孵化”出了自己的法治。
从历史渊源上讲,西方人文精神在古希腊就已经孕育而成。
英国当代著名学者阿伦·布洛克曾说:“古希腊思想最吸引人的地方之一是,它是以人为中心,而不是以上帝为中心的。
”[3](P.14)早在公元前5世纪,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古希腊智者学派,开始改变自然哲学家注重研究事物的客观性和“神”的本性,而将人的活动和创造性,人的认识和活动的社会意义、性质置于视野之外的研究方向,从对自然和“神”的研究转向对人和社会的研究。
在研究中,普罗泰戈拉认为随着社会法律和制度的完善,生产与科技的发展,人们愈来愈意识到人本身的力量。
由此他提出了“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著名的命题,他说:“人是万物的尺度,存在时万物存在,不存在时万物不存在。
”[4](P.138)这一命题,把人从自然界、动物界分离出来,把人看作万物的核心和衡量万物的标准,无疑是对人的尊重和地位的提升。
正是在这一人文思想的指导下,普罗泰戈拉反对政治、法律上的“自然论”,而坚持“约定论”。
(注: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多数智者,在政治法律问题上持“约定论”的观点,反对“自然论”。
所谓“自然论”就是认为当时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是从自然而来的,有其自然的根据,因而贵族的统治秩序是合理的,并且永恒不变;所谓的“约定论”就是认为当时的政治和法律制度是人为的,是人们彼此约定的,并没有什么自然的根据,因而贵族的统治秩序是可以改变的,民主制可以代替贵族制。
)“普罗泰戈拉主张,在政治方面,所谓正义与非正义,荣誉和可耻,事实上是法律使然的。
是各个城邦自己这样看的”。
“凡一国视为公平正义者,只要信以为然,那就是公平正义的。
”[5](P.434)他认为,政体、法律和道德都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神意的产物,而是人为约定的。
因此,它们的约束力只是相对的,只有当它们对社会和约定它们的人有好处的时候,它们才能存在,才是良好的;当它们对人没有好处和用处的时候应该予以废弃。
所以,绝对不变的政体、法律、道德、宗教等等都是不存在的。
人们只能说,在某种情况下,一种政体、法律和道德是好是坏,或者是适宜还是不适宜。
因而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志来废除传统的法律、道德,制定合乎自己利益的法律、道德。
也就是说,法律、道德的存废都应当以“人”为其衡量“尺度”。
从人的需要出发,以普罗泰戈拉为代表的智者们提出了法律正义和平等的要求。
他们认为,法律必须是大家同意的,是正义的准则和善恶的标准。
他们还以人性相同为依据扩展了平等外延,把平等推及到所有人,将平等理解为所有人在教育、财产、种族等方面的平等,甚至突破现实政治和法律界限,认为平等也应当包括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平等。
这在身份等级观念根深蒂固的古希腊时代,是罕见的,它与以人为尺度衡量政治法律良莠的观念成为西方法治主义的重要思想来源。
苏格拉底深受智者学派人文思想的影响,注重社会和人生的探索。
“苏格拉底之所以受到特别尊敬,正如西塞罗所说,是因为他把哲学从天上带到了地上。
人文主义者不断反复要求的就是,哲学要成为人生的学校,致力于解决人类的共同问题。
”[3](P.14)他认为哲学应该以人的自身问题的探讨为使命。
“至于他自己,则总是讨论人的问题,研究什么是虔敬,什么是不虔敬;什么是美,什么是丑;什么是正义;什么是不义;什么是谨慎;什么是鲁莽;什么是通用性,什么是怯弱;……对这类问题有知识的人是有价值的,善良的,而对此一无所知的人则可以恰当地被称做奴隶。
”[6](P.200-201)由于他经历了雅典民主制的辉煌时期,又目睹了其衰败景象。
特别是晚年目睹了雅典三十僭主执政期间实行的暴虐统治和伯罗奔尼撒战争使雅典陷入政治、法治和道德的危机,他没有从制度上寻找雅典政治、法律和道德衰落的根源和解决办法,而把它们归结为人本身,即人的精神或灵魂(理智)丧失和道德沦丧。
他认为人们丢失了正义和美德,必然引起国家和社会的堕落。
于是,他告诫人们应当关心自己的灵魂,因为只有灵魂或理智,才能使人明辨是非。
一个把自己的灵魂或理智看成至高无上的人,自然就明白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并且可以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进而建立一个道德的社会。
据此,他提出了“美德就是知识”的著名论断,他说:“知识即德性,无知即罪恶。
”[7](P.54)最高的知识就是对“善”这个永恒的、普遍的、绝对不变的概念的认识。
苏格拉底从这一伦理观出发,认为一个人没有知识,也就不懂得“善”的概念,也就不能为善;而一个人有了知识,就决不会为恶。
善出于知,恶则出于无知。
他虽然一再强调美德就是关于善的知识,但他并没有直接回答“善”的概念。
有时他认为善就是对人有用的、有益的,诸如健康、有力、有财富、地位、荣誉等,以及还包括有节制、正义、能力、敏锐、豪爽等所谓“灵魂的善”。
但这些行为有时是有益的,有时也有害,究竟有益还是有害,在于他们是由智慧的灵魂还是由愚蠢的灵魂来指导。
所以,善源于智慧,美德也就是智慧[4](P.163-166)。
这样,他又回到了“美德即知识”这一命题。
正是在这一道德观念的基础上,苏格拉底指出正义是法律的一种美德。
虽然他并不主张建立正义的法律统治,而主张贤人即哲学王的统治,但他却把正义看成治国的准绳和法律的灵魂。
与普罗泰戈拉的观点相同,苏格拉底确信“一种美德必然总是有益于它的占有者”[9](P.98),正义的法律必须合乎人们的利益,能够促成人们美好而公正的生活。
与普罗泰戈拉的观点不同的是,一方面,苏格拉底对法律是否正义的判断不是经验或感觉,而是知识或理智,从而创立了理性的法律观。
就此,美国学者特伦斯·欧文指出:“普罗泰戈拉的因袭论观点将道德与正义当作惯例的事情来对待,这种观点也使得它们免于受到理性的批判。
与此相反,苏格拉底认为,事实上,我们在判断一个规范或惯例是否公正时应用了某种进一步的标准,而这种标准使得惯例性规范可以接受理性的批判。
”[8](P.94-95)苏格拉底的理性法律观奠定了西方古典理性主义的法律学说的基础,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和法治学说产生了深远影响。
另一方面,苏格拉底还把遵从和恪守法律的尊严看成人的美德。
他不仅把这种美德藏于心中,而且身体力行而成为雅典公民守法的典范。
面对不公的而合法的死刑判决,他不愿在朋友的帮助下逃离雅典而苟活,而宁愿服从法律而死。
因为他相信“正义有时伤害他的占有者”,“自我利益与义务之间会发生冲突”,而正义的义务需要人们恪守“与他人达成协议,尊重他们的权利,并考虑到他们的利益”[9](P.98)。
他认为自己遵守雅典的法律,是“他和国家之间神圣的契约,这是他不能违背的”[9](P.417)。
在他看来,法律具有独立的权威性,不论它的内容是否合乎正义,也不论违反法律而受到的判决是否有效,人们试图规避这种权威,就是违反与国家的协议,是不道德的行为,而服从这种权威则是人具有美德的表现。
当然,苏格拉底的严格守法理论有一个重要的假设作为前提,那就是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而言,是对社会有利的。
不能因为法律所规定的个人利益和义务不够公平,就以此认为法律违反公平。
为了实现这一假设,苏格拉底强调制定法律的人必须由大多数公民授予权力,这样,制定法律的人所做出的决定就会近似于大多数人的愿望。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应当接受这样一个推理:凡是经过法律规定的,对一切人都具有约束力。
在这里,我们不能不承认,苏格拉底捍卫法律尊严和维护法律崇高权威的思想和示范,促进了西方尚法精神的形成,也正是这样的精神积淀和普及,支撑着西方的法治大厦。
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时代,希腊哲学的主流已经由自然哲学转变为人的哲学。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学说,就是这一转变的产物。
在柏拉图的政治哲学中,人即是它的出发点,也是它的最终归属。
以人的利益和幸福为最终目的,柏拉图先后提出两种治国方略即贤人之治和法律之治。
早期的柏拉图根据人的德性,提出哲学家治国的方略。
这种方略的思想渊源是他老师苏格拉底的“美德即知识”思想。
他认为人的灵魂由理性、意志、情欲三个部分组成,与此相应就派生出三个阶层的人,即统治者、军人和人民。
而三个阶层的人身上又存在着三种不同的美德,即智慧、勇敢和节制。
智慧是治国的才能,是统治者必备的品质。
如果治国者是有智慧的,整个国家便会有智慧,如果治国者无智慧,整个国家就会陷入愚昧;勇敢是军人必备的品质,是国家安全的保证;节制是农民和工匠的品质,它是控制自己欲望,用高尚的品质抑制低劣品质。
统治者是最高的、决定性的等级,他们是智慧的化身,因而只有哲学家才能担当。
他说:“研究政治艺术的事情天然属于爱智者的哲学家兼政治家。
”[10](P.173)“在各种政体中有一种政府,不管其是否按法律来统治,也不管臣民是否愿意,只要它的统治者不是表面上而是真正地掌握科学知识,那就是十分正确的政府,也是惟一的真正的政府。
”[11](P.19)很显然,柏拉图把法律置于无关紧要的位置。
因为他理想中的统治者——哲学家具有超人的智慧和真实的知识,又具有杜绝偏私和拒绝腐蚀的品性,与智慧相比,法律显得蹩脚。
因此,在柏拉图看来,让哲学家的智慧受制于死板和教条的法律,就等于使真实的知识服从于大家的“意见”,使人类的智慧屈从于习惯和偏见。
而法律不是为智者创设的,而是针对一般人固有的缺陷而设立,哲学家没有一般人的缺陷。
所以,哲学家的统治就是知识或智慧的统治,是理想的治国方式。
晚年的柏拉图,由于用他的哲学家治国的方略劝说叙拉古国王的失败,再加上两次西西里之行的悲惨境遇,由此对自己设计的哲学家治国方略发生了怀疑,促使他产生法律治国的念头。
他在此时的一封书信中说:“不要让西西里或任何其他城市服从人类的主子(虽然这样的服从是我的学说),而要服从法律。
服从对主子和臣民都是不利的,对他们本身、对他们子孙后代统统是不利的。
”[12](P.97)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不仅主张恢复法律头等重要的地位,而且又重新构想一个“第二等好的理想国”,即法治国家的蓝图。
他开始走出“理念”的圈子,关注希腊政治的现实。
认为在哲学家那样智慧的国王不能出现的时代,法律是上帝籍以传达其命令的声音,任何城邦都应受法律的支配,而不应受某一统治者或特殊利益集团的支配。
如果有超越法律的绝对权力存在,无论是对权力者还是权力的服从者都只能带来祸患。
同时,他不再依据人的德性,而是从人性出发,认为没有法律,人类就和“野蛮的动物”没有什么区别,因此法律应当凌驾国家的一切官吏和公民之上,一切政治和社会活动都应当遵从法律。
他强调,“在一切科学中,最能使人完善并且使他们感兴趣的就是法律科学。
”[13](P.151)而统治者和公民服从法律的国家,必将得到神的拯救和赐福。
由此可见,柏拉图以人为逻辑起点,首先提出人治,但是为了人的现实利益,他最终接受了法治。
亚里士多德进一步完善了柏拉图的法治学说。
在维护法治的信念上,他比柏拉图更为坚定。
不过,与柏拉图相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主张也是建立在对人的认知和关怀上。
他认为,追求美好的生活和幸福,这是人的本性。
于是断定:“人在本性上是政治的动物。
”[14](P.7)人怎样才能获得幸福呢
他说关键在于人的行为必须具有理智的生活。
而一个人行为合乎德性,就在于他的意志和情欲等非理性主义行为能否服从理性。
只有当意志和情欲服从理性的律令时,其所作所为才是有德性的行为。
然而,与柏拉图对人的认知不同,亚里士多德并不相信哲学家那样的人成为统治者就只具有智慧和理性,而不被意志和情欲所动,所以法律对他们没有意义。
他说:“人类由于志趋善良而有所成就,成为最优良的动物,如果不讲礼法、违背正义,他就堕落为最恶劣的动物。
”[14](P.9)他认为统治者和常人一样,也有意志和情欲。
所以他指出,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用感情治事的统治者优良。
“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
”[14](P.169)在他看来,法治的优越性在于: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体现了多数人的智慧。
一般说来,多数人的智慧要高于少数人或一个人,而且多数人还不易腐败。
加之法律是不带情感因素、合乎正义的“中道权衡”,它能够杜绝常人的偏私和抑制常人的情欲。
因此,他认为,“谁都承认法律是优良的统治者”,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14](P.171、167-168)。
因为人性中有恶的存在,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主张。
但他没有就此打住,他又根据人的利益需求,对法律的统治提出了若干要求。
比如,他认为法律应该体现民主,特别是立法应当反映多数人的愿望。
他告诫“立法家和政治家应该认明民主主义的诸措施中,哪些是保全民主主义的,哪些却恰好足以破坏一个平民政体”[14](P.274)又如,他认为法律的使命不在于对自由的奴役,而在于对自由的保护。
他说:“公民们都应遵守一邦所定的生活规则,让各人的行为有所约束,法律不应该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14](276)亚里士多德的这些思想,直接成为西方近代自由主义者关于民主基础上的法律和“法律下的自由”的思想渊源,以及建立法律统治的正当理由。
以上叙述表明:古典法治理念不仅成长于人文精神的襁褓中,而且处处体现一定的人文关怀。
从此意义上讲,人文精神构成了西方法治理论的精神底蕴。
二西方真正的“人的发现”是从文艺复兴运动开始,它的标志是与“神为中心”相抗衡的人文主义的形成。
因此可以说,西方的人文精神完善于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
也正是人文主义的产生和张扬,为近代法治主义和法治国家的诞生奠定了坚实的精神基础。
人文主义作为西方人文精神在文艺复兴运动时期的集中表现,在与“神性主义”的抗争中,夺回了人的尊严。
在人与上帝、人与自然的关系认识中,人文主义高扬人的价值和现世幸福。
也正是在人文主义思潮的启导下,西方在17、18世纪爆发了以自由、平等、人权、博爱和现代民主为追求目标的启蒙运动。
“启蒙运动只是人文主义传统的某一阶段,而这一传统本身却可以追溯到古代的世界和文艺复兴时期对这个世界的发现。
”[3](P.270)我们不难发现,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以及后来的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思潮,与启蒙运动的自由、平等、博爱和现代民主精神在本质上的同一性;它们的同一性正好说明了它们的先后承续关系,表明了人文精神在西方不同时期的表现。
也正是在这一场资产阶级的启蒙运动中,人文精神所包含的自由、平等、人权、博爱和民主精神唤起了人们对法治的追求,并成为西方法治主义的应有之义。
那么,西方人文精神为近代法治提供了哪些有价值的精神资源呢
(一)人文精神奠定了法治的理性基础理性主义对西方法治主义的影响最为深远,不仅表现在理性是西方法治的固有内涵,而且还表现在理性追求是西方法治始终如一的关怀。
然而,支持法治形成的理性精神却不是偶然自生的,它是西方人文精神在长期积淀中派生的精神分支,是人文精神的核心内容之一。
正是西方人文精神孕育而成的理性精神催生着西方法治主义的
个人核心价值观用十个词说一下
说到科学发展观要理解科学发展观,才能有所体会。
科学发展观的四个特征1.科学发展观唤醒创新基因的特征2.科学发展观“一观二论”结构的特征3.科学发展观在飞秒瞬间判断派别的特征4.科学发展观成长过程的特征具体的参考资料在下面
″人民”一词最早源于哪个国家
人民是对一个经济体认同并有归属感的人群集合,人指成年人。
人民是区别于敌人的政治概念。
在人民主权理念里,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
人民是集体名词,由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组成。
人民来自公民群体是参加政治活动社会人群,这些人群分为统治阶层和非统治阶层。
人民”一词古已有之。
在中国古籍中,人民一般泛指人,如《管子·七法》:“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也指平民、庶民、百姓,如《周礼·官记·大司徒》:“掌建邦之生地之图,舆其人民之数”。
在古希腊、古罗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M.T.西塞罗等人的著作中也使用过人民的概念,但它是指奴隶主和自由民,不包括占人口大多数的奴隶。
近代以后,“人民”的概念被广泛使用,但往往与公民、国民等词混用,泛指社会的全体成员。
当然,更多的是与“人民”一样,它们的意义变得十分模糊,在何种意义下使用,全看有权使用它的人当时的需要。
而在我国,根据思想,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中文名人民外文名People别名群众,老百姓国籍所有国家,政体或地区信仰多种信仰汉语词语词语信息人民 rénmín[people]指作为社会基本成员主体的劳动群众人民出城者数万计。
——《广州军务记》一个国家的普通人,区别于少数有特权者人类上古之时,人民少而禽兽众。
——《韩非子·五蠹》[1]引证解释1.百姓;平民。
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先秦 《孟子·尽心下》:“孟子曰:‘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
’”先秦 《诗·大雅·抑》:“质尔人民,谨尔侯度,用戒不虞。
”北魏 杨炫之 《洛阳伽蓝记·闻义里》:“九月中旬入 钵和国 ……人民服饰,惟有毡衣。
”明 宋濂《洪武圣政记》:“维我中国人民之君,自宋运告终,帝命真人于沙漠,入中国为天下主,其君父子及孙百有余年,今运亦终。
”明 施耐庵《水浒传》第二回:“府尹把高俅断了二十脊杖,迭配出界发放, 东京城里人民不许容他在家宿食。
”明陆人龙《辽海丹忠录》:“离了广宁,一路来人民逃散,看不了凄凉景色,也受了些水宿风餐辛苦。
” 《论联合政府》:“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
”巴金 《探索集·后记》:“我爱我的祖国,我爱我的人民。
” 2.泛指人类。
《神异经·西南荒经》:“知天下鸟兽言语,土地上人民所道,知百谷可食,草木咸苦,名曰‘圣’”唐 李冗 《独异志》卷下:“昔宇宙初开之时,只有 女娲 兄妹二人在 昆仑山 ,而天下未有人民。
”鲁迅《朝花夕拾·无常》:“人民之于鬼物,惟独与他(活无常)最为稔熟,也最为亲密。
”[1]五代《五公经》:“天下荒乱,人民饥谨,十日无食。
”宋《大唐三藏取经诗话》:“法师曰:‘此中似有州县,又少人民,且得见三五农夫之面。
”社会含义人民主要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2]马克思主义诞生后,人民这一概念才有了科学的和确定的含义。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是一个历史的、政治的范畴,其主体始终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广大劳动群众。
但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人民这个概念有不同的内容。
如中国的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解放战争时期一切反对帝国主义、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的阶级、阶层或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在社会主义时期,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而且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3]根据1982年《宪法》修订的内容,人民可理解为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的人。
人民与公民、国民是不同的概念,虽然它们都反映了一定社会关系和人们在国家中的地位,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人民是个政治的概念人民是个政治概念,具有一定的阶级内容和历史内容,是相对敌人而言的,它反映了一定社会的政治关系。
而公民或国民是个法律概念,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它反映一定的法律关系。
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人民指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人,而公民或国民指一国中所有具有该国国籍的人,不以其是否起进步作用为标志。
[2]人民是众多的集合体人民是个集体概念,是众多人的集合体,任何个人都不能称为人民,而公民或国民则可用称于单个人。
[2]因此,弄清“人民”和“公民”的区别具有重要意义。
正因为人民的政治性,就有可能根据政治斗争的需要随时变动它的范围。
我国在“左”的路线占统治地位时期频繁发生的政治运动,常常使人们的“阶级属性”和“政治身份”发生戏剧性的变化,你可能在批判别人,是革命者,是人民队伍中的一分子,就有可能被别人批判,成为人民专政的对象。
如果这种变动被一些人主观任性地运用权力的话,许多人的正当权利就会在“人民利益”的名义下被剥夺,“文化大革命”中这方面的例子举不胜举。
[4]正因为人民代表整体,而公民是个体,所以在公民意识不强的情况下,以人民的名义剥夺公民个人权利的做法就有可能在个体服从整体的价值观下被普遍合理化。
例如,有人到某信访部门反映问题,谈话中谈到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群众利益无小事”,目的在于引起接待领导的重视,使自己的问题得到解决。
但接待的那位领导却说:“你怎么能代表群众
”言外之意是:群众利益无小事,但你是个人,不是群众,你的事就是小事。
一个态度恶劣的服务员对顾客呵斥一声:“为人民服务,就是为你服务吗
”有人以讽刺的口吻把人民比喻成“上帝”,说他“越想越伟大,越找越没有。
”“人民”这个到处使用的字眼,在生活中却很难找到实际的形象。
[4]党的十九大报告对“以人民为中心”这一重要命题的丰富内涵作了深入的阐述: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
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依靠人民创造历史伟业。
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体现了我们党对《共产党宣言》)基本思想一以贯之的根本遵循。
[5]词语困境1958年10月23日,瑞典皇家文学院“鉴于在当代抒情诗和伟大的俄罗斯叙事文学传统领域所取得的重大成就”,授予《日瓦戈医生》的作者帕斯捷尔纳克本年度诺贝尔文学奖,孰料苏联政府却将此视为对社会主义苏联的进攻和污蔑。
他们立即把帕斯捷尔纳克开除出作家协会;并威胁说,如果他要出国领奖就不要再回来了。
为此,作家不得不宣布放弃领奖,并写信给赫鲁晓夫,恳求他不要采取驱逐出境的“极端措施”。
两小时后,文化部长波里卡尔波夫代表赫鲁晓夫,向帕斯捷尔纳克正式作出答复。
他庄严地站了起来,以广场广播员的腔调宣布:同意帕斯捷尔纳克留居祖国。
“不过人民的激愤,我们实在难靠自己的力量来加以制止,”波里卡尔波夫表示。
这时,作家的厌恶已达到极点,他几乎是不假思索地说:“人民
人民
您好像是从自己裤子里掏出来的。
”[6]当今法治过程中,一些很难根治的顽症的病因就在这里,在国家的名义下,在法律的名义下,一些不该发生的事发生了,例如拆迁问题、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问题屡禁演发。
2003年7月,湖南嘉禾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
该县县委宣传部的一份材料显示,项目涉及拆迁居民1100多户,动迁人员达7000余人,拆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团体20余家。
8月7日,嘉禾县委、县政府办联合下发“嘉办字[2003]136号文”,声称“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强行拆除,并要求公职人员负责各自亲属的拆迁工作,如果不能够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拆迁,将被停职、停薪、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
全县100多名公职人员牵涉其中,11人受“株连”被降职或调到边远地区,四对夫妻因为逃避“株连”而突然离婚,三人被逮捕。
中共嘉禾县委、嘉禾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5月12日发的《关于我县县城珠泉商贸城建设的情况汇报》,试为珠泉商贸城城“充分体现了全县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在人民的名义下,个人权利被任意践踏,不签拆迂合同,就是与人民对抗,与政府对抗,与党组织对抗。
而代表人民、政府和党组织的人实际上就是县委和县政府的几个主要领导,不管他们是否真正代表了人民的利益,但他们自认为是人民或政府或是党组织的化身,拆迁户的利益在人民利益、政府利益和党的利益面前,显然微不足道,在这里,人民的主体与官本位奇怪地结合在一起。
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在人民的名义下,必然有一部分人被排除在主体之外,按传统的解释,人民的外延是社会成员的一部分,而不是社会成员的全部。
在中国,人民可能包括99.99%的公民,但毕竟有0.01%的公民不属于主体,那么他们属于什么
只能是客体,是专政的对象。
如果认为有0.01%的公民没有主体身份,是纯粹客体,就不是人,就没有必要像对待人那样对待他们。
这部分人是由什么人组成的
只能是罪犯、敌人,因此虐待罪犯和敌人就在情理之中了。
[7]在这儿,“人民”这个词是被随意使用的。
谁有权力,谁就代表“人民”;谁是权力的中心,谁就是最大的“人民”;而且真正严重的是,像词语这种东西,它不是一个孤立的单元,作为一个系统的有机部件,改了一个,其他的就得跟着改变。
因而,我们看到,在极权主义泛滥的地方,遭到歪曲和篡改的词是成批量的,是呈团状粘连的。
它几乎涉及了在过去的年代里一直被正确使用的一切关于道德和政治方面的词。
如人性、人道主义、正义、真理、自由、平等、民主、解放、下基层、锻炼、表扬、批判、进步、落后、主流、大局、全面、片面、奉献、牺牲、组织、作风、做工作、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封建主义……只要是在过去的经典著作中有明确外延和内涵的词,无一例外都遭到了篡改。
当然,更多的是与“人民”一样,它们的意义变得十分模糊,在何种意义下使用,全看有权使用它的人当时的需要。
有时一个词既可以指事物的正面,又可以指事物的反面,因此有人质疑人民词语的合法性
如何平衡家庭和事业的关系
一.1.画掉1.22.划掉2.33.划掉1.34.划掉2.二.苏格拉底是(柏拉图)的老师,他的杰出成就反映在(哲学)。
他因被污(煽动青年、污辱雅典神)的罪名而被处以死刑。
三.读了《最大的麦穗》和本文后,你对苏格拉底这位著名的哲学家有了哪些认识
苏格拉底临危不惧,视死如归,一生不断探索真理,原为真理献身,不向邪恶势力低头,有节操
关于法治的名句
1、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
——孟子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孟子3、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韩非子 4、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管子5、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
——沈家本 6、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7、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肯8、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
——西塞罗9、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10、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11、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12、人无信不立, 国无法不安。
13、普法是国家安康的基石 守法是为人处事的根本。
14、诚信塑造美丽人生 法治铸就平安中国。
15、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16、好的习惯比好的法律更有价值。
17、任何权力都不得位于法律之上。
18、保护恶就是侵害善。
19、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20、 好人因为爱好美德而憎恨犯罪,坏人因为恐惧刑罚而憎恨犯罪。
21、以身试法者愚 ,以法维权者智。
22、绊人的桩不在高,违法的事不在小。
23、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25、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卢梭26、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27、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丁尼生28、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29、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30、有损害即有赔偿。
31、天平的一边放上自由,另一边放上守法,它才能平衡。
32、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33、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高尔斯华绥34、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35、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者也。
36、法,治国安邦之利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