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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的读后感800字

时间:2017-08-16 05:55

向大佬求《论犯罪与刑罚》1000字的读后感

在十八世纪启蒙运动之前,整个欧洲笼罩在死寂的黑暗之中,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还未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

正如鲁迅先生所说:“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随着启蒙思想不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当时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现在只待有人先扯下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疑,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

谁将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呢

1764 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以巨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头直指当时旧的残酷而又野蛮的刑事制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创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刑事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他在卢梭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的基础上,在本书中深刻的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来源,从而推论出一系列重要的结论。

贝卡里亚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当时的整个欧洲,指引着旧的刑事制度向着文明、理性、人道的改革之路不断前进。

  对大师极其作品,作以下思考:  首先,笔者要思考的问题是,贝卡利亚在他年仅26 岁的时候就完成了这本书,这么年轻的他为何能够写出具有如此深刻思想的巨著呢

从他的传记中我隐约了解到了一些东西。

第一,他所参加的学术社团对他的帮助非常大。

在他参加的学社团体中,他跟他人相互交流相互学习,使他的思想得到了开阔。

而该书也是在他的社团的成员的帮助下完成的。

可以说,缺少这样一个学术环境,贝卡利  亚很难成就如此深刻的思想。

第二,贝卡利亚身处启蒙思想十分活跃的时代,在那个时期贝卡利亚接触的各种启蒙思想对他的思想产生了很深的影响。

在他的书中体现的人权思想,就与当时的思想一脉相承。

第三,刑法并不是贝卡利亚的主攻方向,从他发表的其它文章中,可以看出他的兴趣广泛,我想广泛的兴趣造就了他开阔的思维和对问题的深刻洞悉能力。

  其次是关于他的文字风格。

很多其它的经典之作往往有太多的玄言玄语,让人似懂非懂。

因此,对经典的某种黑色幽默界定就是人人都知道应该读,而又人人都读不懂的著作。

与其他经典著作的晦涩难懂相比,《论犯罪与刑罚》则像是一本文笔十分优美的抒情散文。

道理深入浅出,作者平易近人,与我们每个人在交流,而没有刻意地故做高深,没有把某部分读者拒之门外的想法。

在“关于死  刑”一章,贝卡里亚慷慨激昂地论述到:“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

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鸿沟。

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我尝受他所没尝受过的痛苦。

这是谁定的法律

是富人和权势者。

他们对于穷人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  暴君服务的绳索

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

”而在“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一章,贝氏为了论证罪刑相适应,他这样举例子:“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区分;道德情感就这样遭到破坏。

”而像这样文笔优美、道理简单而深刻的句子在书中比比皆是。

  此外,除了折服于贝卡利亚那犀利的思想和深刻的见解,优美的文笔之外,对他所生活的那个年代产生了不可言喻的向往和迷恋:那真的是一个像马克思所说的“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的时代

我倒不是向往那笼罩在这些巨人头上的成功的光环,而是很羡慕那个时代的年轻人,可以向那么多杰出的大师学习,可以有那么多才气横溢的朋友互相交流、砥砺。

如果你有足够的实力,甚至有机会与大师们一起朝夕相处,深入探讨学问与人生。

  最后,我们从中获得的启示。

我们应该向谁求索智慧呢

我们应当怎样认识我们当下生活着的世界呢

冯亚东先生曾说:“法学家不需要也做不了哲学家们干的事。

我们大体上跟着哲学的感觉走即可。

”虽然后来冯先生所著的《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一书明他已经在做哲学家们做的事,而且我个人认为他做的很好,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学家要想启迪智慧应当谦虚地向哲学家们学习。

法学家这样做,会使自己获得认识世界的智慧,也会给法学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也是法学家成为哲学家的前提。

  贝卡里亚生活在18 世纪,正是启蒙主义时代的晚期。

这里的启蒙主义,指16 世纪末到18 世纪西欧一些进步学者所鼓吹的使个人从中世纪封建专制和教会权威束缚下解放出来,唤起人们对自由、民主、理性觉醒的思想理论。

而贝卡里亚正是受了启蒙思想家的影响才开始文思涌动的。

时光如水,生命如歌,转眼间几个世纪悄然而过。

不由得让人感慨“曾经沧海难为水”、“物是人非事事休”。

  然而,历史的发展并不是像启蒙思想家勾画的那样美好、恬静。

当人类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灾难后,当种族歧视问题日益严重之后,当各种社会问题相继出现之后,人们对启蒙思想家的话语产生了怀疑,对世界则充满了失望甚至是绝望。

西方的后现代哲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孕育产生的。

我们想认识当下的这个世界,不妨就向后现代的哲学家们认真地请教。

后现代哲学否定现代法学的认识  论基础。

他们警告说,西方法律传统中那些固定的说法,如普遍的公平、正义、人权、民主等是虚假的命题。

他们认为:理性个人或者理性本身并不存在;人类历史并不一定是一个不断进步的历史,不存在可以通过知识认识的真理。

在后现代哲学家中,有一颗耀眼的明星——福柯,被德勒兹誉为“当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的重要著作《规训与惩罚》对探索后现代哲学有重要意义。

该书是一部刑罚的近代史,作者用那犀利的目光重新审视现代监狱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给我们带来许多惊人的结论。

如果我们能对后现代哲学做出细致的梳理,并把其引入到刑法学,那么,我们就成了新时代的“贝卡里亚”。

  然而,要把后现代哲学引入刑法学又是极其困难的事情。

启蒙主义思想家们在批判中世纪的思想及其制度后,所做的事情主要是建构,而后现代哲学家们所做的事情则是解构。

当后现代哲学家们把启蒙思想家精心建立的大厦拆掉之后,并没有给我们提供新的住所,弄得人们无家可归。

对此,法律界对后现代法学的观点和主张颇有微词,认为这些“解构大师”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可见,后现代哲学家们并没有像启蒙思想家那样给法学家提供一个现成的理论拿来套用。

这无疑增加了法学家重构法学理论的难度,而且法学家在某些时候可能必须要充当哲学家的角色了。

但正是因为此项工作增添了难度和挑战,才使这项工作更有意义。

  贝卡里亚将培根的一句格言作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卷首引语。

它是:“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该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搞学术研究的人更应该对这句话产生共鸣。

求一篇1000字左右的《刑法与民法的对话》的读后感,谢谢

我眼中的民法与刑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刑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为一一个法科学生,不仅仅,要学好关于这方面的理论知识,更要学会融会贯通,将“死”的法律条款,灵活的运用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虽然两者在地位,上难分伯仲,但是其间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而了解这些所谓的差别,于我们日后的学习具有很重大的意义。

有人说,“民法是不流血的法律,而刑法却是流血的法律”。

虽然这种说法多少有些片面,但也不是全无道理。

我们都知道,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刑法却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望文生义,也可知晓两者之间定是有着许多的不同。

民法具有私法的性质,而刑法却是公法,这是源于两者调整的社会范围不同。

民法主要是解决私人之间的各种民事纠纷相对于刑法而言,其更具有自由性和随意性,相反刑法则具有极其强烈的惩治性。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法调整的范围更加广泛,但是也不能就此忽略掉刑法自身所具有的重要性。

在民法的调整范围内,均适用于民法;民法无明文规定者,参照习惯;习惯难以调整时,按照法理。

但是刑法却与之大相径庭,“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也就是说,民法的调整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这使得它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我们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这时我们就可以借用习惯法、法理等来进行辅助调整。

但是刑法却不行,因为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不允许有任何偏差的,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行法定原则”。

不得不说这是一部相当严苛的法律,但是也正因为它的严苛,才能真真正正的打击犯罪分子,还社会一片平安与和谐。

身处在现代法治社会当中,我们必须知法、明法、守法,做一个真正具有法律素养的优秀公民。

求《论犯罪与刑罚》的读书笔记

价值是刑罚基础中的一个重大基本问题。

刑值观念贯穿于制刑、量刑和行刑之整个刑罚制度运作的始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一个国家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

中外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对刑罚价值问题进行了研究。

我国刑法学界也有一些学者从一定的角度对刑罚价值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

对刑罚价值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协调各种刑罚价值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一种适合我国刑事法治建 设要求的刑罚价值理念,有利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健康发展。

  一、外国刑法中的刑罚价值理论考察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价值观  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理论是在否定封建刑罚制度的基础上产生的,主要是为近代刑罚寻求合理性的根据。

在刑事古典学派中,存在功利主义与报应主义之争。

尽管二者在整体价值取向上一致,但在具体的理论观点上也存在一定的分歧,在刑罚价值观念也是如此。

总体来讲,刑事古典学派在刑罚价值问题的观点大致可以概括为功利主义与报应主义两种类型。

  1.功利主义的刑罚价值观  功利主义的刑罚价值观认为,刑罚的价值在于其满足国家追求一定功利效果的积极意义,这种功利效果就是犯罪预防。

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贝卡里亚、边沁是功利主义刑罚价值理论的代表人物。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Grotius)认为,运用刑罚时要注意对罪犯、受害者和普通人的效用问题。

他认为,惩罚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恢复原状而是为了作用于将来,明确提出,惩罚的第一目的是改造。

他指出:“惩罚的目的就是使一个罪犯变成一个好人。

”(注: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58页。

)此外,为了预防犯罪,消除重新犯罪的条件,格老秀斯主张执行刑罚应当采取公开的方式,通过对犯罪人以及一般人公开执行的威吓手段,来达到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目的。

(注:转引自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8页。

) 可见,格老秀斯认为刑罚的价值就在于其满足国家预防犯罪(包括特别预防和一般预防) 需要的积极属性。

  英国学者霍布斯(Hobbes)对刑罚进行了定义:“刑罚就是国家的统治者,根据人们对法律的禁与令的为与不为,因而违犯国法的人,所施加的痛苦,使他人知犯国法必受惩戒而守法。

”(注:[英]霍布斯著:《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99—200页。

)可见,霍布斯强调刑罚预防犯罪的功利性价值,即认为刑罚的价值是“畏之以威”,使犯罪行为人和他人知道犯罪要受到惩罚,从而能守法。

  英国学者洛克(Locke)强调刑罚的警戒作用和教育改造罪犯或不轨者的作用,主张为了达到预防犯罪之功利性目的,认为国家只有在必要限度内才能正当地行使刑罚权。

洛克指出:“处罚每一种犯罪的程度和轻重,以是否足以使罪犯觉得不值得犯罪,使他知道悔悟,并且警戒别人不犯同样的罪行而定。

”(注:[英]洛克著:《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等译,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105页。

)可见,洛克不仅指出了刑罚预防犯罪的功利性价值,而且进一步提出了以罪刑相称原则作为实现刑罚价值的具体指导标准。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Beccaria)也强调刑罚预防犯罪之功利性价值。

他指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

”(注:[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 注:[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可见,贝卡里亚在刑罚价值问题上持双重预防价值说。

在刑罚的双重预防目的中,贝卡里亚更强调一般预防的价值。

贝卡里亚还在《论犯罪与刑罚》的最后一段文字中,对如何更好地实现刑罚预防犯罪之功利性价值进行了论述:“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 注:[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9页。

)具体来说,贝卡里亚认为刑罚的法定性、刑事立法的公开性、刑罚的及时性、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及刑罚与犯罪相适应是实现刑罚功利性价值的条件。

  英国法学家边沁(Bentham)是功利主义刑罚价值观的代表人物。

其认为刑罚的价值在于预防犯罪之功利作用。

他指出:刑罚方法(惩罚)同样是有用的,尽管犯罪已被制止,被害人也得到补偿,但仍然需要防止出于同一罪犯或者其他罪犯的类似犯罪。

有两种途径达到这一目的,一种是制止犯罪意图,另一种是消除行为能力。

消除其再犯意图称作改造;消除其行为能力称作剥夺能力。

无论是根据其犯罪意图进行改造还是根据其性质剥夺行为能力,施行的这种方法令人生畏地被称作惩罚。

惩罚的首要目的是防止发生类似的犯罪。

过去发生的毕竟只有一个行为,而未来则不可限量。

已经实施的犯罪仅涉及某一个人,类似的犯罪将可能影响整个社会。

在许多案件中,虽然不可能矫正已经实施的 罪恶,但有可能消除其再犯的意图。

(注:参见[英]吉米·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李贵方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27页。

)  2.报应主义的刑罚价值观  报应主义的刑罚价值观认为,刑罚的价值在于其能满足社会主体实现正义需要的积极意义,这种实现正义的需要就是“恶有恶报”。

康德、黑格尔是报应主义刑罚价值理论的代表人物。

  德国思想家康德(Kant)主张报应刑论。

康德认为,人在任何时候都只应当作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

基于此,他认为刑罚只能是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进行报复的方法,此外不能有任何其他的目的要求。

具体而言,对犯罪者进行惩罚只能是因为他的自由意志行为给他人的自由或社会利益造成了侵害,这种侵害违背了正义要求,对他进行惩罚也就是恢复被损害的正义,此外别无其他重要的目的。

在刑罚尺度问题上,康德持等量报应论。

康德认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在犯罪的惩罚上理应受到同样的公平的对待,也只有这样才能使刑罚的惩罚体现正义的要求。

这种公平就意味着罪与刑的同等,即根据犯罪的危害程度决定应处的刑罚。

康德非常强调根据刑罚与犯罪对等,即根据犯罪情况决定惩罚的方式和强度,他指出:“任何一个人对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作他对自己作恶。

因此,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你诽谤别人,你就是诽谤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

这就是报复的权利。

”(注: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25页。

)康德认为等量报应应当成为支配法庭裁判的唯一原则,只有根据这一尺度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保证对犯罪作出符合纯粹的严格的公正的判决。

由于康德对刑罚(报复)与犯罪(侵害)的平等的理解着重于两者在侵害方式特别是危害结果上的对等,因而其报复刑理论的特点是强调刑罚报复与犯罪侵害的“等量”,故称之为“等量报复论”。

  德国学者黑格尔(Hegel)认为,刑罚是一种正义的惩罚。

这种正义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惩罚体现的是犯罪者本人的法,即他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不法的性质,必然会遭到法律的否定,他仍然执意实施这样的行为,这就表明他的自由意志是在寻求这样的惩罚,惩罚体现了对犯罪者自由意志的尊重。

二是因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的侵害,因而是不法的、无价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读后感300字

如果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那么刑法就是法律的底线;如果说其他法律还有告诉才处理或者不告诉才处理的余地,那么除了虐待罪以外,刑法几乎完全没有这样的余地,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告诉,司法机关一样有权力处理。

刑法就是这样的法律,定罪尤其需要谨慎,量刑尤其需要慎重,执行尤其需要严格的法律。

它以对犯罪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利进行痛苦性的剥夺为手段,它以一副冰冷决绝的面容而出现,它以对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严厉惩处为方法,它以恶魔的身姿来把天使的愿望实现

这就是刑法,自始至终铭刻着“底线”两个字的刑法。

刑法是宽容的,罪行法定原则明确指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不得适用刑罚。

能放且放,得放且放的刑法,在自己残忍甚至是血淋淋的手段面前,退缩着,忍让着,因为它太知道一旦触及自己这道高压线,随之而来的决不是当事人侥幸逃脱的意外结局,而只能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被绳之以法的因果报应。

这一天对犯罪人来说总是来得太早,对被害人来说总是来得太迟,对刑法来说总是迟早要来

刑法是严厉的,我国刑法追诉时效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也就是说要么是自己主动丧失犯罪之前的一切快乐生活,藏匿起足够法定刑的时间自我惩罚,要么是自己被动丧失犯罪之前的一切快乐生活,被司法机关执行惩罚,二者本质上没有区别。

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喜欢刑法,因为它下达底线的宽容;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赞赏刑法,因为它义无返顾的决绝;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敬佩刑法,因为它为捍卫苍生之太平不惜忤逆心愿舍身举屠刀;在这一点上,和我们的军人多么相象啊,离家正是为了保家,武力捍卫正是为了守和平。

急求一篇对刑法学的读后感

开宗明义的《刑法学》,字字句句有指向;言简意赅的《刑法学》,慎重斟酌无商量

  如果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那么刑法就是法律的底线;如果说其他法律还有告诉才处理或者不告诉才处理的余地,那么除了虐待罪以外,刑法几乎完全没有这样的余地,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告诉,司法机关一样有权力处理。

  刑法就是这样的法律,定罪尤其需要谨慎,量刑尤其需要慎重,执行尤其需要严格的法律。

它以对犯罪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利进行痛苦性的剥夺为手段,它以一副冰冷决绝的面容而出现,它以对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严厉惩处为方法,它以恶魔的身姿来把天使的愿望实现

这就是刑法,自始至终铭刻着“底线”两个字的刑法。

  刑法是宽容的,罪行法定原则明确指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不得适用刑罚。

能放且放,得放且放的刑法,在自己残忍甚至是血淋淋的手段面前,退缩着,忍让着,因为它太知道一旦触及自己这道高压线,随之而来的决不是当事人侥幸逃脱的意外结局,而只能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被绳之以法的因果报应。

这一天对犯罪人来说总是来得太早,对被害人来说总是来得太迟,对刑法来说总是迟早要来

刑法是严厉的,我国刑法追诉时效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也就是说要么是自己主动丧失犯罪之前的一切快乐生活,藏匿起足够法定刑的时间自我惩罚,要么是自己被动丧失犯罪之前的一切快乐生活,被司法机关执行惩罚,二者本质上没有区别。

  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喜欢刑法,因为它下达底线的宽容;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赞赏刑法,因为它义无返顾的决绝;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敬佩刑法,因为它为捍卫苍生之太平不惜忤逆心愿舍身举屠刀;在这一点上,和我们的军人多么相象啊,离家正是为了保家,武力捍卫正是为了守和平。

  或是:  问: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答:预防犯罪  。

  而我比较赞同西方的刑罚目的论,即“报应刑论”。

  其一,刑罚惩罚的应该是犯罪,而从预防论来看我国刑罚的对象却是没有犯罪的人,以此达到威慑、预防犯罪的目的。

惩罚的是未然之罪,是在无罪施行,明显与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相违背。

这不是扯吗...............  其二,预防论实质是以在以罪犯为工具,通过刑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罪犯是有理性的人格主体,这不是明显违背了人权吗

.....很扯

  其三,从司法实践来看。

所谓的以预防为目的而适用刑罚,在我国经多年的司法实践检验也不过如此,特别是为了实现一般的预防而进行的一次又一次的“严打”,并没有有效地遏制居高不下的犯罪和大案要案。

..... 十分扯  因此,呼唤刑罚“报应刑论”的回归,到达刑罚的正义。

  不要总是拿社会主义刑法怎样怎样之说在那装ABCDEFG

急求贝卡利亚《犯罪与刑法》读后感一篇 法学专业的 不要网上复制粘贴的

不要复制粘贴的就自己写。

别人写好了给你你还不是复制粘贴

老师让写一篇关于法律的读后感

“法制”一个人人都熟悉的字眼。

我经常会通过电视、报纸、大人们的谈话,知道很多的有关法制的资料,这些资料使我受到了极为深刻的法制教育.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小时偷油,大时偷牛。

”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

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

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青少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便是证明.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时期,可塑性很强。

作为学生要想让犯罪远离我们,首先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到学习上,处处以优秀的人为榜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要“慎言行,谨交友”,要听进家长、老师和同学的教诲,从小养成好的行习惯,不贪图享乐,不看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不去网吧那些容易让人沉沦的游乐场所去;要和品质好的同学在一起,相互告诫,相互激励,取长补短,择善而从,见恶而避。

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

总之,作为一个小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将很多,很多。

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

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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