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干部违纪典型案例摘录通报的读后感
读了文章、书籍,把的体会、感想写下来,就是感.写读后感,“读”是基础,懂文章想告诉我们什么感”是重点,要着重写出自己的感受,不宜过多的重复作品内容.为了更好的表达自己的感受,也可以适当引用相关的资料.以下是写读后感的基本思路:1.简述原文有关内容.这部分一定要突出一个“简”,决不能大段大段地叙述所读书、文的内容,只要简述与感想有直接关系的部分即可.2.亮明基本观点.选择感受最深的一点,用一个简洁的句子明确表述出来.这个观点句在文中的位置很灵活,可以在篇首,也可以在篇末或篇中.3.围绕基本观点摆事实讲道理.这个过程应注意的是,所摆事实、所讲道理都必须紧紧围绕基本观点,为基本观点服务.4.围绕基本观点联系实际.这“实际”可以是个人的思想、言行、经历,也可以是某种社会现象.联系实际时也应当注意紧紧围绕基本观点,不能盲目联系、前后脱节.
纪委可以办理非党员干部的案件吗
原则上不可以,但是凡事都有例外
所谓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我党内部设立的机关,其主要职责是查处和监督党员的纪律作风问题
但是如果非党员的案件和党员的案件有交叉、重叠,纪委可以对其一并查处,其主要目的是查处涉及党员的纪律问题的
对于非党员的案件,通常都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当然,有些时候也可以一并处理
我国国情如此,凡事都不能一概的套用法律规定的
懂否
如何向纪委举报党员干部违纪违法
思想政作是我的优良传统治优势,我们党历来十分注重思想政治工如何正确处理纪检监察部门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关系,是当前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基础。
那么,纪检监察干部如何才能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呢?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前提。
思想政治工作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责,从工作职责来讲,煤销企业的纪检监察部门担负着查处违法违规案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的任务,其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职责部门。
由于纪检监察部门处于监督教育地位,干部员工的许多思想认识问题,往往是在教育与监督过程中产生的,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关注员工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才能调动干部员工的积极性,为企业的稳定发展提供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二、纪检监察部门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性。
当前煤销企业经历几十年的发展,正处在新一轮调整转型时期,改革发展是其主旋律。
而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党的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伴随企业的发展,正在发挥着日趋重要的作用,成为企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尤其是在当前的形势下,随着煤销企业经营形势、外部环境、干部队伍、内外部风险因素的不断变化,企业管控水平的不断递进,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与时俱进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如何做好煤销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确保纪检监察工作有效融入企业经营管理,真正成为企业稳健发展的可靠保障,是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重视及认真思考的重要问题。
三、新时期纪检监察干部如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一)履行宣传教育职能,强化导向作用。
煤销企业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尤其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单位和个人总认为,搞业务需要一些特殊手段,不正之风、不正当手段时有发生。
这就要求纪检监察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和理想信念教育,弘扬爱岗警业精神,引导干部员工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不断引导党员干部遵纪守法、廉洁从业、自觉抵御消极腐败现象和拒腐防变。
(二)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注重防治作用。
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常规性工作,也是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
煤销企业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对党风廉政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重点部位和关键岗位进行风险监管和专项效能监察等活动,及时发现企业经营过程和被监察对象工作中存在的风险苗头,及时给予提醒、督促整改、防微杜渐,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保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发现违规违纪线索,及时进行核查。
(三)履行查案件职能,突出警示作用。
对群众来信、来访、投诉举报的重要案件线索,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坚持有案必查、有查必果。
在案件核查期间,为了弄清楚事实真相,既要教育案件当事人和知情人消除顾虑,畅所欲言,又要教育被调查对象端正思想、放下包袱,实事求是地讲清问题。
对调查核实的案件,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同时教育犯错误的党员干部要正确认识错误、深刻吸取教训,改正错误,轻装前进。
这些都是最直接、最具体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加强能力建设,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能力是干事之本,没有能力,心比天高,眼高手低,将一事无成。
作为一名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终身学习和学以致用的理念,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
通过学习、实践和创新,努力掌握做好纪检监察工作必备的各方面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当前煤销企业的改革发展已经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各种不确定因素和挑战也在不断增加,纪检监察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也将随时面临新的挑战。
因此,煤销企业必须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内练素质,外塑形象,为全面正确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提供有力的纪律保障。
(作者叶晓玲单位: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晋中有限公司)
严重违纪被调查中涉及的有关人员怎么调查
可以这么说,没问题的话组织不会随便调查一个干部的。
都是在已经基本掌握了证据的前提下才会带走调查的。
毕竟涉及到干部队伍的用人上还是很慎重严肃的。
在检察院调查时纪检委可以对党员处理。
长期以来,我国对腐败犯罪中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刑事案件,采用的成熟套路是先由同级纪委双规、调查取证、然后经过党内定性再“建议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将案件交由检察院侦查起诉的固定模式。
一、纪检部门对违纪的党员进行调查后,只有在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时,才会把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如果只是一般的违纪,纪委直接就作处理了。
或自己直接处理,或建议相关部门作出处理。
三、认定属于严重违纪的,在移送前,纪委一般要把调查结果与其本人见面,听其申诉,或马上作出处理决定。
或等司法机关把整个案件办结以后再作处理。
特别是严重违纪的,作为一个刑事案件,纪检部门一般在移送前,会作出初步的党纪处理。
正常情况下,社会舆论不是很关注的,一般是等到整个案件审查完毕后,再作最终的处理。
拓展资料:《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 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 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 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 违纪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 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 (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 (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 (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 (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 (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 (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
需要个别调查补充证据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审理部门调查补证。
第七条 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 (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检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
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行政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处理意见或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与本人见面材料、本人意见和有关组织的说明; (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八条 案件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接到下级纪委呈报的案件或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给予受理。
第三章 违纪案件的审理 第九条 各级纪委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及时指定承办人办理。
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一般应由两人办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第十条 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十一条 承办人对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犯错误党员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
犯错误党员对处分决定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
第十二条 承办人根据《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政策、党纪处分规定、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判断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关人员责任不明时,应主动听取报案单位的意见,确需补报材料时,应请报案单位补报材料。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
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
没有书写能力的,应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本人签字。
与犯错误党员谈话,应作好谈话记录。
第十五条 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的,必要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
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单位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案件审理部门室务会议审议。
审议时,承办人根据起草的审理报告,如实清楚地汇报。
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讨论,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八条 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审理部门负责同志审核后,连同报案单位呈报的有关材料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
由本级纪委参与检查或过问的案件在报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前,还要征求有关检查部门的意见,需要本级纪委直接决定的案件,经审理部门集体审议后代常委草拟处分决定,连同审理报告一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定,如果检查部门有不同意见,应同时上报。
第十九条 常委会决定后,对由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审理部门即办理批复手续,其中需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纪委备案的,同时办理备案手续;对需要由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在接到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复后,及时通知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宣布执行。
第二十条 凡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示、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或免予处分的结论的意见抄送组织部门;如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抄送有关人事部门;如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抄送有关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办理批复和备案手续后结案。
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给予党员的纪律处分,从处分决定批准之日起生效。
处分决定和批复给受处分的党员一份。
第四章 复查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党员的申诉,一般情况下,由原来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原办案单位如已撤销,由申诉人现在单位复查复议。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级党委、纪委交办复查或复议的案件,下级纪委应及时办理,并报告处理结果。
如果决定撤销或改变原处分决定或结论,应作出书面决定,并报请原来批准给予处分的党组织审批。
“文化大革命”前经中央或中央监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经过复查或复议需要改变原结论和处分的,报中央纪委审批,由中央纪委报中央备案;原经中央局批准处理的案件,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纪委审批,报中央纪委备案。
各地区、各部门处理的,按各地区、各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报送复查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复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三)复查处理决定及有关党组织的意见; (四)受处分党员对复查处理决定的意见和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原处分决定、错误事实材料、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审理复查案件除按审理违纪案件的要求进行外,还应注意审阅原处理案卷材料。
对照原处分决定和证据,审核改变处理的依据是否充分。
如果原证据和复查时取得的证据有矛盾,应认真鉴别。
第二十七条 对案件的复查复议决定,经原批准处分的机关批准后,申诉人对复查复议结论仍不服的,原批准处分的机关应将本人申诉和复查复议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委审查决定。
一经上级党委、纪委审查决定后,申诉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的,一般不再受理。
第五章 备案案件的审理 第二十八条 呈报上级纪委备案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备案的报告;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五)批准机关的批复。
第二十九条 承办人和审理部门审理备案案件,按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十六、十七条的要求进行审理。
第三十条 对下级纪委报来的备案案件,审理部门如同意下级党委、纪委的意见,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归档。
如对下级党委、纪委对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审理部门将审理报告连同备案材料一并提请本级常委会讨论。
常委会如作出改变下级纪委对案件处理的决定,审理部门应将常委会的决定通知下级纪委,请他们重新研究处理。
如果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办理。
第六章 执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党委对同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纪委重新审查。
第三十二条 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纪委,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批准的案件,有权调卷审查,对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直接作出改变,也可以责成下级党委或纪委重新审查。
但是,如果上级纪委所要改变的下级纪委的决定是经过它的同级党委批准的,这种改变应尽量经过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这一级党委自行改变;如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应将双方的意见同时报上级党委决定。
第三十三条 上级党委或纪委对违纪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贯彻执行。
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党委或纪委提出,但是,当上级党委或纪委没有改变原处理决定时,不得停止执行,对拒不执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如果对同级党委处理的案件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委予以复查。
上一级纪委应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或纪委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中,如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内容,有关部门的党组织应保证其得以贯彻,并将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定的党委或纪委。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