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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格言

时间:2013-09-08 16:10

检察院 格言

检察院格言检察院格言1、无私奉献做党的忠诚卫士,廉洁自律当群众的贴心人。

2、廉洁善长久,贪欲罪加身。

3、监督是良医,从政人不可讳疾忌医;批评为良药,决策者当听逆耳忠言。

4、为政重在廉做人重在诚说话重在信办事重在实。

5、讲学习不作庸官,讲政治不做昏官,讲正气不做贪官,讲务实不做浮官,讲创新不做懒官。

6、常修为政之德,常听百姓之声。

7、廉洁自守能提升生命价值,放纵私欲是自毁锦绣人生。

8、为检清正廉洁,应看名利淡如水;执法公正严明,当视人民为父母。

9、一身正气办事,两袖清风做人。

10、廉洁方能聚人,律己方能服人,身正方能带人,无私方能感人。

11、为官当自律,甘心清贫,不触“高压线”;做人须正己,诚信守法,勿打“擦边球”。

12、清风扶正气,廉字值千金。

13、群众来找我,实际上是来找党和政府。

14、为官一任不清廉,辱没人格万人嫌。

15、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动法院工作上新台阶。

16、群众信任我,实质上是信赖党和政府。

17、劲松立险处,正气显人格。

18、世上万物皆有度,无度则乱;天下百姓都盼廉,廉则利民。

19、清廉是进步的阶梯,腐败是灭亡的快车。

20、位不在高,廉洁则名;权不在重,为民则通。

21、讲事实,讲法律,文明接待,视民如己;拒权钱,拒诱惑,公正立案,清明似水。

22、鱼为诱饵吞钩,人因贪婪囹圄。

23、用权好比双刃剑,为人民则福,图私利则祸;立身当如自洁莲,出淤泥不染,濯清涟不妖。

24、勤廉为民,心廉自安,持廉守正。

25、劝君为官一身清,留得身后政声明。

26、人人廉政,腐败必亡;人人自律,党风自强。

27、冰炭不能同器,水火不能相容,廉腐不能共存。

28、群众检察心连心共建平安好社区。

29、不贪不沾,一生平安。

30、慎交友,勤务政,笃诚信,去虚妄。

31、廉不慕贵,勤不攀利,松柏气节,云海胸怀。

32、酒色财气四堵墙,魑魅魍魉里边藏;清贫廉洁真自在,奉公守法乐逍遥。

33、秉公执法威自显,善听民言检更廉。

34、司法关注民生,审判服务百姓。

35、大幅提高服务效能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法治观念积极构建和谐关系。

36、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司法。

37、民心似海,应珍惜点滴之水;权重如山,勿滥用半捧之土。

38、清水肥水,拿薪水都要廉洁从政;大官小官,凡做官就应清白为民。

39、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40、莲因洁而尊,人因莲而正。

41、执政守住清贫,为官以勤为先。

42、给花园扎上栅栏,可以防侵扰;给良心扎上栅栏,可以拒腐蚀。

43、讲勤公忠廉,养浩然正气。

44、珍爱现在,拒腐防变。

45、群众参与、反腐倡廉、服务和谐。

46、别做晚上睡不着觉的事情,那样会伤神折寿,得不偿失。

47、律己廉为首,立世德在先。

48、立志言为本,修身行为先。

49、做人诚信为本,从检勤廉为先。

50、守受一时之寂寞,毋取万古之凄凉。

51、依法办案,攀得起公平正义;执法为民,守得住清贫寂寞。

52、廉则年如一日,好过;贪则日似一年,难熬。

53、不为权势之压摧眉折腰,不为非分之念流于污浊,不为庸俗之情有悖原则,不为得失之果丧失追求。

54、勤政从一言一行做起,廉政从一分一厘拒之。

55、以廉为矛,可破人情网,以正为盾,可过金钱关。

56、宁可清贫自乐,不可浊富多忧。

57、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58、两袖清风,不沾肥田三分露;一身正气,更喜悬崖百丈冰。

59、用真诚赢得信任,以党性凝聚人心。

60、知愧柞,恤民思清廉。

61、养廉贵在自律,立德贵在践行,执法贵在从严,为民贵在忠诚。

62、廉乃做官之本,律为作人之道。

63、为人要勤奋,为民要服务;为党要奉献,为官要廉政。

64、廉洁从政两袖清风昭后世,贪图钱财一朝失足愧对今生。

65、管住口是前提,管住手是关键,管住心是根本。

66、如果你失去了金钱,则失之甚少;如果你失去了自由,就失去了一切。

67、从检当立公仆志,执法应怀爱民心。

68、贪不遏,必害人害己;欲不止,必迷心毁身。

69、蚁穴失察必崩大堤,小贿不拒定成巨贪。

70、慎初以防吃喝,慎独远离玩乐,慎交以保身正,慎微永保清廉。

71、手莫长,心莫贪,尽职尽责做好官。

72、一身正气、光明磊落,风吹浪打何所惧;两袖清风,廉洁无私,半夜敲门心不惊。

73、无偏袒,无私心,只认一个公理;不欺下,不媚上,唯凭一片丹心。

74、履行职责公平正义,淡泊名利清正廉洁。

75、廉者靠勤劳智慧倡树丰碑,贪者用金钱权力自掘坟墓。

76、法眼明察秋毫,莫贪点滴分文;利剑断是非,勿存半点侥幸。

77、做人要堂堂正正,从政要清清白白,工作要勤勤恳恳。

78、廉政事业重如山,个人名利淡如水。

79、规范执法行为,优化工作流程;历实法治基础强化法治管理。

80、立检以公为本,倡廉以慎为要。

81、政治素质是根本当好公仆勤为民一身正气常律己两袖清风不染尘。

82、毛毛细雨湿衣裳,点点私心毁名节。

83、清风凉自林谷出,句子大全廉洁源从自律来。

84、廉洁奉公,家事国事皆为心头之事;贪污受贿,风声雨声尽是警笛之声。

85、守忠诚,素心傲骨,一生清廉亦得百世流芳;忘原则,贪权逐利,飞蛾扑火徒留千古骂名。

86、欲壑难平,谨记知足常乐;奢侈无度,务必艰苦奋斗。

87、戒贪,贪则无品;戒骄,骄则无知;戒情,情则无进。

88、人生最大的财富不是腰缠万贯,也不是拥有国姿天香,而是拥有一个身心健康的体魄。

89、公正执法,持之以恒;履行监督,一丝不苟。

90、廉者,思无邪勤者,事有成。

91、发扬艰苦朴素作风,弘扬务实求真精神。

92、志存高远,功业全凭实干。

心守清廉,名誉尤重小节。

93、一句“您好”,一句“请坐”,是我与群众零距离沟通的开始。

94、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95、慎始勿被蝇头小利所惑,慎终,勿让正气名节不保。

96、守得住清贫胜似福,耐得住寂寞持亮节,抗得住诱惑保平安。

97、事权财权人权,贪权是腐败之源;公开公正公平,公心乃廉政之基。

检察监督的内容包括哪些

检察机关法定位的法律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题。

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

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

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

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

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

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

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

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

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

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

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

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

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

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

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2.5天办理1件。

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

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

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

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

监督申请书(请申诉人按照本格式标准用A4纸打印或书写)申请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一审原告):××,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登记地址××市××区××路××号,电话号码××)代理人(如有代理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对方当事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二审上诉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登记地址××市××区××路××号,电话号码××)申请监督事项(一中院、基层法院):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终(或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或者××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执字第××号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高院):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或者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异议;或者提起诉讼),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裁判或决定)案件事实:

民诉中检察监督的原则是什么

一、公权监督公权民事检察实为对民事审判权的监督,是公权(检察权)对公权(审判权)的监督。

  二、依职权监督 。

一是不得超越职权。

检察权作为公权力,法无明确授权即为禁止。

就民事检察制度而言,检察机关只能对民事审判(诉讼)活动实行监督,不得对其他活动,例如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实行监督,否则就是违法。

二是不得懈怠推诿。

  三、事后监督 。

所谓事后监督,是指违法之“事”已经发生,包括违法行为已经结束,也包括违法行为正在进行,前者如生效的判决、裁定违法,后者如审判过程中的程序违法。

所有的监督都是事后的,检察机关只能对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只有在行为发生后才可能要求追究责任或纠正错误。

  四、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 。

针对表现在个案中的民事审判违法行为,需要个案监督。

针对表现在多个案件中带有普遍性的同类民事审判违法行为,例如同类案件的判决方式相反,多起案件中表现出来的同类错误,就需要进行类案监督。

  五、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相结合 。

对人的监督是指对法院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对事的监督是指对法院的审判(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包括监督法院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遵守程序上是否合法,其裁判的作出是否适用客观性标准等。

  见于《检察日报》《民事检察监督应遵循五个原则》

民事检察监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民事检察的范围,从现行法律的规定看仅是“生效的判决和部分裁定”;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考察包括任何公权力机关对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从法理上评析: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必须规范在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

行使代表公共利益的国家公权力机关不正确实施国家民事法律,构成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事实原因。

民事检察权力运用是否正确依存于民事审判权力。

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在对象上,是代表公共利益的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在内容上,应当围绕民事法律在公权力机关的实施;在阶段上,包括诉前、诉中和诉后的任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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