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法院旁听感想
审判长:(敲锥)下面继续开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李三的供词、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出庭的证人当庭作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员当庭出示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驾车撞人后为逃避罪责,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应予惩处,河源市指控被告人李三犯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三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比照给予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三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万元(敲锥),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向你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李三带出法庭(敲锥)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近年来,就如何加强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各地都在不断地进行探索,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作为新时期人大监督的一种新的尝试,在各地的实践中已初步展现出其灵活、有效的特点。
从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的产生、实践和发挥的作用来看,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已成为权力机关发挥监督职能、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的一种有益探索。
此项制度的出台对拓宽代表履职渠道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将结合基层法院开展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状况,提出一些规范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建议,以期使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一、当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缺乏统一的规范,存在的问题也较多:一是监督内容有弹性制度成摆设。
由于对审判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进行监督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各地法院对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规定不一司法实践中对应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案件种类、应邀请哪些代表等问题规定的比较原则对代表的意见如何处理也操作不—。
同时对法院应当邀请却没有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庭审旁听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硬性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上呈现不均衡的状况,甚至出现个别法院一年里也没有出现一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情况。
二是法律业务不过硬监督效果差。
人大代表产生于各行各业其中的很多人未必熟悉各项法律。
因此对具体案件审判的理解旁听的人大代表很可能出现偏差。
实际工作中就经常碰到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有法官在审判中做小动作徇私人大代表未必能察觉而一些本来公正的审判人大代表很可能误认为审判不公。
三是监督程序不规范,作用不理想。
由于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具体程序不规范、不统一,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渠道不够畅通,法院的落实情况也不能及时报告人大,人大旁听庭审往往流于形式,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
二、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由于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就是审判,旁听庭审有助于人大代表深入了解法院的工作,通过结合案件的审判才能更有针对性发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民法院的工作。
同时,如果尺度把握不好的话,就可能具有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干涉之嫌。
鉴于此,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而言:1、集体行使职权为主的原则。
即以集体行使职权为主,个人行使职权为例外。
以人大代表身份旁听庭审,会对主审法官有一定的压力和影响,人大代表也是有着个人利益诉求的社会人,很难保证代表不会利用这种身份不影响案件审判。
而集体行使职权有助于将上述影响因素减少到最少。
2、不代行审判权、不直接处理案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审理时,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一种法律监督,不对实体问题的裁量发表意见。
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人大代表对旁听的案件提出意见,其内容只局限于在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提出建议,而不能作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3、不干预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原则。
根据独立审判原则,法官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并不是必须要考虑。
事实上,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庭审活动,并非直接插手案件审理,而是依照法律调查和了解案件,一旦发现法院对案件审理不公正时,人大代表可向常委会建议依法启动个案监督程序。
三、对规范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建议。
目前,各地法院开展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还没有统一的规范。
代表旁听,是以人大代表的身份监督审判活动,要使代表旁听庭审真正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显然是不行的。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是明确旁听案件的范围。
旁听案件应是本地区重大、有影响的公开审理的案件。
要改变过去法院选定案件后再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的做法,加强与人大的联络,主动将近期拟开庭案件的基本情况报送人大。
法院应及时报送开庭排期表,在表中列明案号、案由、主审人、公诉案件的公诉人、案件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开庭时间、地点,以及是否公开审理等情况,以便法院与人大共同商定选择听庭案件,有针对性地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新类型案件。
二是规定旁听案件的形式。
应采取集体旁听和个人持代表证旁听相结合的方式。
人大代表可以由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室和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旁听或持旁听证自行旁听。
一方面,要改变以往零星邀请代表的做法,采取集中邀请人大常委会主任及代表旁听庭审,案件庭审结束后,组织人大代表进行座谈,主动向人大代表汇报法院工作,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人大代表视察,评价法院工作,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将人大监督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法院对持代表证自行旁听的人大代表的姓名、旁听时间、案件进行登记统一整理后年终报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三是细化旁听案件的内容。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要关注四个方面内容:关注庭审的程序是否合法。
无论是旁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要关注其诉讼的程序,关注庭审的活动是否是按照诉讼法程序进行的,存在不存在违反诉讼法程序的情况。
关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
也就是说,在庭审的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切实的维护。
在庭审中,主审法官是否充分地给予了当事人说话的机会。
关注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
法院的庭审活动是最能反映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的载体,庭审活动是否规范有序,该审的问题是否都审到,该问的问题是否都问出,审理的技巧如何等都取决于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因此,法官的能力和水平也是人大代表所要关注的问题。
关注审判的结果。
审判的结果能够反映出审判人员是否正确地运用了法律,是否存在违法或者不当。
同时,要改变过去代表“纯听庭”的模式,设计出庭审考评表,请人大代表从法官的仪容仪表、法言法语、程序合法性、实体公正度、驾驭庭审的能力等方面对庭审活动进行量化考评和整体点评,并与法院内部庭审考评相结合,提高法官的庭审水平。
四是规范代表意见、建议收集、反馈程序。
通过组织代表们谈体会、提建议使法院工作接受监督有力及人大指导有针对性。
庭审完毕后,可由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收集、整理代表对庭审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对庭审活动意见和建议也可于旁听后7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反映由人大统一反馈给法院。
法院应在人大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人大报告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情况。
庭审旁听报告怎么写
参考一下下列范文:中级人民法院庭审旁听报告2005年 11月3日 法学院部分04,05级学生旁听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淦弟伙同他人入室抢劫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的审判。
案情简介(公诉方)1999年9月8日 被告人林淦弟(福建罗源籍)与其姨丈林其龙(已接受判刑目前服刑)的指示下伙同两名江西籍青年到上海其以陈文忠名义租住的房屋内抢劫,并将房东的母亲捆绑,用毛巾和胶带封住被害人的嘴致被害人窒息死亡。
三人偷走房东家内两张存折及一些现金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将存折交与林其龙后两人一起将存折中的存款取出,分赃后被告人潜逃至2005年7月于上海被捉拿归案并移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审判程序审判长及审判员以及公诉人,被告辩护律师,法庭书记员就座后,法警将被告林淦弟带上被告席。
全体听审人员保持肃静。
一 首先审判长就被告人林淦弟的身份进行确认,并就被告人何时收到起诉书的问题询问了被告人,得到确切地回答后,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
二 审判长对案件进行了简要说明,并介绍了参加审判的审判员,公诉人以及辩护人。
随后,审判长向被告人申明其在庭审时所具有的权利及若被告人认为庭审人员可能影响法庭审判的公正性,可以申请庭审人员进行回避,且可以在审判过程中调取新证据或传唤新的证人。
经过审判长的允许后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
三 公诉人提问阶段。
公诉人就案件调查文件中的内容对被告人林淦弟提问。
在此过程中被告需对公诉人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并陈述事实。
其中被告人林淦弟对公诉人就文件所陈述的作案过程拒不承认,并提出了新的供词。
提出自己并不知情,且没有收到任何不法财物。
随后审判进入辩护律师提问被告人阶段。
四 辩护律师对被告之前对案件的新说法进行了一些询问。
五 公诉人补充发问,就被告人新的供词中的疑点提出异议。
其中,审判员也对被告人的陈述提出了疑问。
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对提问的回答有前后矛盾的地方。
六 审判长宣布进入控辩双方举证环节。
1.公诉人宣读福州市人名检察院对被告人调查所得结果的相关文件并提供了主犯林其龙及其他涉案人员的证词,并在宣读完毕以后指出被告人林淦弟认罪态度恶劣,在定罪量刑时应考虑对其量刑的程度。
2.辩护人为被告在案件中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重申即被告人林淦弟身份应为从犯,且在案发当时认识能力较差故要求审判人员考虑其定刑。
3.被告人林淦弟进行自我辩护,并指出主犯林启龙游推脱责任之嫌.且一再重申自己对当时的案件不知情。
七 庭审进入最后阶段,仅双方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庭审结束,下次开庭时间待议。
庭审结束,工作人员及旁听人员按秩序退场。
浅析如何实现审委会的工作职能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可见,审判委员会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审委会的设置在过去的司法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然而,现行审委会的工作制度在工作职责、工作规范、人员结构等方面存在诸多弊端,这不仅有碍诉讼程序的公正,也影响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的提高。
笔者认为推进审委会制度改革,实现审委会的工作职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应明确审委会的工作职责\ 1、严格限制个案研究\ 必须强调审委会首要职责是总结审判经验,对审判工作进行宏观指导,而不是过多地讨论决定个案裁判结论。
人民法院组织法虽然规定了审委会的职责,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仍存在着职责不明。
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市场经济正在培育和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也尚待健全,有的新类型案件尚无法规可适用,有的疑难案件存在较大的认识分歧,加之审判人员的法律素养和审判素质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此情况下,审委会及时对新类型和存在较大认识分歧的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并结合案情对现行法律规定和原则作出准确解释或正确确定法律适用,及时指导案件裁判和审判工作是完全必要的。
同时,审委会讨论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对某些受行政干预或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的案件,可使承办人排除干预,依法公正裁判。
但是,审委会把合议庭的案件拿过来讨论决定,客观上必然滋生合议庭对审委会的依赖心理,而且这种依赖心理在司法实践中甚至发展到这样的地步:某合议庭对某案件已经形成多数意见(包括一致意见),但只是为了对某个细节问题慎重起见而将案件提交审委会。
\ 2、推行提交审查制,以实现审委会的首要职责\ 合议庭对审委会的过度依赖确实不是件好事,但我们完全可以通过完善案件提交审查制来把这种依赖减轻到最小程度。
司法实践中,通常是合议庭只要对案件的某个问题有疑虑,分管院长点个头就可将案件提交到审委会。
完善案件提交审查制,就是要在案件提交到审委会之前,由合议庭对难以作出结论的案件向分管院长作出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的书面申请,分管院长再按一定程序将该申请移交研究室或专门设立的审委会职能机构,由该研究室或该职能机构来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提交。
提交研究的案件类型,所讨论研究的问题只能是合议庭提请院长提交的少数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上的问题,使审委会发挥其在各审判领域中的指导作用,彻底杜绝以往重点研究证据、分析讨论事实的现象。
使审委会从繁多的个案研究、确定裁判结论中解脱出来,真正发挥其指导、总结审判经验、推动本院审判工作全面发展的作用。
案件提交审查制可将不应或无需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过滤下来,不仅审委会减负了,而且合议庭也相应减轻了对审委会的依赖心理而相应增强主动性。
\ 二、改革审委会委员结构,提高委员的综合素质\ 1、引入竞争机制,竞选精英型审判委员会委员\ 目前审委会人员的选配大都是以行政角度出发,庭、室负责人基本上都成了审判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有时还非常注重论资排辈,甚至为照顾一些老同志,把审委会委员作为一种资格来授予给他。
审判委员会一般由正、副院长和各业务庭庭长(有的还有非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基本上是一个法院院领导和庭、室领导的综合体,带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审判委员也就常常演变成了领导工作会议,造成审委会委员并非都是法院内最优秀法官的现状。
选好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实现审判委员会精英化的要求,也是法院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新的形势对法院工作和审判委员会整体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水平,应成为法官社会行为标准的楷模,这是法院改革深化到审判委员会改革的必然趋势。
选好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强化审判功能,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的需要。
审判委员会功能的充分发挥,取决于其组成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 2、推行审判委员会委员选任制\ 改革旧体制,建立新体制,在法院内部引入竞争机制。
通过竞争选任精英,让优秀法官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在这一新的用人机制营造的竞争氛围中,可以增强审判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在法院内部建立审判委员会委员岗位竞争机制,有利于促进审判委员会整体素质的进一步提高。
要使审判委员会组建成真正精英化的审判班子,首先必须严格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选任条件。
委员的自荐、推荐考核、考察选任,从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诸方面,要求被选任者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素质。
审判委员会委员必须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理论修养,有很强的运用法律和调研能力,有系统而全面的法律专业知识,有很强的审判疑难复杂案件的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被选任者还必须有突出的工作实绩、适应时代发展的创新意识和开拓意识。
在选拔审委会成员时,应当考虑到,即使未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法官,如确有较高的法律理论知识、审判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审判经验,就可以选拔吸收为审委会成员,参加审委会日常活动。
\ 2、重在学习提高,培养职业化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委员会委员也要注意知识更新,不断给自己充电,以适应工作需要。
加强对现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培训,是提高整体素质的一个重要手段。
为了完全适应新时期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和审判管理的特殊需要,有条件的,可以有计划地安排被选者到高等法律院校继续深造,努力提高专业知识水准,取得与本职业务相应的学历。
另一方面倡导在职自学提高。
各级人民法院均要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工作,把其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和工作计划,并处理好日常审判工作与教育培训工作的关系。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改革逐步深化,审判领域不断拓展,案件的类型不断变化,审委会委员必须率先抓紧学习,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接受教育的自觉性、主动性,努力把自己培养成精英化职业型法官和职业化的审判委员会委员。
实践证明,狠抓业务学习和培训是提高审判委员会委员综合素质和审判委员会整体素质,积极推进审判改革,提高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之举。
\ 三、改革审委会工作方式,坚持公开审判原则\ 改革审委会工作方式应从司法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和公开性高度着眼进行。
克服审委会工作方式与司法的直接言词原则、公开原则、回避制度等司法公开原则的抵触。
这主要包括:\ 1、公开听庭制度\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研究,审委会成员应提前介入审判程序,虽然目前要求审委会全体成员参与拟交付讨论决定案件的开庭审判活动不太现实,但至少可以规定一定数量的委员旁听案件的庭审过程,使委员们通过集体听庭对案情有更多的、直接的了解,从而保证他们研究案件前有一定的时间进行思考和研究法律适用,讨论、决定裁判意见时,能及时提出完整的意见和理由。
这样可以提高审委会研究案件的效率,也避免了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方式与现行诉讼法规定的冲突。
但这种方式必须在严格限制审委会研究案件数量的前提下进行。
同时,审委会成员听庭,必然引起当事人的注意和案件承办人的重视,庭审效果应当更好,甚至部分案件有可能庭审后不经审委会研究就已经审结。
所以公开听庭整体上是可以提高审委会的工作效率的。
\ 2、合议庭成员参会制度\ 审委会在讨论决定案件时,应要求合议庭全体成员列席审委会会议。
一来,合议庭成员可以对审判长汇报案情的疏漏或不客观之处及时予以补充。
二来,可以让合议庭成员当场发表自己对案件的分歧意见及理由。
即可以鼓励合议庭成员通过陈述自己的意见,对在合议庭陈述的意见和理由进行反思和补充,同时也可以使审委会委员能够听取多方面意见,为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提供更多的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 3、审委会成员公示制度\ 建立审委会成员公示制度是贯彻诉讼法回避制度的具体体现和保证当事人回避权利得以实现的具体措施。
我们认为,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其成员是在行使审判职责,他们与独任庭法官、合议庭成员一样,当然存在回避问题。
通过审委会成员的公示制度,可以保证当事人正常和依法行使回避权。
公示的具体做法是,制定具体的审委会成员回避制度规范,将审委会成员姓名公开张贴在法院公示栏中并告知对审委会成员的回避权及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具体期限,定期将审委会近期拟讨论决定案件的案号、案由和当事人的姓名张榜公布并书面通知案件当事人;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间内,依法提出充足的理由,要求某个委员回避,则在审委会开会讨论决定案件前由院长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若当事人提出对院长的回避申请,则由审委会集体表决决定是否回避。
\ 4、扩大公开程度\ 暗箱操作是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在不完善状态下的必然产物,有其存在的历史必然性。
不应把审委会审议案件的审偏狭地理解为开庭审理的那种审。
实际上审委会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汇报并对个案进行审议,其对案件的了解带有间接性和简化性的特征,与其讨论案件的侧重点是法律适用而不是事实和证据的认定有关。
暗箱操作问题可以逐步改进。
比如播放有关庭审录相,必要时让辩护人、代理人和双方当事人到会陈述、辨论等。
会前可以告知当事人与会委员的名单及申请回避的程序。
至于与会委员的观点及是否公开问题,在现阶段合议庭的合议过程和意见尚未公开的情况下,仍以公开审委会的讨论结论为宜。
审委会讨论过程的公开应与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同步,而不宜过急和超前。
\ 5、案件回访制度\ 有必要实行审判委员会向合议庭回访案件的制度。
合议庭定期将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的上级法院的意见、结论填表提交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再安排时间进行融案件学习、工作经验总结为一体的重新讨论,以最终增强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功效。
\ 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仅局限于本法院内部审委会组织结构、职责及其运行方式的改革,而且涉及到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委会工作职能及其改革的一致性和连贯协调性。
探索如何实现审委会的工作职能,既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客观需要,也是为审委会制度的完善提供必要的实践依据。
对此,我们应当积极思考并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勇于实践。
个人职业生涯规划书范文3000字
个人职业规划书范文职业规划书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的职业性格特点,职业兴趣分析。
2、个性特长及个人优缺点、专业技能及工作经验分析。
3、职业环境、岗位工作内容、职业发展前景及行业发展前景分析。
4、自身职业发展方向及职业发展目标确定。
5、职业发展目标分解,职业生涯发展路线及执行实施计划。
6、职业规划实施后的评估反馈措施。
个人职业规划书范文(一)一、前言:现在社是一会个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也是一个充满竞争的社会,提前做好自己的规划对我们更好的适应社会打下基础,作为新时代的大专生,就应该对社会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对现在的就业形式,社会的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等,对自己的性格能力都应有清醒的认识,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适应社会,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更好的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二、自我评估:1、我的兴趣爱好:自己性格活泼开朗,善于和同学交流,喜欢听歌,有时和同学打打篮球羽毛球,去阅览室看杂志,小说之类的,平时和同学在一起聊天,散步,上上网啊,学习吗,有时态度不积极,成绩不理想。
2、我想每个人的性格都有双重性,我也一样,我作为班里的考勤班长,在性格上我觉的自己比较讲原则,这是我做好考勤所必须具有的,意志控制力也比较强,有时会出现情绪波动的情况,但我还是努力克制自己,不足呢,我来自山东是独生子,肯定受到父母的不少溺爱,有不少的劣根,自立性还不太强,来到广西上学远离家乡,这也许是对我以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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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议事规则主要是指议会会议制度、议会议事程序以及应遵守规则的规定。
有些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议会议事的基本条款。
大多数国家为了保证议会的平稳运转和工作效率,都制定了 议事规则,对议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议会的表决,议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
议会由两院组成的,议事规则通常由议会的两院各自制定,一般情况下对每届议会都适用;也有的国家每届议会都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
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一样,议事规则的内容和繁简程度也有所不同。
现将国外一些主要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介绍如下: 一、会议制度 议会举行会议是议会议事、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
议事规则通常都对议会会议的会期、会议的召集、会议的形式以及法定人数作出规定。
议会会议的种类及会期。
议会会议的形式主要有:议会例行会议、议会非常会议、议会两院联席会议、议院会议、议会委员会会议、议会小组委员会会议。
例行会议又称例会或常会,是议会会议的主要形式,按法律规定在固定时间内召开。
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如美国、日本;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两次,如法国、意大利。
例行会议往往有相对固定的会期,会期的长短各国有所不同,如法国议会每年的两次例会,第一次例会从10月2日开始,会期80天,主要讨论预算问题;第二次例会从4月2日开始,会期不超过90天,主要讨论立法问题。
俄罗斯国家杜马会期分为春秋两季会议,春季会议从1月12日至6月20日;秋季会议从9月1日至12月25日。
日本国会一般会期为150天,韩国国会的常会会期为100天。
议会例会期间,议员并不是每天开会,实际上是宣布议员正式工作的开始和议会内部机构的工作时间。
在此期间,议员未经议会准假,不得离开举行会议的城市,不得出访或进行其他与开会无直接关系的活动。
议会非常会议又称特别会议、临时会议,是在议会例会之外,国家遇到关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必须召开的会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作出决定即算完成当次会议的任务,因此这种会议的会期较短,一般只有几天。
非常会议的召开需要有关人员或机构提议,由议会指导机关或议长作出决定。
有权提出召开非常会议的人员或机构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议会指导机关、联邦制国家中的一个或若干组成部分、一定数量的议员、选民团体等。
但因西方国家的议会正常会期比较长及对提起召开非常会议的动议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议会非常会议较少召开。
会议的组织。
议会会议由议会指导机构主持。
指导机构可以是一个人(议长),如英国、美国;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执行局或主席团),如法国、德国。
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会议、安排议程、主持会议的辩论、主持会议的表决等。
指导机构通常由选举产生,作为指导机构的执行局或主席团,一般由议长、副议长、各议会党团主席、议会秘书长等组成。
集体指导机构也由一位议长主持工作,决定由集体作出。
议事日程的安排,是议会工作中的关键部分。
在多数国家,议会的议事日程由议会指导机构排定。
但有些国家的政府对议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由政府决定议会时间表;德国、意大利等国,政府可派代表参加制定议事日程的机构。
议会的议事日程一经确定,一般不做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变动。
如法国,议事日程确定后,只有涉及到法律规定优先列入的问题时,议程表才能修改。
日本规定,议长认为有必要,或议员提出修改动议时,议长在征求议院的意见后才能修改议事日程。
会议的公开制度。
多数国家规定议会的会议一般公开举行。
公开的内容包括:议会会议公开举行;议会议程和日程提前公布;准许公民旁听;报道自由;议会议事记录和简报登载在公开刊物上。
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议会网站已经成为议会公开的重要渠道,还有些国家设有专门转播议会活动的电视频道。
但在实践中,各国对议事公开的理解和公开的程度是有区别的。
不少国家的议事规则还规定可举行秘密会议。
秘密会议一般讨论外交、国防、公共安全等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讨论的问题。
秘密会议除议员外,其他人不得出席旁听或报导,议事记录作为秘密文件保管。
为了不破坏公开性原则,规定秘密会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一定的机构或一定数量的议员提议才能召开。
美国、英国等国家议会召开秘密会议时,需要关门进行,无关人员必须清出会议场所,所以秘密会议也被称为“闭门会议”。
西方各国议会一般都允许公众旁听。
议会设有专门的旁听席,愿意参加旁听的公民,只要到议会大厅领取一张旁听证,即可参加旁听。
旁听证按先来后到,发完为止。
有的国家也把一部分旁听证发到有关部门,邀请有关部门派人旁听。
还有的国家,每一名议员都可以掌握一部分旁听证,由议员送给有关人员。
旁听人员都要遵守旁听秩序。
开会的法定人数。
无论是召开例行会议还是非常会议,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都有法定人数的规定。
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全体议员的过半数,也有的国家规定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
当开会时间已到而法定人数不足时,各国议事规则规定可以将开会时间适当推迟,推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则宣告休会。
为了保证议员能够出席会议,多数国家的议会实行请假制度,如芬兰、瑞典,规定议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并经批准;对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议员,规定了制裁的办法。
也有少数国家没有规定请假制度,如法国、荷兰,但有其他相应的督促措施。
二、议事程序 (一)议案的提出 议案是指被授予专门权限的机构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法律或决议草案等议事原案。
为了保证议案的质量,许多国家议会议事规则对议案的提出都作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提案主体。
哪些人可以提案通常由宪法和议事规则规定。
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规定,一定数额的议员、国家元首、议会的两院及各种委员会或政府拥有提案权。
在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的提案在议会讨论中占优先地位。
联邦制国家中,有些规定联邦的组成部分拥有提案权。
有的国家规定,一定数量的选民也可以提案。
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
议案一般需附有说明,写明提案理由,议案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定时间内提出。
议案在列入议会的议事日程之前,通常先交由一定的机构审查。
议会的领导机构在通过议事日程之前,必须把它所收到的议案情况向议会全体会议汇报。
议案撤回。
有的国家规定,议员要撤回已经提出的议案和动议时,必须由提案者请求。
在成为委员会的议题后,撤回须经委员会准许;在成为会议的议题后,撤回须经议院准许。
(二)议案的讨论 委员会讨论审查。
一般议会收到议案或决定将议案列入会议讨论后,通常先将议案交有关议会委员会讨论。
委员会会议在听取提案起草者或起草单位的代表就起草问题及有关事项所作说明后,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要对所讨论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向议会或议院会议作汇报。
决议以报告形式写出,获得委员会简单多数赞同的意见、建议和修正案均列入报告,作为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三读制”。
西方国家对议案的讨论一般实行“三读制”。
“三读制”是指任何议案都必须经议会三读审议后才能通过。
“三读”议事程序是在英国形成的,后来被美国、德国、丹麦、新西兰等主要西方国家所仿效。
一读阶段,是在议会全院会议上宣布议案的名称和要点,然后把议案送到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读阶段,是宣读议案内容,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再行修改。
三读阶段,即进行表决。
在一院制的议会,议案经过三读通过后,即完成了在议会的立法程序。
在两院制国家,议案在一院三读通过后,要送到另一院按照同样程序三读通过。
如果议会一院批准的议案在另一院获得通过,或者经过两院联席会议的协调获得通过,那么这项议案的“三读”过程就告结束。
辩论。
辩论是议会主要的、最常用的议事方式。
一般议会或议院在听取了委员会对议案的审议报告或提案者的报告后,议会或议院会议便开始正式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或辩论。
许多国家的议事规则都对辩论的程序、辩论的规则作了规定。
辩论要求辩题集中、态度分明、限定时间。
辩论程序一般分几个步骤:即动议——双方首席先后发言——双方其他议员轮流发言——双方代表总结——表决。
议员的发言。
外国议会议事规则中一般都对议员的言论免责和发言时间限制作出规定,前者旨在保护议员的言论自由,后者旨在约束个别议员漫无边际的发言和利用言论自由阻挠讨论的行为。
议员在议会中任何会议上的发言只要不使用诽谤、侮辱性语言,不泄露国家机密和揭露他人隐私,且遵守发言程序规则和会场秩序规则,发表任何言论均受法律保护。
违者议长可行使处罚权,如禁止其发言、驱逐出会场等。
对于议员的发言,大多数国家对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有所限制,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员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另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会党团的发言次数和时间。
对发言时间的规定从不超过10分钟到不超过30分钟不等,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对发言时间按该议会的议会党团所占议席比例分配。
议事规则通常还规定,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时间应少于第一次发言,如表达反对意见,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或不加限制。
如发言人超过规定时间偏离议题,主持人可令发言人停止发言或言归本题;对不听劝阻者,主持人有权取消其发言权。
议员在辩论中的发言,不论在哪一个国家,都由指导机构负责安排。
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议员可以(或必须)预先向每一场辩论的主持人登记;一种是在辩论过程中,议员可随时向主持人请求发言。
议员发言,有些国家不准议员照稿宣读,有些国家允许使用发言提纲或宣读有关技术性材料和引文。
极少数国家不对发言加以任何限制,如芬兰等国,只要议员愿意,想讲多久就讲多久,想讲几次就讲几次。
“一事不再议原则”。
这一原则是议会议事的传统和惯例,即对于议会已经议决的事项,在同一次会期中不得再次审议和做出决议;如确有必要讨论,也只能在下一次或以后的会期提出和审议。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议会意见的一贯性,保持议会决议的权威,也有利于提高议事效率,尤其是防止议会内少数派阻挠议事过程的正常进行。
(三)表决 表决是代议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法定程序。
各国根据方便实用、公正合理、烘托气氛等原则,并从自身的历史传统和习惯出发决定采用何种表决方式。
各国常用的表决方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分组或分门列队表决、唱名表决、投票表决、掷球或作记号表决、鼓掌欢呼表决、使用表决器表决、无异议表决。
在议事过程中,议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不限于一种。
电子表决技术因其准确、方便、快捷的优点,在各国议会表决中得到广泛应用。
关于表决的法定人数各国规定不一,主要取决于议案的重要程度。
例如对宪法的表决,通常要求有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绝对多数票才能通过,而对一般法律案的表决,过半数即可。
对同类别法律的表决,各国规定亦有差别,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即可通过法案的国家最多,其他还有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等。
在表决议案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由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的人投票决定。
在美国国会中,议长不进行投票,但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议长的一票就是决定性的。
二是提案被视为否决。
例如,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规定“赞成与反对票相等,付诸表决的问题算不通过”。
关于法定票数的计算基准,主要有“出席表决比例制”、“出席会议比例制”和“全体成员比例制”。
整体表决和逐条表决是表决法律案的两种主要方法。
就各国的惯例而言,逐条表决为常规方法,而整体表决则为例外。
美国在表决时分两步进行,先对议案的各种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对整个议案进行表决。
在议员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情况下,有些国家议事规则中设计了委托投票规则,允许议员将表决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也对这种委托投票的操作做了严格的限制,如委托他人投票的议员必须出具书面的表决委托书。
在允许委托投票的国家中,法国两院的委托投票规则是比较完备的。
一般情况下,各国议会的表决都是公开进行,只有个别人事选举或有关个人权利的表决等极少数情况例外。
例如,在德国,秘密投票这种投票形式专门用于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副议长,联邦总理和议会国防专员。
(四)议事记录 议事记录是议会会议的重要文件,几乎所有国家的议会都记录议员在各种问题与事项上的辩论发言、一切动议。
会议暂停或结束后,向议员提供议事记录,议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
如发现所记内容与发言有出入,可以向会议主席提出校正要求。
如议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记录提出异议,就被认为批准了记录。
有的国家允许议员将未讲过的资料或未能完成的发言增补进记录中。
议事记录付印后由议长或有关负责人签署,存入议会档案室备查。
一般国家的议事记录要在会后公开发表,有的是完整记录的发表,有的只发表记录概要。
当会议发生争执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事记录作出决断,公众也可以通过议事记录了解立法意图以及各种审议意见。
三、委员会工作程序 各国议会大都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委员会,就各种问题向议会提出意见、报告或者议案。
议会的各种活动,特别是法律的制定和审议大都在委员会中进行,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活动的中心。
根据外国议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分常设(或称专门)或临时(或称特别)两种。
常设委员会是根据立法需要,以管辖范围划分的委员会。
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议会自身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如日本参、众两院设有议院运营和惩罚两个委员会,美国参议院的规则和行政委员会;后一种委员会的具体设置有的与政府部门对口、有的按专业领域设置。
常设委员会下面还可设小组委员会。
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对委员会管辖事务具有专长的议员。
特别委员会是为处理特定问题而设置的,任务结束、向议会提出报告后,即告终止。
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审议议案。
议案提出后,议长或议会主持人将议案送交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对与议案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
它可以派员到各地巡视了解情况,也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的会议或举行听证会收集材料。
经过调查后,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议案逐条审议,向议会提出审查报告。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国家,委员会可以通过议案,也可以修正议案,对于它认为不成熟的议案,委员会可以将其搁置。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责任内阁制国家,委员会也有权修改议案,但无权否决议案,而必须将自己的意见连同被审议议案交付议会,由议会最后定夺。
委员会对于倾向通过的议案应在报告中说明议案的目的、范围以及推荐的理由,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即列入议会会议的议事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