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求法院旁听感想
近年来,就如何加强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各地都在不断地进行探索,人大代表旁听庭审,作为新时期人大监督的一种新的尝试,在各地的实践中已初步展现出其灵活、有效的特点。
从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的产生、实践和发挥的作用来看,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已成为权力机关发挥监督职能、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的一种有益探索。
此项制度的出台对拓宽代表履职渠道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笔者将结合基层法院开展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状况,提出一些规范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建议,以期使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能够更好地促进司法公正。
一、当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当前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缺乏统一的规范,存在的问题也较多:一是监督内容有弹性制度成摆设。
由于对审判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进行监督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因此各地法院对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规定不一司法实践中对应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案件种类、应邀请哪些代表等问题规定的比较原则对代表的意见如何处理也操作不—。
同时对法院应当邀请却没有邀请人大代表参加庭审旁听的法律后果也没有硬性规定导致各地法院在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上呈现不均衡的状况,甚至出现个别法院一年里也没有出现一例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情况。
二是法律业务不过硬监督效果差。
人大代表产生于各行各业其中的很多人未必熟悉各项法律。
因此对具体案件审判的理解旁听的人大代表很可能出现偏差。
实际工作中就经常碰到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有法官在审判中做小动作徇私人大代表未必能察觉而一些本来公正的审判人大代表很可能误认为审判不公。
三是监督程序不规范,作用不理想。
由于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具体程序不规范、不统一,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的反馈渠道不够畅通,法院的落实情况也不能及时报告人大,人大旁听庭审往往流于形式,影响了监督作用的发挥。
二、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应遵循的原则由于人民法院的核心工作就是审判,旁听庭审有助于人大代表深入了解法院的工作,通过结合案件的审判才能更有针对性发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人民法院的工作。
同时,如果尺度把握不好的话,就可能具有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干涉之嫌。
鉴于此,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活动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具体而言:1、集体行使职权为主的原则。
即以集体行使职权为主,个人行使职权为例外。
以人大代表身份旁听庭审,会对主审法官有一定的压力和影响,人大代表也是有着个人利益诉求的社会人,很难保证代表不会利用这种身份不影响案件审判。
而集体行使职权有助于将上述影响因素减少到最少。
2、不代行审判权、不直接处理案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大代表旁听案件的审理时,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一种法律监督,不对实体问题的裁量发表意见。
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法庭规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规范。
人大代表对旁听的案件提出意见,其内容只局限于在案件的定性和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提出建议,而不能作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3、不干预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原则。
根据独立审判原则,法官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并不是必须要考虑。
事实上,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庭审活动,并非直接插手案件审理,而是依照法律调查和了解案件,一旦发现法院对案件审理不公正时,人大代表可向常委会建议依法启动个案监督程序。
三、对规范人大代表旁听庭审的建议。
目前,各地法院开展的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还没有统一的规范。
代表旁听,是以人大代表的身份监督审判活动,要使代表旁听庭审真正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显然是不行的。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一是明确旁听案件的范围。
旁听案件应是本地区重大、有影响的公开审理的案件。
要改变过去法院选定案件后再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的做法,加强与人大的联络,主动将近期拟开庭案件的基本情况报送人大。
法院应及时报送开庭排期表,在表中列明案号、案由、主审人、公诉案件的公诉人、案件当事人的姓名、住址、开庭时间、地点,以及是否公开审理等情况,以便法院与人大共同商定选择听庭案件,有针对性地选择有代表性、典型性和新类型案件。
二是规定旁听案件的形式。
应采取集体旁听和个人持代表证旁听相结合的方式。
人大代表可以由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室和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织旁听或持旁听证自行旁听。
一方面,要改变以往零星邀请代表的做法,采取集中邀请人大常委会主任及代表旁听庭审,案件庭审结束后,组织人大代表进行座谈,主动向人大代表汇报法院工作,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人大代表视察,评价法院工作,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地将人大监督落到实处。
另一方面,法院对持代表证自行旁听的人大代表的姓名、旁听时间、案件进行登记统一整理后年终报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三是细化旁听案件的内容。
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要关注四个方面内容:关注庭审的程序是否合法。
无论是旁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都要关注其诉讼的程序,关注庭审的活动是否是按照诉讼法程序进行的,存在不存在违反诉讼法程序的情况。
关注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保障。
也就是说,在庭审的过程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了切实的维护。
在庭审中,主审法官是否充分地给予了当事人说话的机会。
关注审判人员驾驭庭审的能力。
法院的庭审活动是最能反映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的载体,庭审活动是否规范有序,该审的问题是否都审到,该问的问题是否都问出,审理的技巧如何等都取决于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因此,法官的能力和水平也是人大代表所要关注的问题。
关注审判的结果。
审判的结果能够反映出审判人员是否正确地运用了法律,是否存在违法或者不当。
同时,要改变过去代表“纯听庭”的模式,设计出庭审考评表,请人大代表从法官的仪容仪表、法言法语、程序合法性、实体公正度、驾驭庭审的能力等方面对庭审活动进行量化考评和整体点评,并与法院内部庭审考评相结合,提高法官的庭审水平。
四是规范代表意见、建议收集、反馈程序。
通过组织代表们谈体会、提建议使法院工作接受监督有力及人大指导有针对性。
庭审完毕后,可由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收集、整理代表对庭审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对庭审活动意见和建议也可于旁听后7日内向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反映由人大统一反馈给法院。
法院应在人大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人大报告意见和建议的具体落实情况。
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可以随意旁听吗
凡是公开的案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及个人隐国家机密的案件公开审理的),理论上都可以去旁听,只要带着身份证在开庭前去法院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1993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17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第九条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条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本规则。
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二条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采取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
第十四条外国人或者外国记者旁听,应当遵守本规则。
可以去人民法院旁听吗
法庭旁听需要的条件:_1、公民要求旁听的案件应为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
2、公民要求旁听公开审理案件,应向法院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法院根据法庭场所和要求旁听的人员情况决定发放旁听证的数量;公民持有旁听证方能进入法院旁听案件的审判。
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国公民要求旁听的,依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3、下列公民不得要求旁听公开审判: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4、公民旁听公开审判应遵守法庭规则,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持电话机;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要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
关于庭审的问题
法院旁听报告时间:20xx年xx月xx日地点:xx法院第二法庭案由:申请宣告财产无主案情简介:申请人诉称,陈x同、陈xx等五人共有的房屋因落实政策而退还。
因陈xx又下落不明,已被宣告死亡,无法查明其是否有继承人,致使房屋无法分割并办理房产证。
声请人申请宣告陈xx有名下的财产为无主财产。
庭审过程:申请人申请宣告陈xx有的财产为无主财产,根据无主财产认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分两部分进行举证。
一:对财产进行举证,证明哪些财产要申请为无主财产。
二:证明财产有无归属人,对无主部分进行举证。
申请人对财产进行举证,证明财产为陈xx名下的财产。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1、房产所有权证。
有产权证的是165平方米,191.5平方米是政府落实政策退还但还未办理产权证。
2、2006年7月21日南京市房屋产权鉴定处给的情况说明。
证明房屋财产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房屋产权证上标明的165平方米房屋面积,第二部分是落实政策发还的191.5平方米房屋面积,第三部分是被国家收购的部分。
申请人对陈xx所有财产的申辩:祖先留下的遗产,个人应占五分之一,后来1969年改造的时候,陈x同的子女继承的房屋被国家收购,但国家多收购了这部分财产,因而影响到了其他人的权利,包括陈xx所有的财产份额。
申请人认为陈xx所拥有的份额不是五分之一。
下面对无主财产进行举证:陈xx有一女儿一女婿一外孙,根据调查,xx市公安局证明1953年陈xx迁往西安xx大学师范学院,但xx大学提供材料证明1954未查到其女婿一人。
法院公告期间,通过公安系统查得,在整个西安市乃至陕西省均未查到陈xx外孙这一人。
全国有十多人与其外孙同名同姓,但没有在1940年前后出生的,即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证明不存在陈xx继承人一说。
另一份资料是2011年12月x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无主财产认定公告,到目前为止已满一年,没有任何人向法院申报财产。
也没有人向申请人联系认领财产。
审判员总结:通过申请人的举证过程,法院认为认定无主财产的两个要素中的无主一项具备,没有继承人出面认领陈xx留下的遗产。
财产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财产明确,数量、种类都应明确。
目前,根据申请人的陈诉说明财产未得到明确认定。
它的不明确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没有行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二、没有司法部门通过诉讼等手段确认陈xx应拥有财产。
即此财产与共有财产混合在一起,没有进行区分。
鉴于这种情况,法院建议对财产进行稀产,明确个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再申请财产无主,收归国有。
在此之前,法院无法认定无主财产的财产范围。
法院判定:鉴于申请人申请认定的财产不明确,法院将进行研究之后再做处理,不进行当庭宣判。
法律上关于无主财产的认定:认定财产无主,应具备如下条件:1.被认定的无主财产,以有形财产为限。
无形财产或精神财富,不属于认定无主财产的范围。
2.财产所有人确已不存在或者不知谁是财产所有人的,权利的归属问题无法确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加以解决。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财产无主的情形有:第一,财产所有人已不存在或者谁是所有人无法确定的;第二,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和隐藏物;第三,拾得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经公安机关或有关单位公告满3年无人认领的;第四,无人继承的财产,即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或者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其遗产因无人继承而变成无主财产。
3.财产的所有人不明或者失去所有人的状态持续—定期间,不满法定期间的,即使所有人已消失或不明的,不能申请认定为无主财产。
4.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法院审理认定。
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财产的种类、数量、形状、所在地以及请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法院不得以职权认定财产无主。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资格作为申请人。
一切公民、法人或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组织发现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都有权提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法院不得在无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认定财产无主。
5.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便于该法院调查事实,对财产作出临时性的保护措施。
体会与收获:通过这次的法院旁听,让我认识到了法律并不是于我们毫无意义的存在。
相反,法律贯通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学好法律,可以让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自身的义务。
作为当代大学生,自主自觉的学习法律知识更是我们不容置喙的选择。
当代大学生应该通过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深入理解法律在现代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大学生不仅要有守法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