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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

时间:2013-10-14 12:03

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条例的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作为原则写入总则第三条,体现了我国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的根本精神,意义深远。

《条例》明确了合法的宗教主体,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

其中,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获得法人资格。

法人制度的确立使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护有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通过捐赠、收益等获得的财产,只要是合法使用和拥有的财产,均受法律保护。

《条例》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地位,也决定了他们的财产和收入不得用于分配,只能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

其他组织和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更不得从中获得经济利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

这些规定切断了利用宗教从事商业活动,获取商业利益的行为。

如何贯彻落实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

一、狠抓宣传,确保《条例》深入人心。

一是组织志愿者宣讲队在社区开展“去极端化”主题宣讲活动。

宣讲员结合《条例》对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宗教活动给大家进行举例说明、展开详解。

二是以 “主麻日”讲“卧尔兹”活动为契机,组织辖区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民管会、街道社区民宗专干宣传《条例》,认清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增强法律意识和守法自觉性,坚决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打牢维护稳定的基础。

三是运用电子屏幕、路牌标语、墙报展板等阵地造势,同时印制《条例》颁布宣传单,通过社区包户干部走访入户时发放到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有什么作用

一、树立创新观念,寻找民族宗教工作的金钥匙  一是树立“交朋友、办实事、抓引导”三位一体的理念,与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保持良性互动关系。

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建立与少数民族代表、宗教界人士的谈话和交流制度,经常倾听他们的心声,了解他们的困难,真心实意地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

在重大节日期间开展慰问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上层人士活动,把教育引导工作溶入融洽的情感交流之中。

通过交朋友、办事实,使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在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中入耳、入脑,切实改变发生矛盾和纠纷之后出现临时“抱佛脚”找民族宗教界人士做工作的被动局面,努力形成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积极主动协助党和政府处理民族宗教问题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是树立以积极的心态看待宗教的理念,推动宗教界发挥积极作用。

宗教同其他社会文化形态一样,有消极的一面,也有积极的一面,如果我们用消极的眼光去看待它,或许它就会朝着消极的方面发展,并产生消极作用;如果我们用积极的眼光去看待它,就会推动它朝着积极而有益的方向发展,产生积极的社会作用。

因此,要摒弃过去消极看待宗教社会作用的片面思维,善于运用宗教文化的精华去服务社会主义文化事业,发挥宗教特有的优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为构建和谐社会多做好事、善事。

  三是树立社会化的民族宗教工作理念,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全县上下齐抓共管的合力。

民族宗教工作具有群众性、长期性和特殊复杂性,单靠民族宗教部门一家之力,很难有大的作为,必须整合社会资源,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参与民族宗教工作,变民族宗教工作“风雨一肩挑”为“千钧重担众人担”。

要建立快捷、灵敏的信息反馈机制,构建县、镇、村、协会四个层面的纵向网络和由统战、民宗等部门互联的横向信息网络,做到民族宗教工作的关口前移、重心前移。

  二、坚持办实事,是抓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关键点  做好民族宗教工作,不能局限于“不出事”而消极地去当“灭火队”,必须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正确导向,找准工作抓手,把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注意力集中到抓经济促发展上来,切实帮助他们理清发展思路,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实际困难,通过办实事、办好事,凝聚民心民力,取得支持理解。

一是帮助制定经济发展规划。

结合“十二五”规划,帮助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认真做好经济发展的短、中、长期规划,将规划具体到项目,具体到农户,做到科学谋划、统筹部署,有计划按步骤地分步实施。

同时,把民族经济发展纳入到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定期研究、分析,及时解决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扶持民族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是积极争取把民族经济纳入全县扶贫开发范围,帮助论证、筛选适应镇情、村情经济发展的项目,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在资金上重点扶持,为民族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是认真落实民族经济社会发展扶持政策。

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在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给予其重点扶持,积极鼓励、引导和帮助少数民族企业和信教群众民营经济发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把好民族宗教工作的方向盘  一是加强各级干部特别是民族宗教干部的学习,全面提高依法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不懈地对广大干部和党员进行民族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有效解决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不去管的“四不管”问题,努力提高干部应对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

  二是搞好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人士的联系与沟通。

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少数民族代表和宗教界上层人士参加,倾听他们的呼声,了解发现问题,耐心细致地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妥善处理,达到沟通思想、增强信任、解决问题的目的。

  三是定期不定期组织少数民族代表、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学习。

通过开展灵活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教育,把信教群众的注意力和力量转移到建设和谐社会的宏大目标上来,使他们爱党、爱国、爱教。

  四是认真开展好“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

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局自2010年8月启动实施了创 “和谐寺观教堂”活动。

作为民族宗教部门,要以此为契机,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完善场所内部规章,强化教职人员素质提高,形成一个爱国爱教好、遵纪守法好、民主管理好、团结互助好、环境美化好的“五好”宗教活动场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四、创造良好环境,营造民族宗教工作的大气候  良好的工作环境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基础,亦是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的保证。

民族宗教部门要加大硬、软环境建设,努力营造民族宗教工作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和谐的内部环境。

一是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视,多向领导汇报,多向领导建议、多请领导支持、多请领导参与,加强交流,增进共识,争取位置,使民族宗教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政主要领导重视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助抓的工作格局。

二是不断加强民族宗教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建设。

根据中、省、市要求和规定,落实编制、人员和办公经费,要不断改善办公条件,真正做到民族宗教部门有人办事、有钱办事、能办好事。

三是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民族宗教部门应以“树一流形象,创一流业绩”为目标,着力培养“团结、奉献、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强力打造服务、亲和、务实、能干的干部队伍,努力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为什么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物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研室主任周志豪说,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完善,反映了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期盼和各族群众的共同心声,是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战略部署在宗教事务领域的生动实践,为依法开展宗教活动、管理宗教事务、推进宗教事务工作法治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条例》从行为规范角度明确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含义和宗教活动的法律边界,为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提供了有效途径。

只有合法的宗教活动切实受到法律保护,违法的宗教活动坚决予以法律追究,确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也有不信宗教的自由,才能让每个公民的宗教信仰权利和自由都得到充分保障,进而形成理性包容、团结和谐、共同进步、规范有序、公平正义的社会秩序。

  调整宗教与社会的关系  新疆伊斯兰教经学院院长阿不都热克甫·吐木尼亚孜说,新疆作为宗教多元并存、信教群众为数甚多又相对集中的边疆民族地区,正确认识和对待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对构建全疆和谐社会意义十分重大。

“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是新疆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始终坚持的要旨。

学习贯彻《条例》精神,紧密结合新疆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实际,引导宗教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聪明才智,走和谐宗教之路,坚决抵制“三非”,加强“去极端化”宣传教育工作,努力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用法律法规手段调整宗教与社会的关系,是新时期宗教工作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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