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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分析课程心得体会

时间:2017-03-14 08:30

民商法案例分析

此事,双方都有责任。

1,公园方面,有看护义务,因为孩子均未满14岁2,公园方面,拒绝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救生圈或救生衣3,公园方面,玩忽职守,没有积极进行救护4,死者本人有责任得出结论,公园方面应承担80%的责任。

具体如何判,还看法官。

民商法案例分析

1、意思表示真实、健全2、意思表示不真实、健全3、意思表示真实、健全

民商法案例分析

主体,客体(标的),客观方面,程序,有什么导致其无效撤销的方面等,你从民法总则找就可以了

求公司法,民商法案例分析专家答案

1、可以,因为公安局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且其作出的行为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可以通知,(题目应该是:应否通知赵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因为赵某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人。

3、法院应当作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依据是公安局责令还款的行为属于插手民事纠纷的行为,超出了其法定职责的范畴,违反了法律优先的原则。

请教民商法恶意还钱的案例分析

乙能够向甲请求赔偿。

首先,甲不是善意的履行,甲明知把钱给了乙,钱会被强盗抢去,属于 你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合同法》第七条)。

第二,甲的行为属于违背了善良风俗,按《合同法》第八条的说法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或是《民法通则》58条中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第三、甲之偿债行为是合法行为,但其目的是明知自己的钱要被强盗抢走,而把风险转移到乙的身上,属于《民法通则》58条中“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综上,甲偿还欠款的行为属于恶意的履行合同义务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第7条、第8条,以及根据《民法通则》58条,应该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即甲的偿债行为无效,应当善意的履行对乙的偿债义务。

甲的行为不属于趁人之危,因为相对人乙并不知道危险的存在;即实乙知道强盗存在,也不属于趁人之危,因为乙并未因强盗的存在做出违背自己真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主要是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损失。

关于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民商法案例

我认为这时空调经销商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履行能力、商业信誉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因对方迟延履行或不履行所带来的损失而行使的一钟抗辩权。

一般法院的强制执行是针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依债权人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性的履行债务的行为。

因此我认为空调经销商不必担心自己的“违约”行为。

行使“不安抗辩权”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几个民商法问题及案例

1.1、2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1.3 不正确,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1.4 不能。

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撤销死亡宣告人的配偶已与他人再婚的,新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其配偶没有再婚的,原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 宣告之日起恢复。

1.5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1.6 死亡的日期为宣告死亡的日期即2000年8月15日1.7 不允许。

撤销死亡宣告的人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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