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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投融资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8-01-07 16:01

企业的投融资部具体做什么工作

对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几点认识一、什么是国有融资平台公司国有融资平台公司主要指地方各级政府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以地方政府信用为基础,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它以国有土地和政府资产作为抵押,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向银行贷款获取建设资金,以吸引和撬动社会资本。

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发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农业惠农公司、水务水投公司、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等。

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出台的背景一是1994年分税制度的改革,加强了中央政府的财力,但由于转移、支付制度不够完善,直接影响了地方政府的财力,让地方政府官员存在强烈的借债动力。

二是由于现行财政体制和金融政策对地方债务行为和财政赤字的政策约束,搭建融资平台公司就成为地方政府扩大支出规模的现实选择。

实际上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就是地方政府缓解支出压力,改善基础设施建设的产物。

三、投融资公司发挥的作用(二)债务规模大。

学法律的在县级市刚成立的国企干投融资有前途么

在省国企投融资平台公司上班好不好

我觉得很好,毕竟是国企

国企的投融资部给公司内部投稿,被领导要求......

国企是个好地方,学历够了小白菜也收

分析国有企业经营模式的利弊 500字左右

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

党的着重提出要深化。

“深化”的重要内涵之﹁就是国有企业的。

近年来,各地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方针,按照《国务院转发关于规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的规定,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步伐进一步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逐步得到改善,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企业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大幅增长,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在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有的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演绎为“国退民进”,主张“国有经济从一切竞争性领域退出”;有的采用下指标、派任务、定时限、赶进度的做法,用搞运动的方式要求国有经济从竞争性领域全部退出;有的把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简单地理解为“卖”,改制方式单一;有的把国有企业当作包袱急于甩掉,一卖了之,损害了出资人、债权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起职工的不满和各方的关注,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有效兼顾,甚至造成社会不稳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为国有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企业的自身情况,结合具体企业的改制目标,趋利避害地选择合理的改制方式提供意见和参考,笔者结合近年来参与国有企业改制的经验,就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两种最常见的方式,即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和股份制方式在改制实践应用中的利弊做一些辨析和阐述。

一、国有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利弊分析 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到的深层次阶段后,各地对产权制度的改革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

其中最为常见的改制的方式莫过于国有产权转让。

《国务院转发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发布后,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又相继发布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为规范和推进以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实现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改制工作提供了依据和准绳。

但是,在实践应用过程中,以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实现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改制也有利弊得失之争。

笔者对以国有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利弊分析如下。

国有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利”: 1、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较为完善,改制程序及要求相对较为规范、清晰。

2、操作相对简单、改制工作实施的周期相对较短。

3、转让成功后可取得产权转让收益,既可保证支付各种改制成本和预留费用,亦可将支付该企业改制成本和预留费用后的剩余产权转让收益用于补充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用于弥补其余改制企业的改制成本费用的缺口(如产权转让收益不足以支付该企业改制成本和预留费用的,由企业改革发展基金予以补足)。

国有产权转让方式改制的“弊”: 1、转让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企业改制后的生存、发展思路难以预测,同等条件下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受让成功的可能较小。

在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下,如果企业国有产权有“卖点”,即企业拥有参与市场竞争的资源优势,甚至是仅有市场的稀缺资源如市区范围内开发价值较高的土地资源,在同等条件下,企业经营者及职工购买(受让)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竞争力明显弱于外部的社会法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因此,在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受让人,最大程度地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改制目标驱动之下,企业经营者及职工成功受让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概率相对较小甚至微乎其微。

在这种情况下,哪一个外部投资者能够成功受让改制企业国有产权在最后结果揭晓之前谁都不清楚,即转让方——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清楚、改制企业(转让标的企业)不清楚、企业经营者及职工不清楚。

而由于国有产权转让最终花落谁家不清楚,也造成了在制订改制方案(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时只能更多关注怎么“卖”,不可能更多关注“卖”了以后改制企业怎么生存怎么发展、职工利益怎么保障,即使方案中有类似规定,大多也都是空泛的内容,没有实际控制力和约束力。

即使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了受让人的条件,有些需要将来才能用实践检验的条件也有形同虚设之嫌。

“买”了以后怎么办大多都由受让成功的外部投资者说了算。

相反,如果企业国有产权没有“卖点”,即没有被市场接受的理由,则会造成有价无市,即使延长挂牌公告的时间,努力包装拟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即使是打折降价,结果也可能是事半功倍,甚至是颗粒无收。

2、企业经营者及职工不易接受此种改制方式,为以此种方式进行改制增加了较大的工作难度。

在企业国有产权有“卖点”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及职工往往很难受让成功已是毋庸置疑的事实。

而“卖”了以后改制企业怎么生存怎么发展、职工利益怎么保障,大多都由受让成功的外部投资者说了算。

因此,企业经营者和职工往往产生“被出卖”的感觉,不易接受这种事实,容易产生思想动荡和不稳定,为以此种方式进行改制增加了较大的工作难度。

3、外部投资者成功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既可能是出于“投资”的目的,也可能是出于“投机”的目的,具有不确定性,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

如前所述,有“卖点”的企业国有产权在同等条件下由外部投资者受让成功的可能性远远大于企业经营者及职工,而外部投资者能够决定参加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看中的当然是企业国有产权的“亮点”,也即“卖点”。

其中,主要的“卖点”是:A、拟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企业(转让标的企业,下同)有产业优势、产品优势及市场分额;B、拟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企业的资产有升值转让或者投融资的功能。

如果改制企业(兼有“卖点”A和“卖点”B,并且“卖点”A非常突出,则外部投资者“投资”的可能性大于“投机”的可能性。

如果改制企业没有“卖点”A只有“卖点”B,则外部投资者“投机”的可能性远远大于“投资”的可能性,而且这种情况下外部投资者的“投机”目的甚至是赤裸裸的,不加掩饰的。

实践中也有的改制企业的“卖点”A并不突出,而“卖点”B较清晰,则外部投资者也可能以“投资”之名行“投机”之实。

因此,同样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受让成功的外部投资者到底是出于“投资”的目的还是出于“投机”的目的不能一概而论,而且往往比较复杂并难以判断,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如外部投资者是出于“投机”目的而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对于在改制后的企业继续就业的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明显不利,甚至可能出现牺牲、侵害职工利益的情况,造成社会不稳定。

资本的逐利性是正当的。

但是,如果外部投资者真正看中的改制企业国有产权的 “卖点”不是“卖点”A而是“卖点”B,那么,外部投资者成功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后,为了迅速收回投资并且谋取更大利益,往往会以变卖或者抵押融资等方式实现“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进行套现的目的。

而依靠企业资产运转和盘活以求稳定生存的企业职工将可能因此失去生存来源,因此,职工利益将会明显受到侵害。

而在外部投资者套现后,企业职工为了自己生存的根本保证,又往往会采取极端措施“守护”已被套现的企业财产,又有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

因此,明知外部投资者是“投机”仍然“一卖了之”,违背了企业改制的根本目的,也违背了国家推进国有企业改制的初衷。

5、企业国有产权受让后,改制企业仍然不排除要进行,也即“卖”了之后仍然可能要进行设立公司制企业的相关工作,改制工作并不是“一卖了之”所想象的那么简单。

国有企业改制时,在产权交易机构转、受让的是企业国有产权,而不是单纯的财产买卖,受让人不论是外部投资者或者企业经营者、职工,受让取得的实质上是改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也可以理解为“股权”。

因此,转、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并不影响改制企业的依法存在,只不过是所有者(“股东”)变了,由“”的“国有股东”变成由另一个或者多个外部投资者来当“股东”。

按照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我国现行规定,改制企业实现了“国退民进”,实现了股权多元化后,还应当依法变更为或者二个以上投资人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国有产权推出,民营资本进入后,如何保证成功受让国有产权的投资人按照现代公司规范运营改制后变更设立的新公司,并非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在改制方案中能够科学设计和完全把握的。

即使改制方案设计的新公司科学严谨,能否保证成功受让国有产权的投资人付诸实施也是非常困难的。

二、股份制方式改制的利弊分析 股份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现代企业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营方式,也是国有经济发挥主导作用的一个重要途径。

十六届三中全会总结改革开放特别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

但是在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践中,并不是所有改制企业都选择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原因仍然是对以这种方式进行改制的利弊得失评说不一。

笔者对以股份制方式改制的利弊分析如下。

股份制方式改制的“利”: 1、在方案制订时能够对谁是改制后成立的公司制企业的“主人”(即股东)进行选择,对企业改制后的生存发展可以进行较为充分地沟通和设计,有利于企业改制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制”本身不仅是“资合”,一定情况下更强调“人和”。

因此,只有对公司发展思路、理念、经营方针、管理模式等公司治理的基本构架有相同或相似认识的人(包括法人单位和自然人)才有可能彼此信赖,这种基础上成立的公司也才可能稳定、可持续发展。

相反,一个公司如果仅仅是资本的简单叠加、组合,即“资合”,股东之间对公司发展思路、理念、经营方针、管理模式等公司治理的基本构架没有共同语言,即没有“人和”的基础,这样的公司未来如何,能否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则难以预测。

以股份制改制方式进行国有企业改制的实质应当是建立一种“人资两合”的公司,这种方改制式本身就需要对“谁更适合成为改制企业将来的股东”的问题进行分析、比较和判断。

相比在交易完成之前都不知道谁是改制企业将来的“主人”的国有产权转让方式,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是在改制前就对改制后企业的生存发展思路进行事先分析、判断,并选择合适的股东,因此,这种方式更有利于改制企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不易产生纠纷。

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最重要的实现形式就是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公司制企业。

并且,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各种改制方式和途径如果离开了产权清晰这一要求,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改制的目的。

因此,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符合现阶段国有企业改制的基本要求。

3、有利于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改制企业职工长远利益的保护,改制实施过程中的阻力较小。

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在改制前需要对改制后企业的生存发展思路作出基本分析和判断,而不是“一卖了之”。

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时,在经营者、职工自愿的情况下,均允许其向改制企业出资而成为股东。

因此,这种方式没有将改制企业和改制企业的经营者、职工当成纯粹的被改制对象,而是让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成为企业改制的积极参与者,有利于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也有利于对职工长远利益的保护,在实施过程中更容易被企业经营者和职工接受和拥护,改制实施过程中的阻力较小。

4、能够对部分外部投资者的“投机”行为起到一定的预防和制约作用,有利于实现职工不仅因改制而得到“安置”而且因改制而得到“长期安稳”, 进而减少社会矛盾的目标。

如前所述,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可以避免以国有产权转让方式进行改制时在“卖”出去之前不知道买主是谁的弊端,能够引进“人和”型股东,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不仅如此,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的制度设计本身也能够对部分外部投资者“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或者“快速抵押套现”或者“以改制之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等“投机”行为起到一定的预防和制约作用,避免短期行为和急功近利。

同时,对于依赖于企业就业、生存和的职工来说,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有利于实现职工不仅因改制而得到“安置”而且因改制而得到“长期安稳”, 进而减少社会矛盾的目标。

股份制方式改制的“弊”: 1、目前对以职工持股方式进行股份制改制在认识上存在一定分歧,具体操作方式也缺乏统一规范和标准模式,甚至有些操作明显不规范。

近年来,一些地方、一些企业试行了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持股的做法。

作为对企业改制和分配方式改革的探索,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持股对调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的活力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是在实施经营管理者和职工持股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自卖自买,暗箱操作,有的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其融资的担保,将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直接或者间接转嫁给金融机构和改制企业,有的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发了一些不稳定因素。

2、如果改制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远远大于改制成本和费用,改制后成立的公司制企业为国有绝对控股,甚至国有股“一股独大”,容易让人认为改制不彻底。

3、如果改制后成立的公司制企业仍然属于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的现行政策规定,改制企业职工不能“转变身份”,也即不能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将来因为国有股减持至非控股地位后遗留下了不能回避的职工“转变身份”问题。

4、如果改制后成立的公司制企业仍然属于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的依赖思想仍然可能存在,企业借改制实现体制机制转变、制度创新的改制目标不易实现。

5、以引进增量的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不能实现国有产权转让方式能够实现的产权转让收益,因此,如果改制企业缺乏足够的能够用于支付改制成本和费用的现金,即使改制企业净资产远远大于改制成本和费用,也会造成要由政府垫付改制成本和费用的困境,不易被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接受。

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各种改制方式应当根据具体的改制企业的情况具体分析利弊,科学、审慎地选择适用。

由于国有企业情况的复杂性,本文对以国有产权转让方式和以股份制方式进行改制的利弊所做的分析评价的观点难免主观、片面,但是本着希望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进程,真正实现改制目标的写作目的,笔者观点的疏漏甚至偏颇还望得到包涵和斧正。

目前国有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

、民营融资的现状   营企业的资金来源有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

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在自身内部进行资金的融通。

这是企业长期融资的重要来源,是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一般来说主要由折旧和留存收益构成)转化为投资的过程。

内源融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业主的投入。

据调查,初始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内源融资,有90%的初始资金来自于共同创业的成员、家族成员或者朋友。

而且企业规模越小,业主投入所占比重越大。

二是企业自身盈余。

当企业经过一定发展后,其自身盈余留存所占比重增加。

外源融资广义上是指不同资金持有者之间资金的流通,具体到某一企业则是指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闲置资金,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

外源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债券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但在民营企业中比例都非常低。

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充当信用媒介获得资金。

企业规模越大,银行、信用社贷款所占比例就越高。

此外,非正规渠道诸如非法集资也大量存在,企业往往以高出银行、信用社贷款利率1倍至数倍的利息进行民间借贷,这在小型企业所占比重较大。

  国际金融公司(1FC)在北京、成都、温州等地开展的一项有关中国600多家民营企业的调查活动结果显示: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无论是初创期还是发展时期,其资金来源都严重地依赖内源融资,自我融资是我国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

被调查企业融资结构中自我融资的比重占了90.5%(经营年限短的企业所占比重更高),有9.5%来自外源融资,其中银行贷款占4.0%,来自非金融机构的份额占2.6%,其他渠道占2.9%,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过于狭窄。

  根据人民银行研究局的调查:样本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增长幅度2002年为65%,2003年为31%。

在资本市场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的我国,民营企业把融资的希望寄托于商业银行。

但由于种种原因,商业银行向民营企业提供的资金支持远远小于民营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

从1999年到2003年,民营企业贷款(即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贷款之和)所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分别为6.43、6.14、4.33、3.56、4.05;若把农业贷款也作为民营企业贷款,则其比重分别为11.97、9.34、8.37、9.67、9.5,而民营经济已占我国GDP的1\\\/3还要强。

据调查,80%的民营企业认为贷款难,47%的企业停产原因是资金缺乏后续供给。

融资结构单一、融资渠道堵塞、融资成本偏高是民营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

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二、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资金是民营企业生命力得以扩张的条件,民营企业出现融资困难的局面,究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民营企业的信用问题直接影响其外部融资。

诚实经营,讲究信誉与消费者和企业密切相关,它既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好处,也可以给企业带来利润。

好的信用会给银行好的印象从而能比较顺利地取得贷款,而不良信誉或信用等级偏低则会取到很少的贷款甚至得不到银行的贷款支持。

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专门制定的面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指导性意见中有一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禁止贷款类:欠息,无偿债能力;贷款用途不大;不守信誉;企业管理混乱;经营无固定场所;企业经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一般性加工企业的基建项目;信用等级BB级以下。

  当然,其他企业比如国有企业等也会出现一系列信用问题,但民营企业的资信状况更差。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提供一个数据是:60%以上的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是BBB级或BBB级以下的信用等级,而从评级经验和指标体系的严格程度来看,这仍是一个保守的数据,更别说依照国际指标体系。

  2.信息不对称,银行难放心。

因信息缺乏而在融资上造成的问题可能发生在两个阶段:交易之前和交易之后。

在交易之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是会导致逆向选择。

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指的是:贷款者和借款者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即有关借款者的信誉、担保条件、项目的风险与收益等,借款者比贷款者知道得更多,具有信息优势,这种优势使得贷款者在借贷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

为了消除不利的影响,贷款者只能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借款者过去平均的信息来设定贷款条件,而不是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确定利率。

这样,就会对那些高于平均条件的优良借款者不利,后者就会退出借贷市场。

这一过程的不断重复,借贷市场上借款者整体素质就会下降。

那些最可能造成信贷风险的贷款者常常是那些寻找贷款最积极的人,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问题。

由于逆向选择使得贷款可能招致信贷风险,贷款者可能决定不发放任何贷款,即便市场上有信贷风险很小的选择。

  道德风险是在交易之后由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问题。

金融市场上的道德风险,指的是借款者得到贷款后,可能改变原来的承诺,从事使贷款不能归还的高风险投资或者故意逃废债务。

由于道德风险降低了贷款归还的可能性,贷款者可能决定宁愿不做贷款。

  民营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比国有企业、大企业更加严重,其原因是因为民营企业大多都有信息不透明问题。

民营企业的信息基本是内部化的,通过一般的渠道是很难获得有关民营企业的信息的。

民营企业在寻找贷款和外源性资本时很难向金融机构提供证明其信用水平的信息。

由于民营企业对资本和债务要求的规模较小,使得审查监管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较高,金融机构为了避免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往往不愿向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提供贷款。

可见,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造成的问题已成为金融市场正常发挥功能的重要障碍。

  3.国内融资制度安排问题。

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而发展起来的,其初衷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融资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对随后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有诸多限制。

首先,资本市场融资制度安排的限制。

我国证券市场以国有企业改革为宗旨,重点扶持了一大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融资。

尽管2004年5月27日中小企业板块在深交所正式启动,但由于实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能够通过股市融资的民营企业只是少数。

其次,债券市场融资制度限制。

我国发行企业债券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优先考虑农业、能源、交通、重点原材料与城市公共设施项目,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不但对发行主体有很高的条件要求,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

目前只有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发行了企业债券,基本上未向民营企业开放。

对民营企业来说,发行企业债券是不现实的债权融资渠道。

再次,民营企业难以获得民间资本的大力支持。

民间借贷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融资行为,甚至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而受到法律的惩罚。

由于启动民间资本的相关政策和立法滞后,民间资金难以转化为资本。

民间融资的无序性和不规范性使其不可能成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

  4.所有制的歧视势必造成民营企业贷款难的局面。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只愿给国有企业贷款,同为中小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受到的待遇就不一样。

在中国,大部分的银行贷款首先给了国有企业,其次是“三资”企业,最后才轮到民营企业。

而只要是民营企业贷款,大多都会出现手续繁琐、条件苛刻、减少贷款额等诸如此类的现象。

打破所有制的歧视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上述五个原因,归纳起来就是以下三点:(1)体制上的原因。

民营企业是非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在所有制上的差异,造成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距离。

此外,政府在信贷支持体系渠道开启方面,对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多。

(2)企业自身的原因。

一方面,民营企业由于数量众多,层次参差不齐,财务制度不规范,从而导致了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银企联系不强;另一方面,相当多的民营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取得抵押担保贷款困难;同时,有些民营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从而直接恶化了银企关系。

(3)社会服务体系的原因。

首先,缺乏专门的为民营企业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

由于民营企业资信状况不均匀,为规避风险,国有商业银行在资金借贷方面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大打折扣,而市场体系的不完善,使民营企业的融资更加困难。

其次,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严格化。

国有银行商业化以后,银行业实行的是企业化管理,对放贷后的风险顾虑和原有的不良贷款沉淀较多,使之对民营企业缺乏信心。

为防范风险,必然采取的措施就是:普遍加强信贷资产的质量管理,对信誉程度较高的民营企业才给予贷款,而民营企业由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管理科学化的欠缺,往往达不到银行规定的标准,因而很难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

再其次,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自身财力的不足。

以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为己任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由于还贷不力,资金来源不断萎缩,负债经营过重,资产质量下滑,可以放贷的资金十分有限,难以给予民营企业足够的支持。

最后,政府财力扶持的困难。

政府在体制改革中,重心在于加强对国有大型企业进行资金、政策方面的倾斜。

受财政收入刚性的制约,限制了向民营企业贷款的力度,国有银行企业化后,政府不可能再采取直接措施让银行放贷,使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得不到彻底的解决。

    三、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对策探讨    1.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以促使其资金更多地流向民营企业。

长期以来,国有银行一直在我国融资市场中占有最大份额,并与政府及国企之间形成稳定的利益制衡关系。

国企作为国家直接出资与控制的经济体,一直是国家政策的利益保护重点,金融体制改革实则围绕着国企利益而展开,可以说国企始终是资金市场上的最大受益者。

要让国有银行资金更多地投向民营企业,唯有打破维持已久的政府、国企与国有银行的利益制衡关系,而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打破这种关系的有效途径。

股份制可以进一步明晰国有银行的产权,理顺其与政府国企之间关系,促使国有银行真正实行企业化经营,按资金使用效益而不是所有制形式选择贷款对象。

这样民营企业才能与国企处于公平的资金竞争地位,才能获得广泛持久的银行金融支持。

  2.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组建主要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民营商业银行。

国有银行作为大型商业银行,即便改制后,也会定位在主要为大中企业和大客户服务。

因而,为了适应我国众多中小民营企业的金融需求,极有必要组建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民营商业银行。

  民营商业银行的组建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较合适。

城信社土生土长,立足本地,与民营企业一样遵循着市场经济运作的轨迹,与民营企业有着制度、地缘、人缘上的亲和力,在交易费用、信息搜集、信用约束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已为民营企业的启动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较具规模、经营运作良好的城信社,对这些城信社进行改革、重组,按市场原则组建完全由民营企业和私人入股或控股的民营银行,能够较快投入运作,既可扩大民营企业的融资来源,又可为银行体系输入新鲜血液。

  3.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专业机构必须按市场规律要求,进行市场化运作,为民营企业的融资扫清障碍。

(1)金融管理部门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出符合市场要求的相关制度和法规,加快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造,合理配置金融资本,不应以所有制性质去导向市场。

(2)加快证券市场的建设,为民营企业的证券融资提供方便。

金融部门要改变单一的为国家重点项目和国家骨干企业发行债券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发行多种形式的企业债券,使债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我国的股票市场在发行上存在着所有制歧视,证券管理部门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消除所有制歧视,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公平上市。

对那些规模较小、尚处于初期发展但有充分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证券管理部门可以考虑开辟新的股权流通场所,设置多层次的股票交易市场,如建立“二板市场”和“柜台交易”等,也可以开设类似美国全国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G)的场外交易系统。

对于尚不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民营企业,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可直接或间接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去引导和帮助这些民营企业,使它们达到上市监管的要求,最后有机会进入证券市场。

  4.加快建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开拓其他融资渠道。

(1)兴办社会民间中介服务组织,补充、完善信贷服务体系。

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常感到信贷信息不灵,相关程序不清。

而金融部门对民营企业的资产质量、资信程度难以了解和掌握,双方在进行信贷融资中都感到不了解,融资成本高,操作难度大。

设立中介服务机构能有效解决这一矛盾。

可设立信贷咨询、信贷保证、资信评估、贷款担保、财务审计、经营监管等中介服务机构。

这样,一方面能确保供需双方业务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还能激活资本市场,给资本市场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也能得到根本改观。

(2)设立社会民间融资基金,给民营企业增加一个投融资的资本市场。

发达国家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用以扶持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综合考虑我国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可设立相对应的投融资基金,如创业投资基金、信用保证基金、互助基金等等。

筹集基金主要是依靠社会的力量和民间、企业的力量,可以是金融企业出资、社会综合部门出资、民间出资、各企业出资,也可以是综合性(或称混合性)的合作。

民间融资基金以股权投资为存在方式,以获得长期风险投资效益为目的。

此类基金有别于国家金融机构组织建立的金融基金和社会效益基金。

各级政府和金融管理机关要积极倡导和推动它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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