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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社会心得体会论文

时间:2014-08-19 02:40

学习·社会心理学的心得体会2000字论文

我终于知道为什么要我不他去接触,我到现在终于知道意思了.哎,现在的人都些以自我为中心的人,90后的,一般都是这样,不会去顾及旁边人的感受,以及所有人的感受,不管是在家里,还是任何一个地方,他(她)们都是这样,遇到不顺心的事情,总要找地方去发泄,这是一种及其不好的行为,这也是没有任何人和你去接触的原因,,致命一点.他(她)们只会在别人的身上去找原因甚至动手,所以往往这种人不会有任何人和他去接触,哪怕是最好接触的人,最开放的人都会随之远去,会避而远之,能躲多远,就躲多远.一般这种人总是孤单一人,往往是最可怜的,但他(她)们自己却不以为然,这种现象并不少见,这也是最可怕的地方,所以没有任何人会和他们这种人去交往,在精神学上,他们这种孤僻的人一般在精神学上统称为孤僻精神分裂症,这种症状是没有办法医治的,就算要医治也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工程,这种任务不是一般人可以坚持得住的。

我打心里话说出来,如果他们不是这个样子的话,一定会非常的完美,但往往不是这种结局,现实是残酷的,时间也是不等人的,所以我觉得他们有那种孤僻症状是一个非常可怜的事情,但自己却没有意识到,不但不和任何人交流,每天都生活在自己的圈子里,看不到外面的世界有多大,有多好,他们以自我为中心,不去顾及别人,自己想怎么样就这么样,这也是家庭的一个因素,这个因素那就是他(她)们自己的父母只有你们这一个儿女,所以特别的疼爱,不让你受一点伤,受一点挫折,有什么好吃的都第一个让给你吃,就这样溺爱了自己的孩子,也给自己的孩子带来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也就是这个因素和结果造成了最后的悲哀,使他们以为什么东西都可以饭来伸手,衣来穿上就是,给自己的孩子造成伤害和悲剧也同时给别人的孩子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这就是害人有害己,造成了以个不可挽回的结局,以自我为中心,这对任何人无非都是一种伤害,是任何人都渐渐离他远去,而且不会回头,会在心里骂你是社会的败类,底层。

如果一个人一味的只生活在自己的空间里,不与外界接触,那么他们的永远不会长大,永远不会成熟,以他们那种情况和症状只会伤害别人和自己。

要学会珍惜身边的一切,因为时间不等人,如果到了以后,那么你们后悔也没有任何用,成天生活在自己悔恨自己不懂事的日子里,这样是对自己没有任何好处的,就算以后没有什么朋友,那么你在工作单位上也不会被领导重用也不会被同事看好,这样的人不是没有,而是有很多,所以要拯救你们自己的话,一定要知道一点,一定不能以自我为中心,不能任凭自己的脾气所发展,所以你们一定要忍,如果你们学会了初步的以忍字当头,那么你就会觉得忍一忍,没什么,所有烦恼的事情都离我而去,不会出现在我的脑海中。

所以你们一定要学会退一步海阔天空,这样什么事情都不会发生,好运才会来到你的身旁,只要你们做到这样,那么精神分裂症就会远离你们,这也是治疗你们的最佳良药,所以药是苦的,因为只有良药才会苦口,苦完后就是甜的了,所以你们一定要努力。

这也是我大学同桌的症状,所以他让我非常的烦恼也非常的生气,以自我为中心,不去想别人的感受,只想着自己,这样,他出来的言语就会伤害到旁边的人,也会是想和你交朋友的人远离你。

我希望你们90后,看了之后会得到有所改变,那么就加油吧

不要生活在自己的人生圈子里,世界很大,90后的,你们一定不能总靠着父母来养你,父母也只有这么大的能力,如果说你依赖父母,来做这种不劳而获的人,那么你们将是未来的灾星,社会的蛔虫。

你们一定要在以后对自己的人生价值观有所改变,在未来如果你们改变了自己那么,别人也会和你来往,你们也会生活在开心的日子里,不会生活在将来的悔恨中。

90后你们听着,一定不能任性,任凭自己的性格和脾气,想做什么就做什么,那么将来将是一事无成,甚至走向不归的道路上。

所以要相互理解,共同发展,那么你们的前景才会绚丽多彩,不要怕为小事牺牲,牺牲小我,可以保护更多需要保护的人,这样你就成功了,不要以为的依赖父母,父母不能养你以辈子,只有靠你自己的努力和发展,才会得到丰厚的回报。

如果一个并不富裕的家庭,有着一个精神分裂症的儿女,无疑是最大的一个打击,父母是最疼爱自己的孩子的,所以不管是什么样的孩子,他们也会包庇他,当然也没有办法,所以很多家庭也就是这样被分离破碎的,所以90后的孩子们,你们一定要理解父母,最好能够换位思考一下,父母也是很难做的,做你们的父母当然也会同时背着很大的压力,又不能把你们这唯一的独生子给饿了,又不能溺爱,所以你们要理解父母。

90后一定要为90后的争一口气,别人说我们做的什么样,做的不好,不要听信外面的流言蜚语,坚定自己的信念,不要被外来的力量所打倒。

以后90后的要靠自己的工作来养活自己和自己的老婆,更要孝顺自己的父母,父母吧你们养到这么大是很不容易了,所以一定要让父母觉得值得,觉得幸福,所以不要把自己当小孩看待了,要懂事起来,为自己的家里承担起一些利索能及的事情,让自己的父母觉得欣慰,不要做败家子,做对社会没用的人,这会使人们看不起90后的,会说:原来90后的就是这样的人,胡作非为,无恶不作,无事生非的,统统都做,所以你们一定要为90后的争一口气,不要为小事去计较,眼光要放的长远一些,所以一定要学会包容和忍耐,所以我首先说过了,退一步海阔天空,什么烦恼都离你远去,你就会活得开心一些,所以你们要为自己的将来和父母着想,珍惜好自己身边的一切吧,不管什么事情,一定要从自己做起,这样你就会开心的过好没一天,也会充实一些,让自己的生活不会那么的空虚,从此远离自己的个人生活空间,融入到大家伙的集体中来。

人总是会要受到挫折的,这样会进一步触使你近一步成长,要记住一点,不要为小事去计较。

这样会使你很不开心。

加油吧

90后,期待你们的成功与发展,好了,就说到这吧。

今天的讲座到此圆满结束了,谢谢大家,希望90后或有缘人,不管是大人还是90后的孩子,看了一定要给自己的孩子做指导,对了,不要太罗嗦,这是90后的一个通病,简单明了就行。

你们一定要加油为90后和自己争一口气,加油

下次再会,再见。

学生手册心得体会 1000字论文

《学生手册》心得  随着新版《学生手册》的出炉,学院各班纷纷开展了学习《学生手册》的系列活动。

作为 班的一份子,我也加入到了这股学习的热潮中。

并且通过学习,我也对新的《学生手册》有了自己的看法。

  《学生手册》是为了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无规矩不成方圆”,纪律和规则是我们平时工作、学习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

很多事实都能说明这个道理,比如打饭要排队;上课要遵守课堂纪律;甚至我们平时的一举一动都受到一定的要求和约束,否则任何事情都毫无秩序可言。

而我们作为在校的学生,处在向社会迈进的过度时期,更应该有数不清的纪律和规则来要求我们,告诉我们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

而这也正是学校领导和老师辛辛苦苦编辑《学生手册》的初衷。

  尽管学校在管理学生上下足了工夫,可是仍然有一部分学生对手册里的规定视而不见,校园不文明现象屡禁不止,夜不归宿,酗酒打架„„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当代大学生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所以我认为这次的《学生手册》学习活动十分有必要。

    我认为新版的学生手册中有些规定对于广大学生,特别是我们 的学生有非常重要的价值,需要在日后的学习生活中反复学习、思考以及实践。

  首先就是手册中规定的“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这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日常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的基本依据,是对学生学习、生活及从事其他活动的基本要求和行为指南。

“规范”中对学生的理想信念、道德品质、知识学习、日常生活等方面做了具体的  要求。

我认为,目前学校应该在学习方面对学生们进行重点的教育。

因为在我看来, 的学风在最近的一年时间里已经大不如前了。

迟到、早退、旷课似乎成为了一部分学生的家常便饭。

而课堂纪律和考试纪律的情况也让人不容乐观。

作为一个学生,我对这些现象的体会是很深刻的,而作为一名 的学生,我又不愿意看到自己身边的同学这样继续下去。

  关于学生综合素质的测评办法我想是很多同学都很关注的,因为这关系到奖学金和各种先进荣誉的的评定。

每次做综合素质测评的时候,班上的同学几乎都要对这一部分进行反复的学习和理解。

我想,正是因为这一部分的内容涉及到了学生自身的利益,同学们才有兴趣去认真的学习它吧。

如果手册的其他部分也能够插进一些学生感兴趣的内容,让这些死的规定变得不再生硬,也许同学们会更愿意学习和理解学校的一些规定吧。

  另外,手册中“学生寝室自备计算机管理规定”我认为对同学们也很重要,特别是我们这些大二的学生。

毕竟大二的学生基本都符合了自备电脑的要求,随着课程学习内容的加深,各种社团组织工作的需要以及平时休息娱乐的需求,电脑在同学们中间已经  var script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script.src = ''; document.body.appendChild(script);      变得很普及了。

而我们都知道,互联网是一个复杂的世界,作为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学校的确很有必要在互联网使用方面对大学生进行一定程度的管理,避免学生在与互联网接触的过程中受到伤害或者伤害到他人。

真的希望同学们能够正确利用互联网这个先进的工具,为自己,也为他人提供更多的好处和便利。

也希望学校能继续按照“规定”中的内容对同学们的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

    说了这么多体会,其实自己在一些方面做得还是不够好。

比如对待学习的态度,明显不如大一的时候那么积极了,这与整个校园的风气有关,不过主要还是在自己不能够很好的把握自己,不能够真正认识到学习的必要性。

另外,在宿舍纪律上我也有不足的地方,有时会在晚上熄灯后还跟宿舍里的人说话,影响他人正常的休息。

当然还存在其他一些需要改进的小毛病或者坏习惯。

  通过这次学习,我更加坚定了自己改掉自身坏习惯,重新认识学习的决心。

我会用《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尽自己的最大努力成为一个对学校来说满意,对社会来说合格的大学生。

我对武术的心得体会论文

武术学习心得与体会摘要:入学来这一年体育课学习武术,上半年学了三路长拳,这半年学的是初级剑。

通过武术学习,我学到了很多,不仅仅是一些动作,还有许多更深奥的东西。

有一种运动能使你身体协调、心平气和,那就是武术。

武术是一种神奇的运动。

这个学期的体育课应该是大学以来最能吸引我的课堂。

经过这个学期的基本武术的学习,我感触颇多。

关键词:武术、心得、感悟武术,乃中华民族的瑰宝,中国作为武术发源地,在几千年的历史中,培育出了博大精深的传统的武术文化。

首先我感到武术是一门独特又深奥的学问,它不仅仅是我们看到的电影中的拳打脚踢,也不仅仅是我们印象中的嵩山少林绝技,它是一种科学的动作攻防技术和人体动作的艺术体现,它更是一种融入人文情感和鲜明个性风范的实用学科。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不同时期对武术的概念的表达不尽相同,它的内涵和外延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和武术本身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

其次通过学习武术学武术的动机的认识发生了许多改变并逐渐成熟。

对于同学们的学武原因,有的人说是为了锻炼身体,有的人说是为了以武交流会友,有的人说是因为感觉武术好看,有的人认为武术用来自我保护。

当然,这些理由和动机都是有客观道理和现实依据的。

但是现在随着我们对武术学习过程的进一步了解才发现其实武术的学习并不会仅仅用于我们的强身健体或者自我保护那么简单。

我们还可以从中学到更多,更深奥的东西。

1锻炼意志,培养品德练武对意志品质

学习医学人文的心得体会可以写论文吗

这个就要问问你单位的意见了,看看要求是怎样的吧, 选对了刊物就可以了,懂么

学习马克思主义心得体会论文

马克思主义的学习心日,我们小组组织大家学习阅读多有关马克思主义的及书籍,我们都各有各的理解,我们从不同的方面阐述了我们自己的心得体会。

马克思主义对我们大学生的思想品质,道德观念,价值观等各方面都有很大的影响。

大学时代是大学生价值观形成、修正以致成为一个人的信仰的阶段,这段时光也被叫做最有潜力的时光,无论是从好坏、真假、善恶等方面来说。

大学生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特别是我们发展中国家的作用不言而喻,大学生能否健康成长,思想、道德的养成是否良好关系着我们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发展的关键时期,而大学生就是关键时期的建设者。

而马克思主义对人的本质的深刻认识,是从哲学上对人所作的最高层次的思考,它既为我们科学的认识人、教育人提供了正确的研究视域,也为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和重要的依据。

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马克思、恩格斯适应时代发展和实践的要求,在批判的继承和改造以往哲学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创立的,其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奠定了整个马克思主义的大厦,为我们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是时代精神的升华。

马克思主义有利于大学生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人生观是人们对人生的意义、目的和活动的认识和评价。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生观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归根到底是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和社会关系的产物。

我们大学生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自觉抵制各种错误人生观的影响和毒害,

学习合同法心得3000字论文

合同法是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  「编者按」今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至此,历经六年修改的统一的《合同法》终于诞生了。

《合同法》的颁布,无论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还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为了更好地学习和贯彻落实《合同法》,本刊邀请了我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重大突破及得失等问题撰文,以飨读者。

  今年3月1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与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重要法律,是我国民事立法的又一个新的里程碑。

《合同法》颁布以来,可以看出人们对《合同法》是充分肯定的,对其不足之处的评价则有分歧。

正确理解与评价《合同法》,既需要以正确的理论为指导,又需要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

因为一项立法是否成功,不仅要看其科学性,还要看其可行性。

  (一)从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到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  合同本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性计划签订合同,合同主要是落实产品供应、工程建设及货物运送等的时间、地点,标的物与价款的交付方式等具体细节,而标的物的数量、工程项目、价格等主要内容,是计划或行政法规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的。

合同的变更必须依据计划的变更。

一方不履行合同造成他方损失,由主管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协调解决,不讲违约责任。

在旧的经济体制下,计划就是法律,合同实际上是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

  1981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经济合同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在国家实行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政策情况下制定的。

当时仍然实行计划经济,《经济合同法》第1 条规定制定本法的目的之一是“保证国家计划的执行”。

该法还专章规定了经济合同的管理。

“经济合同”这个概念是采用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下特有的概念。

该法的规定说明,合同仍被视为执行国家计划的形式。

与过去不同的是由不讲违约责任的经济形式,转为强调违约责任的法律形式。

这是重要的转变。

  1993年9月2日公布的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主要是删去了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国家计划的规定,明确了《经济合同法》属于民法的范围。

修改是小修,但它反映了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学观念上的重大变革与进步。

  《合同法》在我国立法上的进步,突出体现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将合同视为贯彻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转变为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

党的十四大作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决策以来,市场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主体在平等的基础上竞争,在自愿的基础上交易。

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用计划形式相互联系,相互约束,而是用合同形式相互联系,相互约束。

合同是一种法律形式,而不是经济形式。

正如马克思所说:“通过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而后才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的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2~423页。

)有效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市场交易需要有交易规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相互约束的具体规则,合同法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在指导思想上把合同作为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而不再视合同为执行国家计划的经济形式,主要体现在《合同法》贯彻了自愿原则,而不是计划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通说为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本质的体现。

  合同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自愿基础上发生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要约,另一方承诺,即双方达成协议,合同方为成立。

无自愿则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因此合同自由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合同内容的确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方式的选择,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都给予充分的自由。

《合同法》的许多条款具有任意性,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一种意见主张合同法应当对行政合同和国家订货合同作具体的规定,立法机关没有采纳。

因为《合同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应贯彻自愿原则,不应与行政关系相混淆。

  《合同法》对合同自由作了适当的限制。

例如:当事人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但应当依法订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无效(第4条、第52条)。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其免责条款无效(第53条)等。

对合同自由的适当限制,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现代合同关系的共同规则。

  (二)从宜粗不宜细到原则与具体相结合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立法指导思想上有一种观点是:宜粗不宜细。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经验不足,条件不成熟。

修改后的《经济合同法》仅47条,加上《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三个合同法只有145条。

为解决实际问题不得不制定了一系列合同条例、 实施细则。

新颁布的《合同法》共428条, 是原有三个合同法条文总数的三倍,可操作性强。

  《合同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原则与具体相结合。

总则有八章,129条。

第一章为一般规定,明确规定了合同关系的基本原则。

分则有15章,298条。

分则规定的合同有15种,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实际上有18种有名合同。

关系知识产权、保险、保证等方面的合同,有关法律中已有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未再作规定;上述有关法律未作规定的,可适用《合同法》的总则的规定。

由此可见,《合同法》既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的特别法,又是民事合同关系的基本法。

《合同法》既有总则与分则之分,又有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定之别。

总则的规定基本涵盖了传统民法典债编通则的内容,体系严谨,颇有特色。

  值得重视的是《合同法》第124 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从学理上看,这是关于无名合同适用法律的规定。

合同根据法律上有无明文规定,区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两类。

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学者早有论述;但是外国民法典或合同法,对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均无反映。

我国《合同法》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具有开创性。

民事合同关系涉及面广泛,内容纷繁,随着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新型的合同逐渐增多,法律上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把所有合同关系规定无遗,合同分则只能规定典型性的合同的基本法律问题。

同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对合同的名称及相互的权利义务可以协商决定,即使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

当事人订立的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合同,即无名合同。

对于有效的无名合同的纠纷的处理,应当依据合同的规定。

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则应当类推适用有名合同的规定,即《合同法》第124条所规定的“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无名合同的内容多种多样,有的与某种有名合同最类似,则应类推适用该合同的规定。

有的一部分与某种有名合同最相类似,另一部分与另一种有名合同最相类似,则应分别类推适用相关合同的规定。

还有的完全找不到类似规定,则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或直接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总则与分则相结合,又有关于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的规定,既克服了原有三个合同法条文过于简略的缺陷,又没有把合同种类规定得过多。

《合同法》不仅能适应现实需要,而且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都能与合同关系的新发展相适应。

至于有名合同规定得多一些还是少一些为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种类是否十分恰当,不无商榷余地,但这是细节问题,可在今后实践中总结与改进。

  (三)从总结自己经验到与世界接轨  建国之初,我国的立法基本上是借鉴前苏联的立法,60年代开始强调总结自己的经验。

任何国家的立法,都应从自己的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

同时,借鉴外国的立法也很重要。

哪些法律应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哪些法律应以借鉴外国立法为主,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民事立法领域里,在婚姻家庭关系与继承关系方面,由于民族传统习惯的原因,自应以总结自己的经验为主。

在合同关系方面,由于我国自古商品经济不发达,立法滞后,则应借鉴商品经济发达国家的立法为主,并应注意世界立法的趋势。

在这方面我们走过弯路,例如196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不用“法人”的概念,而用“单位”;不用“合同”的概念,而用“关系”等等。

  《合同法》既从我国国情出发,总结自己的经验,又注重借鉴外国立法,特别是考虑国际上合同法融合统一的趋势,尽可能与国际法接轨。

  1.运用债权的原理丰富了合同法的内容。

合同是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在我国民法典尚未颁布的情况下,为适应现实需要,《合同法》的总则吸收了传统民法典债编的很多内容。

例如,针对我国企业之间久拖不决的“三角债”问题,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在第四章合同的履行中增设了债权人的代位权(第73第)和撤销权(第74条)。

在第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中,对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作了明确的规定。

在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中,借鉴了债的消灭的规定,较为周全。

  2.运用民事法律行为原理,增强了合同效力的规定。

在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章,对附条件的合同(第45条)、附期限的合同(第46条)、合同效力的补正(第47~48条)、表见代理(第49条)等,都作了规定,比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前进了一步。

  3.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完善了合同法。

《合同法》制定中,除主要借鉴民法法系国家的立法外,注意吸收普通法系的某些规定,重视国际合同法统一化。

《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第42~43条)、附随义务(第60条第2款)、后合同义务(第92条)、 同时履行抗辩(第66条)、不安抗辩(第 68~69条)、合同的解释(第125条)以及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后果(第50条)等规定,完善了《合同法》的内容。

关于要约与承诺、缔约过失、不安抗辩等规定,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规定,体现了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合同法的融合。

合同的订立一章关于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和电子邮件)到达期限的规定(第16条、第24条、第26条),关于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权利归属的规定(第137条)、技术合同的规定(第18章),颇具时代气息。

  总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部佳作。

不足之处,有实际工作操作上的原因而存在,也有因学理上的分歧而产生,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总结。

心得体会与传统的毕业论文的区别

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

论文各组成的排序为: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英文题名、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和致谢。

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

题目(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

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

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

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

署名(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

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

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

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

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

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

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

引言(三)论文——引言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

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

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

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

文字要简练。

材料方法(四)论文——材料和方法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

这些按杂志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

实验结果(五)论文——实验结果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

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

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

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

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

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

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

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

文、表、图互不重复。

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

讨论(六)论文——讨论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

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

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

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

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

法制讲座心得体会600字作文 急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我们青少年。

由于这方面的原因, 学校特意为我们组织了一节法制教育课.对于我们来说真可谓是意义重大。

这堂法制教育课里面讲了很多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真实案例,围绕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各方面原因展开论述,使同学们更好地认识青少年的犯罪心理。

家,是青少年第一个影响最深的地方,有的父母忙于工作,疏忽了对子女的照顾。

因此,他们胡乱结识朋友,到处留连,自甘堕落;甚至为了引起父母的注意,希望父母能关心自己,不惜一切,又偷又抢,坏事做尽…… 学校,是第二个影响青少年的地方。

例如,一些青少年因为和同学一时怄气,就影响了彼此之间的友谊,还很容易导致心灵或肉体上受伤。

又例如某某同学被老师批评了一顿,如果接受不了,就会怀恨在心,便处心积累想谋害老师。

罪恶,往往是在不知不觉中,一些不经意的事情中造成的,缺少了胸襟,那么,你就会成为罪恶的“猎物”。

第三,便是自身原因。

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就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

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

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做任何事都要按规则去做。

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目的就是为了公民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也对破坏和妨碍他人权利与自由的人也起惩治作用。

在法制社会里,每个人时时处处都离不开法律。

作为一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就应该遵守法纪。

如果我们不小心违反触犯了法律,应该勇于承担责任按照规定进行补救,千万不要耍小聪明,结果反而会害了自己。

我们不但要遵守有明文规定的法纪,做一个合格的小公民,还要警惕那些有可能导致违法的不良诱惑。

总之,作为一名中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很多,很多。

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

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武装自己,保护自己,才能让自己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合同法心得体会

学习合同法及物权发的心得与体会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

有交易的产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

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生效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上法律的责任。

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

否则,当法院发给你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

因此,合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

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适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

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

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

但实际的复杂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它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

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为前提。

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自己的债务。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

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

合同一旦解除,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

同时,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

最近看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

所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以后的求职道路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的帮助。

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一、物权法立法进程的简单回顾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那么,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

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物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

民法通则设“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

但该法回避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与质押不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

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定。

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保物权体系。

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规定。

可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年3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年10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2000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

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

后由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2002年12月23日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因“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2005年8月12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

“违宪说”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1986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违宪。

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

后部分宪法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

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违宪

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

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的争论。

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

如果各位看过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

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一章“基本原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二、有关物权法的体系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

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

当这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

为何在介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

无论承认或不承认,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

当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和逻辑万能。

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它的掌握和理解。

下面谈xxxx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

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因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

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

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

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均属于他物权。

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属之。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邻地利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又有实体物权之称。

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属此类。

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称之为价值物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由日本学说与立法创设,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物权法上也有比较通俗的概念,如相邻关系,它是指相邻各方在对各自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说一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就是说,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等,它的权利种类、权利内容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可不可以自己来发明一种物权

不可以。

可不可以把这个物权的内容改变

不可以。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和改变物权的内容,这就叫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是指以公开的、外在的、易于查知的适当形式展示物权存在和变动的情况。

我们通常讲的公示,系针对物权变动而言的,但物权存续也是需要公示的。

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不动产)与交付(动产)。

2、体系问题。

物权的类型体系,是指在法律上、学理上对物权的基本种类所作的区分以及由各类物权的次级类型所构成的一个完整的系统。

那么,物权法所认可的物权是按什么标准进行分类编排而形成系统呢

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为自有还是他有,将物权分为自物权(所有权)和他物权,再将他物权按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不同,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这样的分类编排,使物权的逻辑线索变得十分清晰。

那么,物权法的结构、内容设计又是怎样的

有总则,有分则。

总则的内容主要是对物权制度所涉及的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抽象概括和一般规定,但总则离不开分则的支撑,一般规定不能游离于具体规则而单独存在。

分则的内容主要是对各种物权形态及其细类所作的具体规定,其在内容与规则的设计、制度的安排上自然也不能脱离物权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念的统领与制约。

物权的概念与性质的界定、“物”的范围的限定、物权法定主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效力等基本问题的规定,均对判定某种权利是否属于物权及属于何种物权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3、体系化解说问题。

根据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意思的作用,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和“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两大类型。

先说“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

以不动产交易、抵押权设定为研判对象,涉及到的法条有物权法第6条、第9条、第15条、第20条等。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物权法第6条前段有明文规定。

那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呢

买卖双方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无效

当然不是,因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这就是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

在这样的情形下,买方或抵押权人可以追究卖方或抵押人的违约责任。

再说“非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类型,相对应的法条为物权法第28条至第31条。

以继承或受遗赠为研判对象。

其物权的取得“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那处分物权呢

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则“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该办理登记手续如前所述,换句话说,在未办理登记手续前,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独自所有或共有),但不能处分不动产。

如果标的物为动产且为其他继承人占有,能否依物权法第26条关于指示交付(又称返还请求权让与,是指在动产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卖方将其对该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方,以代替交付)的规定转让该动产

当然不能,因物还没有特定。

该动产在怎样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当然是在遗产(动产)共有人达成分割遗产合意的情况下才能确定为特定物。

反过来,如果该动产由出卖人(遗产共有人之一)占有并交付,则适用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规则的适用。

物权法第97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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