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习法医学心得体会
以前曾看过《鉴证实录》、《少年包青天》和《大宋提刑官》,很喜欢主人公们的思维方式,他们聪明的脑袋总是可以找到案件的真相,他们通过检验尸体查找证据的本领让我佩服不已。
出于对剧情里的法医(验尸官)的崇拜,当看见可以选修《法医学案例分析》这门课程时,我毫无疑虑的选择了它。
这门课让我初步的认识了现代法医学,知道了法医学的发展历史、主要的研究内容等等。
原以为法医只研究尸体,现在才明白法医的研究对象还包括活人等,而它的内容也不仅仅局限于验尸。
在课堂上看了许多的图片,懂得了许多死亡的定义与迹象,那些死者的图片实在是残不忍睹啊。
在看过的电视剧里面,警察局里新到的法医第一次看见现场时候都会恶心的吐出来,原本不明白为什么,想不通啊,有那么恐怖吗
现在看了那些图片,才理解了他们的心情。
我对法医们更是升起一股敬佩之情
上完课后我对法医学有了初步的认识,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并解决立法、侦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医学问题的一门科学。
法医学是一门应用医学,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
医学为制定法律提供依据,为侦查、审判提供科学证据,因此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
现代法医学分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两部分:前者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后者则运用法医学的理论和方法,解决司法、立法和行政上的有关问题。
这包括受理杀人、伤害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为制定死亡判定、脏器移植、现代生殖技术以及解决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的法律提供依据;另外通过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检验来发现传染病,进行中毒和灾害事故的防治及行政处理。
法医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人(活体、尸体)和物。
法医学的研究方法有医学的、生物学的、化学的和物理学的四类。
而其涉及的内容有死亡与尸体现象检验,各种机械性窒息的发生机制、征象、后果和检验方法,机械性损伤的分类、形成机制,各种猝死与自杀、他杀引起的突然死亡,医疗事故的鉴定、医疗工作中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法医人类学的个人识别等。
其中老师讲到对猝死的机制让我对猝死有了很深刻的理解,我查阅了些资料说到猝死的官方定义在与俗称差别很大,WHO 定义为症状出现后24h 内死亡,但这对很多的临床学家和病理学家来讲都太长了。
有些人只接受发病后1h 内的死亡的概念。
sudden 和expected 并不总是准确地反映了这类死亡的内涵,有时unexplained 同样是一个常见的法医解剖的原因。
老师讲过猝死的最直接的原因,差不多总是在心血管系统发现病变,即便局部解剖病灶不在心脏或大血管。
大量的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宫外孕破裂、咯血、呕血和肺动脉栓塞,比如,合并存在心脏病和动脉瘤而引起血管系统猝死。
还给我们结合实例讲了不同机制下的猝死原因,并谈到法医在检验死因的重要性,其中有关于各种心血管疾病的猝死的诱因。
而据我了解由于猝死的定义不同,很难对猝死的研究进行比较。
尽管提到的死因众多,但大多数死因继发心血管病,主要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
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时间阶段的不同,解释了为什么有些死因找不到,或者没有代表性。
肺炎、脑膜炎、败血症和休克常常死前症状延迟1 小时以上。
猝死的典型原因,诸如主动脉瓣狭窄或冠状动脉起始部的异常,不常被发现。
猝死通常发生在成年男性患者,在家里、休息时,剧烈活动时很少发生。
最近的研究提示,习惯性的精力消耗能消除精力释放时发生猝死的危险。
心肌肥大是突然死于冠脉病的常见现象。
总之,深刻的了解到猝死这一概念和法医学在其检验的重要性,比如有时候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判断猝死原因,责任在谁,法医的检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还有就是我们应该结合自己身体的情况来尽量避免猝死的发生,有些有先天的疾病的人就要去了解自身身体情况,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还有就是感谢老师给我们上了这门课,使我加深了对法医学的认识。
从这门课中,我认识到了现代法医学体系是如此的发达。
也许我不会去做法医,但却能给我一个启蒙。
学习法医学的感受
请问你是女生还是男生
女生的话不要有这个念头了。
我本人是学法医的女生,深有体会,因为没有单位愿意招女生。
男生的话,首先你身高够168cm再说。
因为公安局等部门有身高要求。
法医一般本科是5年,基本上4年都在学临床的东西。
真正进入法医学习阶段,真的是很脏(高度腐败),很危险(血液传播性传染病之类),没有电视上演的那么有逻辑推理性。
我在公安局实习过,法医在公安局也是很没地位的,并且很难升迁。
给我写一篇法医学学后感,要求一千字左右
学习法医学的学后感1. 在我看来学习应是广义的,而早在正式上法医学这门课程之前,我就已经初步接触(当然不能算是系统地)过这门课的知识。
恰巧的是,我的毕业论文有大量关于巴塔耶之神圣世界的论述,其中关于“尸体”的另类观察视角是其理论的主要基点。
所以我并不想只是写学习这门课程的感受,而是从知识的积累和相关思考的深入来写。
当然,这也主要是因为随着大四毕业急促“丧钟”的响起,自己也没有非常“系统”地按时听讲这门课程和阅读自己买下的相关教材资料。
老师在这个系列的题目下,有这样一句话,即写写“从法医学课程学到的知识”,确实如此,法医知识对于我们法学学生而言,只是一种职业必需了解的知识,是为了更好的达致职业要求。
但对我而言,或者对大多数法学同门而言,从这门法医学课程学习了解到了哪些知识呢
在我看来,这恐怕主要是人体中出现的和法律事实有关的现象吧,也就主要是关于死亡与受伤,或者各种死亡和受伤的种类和程度。
2. 法医学,是让人有点难以对其进行分类的学问。
无论在中国还是外国,社会公众对于关于尸体所进行的事情并不是非常理解,以至很难配合,直至当下中国,仍然存在不可思议的令人恶心的从死刑犯身上“抢夺”人体器官的事情。
其实,上述对法医进行分类的困难决不是简单的偶然,而是作为科学研究手段的作为“法医学”这门科学的研究对象的“尸体”本身在人类心理层面有其神圣特殊的一面。
按照巴塔耶的理论,尸体散发着令人恐惧的不可抗拒的魔力(当然按照其说法,那些只将身体视为大大小小各种分子、原子构成的科学逻辑,是不会承认这一点的)[1]。
于是,正如现代医学,也就是现代西方医学通过科学的定量(这是西医最引以为荣的特点,也是其嘲笑中医自以为是的“资本”)分析的进路,尤其是近代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以来大大发展了的外科理论和实践,法医学也开始立足于其隶属刑侦的追求事实真相的立场,而确定了其对尸体进行了科学中立的客观描述的任务和性质。
甚至,在追求事实真相的相关领域,还存在“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
正是这种以只把“尸体”当作客观对象来研究认识的理论与实践为表征的人类认知世界的知性=理性,让法医学成了只研究作为物的“尸体”,让法医背上了“不救人的医生”的称谓。
康德认为人自始至终都应被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而被法医当作物、当作作业之客体而解剖的“尸体”从生理学角度来看已经属于“非人”,从而便可以作为服从于调查事实真相的目的手段了。
而其实,“尸体”是怎样的一种物呢
是对于活生生的人来说是怎样的一种恐惧呢
这是我在阅读巴塔耶之前根本没有想过的问题,但是我却深深记得在刑二庭实习期间,对于死刑犯执行结案表中的执刑前后对比照片,那些书记员总是感到一种恐惧和厌恶,连死刑犯的案件材料也是远见远“闪”。
其实我个人虽然比较不爱看各种类型的恐怖片,但对于更加真实、甚至是血淋淋的法医解剖照片却没有太多的恐惧感,尽管如此,我现在却可以在回忆那些曾经活在这个世界的同类的血淋淋的尸体中,感受到一股嫌恶来。
法医中对待尸体的中立态度,当然有其技术专门化的要求,但不应当忽视的是这是与刑事案件审理中证明标准提高同时发生的,甚至无法确定何者才是发展的原动因。
正如当我阅读相关的法律推理的作品时感到的那样,刑侦的过程无不包含逻辑推理(恐怕应该排除“无罪推理”这个包含价值判断的原则),而作为刑侦的服务手段之一的法学鉴定作业也必须纳入到这个逻辑场中。
然而,在我的疑惑是,法医那种将“尸体”精细解剖的作业和变态杀人狂将活人或者被简单杀害的“尸体”大卸八块的行为究竟有什么不同
正因为大众也有这种疑惑(不一定是自觉的意识到),所以才会偶尔对法医这种职业抱以另类的看法,认为法医工作对于心理素质要求的严苛或者反过来认为其工作性质的专门化。
也正是这种疑惑让公众将法医看作是“不救人的医生”。
当然,在被视为科学的法医学中,任何象征性的说法都不算是“合科学”的,因此关于“尸体”的隐藏意义并不会被承认,而且知性=理性将其作为认知对象对其做出认知的领域也并不在此,而是传统的被制度化了的宗教和各种文学艺术领域。
所以,法医学的性质仍然不被提到应当提到的范畴进行讨论,人们对于其学科性质的认识恐怕也仅局限在科学的范畴之内了。
3. 说到对课程的建议,我觉得首先应该将其提前到大二或者大三学习。
因为,众所周知到了大四,不仅各种压力(不光就业压力)使我们在学习的时间精力上有所分心,更使我们感到一种功利的复杂感情,一方面作为法学专业学生,认为能够系统学习法医学知识是一种职业专门化的体现,而且这也能够给我们带来某种深入学习专业知识的自豪感;但另一方面,迫使自己在毕业择业时转行的残酷现实又暗暗嘲笑这种想法,就像绝大多数农科专业的学生也无法在商品经济大潮的社会现实面前对自己的专业知识感到自豪那样。
于是,我们大多数人就在这种复杂的感情中在每次上课前都要犹豫半天:今天要不要去听课呢
与此同时,老师“点名”的做法使得情况越来越糟,因为这样让我们更认不清自己面临怎样的问题和抉择;其次的建议,其实老师平时的教学已经有所体现,但仍然让人感到有遗憾,那就是更多地传授专门性的知识,但方法方式却必须得生动有趣。
这恐怕跟上述在学生中产生的复杂的感情投射到老师的教学当中的结果,也就是说老师也感觉到了这种类似的复杂感情,从而避重就轻,以免内心的痛苦挣扎的产生
医学生学习法医学知识的意义是什么
1、死因:死者尸斑呈淡粉红色,眼睑结膜、口唇、指端苍白,这些都是典型的失血征,同时现场有大量“血泊”,而死者颅顶,所以,综上,死者系、大失血死亡——联合死因,不过这个案子……内脏器官的失血征及脑实质是否有损伤还是要说一下噻。
2、工具推断(下面几个问写在一起):死者损伤集中见于头部,损伤以挫裂创、挫伤()为主,创口创缘不整齐,创周见显著挫伤带,这是非常典型的钝性致伤端形成的损伤;类方形挫伤,提示致伤端为矩形或者方形平面;星芒状挫裂创,提示致伤端为钝性棱角;头顶正中的槽形挫裂创……这我真的很难理解,何谓“槽形”
是指两创缘见哆开很大的挫裂创么
如果是后者,同时还形成椭圆形(似乎是舟形吧
没有图片真困难)的话,那通常情况下为钝性棱边形成。
综上,同时具有矩形或方形平面、钝性棱角及棱边的致伤物,应为规则砖块类致伤物吧
建议:致伤物的推断,准确地讲应该叫致伤端的推断——那些损伤对应的特征是致伤端的,关致伤物鸟事;还有,在进行致伤端推断时,颅内损伤同样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