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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廉洁自律心得体会

时间:2014-08-08 23:07

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

2018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结今年以来,XX区财政局以科学理财为宗旨,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加强财政干部廉政教育为重点,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明确目标,坚持做到教育预防目标化、持久化,制度预防规范化、系统化,监督预防常态化、多元化,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抵御腐蚀、防止违法犯罪能力,为完成全区各项财政税收工作任务起到了强有力的保驾护航作用。

主要做法有:一、加强教育,筑牢防线,夯实廉政基础我局以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为重点,坚持抓好三项教育,引导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人员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牢固树立党员干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切实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2345二是形势任务教育。

我局注重加强形势任务教育,先后开展了我为财政发展献一策、解放思想出实招,科学理财当先锋大讨论、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等多个形势任务主题实践活动,采取支部学习、开展征文研讨、调查问卷等方式,引导广大党员特别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保持积极热情的工作态度和奋发向上的拼搏精神,努力做到勤政不失职。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下的财政工作,局领导多次带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搜集基础数据,形成有价值的调研报告,供市、区领导决策时参考。

通过形势教育,明确了任务和发展方向,稳定了队伍,调动和鼓舞了广大干部职工的士气。

三是廉

学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心得体会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心得为基层的一名普通工作人,能深切感受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

通过学习《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受到了的震撼、感悟和启发。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干干净净履行职责。

党风廉政建设关乎民心向背,关乎事业成败。

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采取了强力措施,《规定》的出台,充分显示了坚持不懈反腐倡廉的强大决心。

对于廉洁自律问题,要把握好两条:一要干事,二要干净,也就是既勤又廉。

1、要警钟长鸣,筑牢防线。

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

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

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

要认识到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民造福,用不好也能为自己造“罪”。

我虽然只是财政局一名普通职工,也应该倍加珍惜得来不易的工作,不要因一念之差给家庭、给亲人带来无以挽回的痛苦。

2、从严自律,管住自己。

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斥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

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

稍有不慎,就可能犯错误、栽跟头。

“常在河边走,难得不湿鞋”,就是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

要正确

最新(总结范文)之2019年个人廉政思想汇报工作总结

2019年小我私家廉政思维报告请示事情总结小我私家廉政思维报告请示事情总结范文一上周末听了哈工大传授对于党风廉政设置装备摆设的讲座,我受害匪浅,作为一个财务人就应该时辰坚持苏醒的脑子,不被糖衣炮弹所侵蚀,要根据清廉设置装备摆设的请求,不息增强廉政进修,一直坚持苏醒的脑子,与时俱进,恪尽职守,清廉自律,根据廉政责任制的请求,当真进修贯彻清廉原则,强化廉政自律事情,以身作则、清廉执业。

在做好本职事情的同时,一直紧记目标、勤政廉政,切实将党风廉政设置装备摆设事情与财务事情放在统一高度,步步为营,慢慢深化,进一步加大从源头上防备和管理清明力度,增强党风廉政设置装备摆设和反腐败事情。

为此,我要做好如下几点:一、增强进修,进步意识,加强反腐倡廉认识。

自己保持注意经由过程政治思维、营业常识和职业道德及勤政廉政教导进修,用常识武装本人,不息进步本身的综合素养和加强反腐倡廉认识。

力图朝上进步,不息进步对本人的请求,踊跃向党组织挨近,自动列入党纪、政纪、法令、法例等教导进修举止,抓好情势和政策教导,加强经心全意为国民办事的目标和义务认识,自发抵挡资产阶层腐败思维的腐蚀。

巩固树立精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息加强自发抵挡清明腐蚀的才能,进步反腐败奋斗的必胜决心信念。

严峻遵照国度法令、法例,自发遵照财政局的办案规律和廉政划定,做到慎权、慎欲、慎微、慎独。

一是慎欲,三、严于律己,清廉自律,以

廉洁自律的小故事

清正廉洁的故事 腐败,既是革命的死敌,更是社会主义的死敌。

生前,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取得了许多可歌可泣、彪炳史册的成功经验。

清正廉洁率先垂范 打铁先须自身硬。

只有自身清正廉洁者,才能自觉而坚决地反腐败。

大量事实说明,在清正廉洁与反腐败斗争上,有超人之勇气,真乃古今之罕见,全党之表率

在旧社会,当官者,一般都是为了个人发财,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过着骄奢淫逸之腐朽生活。

即使有清官,也是凤毛麟角、寥若晨星。

的一生,大部为官。

但他当官,从来不见为了个人发财,而是报国为民、甘作公仆。

其清正廉洁,有口皆碑。

早在井冈山时期,身为井冈山最高领导者的,就毅然废除中国数千年旧军队官兵不平等的腐败恶习,在红军中带头实行官兵一致。

瑞金时期,身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主席的,个儿又高饭量又大,但他的粮食定量只及普通战士的3\\\/4。

长征道上过草地时,辣椒是个宝。

警卫员设法为酷爱吃辣子的多领了20个红辣椒,被严令其如数退回。

警卫员不以为然,严肃指出:我们是红军,作为领袖怎么能搞特殊

警卫员没法,只好照办。

新中国诞生后,功高盖世的,虽已进入人生暮年,但他依然廉洁如故,艰苦奋斗依旧,不仅吃穿还是那么省俭,而且在工作上,不分什么昼夜。

抗美援朝爆发,带头送子参军。

不幸老年丧子。

女儿上学,不准用公车接送。

礼品一律交公。

对亲友从不循私。

警卫人员在外面多吃多占,用私款退赔,并就此对警卫人员开展整风,一整就是半月。

正因为本人十分注意清正廉洁,为全党树立了表率,所以,在他当政时期,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年代,党风军风政风,都十分纯正和清廉,受到中国人民的称赞。

疾恶如仇亲抓大案 在反腐倡廉问题上,凡是大案、要案,他都亲自去抓,而且一抓到底。

只要是腐败分子,无论是谁。

不问亲疏,他都铁面无私、严惩不贷。

在瑞金时期,严惩了于都县一个集团贪污案。

将贪污数额最大的县委军事部长等4人,公审之后,执行枪决,余者一律依法严办。

延安时期,边区贸易局副局长肖玉壁,是个劳苦功高、体无完肤、身上有80多处伤疤的老红军。

为给其治病,在供给上给他以特别关照。

但他出院之后,功高自傲,无视法纪,公然贪污大洋3000多元。

案发后,执法如山,严令枪决。

肖犯一死,形势大变,陕甘宁边区政风明显好转。

红军旅长黄克功,为恋爱而杀人。

为整肃军纪,申张正义,爱将如命的也不得不挥泪斩马谡。

建国后,刘青山、张子善。

都是30年代入党,年轻有为,前途无量的青年领导干部。

但他们经不起执政之考验,双双成了大贪污犯。

怒不可遏,不顾劝阻,将他们公审后枪决。

震动了全国,教育了全党。

建章立制以法反腐 为了反腐倡廉,还十分注重以法反腐。

一生领导、主持和亲自制定的律法规有数百件,其中有不少著名的法规,就是专为反腐倡廉而制定的。

早在井冈山时期,革命根据地尚属初创,就制定了《井冈山反腐败训令》。

在瑞金时期,又颁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

规定:凡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以下者,分等判刑。

除追回赃款外、还要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分。

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罚罪。

与此同时,建立审计制度,审查稽核各级决算和财政收支,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

新中国诞生前,为防止共产党执政后腐败,在著名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了两个务必的防腐方针,特为党的高级干部作了不做寿、不送礼、少敬酒、少拍掌、不以人名作地名、不把中国同志与马恩列斯并列等6条规定。

建国后,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需要,提议在党内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政府内设立行政监察机构,还先后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惩戒违法失职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全面系统地规定了贪污贿赂罪名及量刑标准等。

从而使反腐败斗争经常化、制度化和法规化。

教育为本思想反腐 腐败有政治腐败、组织腐败、经济腐败、司法腐败、军事腐败、生活腐败、文艺腐败、学术腐败、教育腐败、思想腐败等种种表现形式。

思想乃行动之先导,首先有思想腐败,才会有其它腐败。

只有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在思想道德上,筑起拒腐防变的精神长城,才不会产生其它腐败。

正因为如此,所以无论在战争年代还是在和平年代,均特别重视思想领域内的反腐倡廉斗争。

为了从思想上反腐,在实践上做了大量的工作。

1929年。

他针对红四军中存在的许多思想,抱病主持召开了红四军第二次党代会。

会上,他不仅严肃批评了红四军中存在的一系列错误思想,而且深刻论述了它们的根源及纠正措施。

对旧社会腐朽思想在红军中的影响,进行了一次荡涤污泥浊水式的大扫除,从而使中国工农红军完全变成了一支真正的无产阶级军队,因而对中国革命的发展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再如,一生中领导过多次整党整风运动。

1942年至1945年领导了著名的延安整风运动,彻底清算了党内产生左、右倾机会主义路线的思想根源,即主观主义、宗派主义、个人主义、形式主义等,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全党的素质,使全党团结在了丰泽东思想的旗帜之下,确保了中国革命的最后胜利。

新中国诞生后不到一年,就领导了新中国的第一次整风运动。

1951年5月1日。

中央下发了《关于在全党全军开展整风运动的指示》,要求各级党组织结合中心工作,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克服党内首先是领导干部中存在的以功臣自居、贪图享受、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作风,以及少数人贪污腐化、违法乱纪行为。

经过半年的整风,普遍提高了怎样做一个执政党的党员的思想认识,并纯洁了党的干部队伍,一些经不起执政考验的腐败分子和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受到了严肃的处理。

仅湖南一省就处分了县以上党员领导干部266人,其中开除党籍的64人,受其他处分的202人。

精兵简政大刀阔斧 1940年前后,中国革命的大本营陕甘宁边区的领导机关内出现了严重的人浮于事的现象。

这种现象不仅增加了人民的负担,而且妨碍了革命工作。

党外人士李鼎铭先生在1941年陕甘宁边区第二次参议会上、不顾别人劝阻,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向大会郑重提交了精兵简政的重要提案:坚决主张政府对于军事应实行精兵主义,避免老弱病残滥竿充数;对于机关应实施简政主义,以人少事精胜任职责为原则,避免机关庞大、人员充塞、浪费人力财力等现象,提倡节约廉洁作风。

李老先生的建议确系真知灼见,并击中了要害。

但是,却遭到了一些人的反对,他们认为,现在是战争时期,应该是韩信用兵,多多益善。

对李老先主的提议,不仅不支持,甚至怀疑其动机。

但是,李老先生提案却得到了的理解与坚决支持。

认为李的提案很好,恰恰是改进我们的机关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对症药。

在他的支持下,李的提案终被通过。

在精兵方面;规定脱产部队不得超过边区人民总数 2%,脱产民政人员不得超过边区人民总数1%。

简政方面:重点紧缩上层机构的人员充实基层,合署办公,职责分明。

随后,开展了中国共产党廉政建设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精兵简政工作。

紧接着又进行了第二次精简,此次精简取得了巨大成就:边区直属单位由35个减少到22个,工作人员由469人减少到了279人;八路军总部直属部队精简了96%,只留下了4%;整个边区总共减少了经费、粮食预算人数十万多人。

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次奇迹般地出现了政简民便、兵精粮足的新局面。

为度过困难,夺取抗战的胜利作出了重大贡献。

未雨绸缪防患未然 300多年前的明末,因腐败至极,激起了农民大起义。

经过18年的浴血奋战,李自成终于在1644年率领起义军攻入北京,推翻了明王朝、建立了大顺朝。

李自成这个陕陕北小羊倌一跃成了新城皇帝。

但是,他因经不起胜利与执政的考验,迅速骄傲起来,结果只做了18天皇帝,就被迫退出北京,不到一年,这位堂堂百万起义大军的统帅,就惨死在湖北一小撮地主民团手中,年仅39岁,昙花一现的大顺朝也随之夭亡,后人无不为之扼腕长叹

李自成的失败,给后人留下了无限深思。

1944年,适逢李自成失败300周年忌日,史学者郭沫若,满怀激情,以深邃的目光与犀利的文笔,在重庆公开发表了振聋发聩的史学名著——《甲申三百年祭》,向世人揭示了一个极为惨痛的历史教训,即一切以革命为宗旨的阶级或集团,在胜利面前,千万千万不能骄傲的革命真理。

《甲》文一出,由于阶级立场的不同,蒋介石对此大张挞伐。

对此却欢迎之至。

遵照的指示,延安的中共中央机关报《解放日报》,立即作了全文转载,同时发表了《防止骄傲自满》的社论,号召人们认真学习《申》文,深刻吸取历史教训。

中共中央宣传部与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又联合下文,要求党员,首先是高级领导同志,无论遇到何种有利形势与实际胜利,无论自己如何功在党国、德高望重,都必须保持清醒和学习的态度,千万不可冲昏头脑,忘乎所以,重蹈李自成的覆辙。

1948年底到1949年春的三大战役之后,蒋介石失败在即,艰苦卓绝的中国革命已胜利在望。

在这新旧社会更替,中国历史即将发生转变的关键时刻,为了迎接胜利,及时召开了著名的七届二中全会。

在对新中国的诞生作了全面安排之后,特在会上专门谈了防骄破满问题,并向全党及时提出了两个务必的反腐方针。

在他的倡议下,会议又围绕不当李自成、拒腐防变这个崭新的课题,作了认真讨论,并作出了一系列防腐反腐的具体规定,从而为建国后的防腐反腐斗争,做了必要的思想准备。

如何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如何做好一名乡镇财政所长

1\\\\各级纪委监察局的内设科室。

负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各级党委政府部署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专项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负责监察检查、综合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

  具体工作,比如2007年的,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表示,根据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该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将主要抓好7个方面的工作  --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参与赌博或以变相赌博等形式收钱敛财;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获取不正当利益;为本人谋取预期的不正当利益或以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要坚决清理纠正,并视情节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继续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问题。

  --加强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申报登记,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

  --继续对地方各级领导干部换届工作中执行纪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严肃查处严重违反津贴补贴有关规定的案件。

协助有关部门整顿规范地方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驻京办事机构。

  --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节庆、评比达标活动;改进会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认真执行会议、公务接待和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

  --认真执行中央有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修建楼堂馆所,经批准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标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坚决纠正以学习考察、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旅游特别是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

  2\\\\作为各级纪委监察局的内设科室,本级纪委监察局就是它的上级。

组织人事关系在本级党委政府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福利待遇靠本级财政。

同时由于纪检机关是双重管理,所以它业务上接受上级纪委监察局领导,具体工作接受上级纪委监察局对应的科室指导。

财务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财务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首先感谢各位领导给我能有表达述职述廉报告的机会。

本人作为基层最普通、最一般的工作人员,接受党和政府培训学习和教育也是最多,因此,我牢记党的政治原则,思想原则,政策原则,工作原则,财经纪律原则,廉政自律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大方向就是我一生的方向旗帜,并旗帜鲜明地紧跟脚步不放松,伴随我终身走一生。

我也会用时代的精神武装自己的头脑,不断学习和提高。

在工作中决对不会以权谋私,不讲原则。

在做人做事中时刻注意做人的道德和良心,要对得起家庭,对得起政府所付给我的一口井中之水,常取不枯的一份工资。

  就一年来的工作而言,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园区财政局的业务指导下,本人做到了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工作,时刻保持共产党人的形象。

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作简要的总结汇报:  一、持之以恒抓好学习:  多年来,我始终把理论学习与业务学习摆放在首位,并坚定践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永葆先进性的人生追求。

  二、积极搞好本职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财政各项涉农、惠农补贴工作中的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各种良种补贴、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以及民政、社保各项财政涉农等二十多项的补贴工作是国家对农村实行的一项惠农政策,为了保证和支持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宏观经济政策,为了体现国家财政涉农各类补贴政策及时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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