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习律师实习协议如何填写
央广网北京2月24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今天发布,共22个条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大到土地、房子、汽车,小到一块手表、一本书,归谁所有、可以如何使用、分配、是不是能去做担保,等等。
正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财产权,是社会每个人、每个团体乃至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或社会活动、创造财富的基础。
所以,这项重要的权利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是息息相关的。
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自2009年起,就启动了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解释》严循立法精神和目的,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以期有效指导司法审判。
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对《解释》涉及的热点问题一一作出了回应。
热点一·如何处理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争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近年来,有关房屋买卖的纠纷日益增多,有人将不属于自己或者不完全属于自己的房子转让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真实权利人有的告登记机关错误,提起行政诉讼,有的以买卖合同无效,打民事官司。
于是实践中,出现了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
针对这一情况,《解释》作出了明确,最高法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分析,因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买卖、赠与、抵押是否生效等发生争议的,由民事诉讼来解决;涉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它的行为本身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有错误,就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在涉及登记的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将民事争议一并解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只要产权证上写谁的名字,物权就是谁的,一些真实权利人的权益无法主张,比如男方为了结婚,出钱买房却登记女方的名字,于是就出现了大量因房产证署名和加名字而发生的纠纷。
依据《解释》,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所以,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自己是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支持他的诉求。
程新文明确,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动产物权登记理解为国家对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种干预,解释为行政权力对不动产物权的授权或确认,它不是。
热点二·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权利如何保护
生活实践中,有关机动车、船舶、航空器这些特殊动产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据统计,截至2015年5月,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69亿辆,机动车的二手交易也大量增加,而机动车名实不符的情况并不鲜见。
如何处理好相关纠纷成为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
《解释》明确,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程新文解释说,就是转让人的一般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强制执行债权人、参与分配债权人,都应当排除于 “善意第三人”范畴之外。
对于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何理解,程新文分析,比如《海商法》规定的船舶优先权中就包含了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权,它有法定的优先权。
只要法律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权,就属于这个范畴。
《解释》明确“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热点三·近日热议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意见》中有关小区内部道路公共化的规定,是否与《物权法》相悖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了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
有记者问,这是否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悖。
程新文认为,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程新文分析,目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
程新文表示,党的政策、国家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是立法机关要做的事情。
“当国家政策和法律产生相互影响的时候,我们会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妥善处理好相关的纠纷,我们司法机关执行法律和执行国家政策,目标是一致的。
”
求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每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一研究对象是由本学科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同样,民事诉讼法学论文的写作也具有其特殊性,同学们只有紧紧把握它的特点,灵活运用写作方法,使用规范的语言,才能写好民事诉讼法学的论文。
一、民事诉讼论文的写作 (一)民事诉讼论文题目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如价值论、目的论、诉权论、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等;(2)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如当事人、管辖、举证责任、审前准备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等;(3)民事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与仲裁、公证、调解、和解的关系。
由于文章的篇幅有限,选题切忌过大过空。
论文的写作毕竟不是教科书,要求面面俱到。
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兴趣、掌握的资料等因素来确定论题。
论文是对自己观点的一种陈述,所以要言之有物,在某一方面要着重一点论述开去,这样才能获得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优秀论文。
在浩瀚的法律知识中只要选取其中的一朵浪花就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芒。
如有关执行方面的论文就可以有很多的写法,比如: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的探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等等。
下面推荐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以供学生参考和借鉴:(1)基本理论的探讨,如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探讨,法官独立审判的理性思考,论司法公正,诉权之保护,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2)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的探讨,如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之关系,我国民事举证制度的完善;(3)对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的探讨,如论仲裁与诉讼,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二)民事诉讼论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 针对同学在民诉论文写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期望在以后的论文写作中能够有所帮助。
1.文不对题。
有些同学虽然选择了一个小题目进行论述,但是却要面面俱到,与主题相关的内容却仅占一小部分,或者干脆没有论述自己的观点。
这样显然离题了。
例如题目是“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构想”的论文,有些同学论述的小标题如下: (1)法院调解的定义;(2)法院调解的性质;(3)法院调解的特征;(4)法院调解的优势。
对于阐述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论文,上述论述显然有些离题太远,应该适当介绍后,分清主次,重点阐述文章观点,采用下列下标题进行论述,主题更加突出:(1)法院调解制度概述;(2)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4)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需要明确的是,论文与教科书不同:首先,教科书的对象是学生,而且大部分是对某一问题一无所知的学生,因此对问题的阐述需要一层一层的面面俱到。
论文的读者是对某一问题的基本内容有一定了解的人,此时作者的任务并不是在普法,讲基本的理论,而是要深入到的某一问题的探讨中去。
其次,从方法上来说,教科书以阐述为主,因为教科书的主要目标是将问题解释清楚;而论文则应以论证为主,作者要发现问题,并以论据来论证作者的观点。
2.在文中经常采用第一人称或者加入谦虚的话及加入让老师指正的话语。
有的学生在论述自己观点前总是加上“由于自己水平或者篇幅有限??”或者“下面,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之类的赘话。
其实直接阐述就行,需要指明是作者的看法时,可以用“笔者认为”的说法,但不能滥用。
有的同学在文中加入谦虚或者请老师指正的话,如“本人功底浅显,请老师不吝赐教”等等,这种话语不应在民诉论文的正式写作中出现,需要类似的沟通的话可以另外附上字条。
3.直接引用法规的简称。
有的同学在第一次引用法规时就用简称,这样不规范。
应当在第一次引用时用全称,然后注明以后的简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此以后再出现该法时就可以用《民诉法》这一简称了。
4.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运用不当。
有的同学在论述时不能很好地运用论文的写作方法,造成论文就像课堂笔记或者论文提纲。
论文的写作应该有理有据,不能像光有骨头没有血肉的大纲。
举例:一位同学在其论述执行一文时,其中一个小标题是这样阐述的: -“(一)执行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执行的定义(一句话)。
2.执行的性质(一句话)。
3.执行的特征。
” 正确的论述应为:“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学者们各有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有的认为??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5.不注明引用文章的出处。
注明出处的作用有二:一是版权问题,否则无异于将他人的智力成果据为己有;二是可以使文章更加具有权威性。
在民诉论文中注明参考文献,可以表明作者是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章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的,同时也可使文章的论据更加真实。
6.局限于论文标题,就事论事。
同学们在论文写作中还容易局限于论题的字眼,就事论事。
例如,题目是“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的论文,有的同学认为题目就是原因和对策两方面,结果在论文中就写了这两个方面。
这种写法忽略了论文写作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提出问题;第二层,分析问题,主要是分析问题的原因,找出症结或弊端;第三层,解决问题,也就是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得出文章的结论等等。
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对于此篇论文来说,作者首先应该对执行难进行概述,然后再论述原因和对策,这样才称得上是一篇结构完整的民诉法学论文。
7.没有灵活掌握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
大多数同学在选定论文题目后,不知道如何展开论述,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同学在论文写作中甚至迷失了自己的写作方向,也就是说,一味的陷入材料的堆积中,找不到论文写作的重点了。
针对民诉法学的特殊性,下面就推荐几种在民诉法学论文中经常运用的写作方法。
(1)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它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十分密切。
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顺利实施的工具,而民事实体法中包含许多民事程序法的规定。
同学在论述一个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时,就可以把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虑,一方面可以使论文更有深度,另一方面,也使论文更有生命力,富有实践指导意义。
(2)比较的方法。
有比较,才能有鉴别。
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是如此。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片面的强调国情差异而不予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是不合时宜的;片面的强调外国的优势而忽视本国的国情也是行不通的。
比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外历史上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其他各国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
比较的内容可以归为以下几类:一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其中以法国、德国为重点;二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以英国、美国为重点;三是与原苏联和东欧各国比较,苏联是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比较不是泛泛的进行资料堆积,而是要选取对阐述观点有用的资料进行比较,为后面论述自己的观点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可以顺利的推导出文章的结论。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民事诉讼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律,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学。
“纯理论、纯抽象意义的问题考察,终归还是缺乏现实基础的照应。
因此,失去了在现实,尤其是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的生动活泼,由此也影响了程序法的应有魅力。
今后的新学问必须彻底否认抽象论的意义,将基础立在具体性之上,并导入更为经验主义的手法开始这样的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新型的民事、经济纠纷也在不断涌现。
由此产生的诸多诉讼实践问题都是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对象。
同学们可以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突破点和重点。
比如,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是否已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哪些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民事诉讼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等等。
例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市场垄断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出现了,为了解决中国社会现存的实际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对一般民事活动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就突显出来。
笔者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改革建议。
这样写出来的论文就会有理有据,既有理论深度,也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4)思路开阔,触类旁通。
现代社会中,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传统学科的分割界即将消除,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将会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知识体系。
了解边缘学科的知识,可以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分析方法更加多样化。
例如,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中就引入了经济学中的概念——效益,并且已经得到了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就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的相对性原理。
二、民事诉讼论文的答辩 民诉论文答辩阶段也是让许多同学摸不着头脑的事情。
因为平时接触的少,所以对民诉论文答辩不知道如何准备,造成了答辩时心理紧张,影响了民诉论文的成绩。
下面我就着重论述一下同学们应该怎样有效的准备和应对民诉论文答辩。
(一)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准备 民诉论文答辩是对学生的论文进行的一种口头测试方法,所以学生对答辩的准备就首先应该以论文为根本。
熟悉自己的文章,对于文章的整体结构,文章的主要内容都要了然于胸。
但是不要死记硬背,而是应该真正掌握自己论述的内容,知道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
然后,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涉猎相关的知识,拓宽视野。
例如,对于探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论文,就需要掌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存在哪些弊端,应该如何进行改革。
由于民事再审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再次进行审理,所以相关问题有既判力,民事程序的安定,法院的权威性等等。
(二)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进行 1.答辩老师针对民诉论文经常会提问如下一些问题,“请简述你文章的主要内容”,“请简要回答文章的主要观点”,或者针对你文章的某一部分进行提问,但都是以学生的民诉论文为依据发问的。
2.同学在答辩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言谈举止要大方自然,努力控制自己的紧张心情。
对待答辩老师要有礼貌。
答辩其实就是向老师做的一个口头的论文报告,所以只要自然的把自己的观点、理解表达出来就行。
(2)回答答辩老师提问一定要有针对性,简明扼要。
因为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最多十分钟左右,而答辩老师最少三个人一组进行提问,所以同学的回答只要把民诉论文大的纲要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就行。
回答切忌罗嗦,生硬的背诵。
答辩进行中,学生可以拿着自己的民诉论文或者准备的相关草稿。
这样也是为了使学生更加自然表达自己的观点。
(3)对于老师提问的和民诉论文相关的问题,学生如果不知道的话,应该怎么办?建议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首先应该沉着、冷静。
老师的提问肯定是从民诉论文引申出来的,所以尽快找到民诉论文的知识点。
其次,心里要明白老师提问的目的可能是看看你的知识面,要听听你自己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或者说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最后,大胆的说出自己的看法,礼貌地和老师进行探讨。
许多法律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所以千万别紧张,沉着应对,一定会取得不错的答辩成绩。
总之,一篇优秀的民诉论文应该结构完整,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性强,还要有规范的注释和形式。
同时在答辩中学生要言之有物,条理清楚。
求一篇 学了建筑法规的体会 和感受 500个字啊 ~~~~~~~
通过一段时间对建筑法规课的学习,越发的认识到它在建设活动中重要的规范作用。
越来越多的土建类注册考试都对建设法则提出了更高的掌握要求。
尤其是近来对土建类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中,第四条和第六条都明确规定: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都必须设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
建筑法规和建筑活动的关系日益密切,更好的规范了建设行为,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
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
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
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
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
毫无疑问,《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一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这是我国建国以来的第一部建筑法典,第一次把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
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
《建筑法规》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任概念,对建筑市场中相互推卸责任的混乱状态起到遏制作用。
以工程拖欠现象为例,《建筑法规》就能较好的解决此类问题。
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配合国家近年来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实施,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合同条款格式严谨,且符合刚颁布的《合同法》、《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另外, 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
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其次,要正确运用、行使对建设工程的法定抵押权。
根据《建筑法规》及《合同法》规定,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要回拖欠款。
再者,可以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保护承包人的合法利益。
过去承包人在承接完建设工程后,发包方往往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为由拒不支付工程款,对此承包人往往无计可施。
而新颁布的《合同法》对债务的保全中的代位权诉讼作了明确规定,这就从法律上明确赋予了承包人代位求偿的权利。
最后,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予以强制执行。
我国有关法律通过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济手段对承包方的利益进行了保护—— 只要发包方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就可以追加其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其直接向承包人履行债务。
我觉得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
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
因此我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
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建筑与法律都在实践与研究中获得了新的生命,不断地更新、超越和创造自身的价值之维。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更是在建筑市场中记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作为从事建筑行业的我们更要充分认清《建筑法规》的重要性,不光是我们为了考取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更是为了以后它在我们从事建筑行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一个合格的建筑师不光是要设计好的图纸,更要合理建筑规范,保证工程建筑质量和安全,真正的为公民的切身利益着想,以建筑法规来指导自己的建设行为。
我在上课时听到老师讲解一条条建筑法,对我们国家在建筑方面法律制度的健全感到高兴,可是现实生活中的真的在按照法律规范执行那些法规吗
又真正有哪些人了解懂得这些法规呢
我们遇到麻烦时真的用这些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利益了吗
如果不是写这篇作业,也许我都不会了解这些规定,也不会知道如何利用法律要回工程拖欠款,可是原本不了解这些法规的人又何止我一个呢
如何让建筑法规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它,运用它,更好的发挥它的规范作用,恐怕是我们法制机构要完善的方面。
为什么要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心得体会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 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 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求经济法实务的论文,1500字。
西部开发中的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及对策经济犯罪作为一种新形态的犯罪领域,伴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提出,在西部地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由于多种消极因素和商品经济负面影响的相互作用,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
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生产领域,经济流通领域,分配及调节领域,消费领域和经济管理领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破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情节严重,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同以往相比,西部地区的经济犯罪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涉及到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性极大。
一起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不但可能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造成局部地域金融秩序混乱,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危害极大。
经济犯罪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造成的经济损害和社会危害性都是不容低估的,我们必须对它提起高度重视。
一.当前经济犯罪案件的态势 自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提出后,西部地区的经济、交通等较以前有了较大发展,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经济形式多样经济内容丰富,经济环境宽松,价值取向趋向多元化。
与此同时,经济犯罪案件数量也一直呈上升趋势,其速度远远高于刑事犯罪案件,而且大要案件日益突出,犯罪类型增多,犯罪手段呈现出隐蔽性、多样性、高科技性的特点;犯罪日趋智能化、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跨境结伙作案增多。
同建国初期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打击不法资本家行贿和部分国家干部贪污受贿时相比,现阶段,经济犯罪已波及各个方面,各个领域,各个层次,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走私犯罪,偷税漏税犯罪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其他经济犯罪现象更是日趋严重。
经济犯罪活动涉及工业、农业、商贸、金融、财税等与国民经济息息相关的各个行业,对这一犯罪如不加以有效抑制,势必严重干扰社会经济发展,甚至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影响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从建国以来,经济犯罪上升的趋势在大致经历了70年代末80年代初贪污罪占主体,1986年前后只1988年贪污贿赂罪明显上升两个阶段后,自1989年至今,经济犯罪种类繁多、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突出,而且犯罪数额更加惊人,智能化犯罪突出。
可以说,现今经济犯罪活动之猖獗,案件数量之多,非法牟利之大,牵扯面之广,危害之严重,都已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二.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的智能型。
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智能性特点尤为明显。
经济犯罪不论是犯罪主体的总体素质,还是犯罪手段、过程设计均具有显著的智能性。
具体表现在:1.犯罪主体素质相对较高。
经济犯罪主体大多受过良好的文化教育,具有一定的财政、金融、税收、证券、贸易、会计及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经济活动的经验。
实践中,经济犯罪分子不乏学士、硕士、博士、厂长、经理、领导干部,不少的还戴着“能人”、“专家”、“改革家”等桂冠。
2.案前精心预谋。
经济犯罪分子实施经济犯罪前大多有一个预谋、酝酿、精心策划准备的过程。
如为了赢得他人的信任,购置手机、汽车等高档消费品,扮“阔佬”大肆请客送礼,极力将自己包装成有经济实力的人,然后寻找机会拉拢、腐蚀一些职能部门的领导和业务人员,再找漏洞,钻空子伺机作案。
3.作案时手段狡诈。
这是经济犯罪与刑事暴力犯罪最根本的区别。
刑事暴力犯罪大多以威胁、恐吓、强暴等手段实施犯罪,而经济犯罪则不然。
有的利用先进设备制造假票据,以假乱真;有的利用高科技作案,有的跨区域跳跃作案……这样不仅给经济部门发现犯罪设下障碍,而且给公安侦察部门揭露犯罪增加了难度。
4.案后毁证灭迹。
由于经济犯罪分子熟悉机关业务,又有貌似合法的活动作掩护,故一但作案后,多有足够的时间毁证灭迹,即使有所疏漏,也可以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予以补救。
〈二〉犯罪的隐蔽性。
经济犯罪由于有极强的隐蔽性,素有“隐形犯罪”之称,这是区别于其它刑事犯罪的基本特征。
具体表现在:1.犯罪主体以一定的职业为掩护。
经济犯罪主体大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种经济组织的内部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职业做掩护,并打着发展生产、促进贸易等幌子,不像一般的刑事犯罪分子那样具有明显的外在特征,以其社会危害性易被人们发现认识,相反,人们常常表现出充耳不闻,视而不见,生支持同情怜悯包庇的反常态度,从而使经济犯罪较难以暴露。
2.经济犯罪的作案方式独特。
经济犯罪得逞主要依赖于犯罪分子善于钻改革空子,利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以及随时注意打击动向,逃避法律制裁。
随着各项管理制度的加强,打击力度的加大,经济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多样。
如另设“黑帐”、利用时间差作案、跨地区流窜作案,内外勾结、拉拢腐蚀、案后毁证灭迹等犯罪方式在经济犯罪中极为普遍,从而使许多经济犯罪具有较长的潜伏期,迟迟得不到揭露。
3.犯罪客体明哲保身。
经济犯罪侵害的客体大多是国家、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方面由于不是对公民个人经济利益的损害,容易被忽视;另一方面,由于受害方自身存在过错,一般不愿报案,往往私下了结;还有的从地方、部门经济利益出发,以罚代刑,以民事诉讼代替刑事诉讼。
〈三〉犯罪的复杂性。
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一种犯罪形态,因而,与普通财产犯罪相比,犯罪结构更具有复杂性,具体表现在: 1.经济犯罪涉及面广。
经济犯罪不仅涉及整个复杂的经济秩序,如财政、金融、税收、贸易、外汇、保险、商标、专利、市场秩序等诸多方面,还涉及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阶层及社会成员,犯罪成员中有惯犯、累犯、一般公民,有厂长、经理、党政军领导干部。
而且经济犯罪行为的侵害客体往往为复杂客体,犯罪行为本身具有综合的特征。
2.经济犯罪性质复杂,法律界定叫粗。
经济犯罪是在经济运行领域的犯罪,混杂与各种正常的经济活动中,表现出经济交往活动的性质。
犯罪分子往往打着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旗号实现犯罪目的,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并且常与经济纠纷,民事侵权及不正之风、工作事务等交织在一起,加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个环节参差较多,产供销、人财务管理渠道多样,各种法律、规章制度正在逐步完善,从而使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较难掌握,认定处理更为困难。
3.侦办查处的复杂性。
由于经济犯罪多受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有的案件多家争着办,有的案件拖着不办,使得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出现了取证难、追赃难、批捕难、处理难的四难现象。
〈四〉犯罪的严重性。
经济犯罪分子胆大妄为,作案不计后果,不仅给国家、集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严重的破坏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
具体表现在:1.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
经济犯罪金额起点高、数量大,大多都在万元以上,金融诈骗,涉税犯罪及职务侵占等常见案件,涉案金额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亿元的案件越来越多。
2.经济犯罪直接损失严重。
由于经济犯罪的潜伏期较长,经济犯罪分子得逞后大多挥霍无度,因而即使破案,所剩赃款也很少。
据不完全统计,追缴率一般不到1\\\/3,而间接损失则更大。
〈五〉结伙作案、流窜作案、连续作案急剧增多。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必然呈现出开放性、流动性和跨区域性的特点,随之而生的经济犯罪也相对呈现出团伙性、流窜连续作案的特点。
1.结伙作案。
经济活动是一个相互连贯的系统,每个具体环节上都有制约机制,犯罪很难由个人独立完成,需要有多个角色的默契配合,心理需要上的互补性,客观上使得这类犯罪必然走向纠合成群体性犯罪。
因此,团伙性犯罪在经济犯罪中显得十分突出,特别是在经济大案中,几乎全部是团伙犯罪所为。
据一些典型犯罪案例反映,在经济犯罪活动的大要案中,多数为国家公职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各种利益驱使下与不法分子相勾结作案,形成了当前经济犯罪主体结构上的新特点。
其形式上表现为企业内外勾结,金融部门内外勾结,跨区域内外勾结,国内不法分子与不法外商内外勾结。
有的以初具犯罪集团化组织雏形。
值得注意的是团伙犯罪、法人犯罪、公职人员犯罪相互交织,互相勾结的作案情况日益增多,具有了一定的普遍性。
2.流窜作案。
由于经济犯罪是常以经济活动的形式出现,为掩盖罪行逃避打击,异地犯罪、跨区域流窜作案更趋突出。
有的到户籍地以外“经商”、“办厂”,进行经济犯罪; 有的采取甲地作案、乙地取款或甲地付款、乙地取货等方式诈骗钱物;有的利用时间差,跨区域跳跃作案等等。
3.连续作案。
当前,经济犯罪连续作案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连续犯同类罪,即以相类似的作案方式、方法和手段,连续进行同一种犯罪。
如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和职务侵占犯罪等; 二是连续犯不同罪,即在实施一种犯罪的基础上,再进行其它犯罪。
如犯罪分子运用各种手段伪造、变造银行票据,然后持假票向银行或企业进行诈骗。
三 .对经济犯罪发展趋势的预测 犯罪活动的起伏,同国家政治、经济的大气候密切相关。
当前的经济犯罪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犯罪,由于我国经济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的转变之中,各方面的改革还有待于深化,市场体制还处于不成熟阶段,国有企业正在通过改革走向市场,各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很快,市场竞争极其激烈。
一些市场主体(买方和卖方)受利益驱动,法制观念和道德观念淡薄,或坑蒙欺诈对方,或自身受眼前虚假利益的迷惑而上圈套。
社会少数不法分子也结成团伙,混杂于市场主体之中到处行骗,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还不健全,薄弱环节还不少,加上内部少数人的腐败,内外勾结作大案;党政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少数人的腐败,更助长了经济犯罪的气焰。
另一方面,目前我们对经济犯罪打击惩罚的力度又很不够,有的案件由于犯罪人关系网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或者是公检法之间认识不一致,或者是由于办案中存在经济观点,以至该捕不捕,该判不判,或重罪轻判,以罚代刑。
有的案件由于各方面执法条件的限制,一些重要案犯不能及时缉拿归案,对打击犯罪活动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以上这些主客观方面的基本因素在短时期内不可能根本改变,因此经济犯罪上升的势头也难以较快遏制住,甚至有进一步上升的可能。
经济犯罪的作案特点也将伴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出现新的变化:一是知识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在新的经济领域作案,运用高科技手段作案的现象会越来越多,特别是信息、计算机领域的犯罪增多将不可避免。
二是随着经济立法的逐渐完善,企业管理机制的逐步强化,作案的难度增加,经济犯罪主体将更加趋向集团化、智能化,以及拉拢腐蚀内部人员勾结作案。
三是随着纵向、横向之间经济联系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轨道,跨省、跨国、涉外的经济犯罪案件将越来越多, 而且国外的犯罪手段也将通过各种渠道传播到国内来,届时我们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复杂性和办案难度将大大增加。
四.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措施和对策 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公安经保工作,在新的形势下,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考验。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公安经保工作方式及管理体制已明显的不适应目前的形势要求,现在经保工作的对象、范围、职责等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后,经济犯罪的罪名增加了一大批,同时已将74种经济犯罪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扩大了公安机关对经济领域犯罪的管辖范围,加大了打击经济犯罪的任务。
显而易见,面对变化了的经济犯罪形势及扩展了的经济案件侦查任务,公安机关在打击防范经济犯罪中的专业职能作用,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思维观念、工作方法、管理体制、侦查手段等方面的落后状况,积极探索建立打击经济犯罪的经侦专门机构和队伍,新的经济犯罪侦查运行机制。
〈一〉深化改革,加强经侦队伍建设 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西部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公安机关的一项长期任务。
因此,必须从长期斗争着眼,在公安改革中尽快建立起一只能够适应新形势下同经济犯罪作斗争的专门队伍。
这支队伍既要政治坚定,廉洁高效,又要懂得经济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和办案能力。
公安部已建立起经济案件侦查局,西部也应尽快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专业侦查队伍。
首先,在领导干部的选拔上,要注重选拔忠诚党的事业、廉洁奉公、经验丰富的复合型人才。
经侦工作业务性强,财会、金融、法律等知识要求高,在西部大开发战略中,更需及时准确地洞察经济犯罪动向,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领导和指挥全体经侦民警在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对合法行为予以保护。
其次,加快经侦队伍正规化建设。
目前经侦基础设施滞后,一些地区经侦队伍管理混乱,管理监督机制不完善,加上经侦部门个别人员思想,观念,手段陈旧,知识贫乏,对经济案件甚至成为睁眼瞎,更不要谈侦破了。
西部大开发必然带来人、财、物的大流动,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斗争任务会更加繁重,迫切要求建立一直正规化的经侦队伍。
再次,引导经侦队伍立足于基层。
在经侦队伍建设中,应注意建立竞争机制,落实破案责任制,引导经侦民警改变以往指导检查多、说教多的状况,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把主要精力投入到经济案件侦破中。
最后,提高经侦民警素质。
经侦民警是经济案件侦查的主力军,素质要求较高。
因而在培训中,一定要有针对性地拾遗补缺,防止走过场;从思想上,制度上鼓励民警自学。
经侦民警应注意学些与经济犯罪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现代化科学技术知识,学习和掌握有关地方性政策法规,注意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分析和掌握经济犯罪动向及特点。
二,加强合作,提高案件侦破效率 首先,加强经侦机关内部协作。
要树立全国、全省一盘棋的思想,冲破各自为战,画地为牢的束缚,打破地域界限。
要坚决克服狭隘的地方保护主义和目光短浅的利益驱动,坚决丢掉小家子气,跳出小圈子,把别人的案件当成自己的案子办。
结合西部地区财力困难的现状,提倡各地经侦队伍用函电方式或内部报刊方式进行交流,互通新的作案方法、手段、特点及侦破的经验、教训,是侦查效益和破案水平有一个显著的提高。
其次,加强经侦与金融、通信等部门及厂矿企业的协作。
经济文化保卫处改为经济案件侦查处是客观现实的需要,工作职能的转变要求思想观念的转变。
而一些经侦人员面对这样的转变没有及时调整自己的心态,在工作中,放不下架子,还是以指导检查者自居,以听汇报为主要工作方式,不注意与金融、通信及企业的协作,结果只能高高在上,人为地疏远自己与经济案件的距离。
经侦人员只有切切实实的深入经济案件多发的行业、地区,加强与经济业内人士的协作,才能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情报线索,提高破案效率。
最后,加强经侦部门与刑侦、治安等部门及公安派出所的联系。
刑侦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三大支柱之一,它起步早,研究深,尤其是一些侦破方法和措施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也是非常可行的,经侦人员应多加了解学习这些侦查方法、措施等,使自己在侦查破案工作中少走弯路。
治安部门和基层派出所做的大多是基础工作,这些部门的人员接触范围广,信息渠道宽,如果经侦人员平时注意与他们的联系,不但会省许多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会获益匪浅。
三.打击与服务相结合。
贯彻中央关于西部打开发战略的部署,要以保障经济、促进发展与进步为总目标,充分认识经济犯罪的严重危害,把打击经济犯罪置于更加突出的地位。
运用多种手段,重点打击危害西部经济发展的破环金融管理秩序,扰乱市场秩序,制假售假等犯罪活动; 要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对走私、欺诈、虚开票据等经济犯罪活动发现一起侦破一起,保证西部地区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对侦破的经济案件,要最大限度的挽回经济损失。
在对经济案件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我们要注意策略和方法。
对情况复杂、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要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出发点,特别强调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整体考虑,依法办案; 对企业法人涉嫌经济犯罪的,如不影响案件侦查,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可能采取监视居住、取保侯审等措施,避免影响正常经济活动; 严厉堵截“吃、拿、卡、要”行为,、树立服务意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耍特权,不插手经济纠纷,不利用警察职权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
五、当前经侦业务工作中应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一)应解决好公安机关在受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的问题。
公安部1997年10月9日下发的《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更为适宜,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负责办理”。
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不足,如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不属同一地点,那就会形成几家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况,最终可能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是级别管辖的问题,也就是以案件价值的大小来作为确定由哪一级公安机关对该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目前在经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上尚无明确分工,应尽快做出具体分工,做到职责明确,防止越权办案,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
(二)应注意解决好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取证问题。
经济犯罪问题的定性、取证问题与刑事案件相比有较大不同,经济犯罪案件往往立案时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短期内难于定性,需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之后才可定性,而涉案人员之间的口供又具有一种心照不宣的默契,随时串供,互相包庇,调查难度极大。
只有通过对原始会计账目的审计或是使用侦查手段直接获取确凿犯罪证据后,反复审讯才能获得较大突破。
因此,形成了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定性周期较长的特点。
而《刑事诉讼法》以对办案的证据、时效、程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侦审合一后,办案时间缩短。
所以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提前取证在整个案件侦查过程中显得十分重要,只有掌握好先期初查取证定性后,再考虑采取强制措施进入诉讼阶段,否则会出现违反程序进退两难的境地。
(三)完善审批制度,防止越权办案。
1.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制度。
领导对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定性、侦查措施、取证材料、处理结果,进行全面审核把关,指导监督办案全过程,保证案件质量。
2.对跨地区的经济犯罪案件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统一指挥,统一协调,配合侦办。
通过以上审核把关,杜绝侦办人员变相办案,越权办案或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为当事人追款讨债,干扰正常的经济活动,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公安机关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