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治安案件查处的原则有哪些
一、查处原则如下: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依据”“错罚相当”“公开”“公正”“保障人权”“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一)治安管理处罚依据公开。
就是公安机关据以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规范和依据,应当公之于众。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内容、结果公开。
具体来说 第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身份要公开,即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在调查和实施处罚时,应当向相对人出示证件,以表明其执法人员的身份; 第二、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要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第三、处罚决定公开,即决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并向被处罚人宣布、送达,同时抄告被侵害人。
二、如何查处治安案件 一、查处治安案件有关规定 (一)除具有下列情形的外,治安案件一律公开处理: 1、涉及警务秘密的; 2、涉及个人隐私的; 3、当事人未满18周岁的; 4、办案单位认为不宜公开处理的其他情形。
(二)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投案以及其它行政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2、对属于其它公安机关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并告知当事人; 3、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告知当事人向其它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三)情节比较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案情比较复杂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所限不包括听证,当事人伤情鉴定以及涉案物品估价时间;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结的向当事人作出解释。
(四)将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案件的查办、复议、诉讼程序,以及裁决治安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五)设立案件查处结果公开专栏,每周将所办治安案件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六)治安调解由办案民警主持,召集双方当事人参加,调解应制作调解笔录和《治安调解书》;公开调解的案件,允许群众旁听。
1、适用治安调解的范围 (1)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 (2)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轻微的; (3)其他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4)违法行为造成伤害或损害,受害方要求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的。
2、治安调解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调解前必须先立案并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当事人责任。
3、调解以两次为限;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调解不成的,及时对违反治安管理人裁决治安处罚;对损害赔偿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赔偿的损失费或者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包括:因伤害造成误工的工资和奖金、损失的物品、治伤的医疗费、因伤害看病所乘合理的交通工具费以及公安机关认为应当赔偿的其他损失、费用,医疗费用以公安机关认可的医院所开具的收据为准(急诊除外)。
被侵害人是城镇个体经营者、农民和其他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人员,需要赔偿其误工收入的,以行为人所在县(市)区上年度人均收入为标准按时计算。
(七)查处涉黄、涉赌、涉娼案件以及办理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中涉及刑事犯罪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
治安案件的处罚程序
一)查处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 查处治安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治安案件办理过程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它体现了查处治安案件的目的和要求。
除应遵循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如“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等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查处治安案件还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
正确坚持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应当: (1)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主体法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但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2)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法定。
适用治安管路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否则,不得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给予处罚。
(3)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法定。
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设定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进行,否则处罚无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4)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法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设定必须根据立法规定设定,不得随意制定一部法规,即作为实施处罚的依据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治安管理处罚意味着对治安管理相对人合法权利的剥夺,是具有强制性质的制裁手段,因此在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时,必须慎重、公平,过重过轻的处罚都不能达到良好的执法目的。
遵循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的原则应当做到:第一,努力查清案件事实,使案件事实都通过证据体现出来。
如果不能查清案件事实,或者不能获得充分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给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处罚就不可能遵循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的原则。
第二,在裁决决定作出时,应当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作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处罚决定,不能随意裁决,或畸轻畸重。
3、公开、公正原则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
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
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所以合法是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基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核心问题是合理,合理要求自由裁量者没有偏私,实施自由裁量的理由合理,并符合授权的目的,具体实施的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在治安案件办理中尊重和保障人权主要应当保障两个方面的合法权益: 一是保障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比如,在扣押财物作为证据时,被侵害人的财物就不得扣押,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物品也不得扣押; 二是保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如:个人隐私保密,不得打骂侮辱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公安机关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查处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这一原则应贯穿于整个治安案件办理过程的始终。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给国家、社会和公民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依法给予处罚是必要的。
但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本质上不同于犯罪,如果只是单纯的处罚,无助于行为人认识和改正错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因此,教育与处罚是相辅相成的。
正确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应当: (1)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要把握罚当其责,宽严适度,借助处罚增强教育和预防的有效性;同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进行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其违法行为的危害,使被处罚者和其他公民增强法制观念。
(2)教育和处罚要辨证统一。
查处治安案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予以处罚,不可以罚代管,以罚代教,单纯为处罚而处罚,同时,也不可片面强调教育挽救而忽视处罚,约之以理,裁之以法,发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综合效能。
(3)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实施治安处罚的过程中,正确把握不同案10 情的处罚的适用,依法、合理、适当的运用各种处罚措施。
如,应予处罚,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
治安案件查处什么时候可以考试
受理治安案件2003-06-2511:05:39一、执法依据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3、《人民警察法》4、《行政复议法》二、受理省、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和派出所在接受群众报案时应填写《报警登记表》,并把《报警回执》交给报警人。
三、回避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四、强制措施1、强制传唤。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2、盘问。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留置盘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其所在单位。
对于已证实有违法犯罪的嫌疑人,不得适用留置盘问。
严禁以留置盘问的形式达到延长讯问时间的目的。
3、讯问。
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人讯问时间一次不得超过24小时。
讯问时,不得少于两名民警,讯问不满18周岁的违反治安行政管理人应允许其监护人到场。
4、检查。
民警对有治安行政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的人身、物品就地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表明本人执法身份的证件。
检查时应有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人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遇有紧急情况也可以立即进行检查。
5、扣押、封存财物。
扣押、封存财物时应出示警察证。
对扣押、封存的财物,应当会同被扣押财物持(所)有人清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对被扣押、封存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应当在案件办结后一周内作出处理决定。
五、罚款处罚的执行程序1、受罚款处罚的人应当将罚款当场交公安人员或者在接到处罚通知(裁决)书五日内送交指定的公安机关。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的可以按《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制执行。
2、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收到罚款后,应开具罚款收据,被罚款人是两人以上,应分别开具。
3、罚款处罚被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撤销时,应将罚款退回本人。
六、治安拘留处罚的执行程序1、公安机关作出治安拘留处罚决定并告知被拘留人后,被拘留人不申请复议的,应限其24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并将《执行拘留通知书》交付被拘留人。
2、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暂缓执行。
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
七、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1、公安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公安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当事人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公安机关应依据法律规定的听证程序和要求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3、对公安机关依法进行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请求回避权、申请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因公安机关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八、承诺派出所、巡警部门实行24小时值勤、巡逻,接受群众报警。
省、市、县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公开报警电话,对群众报警,紧急情况不管是否属于本职工作范围都要及时处理,制作笔录并开具报警回执。
对不属于本职范围的,事后转有关部门办理,并告知报警群众。
省、市、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对本节相关内容都要予以公开。
公安行政案件与治安案件的区别。
你可以去看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