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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改革读后感

时间:2018-08-27 03:14

实行农村土地流转改革有何现实意义

农村土地流转的现实意义 (一)中国农村土地结构不完备,体制不完善,导致土地的浪费。

在长期的历史条件作用下,农村形成了一些特定的农用土地结构,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但是这些农用土地的比例在各地都存在着差异,很大一部分地方都存在着使用不合理的现象,特别是在当前的农村用地使用模式下,有很多的土地没有办法充分利用甚至没有办法使。

其次,政府对于具体问题没有很好的出台相关的政策来协调,管理体制出现不足,从而导致了广大农村都选择将那些比较难以种植的土地不种或者随便种一些作物。

我国的农用地本来就很少,在加上这样的不充分利用土地,大量的浪费土地资源,势必会加剧我国用地紧张局势。

再次,随着形势的改变,农村劳力不断向大城市输出,农村出现田地荒芜现象严重。

本来是大片大片的良田却闲置在那里,没有发挥出它本应有的作用。

总的来看,波动不是很大,尽管有些地区出台罚款措施,但是这一因素的影响还在逐步加大,这将会导致土地的大量浪费,势必会加剧我国用地紧张的形势。

(二)农民增收和农村城镇化的需要 农民增收的需要 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增收是关键,增收包括增加经济收入和增加农产品的产量。

首先,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就是种植粮食和经济作物,在卖给国家,丛中来获得一定的收入。

那么农作物的收购价格将直接影响到农民的收入,在今天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农作物的价格受到市场的影响很大,尽管国家大力保障粮食的收购价格的稳定,但是有很多地方主要不是生产水稻,市场收购价波动很大,从而使农民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如果说实行土地流转, 第一,就能够建立很好的农作物的销售通道,也就能够更好的保证价格的相对稳定,有利于增收。

第二,能够达到一体化管理,运用最新的科学技术,加上稳定的种植面积,我们的粮食产量将会上一个新的台阶,在这个过程中,农民也会受益。

农村城镇化的需要。

要想实现真正的现代化就必须加快农村城镇化建设。

首先我们知道农村的土地面积有限,随着人口的增长,如果继续像以前一样的按照人口来分配土地,那若干年后,势必会有人分不到土地,所以进行土地流转体现了对未来问题的预见和解决办法。

流转后,大部分农民将从角色上开始转变,逐渐的向城镇化转变。

(三)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粮食安全的需要 近年来,全球粮食产量增长缓慢,需求不断增加,库存量持续下降 。

2007年到2008年,国际市场粮价快速上涨,30多个国家粮荒引发社会动荡。

我国的粮食综合生产状况不佳,自1998-2003年,我国粮食产量一直下滑,2004年开始稍有回升,但总产量暂时不及1998年。

通过土地流转,能够稳定生产规模,保障粮食产量的稳定性,也就是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保障粮食安全的需要。

深度解析农村土地改革新政:土地流转后农民怎么办

深度解析1、你的土地你做主!2、可以将土地流转给企业或者以土地入股,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3、可以将你的土地进行抵押,去银行办理贷款。

(相信不少准备在农业上大干一场的人动心了)4、农民进城落户,不用退出土地承包权了。

(最、最、最重要的就是这个),农民落户城市还可以拥有农村土地啦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农村土地流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农民依法、自愿、有偿原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

土地流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基础性工作,只有使一部分农民土地通过流转向另一部分农民集中,农业才会形成集约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说,没有土地流转,就没有现代农业。

而农村进行土地流转的好处也是多方面的:1、有利于防止土地抛荒由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上种田效益低下,很多地方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耕地抛荒现象,因此,通过实现土地流转,将连片抛荒地,集中由少数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来开发经营,既可以防止土地抛荒,又可以达到合理利用土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2、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过去主要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生产、产品都形不成规模,市场竞争往往处于劣势,一些有一技之长的种田能手要求扩大规模经营或经营项目,却缺乏土地,而另一部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户却无力或不愿耕种土地。

只有通过流转才能有利于解决和实现土地、劳力、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组合,才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有利于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有利于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3、对农民来说收入增加农民可以把自家的土地流转给种田大户,然后再去给企业打工。

这样的形式有诸多好处,有利于提高和稳定农民收入。

土地一份收入,自己打工一份收入,比起过去自己播种土地的时候要高,否则农民也不会愿意把土地流转出去。

而且,这种收入是相对稳定而安全的。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我国农村土地所有制的发生过哪三次重大变化

于2008年10月9日至12日举行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聚焦农村改革发展问题,土地制度、粮食安全、城乡一体化等热点议题届时均有望给出新说法。

这当中,土地制度变革尤受瞩目。

农地是否可以入市,农民如何分享土地流转的收益,第三次土地改革万众期待。

[此前一直被认为是“破冰”的林权改革(被称作“第三次土改”)有望在全国全面推开。

  所谓“第三次土改”是相对于建国初的土改和后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言的。

这意味着全国25亿亩集体山林将回到农民手中。

  下一步农地改革,大的原则不会变,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将长期稳定不变。

今后的改革也是在这个大框架下,鼓励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

  在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基本制度不变的前提下,对承包经营权的具体实现方式做出调整。

由此,土地可以转包、转租或者股份合作,这几种方式之前的文件精神中都已提到,现在关键是农地的“抵押”和“继承”尚未突破。

  第一,农村土地承包期有望从30年延长到70年。

专家分析,新一轮农村改革可能会进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延长土地经营权的年限,将农村土地的承包期从现在的30年延长到70年等。

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分析认为,这一条规定或许就是新农改的突破口  第二,宅基地置换。

“对农民来说,‘宅基地置换’一方面是旧房换新房,生活环境和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另一方面是有了产权证,房屋可以上市交易,形成农民的一个财富积累机制;还有就是享受到镇保和养老。

对当地的发展来说,土地实现规模化经营,更有实现规模效益的空间;同时,由于试点基地的建设,该地区的基础设施都有了很大的改善。

”  第三,农地入市。

  南海模式就是由村庄组成股份公司向工业投资方出租农地,地租收益按股在农户和集体之间分红。

农地直接入市的第二种模式,是农地转用的权利主体从集体转为农户,这种模式流行于长三角地区。

……[  这是一场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变革,被称为“继农村土地承包后,中国土地使用制度上的又一重大改革”。

这就是正在进行的全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如今,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山林,随着林改,走进了农民家庭,有关人士担心,如果不对《森林法》进行修改,将使此次改革的成果和效应受到重大影响。

  土地制度,兹事体大,关系农民收入,农民不增收,拉动内需是空话;关系农民权益,农民权利无保障,三农问题难以破解;解决问题,唯有三个尊重,尊重实践,尊重历史,尊重农民。

农村土地流转必须坚持哪些原则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以上系2003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因,当前,我国引导农村土地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现代农业的重大政策举措。

关系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巩固和完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应立足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从推进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保障农民土地权益和稳定农村大局出发,全面理解、准确把握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搞好制度设计,积极稳妥推进,避免走弯路,让农民成为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

  一、以“三权分置”为遵循,放活土地经营权  一是落实集体所有权。

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保障了农民平等地拥有最主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这一制度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制度特征。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

落实集体所有权,就是要积极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实现方式,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初级阶段实际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

  二是稳定农户承包权。

家庭承包制下农户获得的土地权利,是由承包权和经营权组成的。

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分离的。

只有作为集体组织成员的农民家庭才拥有土地承包权,这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在要求。

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就是确保在承包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民放弃承包的土地,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其他任何主体都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

  三是放活土地经营权。

在家庭承包制下,土地流转的客体是土地经营权。

在理论和政策上明确这一点具有重大意义。

改革以来,我们一直强调正确处理土地承包制的稳定和土地流转的关系。

稳定,就是要稳定农户土地承包权;流转,就是要放活土地经营权。

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放活土地经营权,这样,就可以避免在认识上和实践中,一讲稳定似乎就不允许经营权流动,而一讲流转和集中,似乎就只有集体重新收回农民土地承包权这样两种倾向。

以“三权分置”作为基本遵循,以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长久不变和农民家庭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来应对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集中,以不变应万变,这样,有利于使土地承包者和实际经营者都能建立起稳定的预期,将使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更加充满持久的制度活力。

放活土地经营权,必须进一步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实现形式,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体系。

  二、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创新家庭经营发展方式。

强调农业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绝不是固化和迷恋目前分散、超小规模的土地经营方式,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创新家庭经营发展方式,积极引导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大力提高家庭经营集约化、规模化水平。

要重点发展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建立健全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将新增农业补贴向家庭农场倾斜。

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和服务。

引导农民自愿开展“互换并地”,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方便耕作,实现承包地的相对集中经营。

  二是积极探索新的农业经营方式。

我国少数村庄仍保留土地集体经营方式,要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

允许农民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通过多种形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近些年来,工商企业租赁农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现象越来越多。

工商企业租赁土地经营,从积极的方面看,可以发挥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

但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如果不加限制地让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直接生产领域,大片圈地,会挤压农民就业空间和影响农村的稳定。

为了避免农村出现大资本排挤小农户,避免出现土地的大规模兼并,避免大批农户丧失经营主体地位,必须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采取慎重的态度。

随着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参与农地经营规模的扩大,迫切需要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

对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要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查。

特别是要防止工商资本下乡租赁承包地后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搞“非农化”或“圈而不用”,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要鼓励和支持工商企业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鼓励和支持它们进入农产品加工流通和社会化服务流域,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发展规模经营。

要探索建立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主要用于补偿因租地企业违约或经营不善而损害的农民利益。

  三、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引导土地规范有序流转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

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决策权都在农户,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

发展土地规模经营,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

不能脱离客观条件,人为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政绩考核等方式行政推动土地流转。

即使在土地流转客观条件充分成熟的地方,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也要注意工作方法,要通过典型示范引导,由点到面,稳步推广。

  四、以经营规模适度为目标,促进粮食增产与农民增收同步  实行土地规模经营,对于稳定务农者队伍,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都显示出有重要作用。

要与比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大几十倍、上百倍的发达国家农业经营主体相竞争,消化农产品成本不断上升带来的影响,提升我国农业的竞争能力,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提高农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农业和粮食的劳动生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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