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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实体正义读后感

时间:2015-09-27 04:32

肖申克的救赎的影评(从法律的角度)

越狱的电影故事很多,且大多情节曲折,很吊人胃口,与之相反,《肖申克的救赎》却在平缓的情节和低沉的旁白中,精彩的诠释了一个道理,即对生的向往是忍受苦难的重要精神支柱,主人公杜福雷始终信仰法律,并且成功的运用了法律武器,惩罚了那可恶的典狱长诺顿。

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对该片进行解读,我选择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解读,因为可以发现很多令人深思的问题。

  从程序法的角度来看,杜福雷这个年轻有为的银行副总裁谋杀妻子的罪名是完全成立的,因为,案发现场留下的证据完全可以认定他就是凶手,所以,当他被送进肖申克监狱时,不像别人那么恐慌,哭闹,他冷静的接受了这一切,从他后面对狱友海德瑞的表述来看,一方面是出于对妻子死亡的一种忏悔,因为妻子的出轨他自己也有一定的原因,他想寻求一种灵魂的救赎;而另一方面,他深知法律的冰冷与无情,在没有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他无力改变终身监禁这残酷的现实。

显然,这与我国的佘祥林悲剧存在本质的区别,因为佘案的错误在于程序违法,一旦程序违法,皮之不存毛将覆焉

只有保证程序正义才有可能实现实体正义,当然,后者不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可法律就是如此,立法者在设立法律时主要是将其作为裁判规范而不是行为规范来考虑的。

这一如辛普森杀妻案一样,法官能做的就是严格遵守法律,证据不足就只能疑罪从无,由于世间事物的复杂性,不排除冤枉或者放纵,但,这就是法律。

  当新来的狱友无意中说出杜福雷妻子的凶手另有其人时,杜福雷充满了希望,实际上,这是杜福雷信仰法律的结果,在他的心目中,法律依然能给他带来正义,认为这可以让自己重新翻盘,实现自由。

但自私的典狱长诺顿为了一己自私使哈德利却指将关键证人枪杀了,以此永远控制杜福雷为其洗黑钱,典狱长的权力残忍地掐灭了杜福雷向往自由的火花。

在强暴的权力面前再谈什么权利和自由,却显得多么不合时宜。

其实杜福雷杀死诺顿的机会很多,他完全可以将其杀死,但他却没有选择这么做,他清楚的知道由此将付出的代价,而是理性的选择了收集证据,寄希望法律公正的裁判,这看是平淡的举动,却表现出人类的进步之处,与野蛮社会相比,没有将报复交给私权而是理性的交给公权,由国家来裁判。

  监狱,作为人类发泄的场所,充斥着罪恶与黑暗。

新来的杜福雷经常遭到同性恋犯人侵犯的性侵犯,甚至被暴打,杜福雷一如既往的沉默,然而始终没有屈服,他求生的希望如监狱高墙之上的探照灯始终明亮,他梦想着外面自由的生活。

这与海德瑞以及年迈的布鲁斯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布鲁斯被告知假释出狱,却想以伤害狱友的方式继续留在监狱,因为他们已经完成被制度化了,即使布鲁斯最后出狱了,也努力着尝试融入社会,但他无法适应,最终选择的自杀。

这也是被某些刑法学家所诟病的封闭式的监禁制度,使犯人完全与社会隔离,造成了很大的社会问题。

将犯人绳之以法实现特殊预防之后,怎样使犯人能真正融入社会是个极其重要却又经常被忽视的问题,在西方国家,假释后的犯人经常想法设法违法假释条例又被送进监狱,因为在这里吃喝不愁;而在中国,释放后的犯人却成了第二次犯罪的重要群体,而且,监狱的交叉感染使这些人具备了更强的犯罪能力,狱友之间的特殊感情使他们的人际关系更为复杂,种种迹象表明,对犯罪人的改造,现实与理想还相差很远。

因此,怎样在特殊预防的实现与犯罪人的合理改造并对社会有用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什么感想?

对这部法律的感想有:1、体现了以人为本为核心,保障了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部法律,可以让我们知道如何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如何认识柏拉图早期的人治观念和晚期向法治观念的转变

一、柏拉图“正义”思想的发展  正义的价值可以说是西方法治的基石,同样,柏拉图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在他的正义观基础之上的。

正义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正义是具体多变的,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博登海默把它描述为:“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间呈现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同样,柏拉图对于正义的阐述也经历了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

柏拉图早期的正义观体现在《理想国》中,此时他对正义的论述与晚期在《法律篇》中对待正义的观点有相当大的不同,早期的正义观是精确、可具体计量的,有确切的定义,甚至是可以反证的,是一种实体正义的思想;而晚期则是一种程序正义的思想。

(一) 《理想国》中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理想国》的副标题为论正义,可以从一个角度上说,《理想国》通篇都是对正义的探讨,《理想国》就是一部“正义论”。

从什么不是正义到论述什么是正义,从正义本身是什么到论述正义的结果及正义将带来的利益,从城邦正义到个人正义,柏拉图对正义进行了细致的探讨。

  在《理想国》的开篇,苏格拉底在与克法洛斯的对话中引出对正义是什么的探讨,苏格拉底和克法洛斯都同意仅仅有话就说,有债照还不能算是正义,而“玻勒马霍斯插话说:这就是正义的定义,如果我们相信西蒙尼德的说法的话。

” 柏拉图接着摆了几种欠债就还不是正义的情况,此外,柏拉图还驳斥了正义就是把善给予友人,把恶给予敌人;正义就是适如其分的报答;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不正义比正义有益这几种正义观。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是自视为立法者的身份的,因而也可以说他是在说明给社会生活制定的法律规则是需要体现正义的,并且这一正义是有实体的判断标准的。

他否认了那些通常的正义的定义,并阐述了自己的正义观。

他将正义看作是组成城邦的各个部分(即统治者、护卫者、农民及工匠)“按照其本性各司其职、各安其位”,强调每个人在城邦都只能承担一项工作而不得相互僭越,只有这样,城邦才能稳定。

他从国家整体目标的视角出发,提出正义不仅是个人的德性,而且是国家和个人的共同德性不但是对个人的要求,更是对国家的要求。

由此开始了他对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追求。

  柏拉图首先以一个例子引入城邦正义和个人正义的探讨。

他说“假定我们视力不好,人家要我们读远处写着的小字,正在这时候有入发现别处用大字写着同样的字,那我们可就交了好运了,我们就可以先读大字后读小字,再看看它们是不是一样。

” 这个例子跟正义的关系是“有个人的正义,也有城邦的正义” 。

因此他认为大东西里边的正义可能更容易理解,主张用由大见小的方法,先探讨城邦的正义,然后在个别人身上考察它。

  他从一个城邦的成长讲起,来考察正义和非正义的成长。

柏拉图认为城邦起源于社会分工。

由于每个人各自的性格天赋不同,适合做不同的行业,于是产生了分工和交换。

随着分工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商业和对外贸易,还有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

城邦发展到一定规模的时候,同外界的战争不可避免,这就需要城邦保卫者。

城邦保卫者包括统治者和辅助者。

城邦的护卫者必定是经过良好教育培训,并被证明是最优秀的。

这样城邦社会被划分为三个阶层:统治者、军事护卫者、生产者。

柏拉图引用腓尼基神话,提出了人有金、银、铜、铁之分的观点。

由于先天的差异,公民存在着金、银、铜、铁之区分,一个人在城邦中应居于什么样的等级,只取决于他身上的金、银、铜、铁的比例,也就是他的天性和努力。

人们追求各种美德如智慧、勇气、节制,一个正义的城邦也应该具有这些美德。

在一个理想的国家里,智慧、勇敢和节制要有序、合理的加以安排。

柏拉图认为,正义的国家就是智慧、勇敢、节制三者和谐有序的结合,而正义就是社会各个阶层周守本分、各尽其责,一个正义的城邦——理想国,就是一个各人按照天性,做自己应做的本分工作的共同体。

  接着,柏拉图对照城邦正义论述了个人正义。

他认为,人可分为灵魂和肉体两部分,而人的灵魂有三种品质。

即理性、激情和欲望,而这三种品质又与三种德性——智慧、勇敢和节制相对应。

个体的正义就是灵魂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和谐,就是人的理性、激情和欲望保持在各自的限度之内,从而求得各不同部分的和谐统一。

在这三种品质中,理性居于领导地位。

  柏拉图的正义观中始终贯穿着对法律的论述,柏拉图似乎也自命为就是一位立法者。

他在《理想国》中明确指出不正义的法律不是好法律,并且认为城邦正义与个人正义是相辅相成的,个人如果违法,城邦正义便不存在。

在他看来,人性中三部分和谐便是正义、美德,也即是合法的;当不正当欲望占主导地位,打破三者和谐时,便是不正义,一个人便会违法。

此外,他还在《理想国》中阐明了法律是否得到维护对国家的秩序和幸福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律对保持勇敢这种美德的重要作用,他还把把法律和法律的精神看作是治国者、辅助者治国的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是重视法律的价值的,只不过他重视的是人们心中的法律,珍视的是正义与理性所认可的法律,珍视的是正义和理性的实体标准所体现的那些价值,至于有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则是并不重要的。

虽然此时柏拉图对法律的重视缺少了法治的核心程序正义,但不能由此否认他此时法律思想的法治性,笔者认为,柏拉图此时对正义的阐述和对法律的态度正是其法治思想的萌芽和探索阶段。

(二)《法律篇》中柏拉图的正义思想   据西方研究柏拉图的专家考证,《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的作品。

它成书于柏拉图三赴西西里岛上的叙古拉城邦之后。

柏拉图为实现自己在《理想国》中的“哲学王”的政治理想,试图在叙古拉实现自己哲学治国的理想,但无情的现实深深的打击了他。

尝试的失败使得柏拉图更加现实的考虑治理国家之道,由此,法治观念成熟起来。

作为人类历史上第一步法学著作,它处处显示出法律的至上性。

在此,先关注一下它对正义的阐述。

  正义在柏拉图的《法律篇》中,首先被认为是立法者的美德,因为这种美德要达到的目标是追求整个国家的美好与幸福。

他指出,每个立法者,除了最高的美德之外,不能考虑其他的见解。

而这种最高的美德,就是“决定时刻的忠诚”,人们也称其为“彻底的正义”。

关于正义的具体内容,柏拉图指出:“最好的政策是用他自己的新法律来统治帝国,这些法律给予所有的人以某种程度的平等。

” 他认为法的平等就是法的正义,从另一个方面说,正义就是“善”, 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而“最大的善既不是对外战争也不是内战,而是人们之间的和平与善意”。

人性的任何一个部分都受善的控制,由此达到最好的生活状态。

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在对当时流行正义的观点进行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了他自己的正义理论。

柏拉图《法律篇》中从法律理念的层面上继续了这种讨论,并明确提出了区分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

他认为,人们通常所说的“正义是强者的权利”这样一种观点是错误的,政府权力不应给予最强者或最富有的人,而应给予服从法律者。

法律没有权威的国家易于毁灭,而法律高于统治者的国家则能得到神的祝福。

简言之,法治和平等是正义的;不依法办事,为强者立法是不正义的。

柏拉图通过对正义的阐述,宣传了他法律至上的思想,由此体现了他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认为人的美德是至上的,因此与人的美德相符合的法律也应该是至上的。

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法律在国家管理中的重要性。

法律的地位是任何权威所不可比拟的。

此外,柏拉图还重视法律的稳定性,提出了法律修改的三个原则。

法律至上性下的柏拉图非常重视程序正义。

他对程序正义的主张体现在立法方面、司法方面、行政决策和选举程序方面。

这些都充分凸显了他的法治思想。

  柏拉图的正义思想,从《理想国》中的重视实体正义到《法律篇》中的重视程序正义,正是柏拉图法治思想发展的历程,体现了他的法治思想从萌芽探索到逐步发展的过程。

二、从“哲学王”之治到法治及其政体观念的发展   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思想经历了从理性的立法者“哲学王”之治到明确强调法律至上的法治的发展过程。

其政体观念也有最初的批判各种政体发展到最终的混合政体观念。

所有这些,都可以验证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

(一)从“哲学王”之治到法治   柏拉图在其《理想国》所设想的乌托邦中,把城邦的完善、公民的幸福生活寄托在统治者个人身上,主张国家是通过“哲学王”进行统治的。

而在《法律篇》中,法律则具有至高无上性,统治者和臣民都必须服从法律。

由此,便有一种主流的观点认为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的思想经历了由“哲学王”的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但笔者并不赞同这种观点,笔者认为,《法律篇》是《理想国》的延续,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和成型阶段。

《理想国》中“哲学王的政治意义并不可能在于哲学王从话语变为现实 ……哲学和权力结合的政治针对性在于它是智慧之人变革城邦立法的最佳形势,而哲学王对城邦的统治其实就是法治”。

  由谁来立法,怎样立法,怎样实施,在柏拉图看来唯有通过教育、通过遴选由少数爱智慧的哲人来完成。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追求的哲学王是一个追求真理的立法者,是从城邦公民中经过筛选和长期教育培养出来的立法者。

《理想国》中柏拉图哲学王思想的展开是沿着哲学、哲学家、哲学王一步步推进的,洞喻是贯穿其中的重要线索。

在这个著名的比喻中太阳、洞穴、囚徒等都被赋予了深刻的寓意,柏拉图也以一种迫切而隐晦的形式宣告了哲学统领一切的开始。

他认为,哲学是对自在自为的真理和正义的意识,是对国家的普遍目的及对这种普遍目的的有效性的意识。

它所追求的是一种至高的“善”。

当然这种完美的善不是人与生俱来的,它需要一系列精心的准备和坚持不懈的努力。

因而柏拉图对现实中哲学家的培养和成长做出了进一步规划,即每一位哲学家都必须经历从体育到音乐,从算术到几何、天文学,再到辩证法这样一条漫长的道路。

在柏拉图看来,哲学家的成长过程是艰辛的,这正体现了他对哲学至上性、神圣性的论断;另一方面也预示了哲学与现实政治之间的某种隔阂。

在这个基础上,柏拉图提出了“哲学王”的政治主张。

他认为哲学王要进行理性立法,必须具有真知,通过自身努力来追求至高的“善”。

同时,他又在《理想国》中明确说明,如果哲学王对于美的事情、正义的事情、善的事情无法进行最真实的把握,那也只能由守卫城邦的法律和习惯者来实现这一目的了。

  由上述可知,在此时柏拉图的思想中,已经开始重视法律在治理城邦方面的作用。

只不过这时的法律依托于理性,是从理性角度为城邦的法律寻找依据的,坚持至上的理念。

到《法律篇》时,这种抽象的理念开始转化到具体的法律制度,逐渐勾画了一个有机的法治体系。

柏拉图的《法律篇》在简单地论述了法律制度的目标,城邦和立法的产生之后,便开始认认真真地为我们描述一个“第二好的国家”——新理想国在这个新理想国里,法律被提升到了重要位置,法律成为治理城邦的依据。

他在突出强调法律的作用的同时,也时时刻刻地提醒着关于美德智识哲学等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并没有完全抛弃《理想国》中哲学王的地位。

他在《法律篇》中依然强调要使一个国家尽快并有效的建立起最能让人民幸福的政治制度,统治者除拥有年轻、记忆力强、学得快、勇敢等品质外,还必须具有与生俱来的崇高品格。

因此,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是柏拉图法治思想的发展过程,而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

  柏拉图这种法治思想的发展历程,也可以从他的理念说中找到论证。

理念说渊源于古希腊思想中对本源问题的思考,可以追溯至赫拉克利特提出的logos理念,有命运、必然性、尺度等规定,是一个哲学意义上的以普遍规律和共同法则为基本含义的理性范畴。

柏拉图思想体系中的理念说认为世界分为理念世界与现实世界。

现实世界虽能被感知,但却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因而不能被认识,是不真实的世界;而理念世界虽不能被感知,但却永恒不变,是可认识的真实世界。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描述的就是一个理念的世界,由于现实的挫败,到《法律篇》时,柏拉图开始关注与理念世界相对的现实世界,开始了对现实世界的思考。

但根据理念说,现实事物本质上是不完善的,只是对它的理念的不完美的模仿,它的完善也只存在于现实世界之外的理念世界,它只能无限地追求和趋近于理念世界。

因此,柏拉图在《法律篇》中强调用树立法律权威,用法律的统治来弥补现实世界的不完满,同时也不能忽视“善”的重要性,以尽可能的使现实世界趋近于理念世界。

  由此可见,从天上之城到地上城邦的构建,从《理想国》中的关注理念世界到《法律篇》中的走向现实世界,也是柏拉图理念思想的发展过程。

反映到柏拉图的政治制度设计中,这只不过是其思想关注点的变化而已,是对政治制度设计的一种探索,一种逐步走向现实的探索。

而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二)柏拉图政体观念的发展   在《理想国》中提出了四种政治制度,分别是斯巴达和克里特政制、寡头政制、民主政制和僭主政制,柏拉图对这四种政体分别给以了批判。

第一个是斯巴达政体,这是一个军人掌权的国家,他们争强好胜,贪慕虚荣。

第二种是寡头政体,从荣誉政治中产生,在社会采取财产私有制后出现,是一种根据财产标准确定资格的制度。

政治权力掌握在富人手里穷人是没有什么权力的。

在这种制度下,人人崇拜财富,贪欲之心严重破坏了社会风气。

在这样的国家里,统治者的奢靡使得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党争、内战很容易爆发。

第三是民主政体,在这种政体下,他们打着人人平等的口号,不加区别的把一种平等给予一切人,而不管他们是不是事实上的平等者。

这种极端化的自由破坏了民主社会的基础,最终导致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

第四是僭主政体,这个应该说是从民主政体发展而来,民主制下极端的放任和自由使人民不屑于任何的约束,不管是个人还是法律,最终走向了极端的奴役。

那些起初扮演穷人保护者的人民领袖利用民众的力量获得政权后便开始鱼肉人民,当人民发现他们培养和拥护的人的真实面目时,“他已经足够强大,他们已经没有办法把他赶出去了”。

这就是僭主政治。

  柏拉图详细的评述了四种政体,并表达了自己的不满,但并没有接着给我们一个可以替换这四种政体的理想政体。

到他的《法律篇》,在他的新理想国里,柏拉图认为存在着两种国家政体即君主制和民主制,其他政体形式均由此演绎而来。

“一切其他政制实际上都是这两种母制的变种”。

因此,如果要选择自由与法律的密切结合,在一个国家中就要有具备这两种因素的政体。

  所以,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在法治的大框架下,设计了一种全新的政治体制——混合政体,即君主制和民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制”。

这是一种在节制、平等、自由以及智慧等法治伦理基础上建构而成的政治模式。

他认为只有在在这种“ 混合政治”中,自由、和平以及智慧等政治精神才能真正的生根、成长并获得很好的发展。

在这种政治观的指导下,柏拉图认为在《理想国》中他曾经批判的四种政体都不是一种体制,而只不过是一些体制的主导性成分, 只有这种“ 混合政治”才是现实的最优体制,才是各种善理念的现实的体制根基。

对于君主制和民主制,柏拉图曾说“一个是极端的服从,一个是极端的不服从,那么其结果在两个社会都不能令人满意。

” 可以看出,柏拉图在此揭示了极端君主制的极权法则与极端民主制的自由原则,这两类权力原则由于违反权力的制约原则而在现实中无法取得理想的结果。

柏拉图主张以法治为核心内涵的混合政体, 在法律统治下的“混合政治”才是一个真正有效的政治模式,才是社会发展所需要的。

  之所以说柏拉图的混合政体观念是建立在法治的大框架下,是因为混合政体中的君主原则,是在强调统治者必须以法律为准则进行统治,而不是以自我为中心,这实质上展现的是柏拉图政治思想中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

同时,混合政体保留民主制的原则,是在法律统治下进行的,是希望公民能在法律的统治中实现自己的各种权利。

  泰勒曾在其《柏拉图——生平及其著作》一书中说:“《法律篇》比柏拉图的任何其作品,更直接涉及写成它的时代的政治生活,而且是预定满足一种紧迫感的需要的。

” 结语:   至此,柏拉图的法治思想在《法律篇》中基本展现出来。

在《法律篇》中,柏拉图从正义的内核是法治与平等出发,对法治作了论述。

他认为,一个国家或者城邦,必须要用法律来治理,法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具有极大的权威:“法律所施加的力量是极大的,每个人始终应该与它合作。

” 在法治理论方面,柏拉图开始强调,这种极大权威的法律是必须为整个国家的全体人民制定的,“不是为整个国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伪法律。

” 而且,这种法律也必须是受到民众欢迎和拥护的。

柏拉图从两个方面论述了法治的具体内涵,,即政府官员的依法办事和民众的遵守法律。

即守法包括立法者守法和老百姓守法。

城邦的稳定性要求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柏拉图号召公民遵守法律,但他所号召的遵守是对人有益的自愿遵守。

法律应该得到遵守,因为它是有益的,而不仅仅因为它是法律。

  为了使城邦的法治能够更好地实现,柏拉图还提出了分权的思想。

他认为如果权力分配不当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所以立法者立法时应该注意权力的分配。

柏拉图主张把单一的王权一分为二,把权力限制在更合理的比例上。

虽然这种分权思想还比较原始和简单,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两千多年前的柏拉图已经认识到必须限制王权,否则法律将无法获得执行。

柏拉图甚至指出,波斯人的政治腐败现象的理由是,他们过度地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并且致力于引进极权政治,以致他们破坏了这个国家中的一切友谊和共同精神。

这与现代法学的权力过度集中必然导致腐败的法治理论几乎完全吻合。

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说《法律篇》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法学著作了。

虽然其中的很多理论还不够完备,但他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正如罗素所说: “一切的开端总归是粗糙的,但是我们不应该因此便忽视它们的创造性。

柏拉图所说的话哪怕是加以一切必要的改正之后,其中仍然有某些东西是要保存下来的。

” 亚里士多德就是在其师柏拉图的基础上创建了系统的法治理论。

  综上所述,从《理想国》到《法律篇》,柏拉图首先从法治的基石“正义”开始论述探索,从《理想国》中强调实体正义,经过发展,到《法律篇》时,现实的挫败使他转向强调程序正义,从而展现了他的法律至上思想,强调依法而治,并在法治的大框架下构建了混合政体这一全新的政制制度。

这个过程,是柏拉图法治思想从初步探索到最终成型的发展过程。

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

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请举出关于法制或法律方面的设想海报或是条语

以下由惶感编辑整理玉川先生洛城里,破屋数间而已矣。

一奴长须不裹头,一婢赤脚老无齿。

辛勤奉养十余人,上有慈亲下妻子。

先生结发憎俗徒,闭门不出动一纪。

至今邻僧乞米送,仆忝县尹能不耻。

俸钱供给公私余,时致薄少助祭祀。

劝参留守谒大尹,言语才及辄掩耳。

水北山人得名声,去年去作幕下士。

水南山人又继往,鞍马仆从塞闾里。

少室山人索价高,两以谏官征不起。

彼皆刺口论世事,有力未免遭驱使。

先生事业不可量,惟用法律自绳己。

春秋三传束高阁,独抱遗经穷终始。

往年弄笔嘲同异,怪辞惊众谤不已。

近来自说寻坦途。

犹上虚空跨绿駬。

去年生儿名添丁,意令与国充耘耔。

国家丁口连四海,岂无农夫亲耒耜。

先生抱才终大用,宰相未许终不仕。

假如不在陈力列,立言垂范亦足恃。

苗裔当蒙十世宥,岂谓贻厥无基阯。

故知忠孝生天性,洁身乱伦定足拟。

昨晚长须来下状,隔墙恶少恶难似。

每骑屋山下窥阚,浑舍惊怕走折趾。

凭依婚媾欺官吏,不信令行能禁止。

先生受屈未曾语,忽此来告良有以。

嗟我身为赤县令,操权不用欲何俟。

立召贼曹呼伍伯,尽取鼠辈尸诸市。

先生又遣长须来,如此处置非所喜。

况又时当长养节,都邑未可猛政理。

先生固是余所畏,度量不敢窥涯涘。

放纵是谁之过欤,效尤戮仆愧前史。

买羊沽酒谢不敏,偶逢明月曜桃李。

先生有意许降临,更遣长须致双鲤。

秋怀(陆游)少时本愿守坟墓,读书射猎毕此生。

断蓬遇风不自觉,偶入戎幙从西征。

朝看十万阅武罢,暮驰三百巡边行。

马蹄度陇雹声急,士甲照日波光明。

兴怀徒寄广武叹,薄福不挂云台名。

颔须白尽愈落寞,始读法律亲笞榜。

讼氓满庭闹如市,吏牍围坐高于城。

未嫌樵唱作野哭,最怕甜酒倾稀饧。

平生养气颇自许,虽老尚可吞司并。

何时拥马横戈去,聊为君王护北平。

石鼓(苏轼)冬十二月岁辛丑,我初従政见鲁叟。

旧闻石鼓今见之,文字郁律蛟蛇走。

细观初以指画肚,欲读嗟如箝在口。

韩公好古生已迟,我今况又百年后。

强寻偏旁推点画,时得一二遗八九。

我车既攻马亦同,其鱼维鱮贯之柳。

(其词云:我车既攻,我马既同。

又云:其鱼维何,维鱮维鲤。

何以贯之,维杨与柳。

惟此六句可读,余多不可通。

)古器纵横犹识鼎,众星错落仅名斗。

模糊半已似瘢胝,诘曲犹能辨跟肘。

娟娟缺月隐云雾,濯濯嘉禾秀稂莠。

漂流百战偶然存,独立千载谁与友。

上追轩颉相唯诺,下揖冰斯同鷇AA11。

忆昔周宣歌《鸿雁》,当时籀史变蝌蚪。

厌乱人方思圣贤,中兴天为生耆耇。

东征徐虏阚虓虎,北伏犬戎随指嗾。

象胥杂沓贡狼鹿,方召联翩赐圭卣。

遂因鼓鼙思将帅,岂为考击烦蒙瞍。

何人作颂比《嵩高》,万古斯文齐岣嵝。

勋劳至大不矜伐,文武未远犹忠厚。

欲寻年岁无甲乙,岂有名字记谁某。

自従周衰更七国,竟使秦人有九有。

扫除诗书诵法律,投弃俎豆陈鞭杻。

当年何人佐祖龙,上蔡公子牵黄狗。

登山刻石颂功烈,后者无继前无偶。

皆云皇帝巡四国,烹灭强暴救黔首。

六经既已委灰尘,此鼓亦当遭击剖。

传闻九鼎沦泗上,欲使万夫沉水取。

暴君纵欲穷人力,神物义不污秦垢。

是时石鼓何处避,无乃天公令鬼守。

兴亡百变物自闲,富贵一朝名不朽。

细思物理坐叹息,人生安得如汝寿补充西周亲亲尊尊行五礼,(亲其所亲,尊其所尊;五礼:吉凶礼宾嘉)质牛剂器贷傅别。

(买卖:牛、奴隶称为质,器具等称为剂;借贷关系:傅别)六礼七出三不去,(婚姻六礼;休妻制度)立嫡以长不以贤。

(嫡长子继承制)听讼断狱表刑礼,(民刑区分;德主刑辅,出礼入刑,相为表里)辞色气耳目真伪。

(五听)官来伙反内惟过,(五过)群臣官吏刺国人。

(司法三刺)春秋战国郑铸刑书晋铸鼎,(名称不同,也有先后,但都在鼎上铸)邓析私杀用竹刑。

(邓析私写竹刑,被王杀之,但用其竹刑,讽刺)盗贼网捕魏杂具,(魏国李悝做法经六章)商鞅律改法治秦。

(秦改法为律,有内涵)轻罪重刑法经论,(重刑原则)六禁杂典具总则。

(六禁规定在“杂”章;“具”为总则,具其加减)强秦励耕军功奖,(井田制、军功等制度强国)废卿郡县奸诬连。

(削弱地方权力,建立县亭制,诬告反坐,株连制度)汉上请恤刑相首匿,(上请制度;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缇萦上文废肉刑。

(文:指汉文帝;废肉刑是“虽有减刑之名,却有杀戮之实”)春秋决狱心定罪,(春秋决狱的宗旨是:以心定罪)秋冬行刑应天人。

(秋东时节,天地肃杀,好日子,以后就有了“秋审”等)三国两晋南北朝魏八议,(曹魏)南陈北魏官当始。

(官当在两个地方开始:南朝陈国和北朝魏国,不是三国的曹魏)齐重罪,(重罪十条)晋齐五服以制罪。

(晋律北齐,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相犯者远近高低各不同)北魏死刑需复奏,(死刑复核)南北宣布废宫刑。

(法律宣布废,但后世还有)北魏胡刑鞭与杖,(胡人之刑:鞭与杖)齐律启后又承前。

(齐律地位很高,但说隋律有承前启后也是正确的)隋隋文炀帝开皇律,莫要十罪要十恶。

商周黥劓剕宫辟,(旧五刑)更得笞杖徒流死。

(新五刑)唐高祖建唐显武德,(唐高祖夺天下,作《武德律》)贞观作律加役流。

(贞观之治)永徽高宗唐疏议,(高宗年代作永微疏议,史称唐疏议,)刑统汇编政六典。

(刑法汇编;行政法典)公罪私罪吏忧喜,(公罪轻私罪重,官吏两为难)未举自首揭自新。

(自首和自新的界限)类推以明举轻重,(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赃杀保辜化外人。

(六赃;六杀;保辜;化外人)宋编敕破律宋刑统,(皇权当道,一人说了算)折杖配役常凌迟。

(但《宋刑统》没有正式规定“凌迟”)契约细分买典借,(商事发达)室女分承准妻离。

(女人地位提高:在室女可以继承;妻子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离婚)翻异别勘另审诉,(注意操作方式)证据勘验原被举。

(讲究证据调查;举证责任明确)南宋庆元凌迟定,(凌迟源于五代西辽)立命继子与绝女。

(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称命继;女子和继子有继承权,但分在室女和出嫁女时候各人继承比例不同)明明刑弼教朱大诰,(大诰只在朱元璋时代用,明刑弼教是对刑罚理学角度另一种解释)大明会典学六唐。

(行政法)重轻两极卫廷杖,(标榜新意,重其所重,轻其所轻;“卫”是间谍;廷杖让老臣颜面何存

借口奸党充军刑。

(奸党:是为皇帝任意杀戮功臣提供法律依据;充军是流刑以外增加)清大清律例集大成,(封建法律的大成者)事成条则例统称。

(法律形式:事例、成例、条例、则例)大清会典仿明政,(行政法)文字无狱类大逆。

(虽无“文字罪”,但将其视为“大逆”)晚清现行刑律渡新律,(清楚哪个是过度性的)首创商律和民草。

司法行政始离异,钦定宪纲挽残局。

民国临时约法史宪件,(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天坛宪草限袁贼。

(孙文限制袁世凯的法律手段:共和制)奈何约法复辟帝,(袁世凯也作约法扫除障碍)贿选宪法正式行。

(曹琨贿赂当选,正式实行宪法)明清会审制度(明)重案朝审五大宦,九卿圆审翻供皇(清)京师热,笞杖快决好空牢,(笞杖等轻刑集中复核,能放则放)清秋爽,斩绞监侯死复审,(地方上报死刑(斩绞监侯)的复审)霜降朝,刑部嫌重附京侯。

(1、刑部判决重的;2京师附近斩绞监侯的复审)

有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听后感

刑事诉讼法中程义义和价值正义的实现有两种途径,即正义和程序正义。

前者通过配置权利、义务的内容,而后者则通过设计获得正当性结果的步骤与方式。

实体正义是一种结果的正义,其正义是由事物的因果关系决定的;而程序正义是一种过程的正义,其正义是由程序建立或保证的。

刑事诉讼法中之所以需要重视程序正义,是因为:首先,程序正义是以保护人权为追求目标,凡是被怀疑实施犯罪行为的人都有权要求侦查、公诉、审判机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行使职权,以避免有权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刑法作为实体法,因社会情况变化等,自身存在着导致结果不确定性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而通过刑事诉讼序正义的实现,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判决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再有,程序正义也有助于增强法律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从而最终实现司法正义和社会正义的价值目标。

但是当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以程序正义为先。

正义的程序并不必然产生正义的结果,其只能保证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推定出实体结果的正义。

因此,在追求刑事诉讼价值时,难免要发生冲突,由于程序正义要求的是法律真实,而不是客观真实,因此在个案中,对程序正义的要求有时是以实体正义的丧失为代价的。

我们必须认识到,一般情况下,正义的程序比不正义的程序能够产生更加正义的结果,因为如果放弃程序正义而追求实体正义的话,没有了程序对人权的保障,可能就会使无辜的人受到不应有的处罚,而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这样就会使受到惩罚的无辜者和知情的民众必然会对法律的正义产生质疑,法律的权威也受到挑战,这对于人们树立法律信仰是极其不利的。

而如果优先追求程序正义,有可能放纵了犯罪分子,但侦查机关仍可继续追查,一旦有新的证据发现,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如果错误地追究了无辜者的刑事责任,一旦发现错误,将会出现两难选择:纠正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和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不纠正错误,来掩盖当时的错误追究,这样也许能够维护部分人<对冤假错案有责任的人)心目中的所谓的“法律权威”。

我们应该牢记法律权威是建立在神圣的正义基础上的,这种知错不改的行为,只会亵渎法律正义和权威,一旦为公众所知,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重实体轻程序,片面追求实体正义的理论和实践将最终导致社会正义和法律权威的丧失。

所以,在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发生冲突时,应该程序正义优先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3000字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

《决定》进一步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司法机关作为执行法律的专门力量,不仅自身应该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司法;而且应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用权、公民依法办事,推进依法行政、全民守法。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保障。

只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才能在全社会建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秩序,才能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

只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才能实现长久稳定的和谐。

当前,我国社会大局总体稳定。

同时,必须看到,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社会矛盾高发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迫切需要发挥司法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的作用。

多年来,司法机关为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重要贡献,赢得了群众广泛认可。

但是,也要看到,司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问题仍然存在,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司法权威。

必须加大司法体制改革力度,拓展司法体制改革深度,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这是由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我们国家政权的社会主义性质所决定的。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不断增强,遇事“找法律”、“讨说法”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汇聚到司法领域,法律手段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

人民群众关注的权益保障、公共安全、公平正义三大问题,都与司法密切相关。

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维护社会稳定,而且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要求程序公正;不仅要求享有知情权、表达权,而且要求享有参与权、监督权。

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已经变得十分尖锐,如何正确解决好这个问题,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

必须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责任感、紧迫感,加快司法体制改革步伐,深化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民主,完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待。

  二、始终坚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遵循  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

为确保改革不入歧途、不走弯路,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健康发展,始终随着法治建设的步伐不断推进,始终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呼唤同步深化,必须坚持以下基本遵循:  (一)坚持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也是司法体制改革攻坚克难的重要保障。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方向,是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指导思想。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

必须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

群众路线是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

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充分体现人民群众意愿,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入手,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公平正义问题。

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评判,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改革成败得失的尺子,真正做到改革为了人民、改革依靠人民、改革成果由人民共享。

  (四)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

世界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司法制度。

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既认真研究和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又不照抄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既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实际提出过高要求。

  (五)坚持遵循司法规律  司法活动有其固有的规律性,只有正确地认识、把握、遵循和运用司法规律,才能实现预期的改革目标。

司法体制改革只有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高效权威的要求,才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坚持依法有序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涉及司法权力调整和司法资源配置,事关重大,必须依法有序推进。

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过程中,既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又要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稳步实施。

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在完善法律制度后再全面推开。

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以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七)坚持统筹协调  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立足于提高司法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的能力,统筹协调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和其他部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统筹司法机关上下级之间、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兼顾公正和效率,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既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公民法律素养的要求,又适应司法职业特点,做到整体规划、科学论证,确保改革积极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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