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寻找法律的印迹 读后感
法律是什么
这是每一个人第一次在触摸法律的时候发出的疑问,也是本书作者假借从埃及到美国的空间旅行,将历史上重要的法律典故穿插入风景和故事中,一次次提出也一次次解释的问题,读来很有趣味。
那么,法律到底是什么呢
面对地球仪,作者描写的空间路线是从西顺时针往东到,这个时候,却可以发现一个问题,他即使走到了亚欧交际的伊拉克,也没有持续走进广阔的亚洲地区。
这不是奇怪的现象吗
难道,法律从来都没有真正的诞生在这片广阔富饶的地方吗
翻开本书:尼罗河俾格米人对于自己发现的食物香蕉的一种先占观念,证实了人类法律最原始的足迹——“权利”的足迹;古希腊神话中雅典娜基于人性的审判,宣示了古希腊人天然的神学情怀和宗教感受;持天平利剑、蒙眼闭目的正义女神,宣示了古罗马人对法律“成熟稳重”、“公平正义”的期求;贝卡利亚对“罪行法定”、“罪刑相适应”、“惩罚人道化”的论述,折射出了这位天才悲天悯人的人道主义光芒和哲学的激情;让英王约翰低下尊贵头颅的《大宪章》和服从法官判决、依法赔偿平民的德王威廉一世以及现代的夏威夷椰子的民告官案宣示了公民自由和权利的至高无上;轰动全球的纽伦堡纳粹战犯大审判,验证了“恶法非法”、实在法低于自然法所传达的社会正义观念;洛杉矶警察殴打黑人事件和人权斗士马丁·路德的“我有一个梦”,宣示了“不分种族的正义和友爱”;美国“米兰达规则”和震惊全球的辛普森案宣示了公民拥有不自我归罪的权利、疑罪从无以及个案公正与社会秩序之间的价值冲突、选择。
通过上述的故事,作者发出这样的结论:“法律便是自然天理,自由平等”,“它起源于人类的行为习惯并以公平和正义为本质”,它“令人类学会如何驾驭自己并指引人的灵魂”。
而这一切所谓公平正义的描写没有出现在中国过。
我不得不在看完这本书深思这个问题。
邓老先生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说过一句话,白猫黑猫,只要捉到老鼠就是好猫。
如果把这句话变异一下,不管谁是统治阶级,只要能为民真正着想的都是好的统治阶级。
汉文帝,唐太宗算是古代君王中轻徭薄赋的了,却不见得他们所有的政策本质是为民服务,一个为了自己地位永固可以杀死亦臣亦友的忠烈,另一个为了坐上那个位置杀兄并斩草除根。
真正为民着想的情况,以前从未发生而现在貌似发生却不一定永远发生。
这是不是就是中国现在的法律体系和法律思想没有一个出处是在自己身上的真正理由
全盘吸收别人的东西未必不是好事,只是要做到抛其糟糠,将精华与自身实际情况相结合就是非常好的吸收。
作者在本书提出一个观点,我很欣赏,就是民主要防止“泛民主化”。
也许这应该是我们统治者应该好好深思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的读后感
导语: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复习方法,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既能熟练、系统、准确地掌握民事诉讼法以及仲裁法的相关内容,又能适应司法考试对考生的要求,从而取得满意的成绩,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就成为众多考生热切关心的问题。
一、熟悉考试内容与题型规律司法考试对于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制度的考查虽然还是以对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考查为主,辅之以基本理论知识的考查,但是随着司法考试的逐年深入,其具体考试特点也呈现出两大主要变化法\\\\律教育网\\\\趋势:第一,由对知识点单一法律规定的考查逐渐转变为对知识点的综合性法律规定的考查。
第二,由对单一知识点的考查逐渐转变为对具有一定关联性的综合性知识点的考查。
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注意知识的系统性以及比较思维的运用。
从司法资格考试的发展趋势来看,即使在试卷设计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也还是呈现出倾向于考核考生的法学基本理论功底与对诉讼理论研究与司法改革动态的关注,既让真正具有高素质且关注诉讼理论研究与司法改革的考生脱颖而出,也让真正热爱法律职业并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法学人才充实到我国的法律职业者群体中去。
二、复习方法学好民事诉讼法学与仲裁制度并融会贯通地理解与掌握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需注意以下几点基本内容:(一)理解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1.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的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
当事人有限处分与法院审判行为的有机结合是建构民事诉讼法整个知识体系的理论基础,可以以此为基点贯通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知识及法律与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
具体如下: 法\\\\律教育网\\\\第一,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第二,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第三,一审的结案方式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第四,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判,二审程序的进行也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第五,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也体现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第六,申请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也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综上所述,考生可以以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相结合这一主线,将民事诉讼法的主干内容组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
当然,在这一知识体系中,还包括对上述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予以保障的程序制度。
2.理解仲裁法的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
仲裁作为与民事诉讼相并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制度,其核心特点在于当事人的自愿性。
考生可以当事人的自愿性为理论基础将仲裁法中的重要内容组成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以便于系统地掌握。
第一,对于法定允许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提请仲裁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第二,将争议事项提请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仲裁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第三,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组成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与独任仲裁员由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
法\\\\律教育网\\\\第四,仲裁审理方式与结案方式由当事人自愿协商。
以当事人自愿原则为基础,可以将仲裁法的相关内容组成仲裁法知识体系的主干。
当然,除此之外,为保障仲裁解决争议案件的公正性,仲裁法还设置了以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为内容的监督制度。
(二)总结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相区别的内容考生在阅读教材的过程中,要善于总结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区别之处,这些内容往往是历年司法考试中重点考查的内容。
其中主要包括: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管辖不同、审理组织的确定方式不同、审理人员的确定程序不同、回避的具体情形不同、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的程序不同、审理方式不同、和解的效力不同、调解的开始方式以及调解达成协议后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不同、判决书与裁决书的制作程序不同、审理人员有无拒绝署名权不同、当事人对审理涉外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以及适用的语言有无选择权不同、能否由外籍人员审理涉外案件不同、审级不同等等。
(三)以知识点建立学科内知识群体系是为了理解和掌握知识点,零散的知识点不容易掌握,如果将知识点附着于体系及其结构之上,从而将知识点体系化,便能更好地掌握知识点。
例如民事诉讼解决争议的私权性质使得意思自治在民事诉讼中得以运用,也就是说,当事人享有程序选择权,具体表现为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的选择(通常程序与特别程序、通常程序与督促程序、通常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不同诉讼程序的选法\\\\律教育网\\\\择(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具体程序制度的选择(法定管辖与协议管辖、审理方式的选择——公开与不公开、处理方式的选择——和解与调解以及调解与判决等)。
三、法律条文的学习技巧经过长期的分析与思考,经验和直觉都告诉笔者,要想有效掌握现行有关民事诉讼法律的众多规定,不适宜采取逐个法律文件、逐条记忆的方法,而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考生必须确立一种观念,即立足于民事诉讼法,结合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看作各自独立的法律文件。
也就是说,考生应当先根据考试规律,特别是最近四、五年的考试真题试卷,将民事诉讼法中经常考查以及偶尔考查的内容按照民事诉讼中的具体程序制度确定出来,然后再将各个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该内容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结合在一起,形成关于该具法\\\\律教育网\\\\体程序制度的完整的法律条文的内容。
此外,考生需注意体系与知识点的结合,以知识点为归宿。
(二)应采取理解记忆的方法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众多具体制度中,因具体制度的不同,法律的具体规定方法也有所不同。
因此,考生应针对具体制度规定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去理解、掌握法律规定。
具体有两种主要情况:1.既在民事诉讼法中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又在相关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更加详细的补充性规定。
例如特殊地域管辖中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如果考生了解协议管辖的基本含义,对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后,即可从规定中总结出以下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律:(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2)协议管辖约定无效或者双方当事人未作出协议管辖约定时,即应按照下列确定法定管辖的方法确定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第一,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
第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2.仅在民事诉讼法中对某一具体程序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补充。
这种情况考生掌握起来相对容易一些,只要能够理解该法律条文规定,并掌握条文中的核心内容即可。
3.对某一具体程序问题,《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作出规定,而只是在《民诉意见》中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这种情况同上一种情况相似,只要考生分析理解该法律条文即可。
四、习题练习与自我模拟测试的方法为了巩固所复习和掌握的学科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习题练习是必不可少的;而为了使自己积累一定的考试经验,进行一定的模拟测试也是极其重要的,但关键是要适度,否则可能会适得其反。
五、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重点知识(一)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民事诉讼法一般有以下重点知识:1.主管与管辖部分。
如主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中的一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问题、地域管辖中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
2.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3.民事证据部分。
如证据的立法种类中书证、物证等在实际案例中的鉴别、证据的理论分类中本证与反证等的鉴别、案件中具体证明对象的确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依据的证据的法定情形、证人确有困难不出庭的法定情形、无需证明对象的法定情形、举证时限制度、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中新证据的具体情形等。
4.通常审判程序,即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
该部分的考查很明显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
5.民事执行程序。
6.其他审判程序。
即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7.其他制度。
在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程序保障性制度。
(二)仲裁法重点知识仲裁法一般有以下重点知识:1.仲裁协议。
2.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3.仲裁程序。
如仲裁程序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特殊文件、仲裁庭的组成。
4.其他内容。
如独立仲裁制度、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委员会的设立程序与条件、仲裁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仲裁协会的性质等。
5.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机构,简易程序法\\\\律教育网\\\\的适用范围以及审理方式的特殊性等。
高分求
《看得见的正义》的读后感
教授陈瑞华的早期著作,花了一天的时间拜读完了。
书很精彩,当然,也打乱了我的计划。
有人说,从来不要把自己的生活安排的那么紧凑,因为你始终回避不了一本倾慕的好书会打乱你的生活。
陈的这本书就应该在这样的情形下闯入我的生活。
认识作者,当然作者并不认识我。
是最初在法律媒体上认识的,诸如等等报刊上得知有这么一个法学学者,其对中国现实的司法体制微词有加,尤其是我们当前的庭审制度,更是令作者感触有加。
于是,在这份愤懑或者说不甘中,作者扮演了一个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试图以学者的力量来推动我们身边的一些个制度或者说事情的改革。
当然,这种角色,在,在法学界,也并非作者一人,象大家都熟悉的贺老师,也是属于这一类别的。
他们都怀着一种深厚的西方法治情愫,身体力行,以西方的所谓现代的法制文明理念来启蒙民智,来推进一些事情的演进,并且有些时候,还带有根本性的。
这与苏力所倡导的本土资源大概是有些不同。
以一种外界的眼光来观察我们这个社会,是他们这些知识分子的共同特征。
至今,对陈经常挂在口头上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记忆犹新,这也是在公众场面上,其对于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些制度性缺陷的批判,诸如再审制度,实践中的司法审判出现的烙煎饼的现象的鞭挞。
之后,到了系统学习刑事诉讼法的时候,主讲人刘老师,更是对其《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赞誉有加,以一种鼓励的语言来鼓动学生们来拜读作者的这部著作,当然,由于某种原因,我至近仍未对该著作有全面的阅读。
虽然知道现在已经有了第二版,并且,手头确实也有一本借阅来的一册。
但我想,也是以后必读书目之一。
也许是由于这时代的出现新的声音的缘故,致使其成为了一种必然。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诠释了一种司法的性质或者说司法的理念。
也对司法的作了合理的定位,或者说找到了其应该的归宿。
司法作为一种活动,应该是过程化的活动,它诸如生产一种产品一样,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下了生产线的产品,而更应该关注于产品的生产程序与生产过程。
司法也具有同样的道理,它应该,甚至是必须向人们,向民众展示出具有产品性的判决书有一个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过程。
这是我读本书,对司法一个最直观的感触。
作者在书中,为我所青睐的还有另外一点,他能够从点出发,谈到面的写作路径也是为我所欣欢的。
记得曾经和一位挚友谈论法学类的著作写作方法时,我侃侃表达自己对一种写作方式的倾慕,那便是读者在读一本书时,能够感觉到有一种涓涓溪流入大海的快感。
具体来说,是以小见大的写作途径。
毫无意味,本书的写作,便具有了如此的特点,无论是作者的加入,或者是一种无谓的关心。
作者能够从审判方式的改革来窥视整个司法体制的缺憾,并且对其作出虽未来系统的,但不无深刻的剖析,应该算是本书的一个特色。
讨论的范围可以说比较广阔,有司法的性质,诸如司法的亲历性,司法的集中性,司法的被动性。
以及执行权的合理定位等等在曾经的学界里鲜为人知的理论,当然,在今天看来,也许并不具有所谓的超时空性,毕竟这些西方的东西已经为学界的人们所熟知,甚至是一个法科学生也知晓。
具体问题展示出普遍问题,正是作者独具匠心之处。
除了以上几点外,本书最显眼的地方,也在于语言的通俗性,以及案例的选择也具有相当的典型性。
如今,在法学界,以通俗性的语言来阐述精深的法学理论的这样一种文本或者说思路,已经是司空见惯了,无论老师,或者学生,都可以试验做一翻所谓的小规模的出版作业。
转借一下作者的话来说,这也许就是司法社会化所带来的法律社会化的效果之一吧。
观览本书,我们还可以发现作者所用的话语完全是西方法治式的,这或许也代表了当前人们包括我们法学学者们对我们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种观察维度,即用一种所谓的现代的,先进的文明制度来改造我们这个社会,来实现除旧推新的理想。
但这种思维,自从,我读了有关法治本土资源说的作者论调以后,对此也产生了一些疑问甚至怀疑。
如何实现未来制度与我们现有社会结构的有机衔接,却是本书作者未关注的问题之一。
也许我们会出现贺老师所说的那种有具体措施导引出法治的理想效果,但这也并不能排除会出现嫁接失败的惨局,而这种双重的结局,也是每一个法学学者必须加以论证与思考的现实但却是长远的问题。
极力推崇程序正义,是作者在本书中的思想凝聚.
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有什么区别
罗素本人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于是对《西方哲学史》进行了通俗化,就诞生了《西方的智慧》。
与其它哲学史不同,《西方的智慧》更着眼于阐述西方哲学发展的前因后果,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休谟、黑格尔、马克思这一系列伟人无疑是西方哲学的亮点,应当成为关注的焦点,但同样应当注意的是,这些人的思想并不是凭空产生的,每个人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走得更高的。
没有黑暗时代的经院哲学,可能就不会有作为西方哲学里程碑的休谟,没有休谟就不会产生康德,没有康德,黑格尔的辩证法就无从说起,没有黑格尔辩证法的扬弃,马克思就不可能提出辩证唯物主义,罗素非常清楚地阐明了这种历史的顺承关系,使人看到的西方哲学不仅仅是一个个亮点,而是一条延绵的长河。
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是什么
公正司法,是现代政治民主、进步要,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呼唤司法公正,评价司法公正与否,是任何文明社会公民的正当权利,坚持公正司法是对法权的一种制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然而近年来,为司法的程序外监督不断升级。
程序外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司法不公现象。
但是,由于程序外的监督大多是从普通的生活逻辑出发,主要关注的是实体结果的合乎正当,而司法的过程却是严谨的和理性的,更注重的是审判过程的合乎正当性,这就使得司法人员与其他社会主体在法律思维方式上产生了差别,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督司法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对立,损害了司法权威。
因此,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在任何国家,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仅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法官们自己的事情,维护司法公正应当成为全社会公民共同的任务。
它不仅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需要培养并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更需要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2014法庭庭审观后感2000字
法庭庭审观后感 就像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
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和审判四个阶段。
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
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
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
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
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二是举证和质证。
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进入下一个阶段,即阶段。
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
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
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
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
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
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
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
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明白自己的想法,从而为己方证据更大的胜局。
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
当然,律师还要培养自己的调取证据、分析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
所以律师要从各方面去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运用证据,尽量避免、减少不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正面作用,来促使案件审理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我一直的梦想是加入这个职业群体,但此时不得不说有些茫然和无所适从,这可能也是自己必须要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的必修课。
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而且还要赢的漂亮、精彩
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
这是一次情、理、法相结合的庭审,庭审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从这次观看法庭审理中,我也了解到了我与一个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差距,这更激励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目标而努力。
争取在实践中来完善我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能更加地公平公正,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