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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的正义与诉讼读后感

时间:2019-05-02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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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的读后感

教授陈瑞华的早期著作,花了一天的时间拜读完了。

书很精彩,当然,也打乱了我的计划。

有人说,从来不要把自己的生活安排的那么紧凑,因为你始终回避不了一本倾慕的好书会打乱你的生活。

陈的这本书就应该在这样的情形下闯入我的生活。

认识作者,当然作者并不认识我。

是最初在法律媒体上认识的,诸如等等报刊上得知有这么一个法学学者,其对中国现实的司法体制微词有加,尤其是我们当前的庭审制度,更是令作者感触有加。

于是,在这份愤懑或者说不甘中,作者扮演了一个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试图以学者的力量来推动我们身边的一些个制度或者说事情的改革。

当然,这种角色,在,在法学界,也并非作者一人,象大家都熟悉的贺老师,也是属于这一类别的。

他们都怀着一种深厚的西方法治情愫,身体力行,以西方的所谓现代的法制文明理念来启蒙民智,来推进一些事情的演进,并且有些时候,还带有根本性的。

这与苏力所倡导的本土资源大概是有些不同。

以一种外界的眼光来观察我们这个社会,是他们这些知识分子的共同特征。

至今,对陈经常挂在口头上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记忆犹新,这也是在公众场面上,其对于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些制度性缺陷的批判,诸如再审制度,实践中的司法审判出现的烙煎饼的现象的鞭挞。

之后,到了系统学习刑事诉讼法的时候,主讲人刘老师,更是对其《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赞誉有加,以一种鼓励的语言来鼓动学生们来拜读作者的这部著作,当然,由于某种原因,我至近仍未对该著作有全面的阅读。

虽然知道现在已经有了第二版,并且,手头确实也有一本借阅来的一册。

但我想,也是以后必读书目之一。

也许是由于这时代的出现新的声音的缘故,致使其成为了一种必然。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诠释了一种司法的性质或者说司法的理念。

也对司法的作了合理的定位,或者说找到了其应该的归宿。

司法作为一种活动,应该是过程化的活动,它诸如生产一种产品一样,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下了生产线的产品,而更应该关注于产品的生产程序与生产过程。

司法也具有同样的道理,它应该,甚至是必须向人们,向民众展示出具有产品性的判决书有一个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过程。

这是我读本书,对司法一个最直观的感触。

作者在书中,为我所青睐的还有另外一点,他能够从点出发,谈到面的写作路径也是为我所欣欢的。

记得曾经和一位挚友谈论法学类的著作写作方法时,我侃侃表达自己对一种写作方式的倾慕,那便是读者在读一本书时,能够感觉到有一种涓涓溪流入大海的快感。

具体来说,是以小见大的写作途径。

毫无意味,本书的写作,便具有了如此的特点,无论是作者的加入,或者是一种无谓的关心。

作者能够从审判方式的改革来窥视整个司法体制的缺憾,并且对其作出虽未来系统的,但不无深刻的剖析,应该算是本书的一个特色。

讨论的范围可以说比较广阔,有司法的性质,诸如司法的亲历性,司法的集中性,司法的被动性。

以及执行权的合理定位等等在曾经的学界里鲜为人知的理论,当然,在今天看来,也许并不具有所谓的超时空性,毕竟这些西方的东西已经为学界的人们所熟知,甚至是一个法科学生也知晓。

具体问题展示出普遍问题,正是作者独具匠心之处。

除了以上几点外,本书最显眼的地方,也在于语言的通俗性,以及案例的选择也具有相当的典型性。

如今,在法学界,以通俗性的语言来阐述精深的法学理论的这样一种文本或者说思路,已经是司空见惯了,无论老师,或者学生,都可以试验做一翻所谓的小规模的出版作业。

转借一下作者的话来说,这也许就是司法社会化所带来的法律社会化的效果之一吧。

观览本书,我们还可以发现作者所用的话语完全是西方法治式的,这或许也代表了当前人们包括我们法学学者们对我们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种观察维度,即用一种所谓的现代的,先进的文明制度来改造我们这个社会,来实现除旧推新的理想。

但这种思维,自从,我读了有关法治本土资源说的作者论调以后,对此也产生了一些疑问甚至怀疑。

如何实现未来制度与我们现有社会结构的有机衔接,却是本书作者未关注的问题之一。

也许我们会出现贺老师所说的那种有具体措施导引出法治的理想效果,但这也并不能排除会出现嫁接失败的惨局,而这种双重的结局,也是每一个法学学者必须加以论证与思考的现实但却是长远的问题。

极力推崇程序正义,是作者在本书中的思想凝聚.

素昧平生却义无反顾——《法庭风暴》读后感

法庭庭审观后感 就像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

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和审判四个阶段。

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

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

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

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

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二是举证和质证。

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进入下一个阶段,即阶段。

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

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

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

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

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

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

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

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明白自己的想法,从而为己方证据更大的胜局。

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

当然,律师还要培养自己的调取证据、分析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

所以律师要从各方面去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运用证据,尽量避免、减少不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正面作用,来促使案件审理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我一直的梦想是加入这个职业群体,但此时不得不说有些茫然和无所适从,这可能也是自己必须要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的必修课。

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而且还要赢的漂亮、精彩

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

这是一次情、理、法相结合的庭审,庭审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从这次观看法庭审理中,我也了解到了我与一个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差距,这更激励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目标而努力。

争取在实践中来完善我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能更加地公平公正,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有人知道在编教师辞职的流程吗

模拟法庭程序表演人员:审判长一人,审判员两人,书记员一人,原告一人,原告代理律师一人,被告人数不限,被告代理律师两人证据种类:参考刑事证据[书记员]:(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被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代理权限。

原告。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族籍,居住地址。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依次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任柳建真诉娄本奇房屋

法官怎样才能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在头脑中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处理每一件案件的思想。

思想是行动之源,我们只有在头脑中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思想,才能保证我们在处理每件案件时能够真正做到公平正义。

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我们做为法官,守护着这个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从狭义来说,我们就是公平正义的最忠实的守护者。

我们不能心存麻痹,我们要知道,我们的一次不公正判决,可能只占我们承办案件的几十分之一,甚至几百分之一,但对于特定的某一个当事人来说,那就是100%的不公平,就很少能引发人民群众对法院公平正义处理案件的怀疑。

怀疑的累积,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对法院公平正义判决的信任危机。

在头脑中,我们就应该把我们假想成一名主刀医生,纠纷就是一台你要面对的“事关人命”的手术,判决就是一把无形的手术刀,而公平正义就是唯一正确的手术方案,如果我们的刀下偏了,危及的不仅仅是一条生命,更危及的是人民群众对你本身,对你所在的“医院”的信任和支持,他们会怀疑你以后进行手术的成功性,他们甚至会怀疑整个医院医生进行手术的成功性。

二、努力学习自身业务知识,增强自身文化底蕴。

过硬的业务素质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做为法官,你只有熟悉并正确掌握使用法律条款,才能把案件办理的公平正义,尤其是当前的法律环境,法律条款修改的比较频繁,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是层出不穷,我们只有不断地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才能具备办理铁案的理论条件。

如果我们法官是一架天平,那么我们掌握使用的法律知识就是天平一头的砝码,如果它出现了偏差,那么就不会得出真正的公平。

我们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需要的是自己不断的努力学习和不断地在实践中积累审判经验。

我们要将自己打造成专家型审判人员,我们要牢记高素质、精业务才是办理公平正义案件的前提。

同时,我们也要切忌不能机械死板地适用法律去处理一些纷繁复杂的纠纷,我们要深刻剖析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实质,灵活地去适用它解决纠纷,如果你承办的案件,即使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但得出的裁判结果却让各方当事人都不满意,那么这样的案件怎么能让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这是老祖宗留给我们最宝贵的遗产。

做为一名合格的法官,我们不仅要通晓各种法律知识,同时也要不断地加强我们自身的文化修养,不断地增强我们的文化底蕴。

读诗诵词,不仅会缓解我们的工作压力,陶冶我们的情操,更会豁达我们的心胸,开拓我们处理复杂纠纷的思维;阅读古文不仅仅会让我们通古知今,更会教给我们做人的道理,让公平正义之气留在我们心中。

只有身存一身正气,才能保证我们能够公平正义的处理每一件案件。

三、在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公平正义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

不要把公平正义只拘泥于裁判结果上,我们只有在我们处理案件的每一个流程,每一个细小的支节上让每一位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会对整个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

立案,是我们承办案件的第一个流程,用老百姓的话说,法院医院是他们最不愿意来的地方。

那么,他们既然来到了这个他们最不愿意来的地方,必然是鼓了很大勇气,怀揣着很大的委屈。

所以在这个环节,我们必须热情耐心地去接待他们。

符合立案条件的,我们无条件的给他们立案,并向他们交代他们所享有的诉讼法权利和应该承担诉讼义务。

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也不要简单粗暴的拒绝他们于大门之外,这时,就更需要我们耐心地去做解释工作。

向他们阐明不立案的理由,给他们翻法条,讲解法条,如果有其他的救济渠道的,向他们介绍其他救济渠道。

固然,当事人的素质有高低,理解能力有强弱,但我相信,我们的热心,我们的耐心,我们的真心,绝对会打消他们的疑虑,绝对会让他们在法院的“门诊室”就能感到法院承办每一件案件都是公平正义的。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们做为法官一定要严格律己,必须依法办案,并且一定要在接待当事人,庭审等一些细节上多加注意,不要让当事人产生丝毫的“合理怀疑”。

以往,我们经常不注意这些小节,不耐心去接待当事人,在庭审中谈一些无关庭审的言语,这有许多都是我们的无心之作,以至于在当事人质疑这些细节时,我们会大呼冤枉。

但换位思考一下,各方当事人都是带着种种矛盾到你面前的,他们必然会关注你的一言一行,你对一些细节的忽视,也就必然会动摇你在他们心中的公平正义的形象。

如果你让当事人产生了这种错觉,他又怎么能感受到你承办案件是公平正义的呢

在判决结果出来后,我们一定要向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当事人阐明判决理由。

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的明明白白。

院党组做出的每件案件都要对当事人当面审判的决定是非常正确的,它不仅仅是我们履行向当事人宣读判决结果的诉讼流程,更应该是法官向当事人阐明裁判理由的必备程序。

它能够为我们法官公正的承办每一件案件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我们一身正气,又何谓不敢直面当事人呢

同时,这样做也会消除当事人对我们法官是否公平正义承办案件的最后怀疑。

所以说,公平正义不仅仅体现在裁判结果上,它更应该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们要让人民群众在我们承办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上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加大调解、协调的力度,力争案结事了。

我们不能机械的、呆板的把公平正义停留在表面,而要发展的、创新的去理解它的内涵和实质。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彻底解决一些社会矛盾是我们法院乃至每一名法官应该承担的一份责任。

并不是每件案件都正确判了,就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如果案件判了,但纠纷仍在,矛盾仍存,甚至矛盾会进一步激化,那么又何谓公平,有何谓正义呢

所以,我们不能呆板地为实现表面的公平正义而机械地去裁判案件,我们要在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国家、集体、个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加大调解,协调的力度去定纷止争,力争案件结束了。

当事人握手言和了,矛盾彻底解决了,这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

五、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大宣传力度,树人树事。

我们法院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我们只和“打官司”的当事人接触,而隔绝了我们与绝大部分人民群众的信息往来。

古语道,好事不出门,我们曾经承办了许许多多可圈可点的公平正义的案件,我们中间有着许许多多一身正气的好法官,但人群众并不一定知晓。

怎么办,那就要“请进来,传出去”。

把普通的人民群众请进我们法院来,让他们参观我们的工作环境,让他们旁听我们的庭审,让他们翻看我们的卷宗,让他们评判我们的判决书,让他们了解我们的法官,让他们监督我们承办的每一件案件,让他们揭下他们认为的,披在我们身上的“神秘面纱”,让他们清晰透彻地感受到来自我们法院的公平正义。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把我们法院的典型案例,好法官的典型事迹宣传出去,树人树事。

方程法官的优秀事迹,不仅让我们这些同行为之感动,其必然也会引发社会、引发人民群众对法官为公平正义不懈奋斗的认知。

总之,做为全国政法队伍人群中的普通一员,我们必须从自身做起,从细节做起,严格律己,公正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我们承办的每一件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什么感想?

对这部法律的感想有:1、体现了以人为本为核心,保障了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部法律,可以让我们知道如何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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