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禁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 都有什么规定
您好,湖南天星教育为您 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的政济形势和社会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变化,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已经成为时下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
。
因此,尽快改革司法制度,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 、 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司法权地方化 由于我国现行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司法机构的人、财、物等有形资源均由各级行政机关支配和管理,具体表现为:一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依靠地方政府供给;二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决定,法官及院长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免;三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工作条件的改善、装备的更新依赖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批准。
这种体制上的弊端导致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解决案件时受地方政府的干涉或者潜在的威胁。
其后果是使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丧失了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有的中立性而沦为保护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的司法工具。
使国家的司法活动地方化,使国家的某些法院成了“地方的法院”,不仅严重制约了审判工作的发展,而且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直接影响国家法律的权威。
(二)司法权行政化 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制约,我国的司法体制、运行过程带有明显的行政化色彩。
一方面,在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上,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和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不同,而抹煞了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
另一方面,从法院内部结构看,司法行政化表现为从检察长(院长)、副检察长(副院长)、处(科、庭)长到普通检察官、法官形成一个等级体系,这种等级是按照行政官员的职级套用的。
工资奖金也一律只与其行政级别挂钩。
行政性职级成为检察官、法官能力与水平高低的计量器。
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
法官在司法中难以独立、自主的进行审理,必然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法官素质不高 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颁布以前。
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还有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
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以上。
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却不足三分之一。
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职业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
在我国,以往的初任法官考试和人大任命审判员考试内容难度尚不及,无论是否经过正规的法律教育,是否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知识背景,是否从事审判工作,有无审判职称等,都属法官之列,一律叫法官,造成我国法官绝对数量庞大,与世界通行的法官精英化格格不入。
二是任命格次较低,不利于法官地位的提高。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由同级任命,任命者格次不够高。
而且,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任命,而助理审判员也属于法官,这样无疑削弱了法官任命的崇高性,实际上降低了法官的地位。
低素质的法官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很不利的影响,直接产生两个方面的恶果。
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办案水平低,超审限办案问题依然存在;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熟练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地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情况时有发生。
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殉私舞弊。
这两个恶果已严重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 四) 审判方式不科学 1.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全过程。
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权的行使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2.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
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则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但在实践中,许多合议庭只是负责审查事实,提出适用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则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才能作出和宣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力,而无裁判的权力,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讨论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成员又大多不参予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地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超审限现象的出现。
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
3. 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
而过去裁判文书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理,既不讲判决的道理,也不讲判决的法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高不下。
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五)“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
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
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个社会的协助执行观念仍很淡薄,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缺乏应有的尊重;少数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以权压法,公然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会动摇人民群众对国家法律的信心,损害法律的尊严。
当发生纠纷时,许多当事人要么是“屈死不告状”,自认倒霉;要么是以私了方式解决;更有甚者,雇佣社会黑势力,以“黑”对“黑”,因经济纠纷引起杀人越货、绑架勒索的刑事案件时有发生,“执行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痼疾。
(六)司法腐败严重 司法腐败,是对当今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腐败,因为它危害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公平正义的信念和追求。
司法腐败表现在个人身上,就是将公共权力私有化;表现在地方,是将公共权力地方化。
国家赋予司法人员的职权,成为个人、地方谋取个人私利、部门利益、行业利益的手段,司法活动被用作权钱交易的工具。
近几年来一些法官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有些法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的问题较突出;这些司法腐败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司法的权威,而且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的崇高威望。
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
二、关于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 (一)改革司法体制,确保司法独立 实现司法独立是我们实现法治、追求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
国家的司法审判权只能有国家的司法审判机关来行使,其它任何机关均不得行使这项权力。
为了使法院摆脱行政的束缚,就必须改革现有法院的组织方式、司法人员的任免程序和方式,改变各级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政体制。
首先要打破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的体系,创制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可使司法机关免受利益诱惑和其他地方权力影响的司法体系。
同时还必须改革现行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体制,让司法机关摆脱在经费上对地方上的依赖,在人事上受地方上控制。
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1)改“平行管理”模式为“垂直管理”模式,收回各级行政机关对司法机关人、财、物的决定权和供应权,改由中央统一管理。
地方不再负担司法机关的经费。
充分发挥中央对地方司法权的支配作用,从而实现国家法制的统一。
(2)将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分中央和地方两级进行管理。
中央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最高人民法院和的管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管理机关行使对中级人民法院和的管理权。
(二) 改革司法人事制度,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 司法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从行政管理模式向依据审判规律而形成的模式转换,全面提高司法人员的队伍素质,建立严格的选拔制度和淘汰制度:一是要提高法官资格取得的难度,严格法官的任免程序,把好选拔关,要严格按照修正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国家统一的制度,选拔、任用、管理法官、检察官,要大力拓展经过正规高等教育的法律人才进入司法机关的渠道,建立一套从律师队伍中选拔检察官、法官的制度,坚决杜绝非专业人员进入司法队伍从事司法工作。
调离、辞退业务能力低下的检察官、法官。
推行法官逐级选任,缩减法官人数,实现法官精英化。
二是要完善培训机制,实行法官轮训制,努力造就一批精通法律业务、熟悉国际贸易规则、懂外语的专家型法官。
三是提高法官待遇,以吸引全社会的优秀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来。
在法院组织体系、人事体制改革方面逐步使地方法院与地方政府发生脱离,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以减少或消除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
(三) 改革审判方式,确保程序公正 审判方式的改革首先应以审判公开为核心,公开审判的实质就是要当庭举证、质证、认证和裁判,案件事实调查和认定的整个过程都应当在法庭公开。
其次要改革审判方式:一是庭审方式要从询问制向对抗制转变,强调当事人举证,加强对证据的质证和开庭辩论,充分发挥当事人及其参与诉讼的积极性。
把开庭审理的过程真正变成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证据和双方当事人说理辩论的过程;二是审判方式要采取法官的独立负责的责任制,改革现行合议制与审判委员会制,建立主审法官制。
改变现行中的审判集体负责制,要改变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与判脱节的状况,取消层层审批制度,使参加案件审理的主审法官享有独立裁判的权力,同时让其真正独立地负起责任。
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应对主审法官起监督和指导作用,但不能代替主审法官承担责任,一旦出现错案,应由主审法官个人承担责任。
同时还要确定法官独立审判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并且对违反该行为规范的后果作出具体规定,从而在制度上确保审判是在严格遵循诉讼程序的前提之下实现的。
三是简化诉讼程序,真正体现“两便”原则,避免重复劳动,以最少的诉讼消耗,取得最佳的审判效果。
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现案件繁简分离,从机制上确保案件审理的快捷高效,使一般经济纠纷,能得以及时处理,及时解决。
四是凡是能够调解,当事人也愿意调解的,开庭前可以调解,庭上庭下也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依照的有关规定由审判庭予以受理和审判,不应久调不决。
(四)切实解决“执行难” 切实解决“执行难”,维护法律的权威,使审判的正义、高效、有序落到实处,必须加快建立执行工作的新体制和新机制,设立独立执行局,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统一调度指挥执行装备和力量,组织进行集中执行;确定执行重点地区、重点案件,组织、实施对重大案件的专项执行。
各级法院还要积极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强化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惩处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维护案件胜诉方的合法权益。
规范执行程序和秩序,对秩序中应当公开的事项一律公开,增大执行工作的透明度,自觉将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充分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同时,加大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和执行救济,提高执行的公信度。
(五) 强化司法监督机制,惩治司法腐败 惩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解决这个问题,根本措施是靠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的新闻舆论素来以正面报道为主,司法、行政、权力机关之间未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司法权的专横和滥用,司法腐败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我认为加强和完善我国的司法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司法监督的作用,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1.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力度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虽然人大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履行了监督职责,但力度远远不够,存在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对监督的保障没有制度化,监督队伍的素质不够理想。
因此,要尽快进行监督立法,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立监督责任。
由于目前地方保护主义及裁判不公问题较为严重,因此要求加强人大对司法审判活动的监督的呼声较为强烈。
我认为,强化人大的监督确有必要,但是,人大的监督应是整体、抽象、一般的监督,即透过一个时期、一批案件所暴露出来的现象,发现问题,进行调查,以利决策;而不应是对个案的直接监督。
在具体操作上,人大不应该过多地针对某个具体案件要求听汇报、调案卷,甚至提出处理意见。
即使是对个案的监督,也主要应是事后的监督。
如果人大的监督特别是个案监督影响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院作为社会纠纷最终裁决人的地位,干涉了法院对具体案件的正当审理,违反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从而使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实际上被干扰或剥夺;无疑是不可取的。
要是人大发现法院或法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确有违法行为,可以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并不能对案件进行任何的指示。
加强和完善人大监督,有利于从宏观政治角度保证司法工作符合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的意愿,促进司法的公正性。
2.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为了保障实现审判管理体制的正义价值,必须建立并实行严格错案追究制度。
权力的约束和制衡是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手段,随着审判组织的独立和法官职权的扩大,必须大力强化对审判主体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实体正确。
对独任审判员错误裁判,应由独任审判员承担责任。
对合议庭成员评议案件时,故意歪曲事实,曲解法律,致使合议结果错误,造成错判的,由导致错误结果产生的成员承担责任。
对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违背事实,曲解法律,导致错案发生的,由有过错的审委会委员或主持人承担责任。
对院长、庭长工作不负责任,好人主义,知错不纠,导致错判的,要由院长、庭长与有过错的法官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客观分析产生错案的原因,准确界定错案范围,严格执行错案追究程序。
区分错案性质、过错程度,把错案责任追究到人,保障实体正义价值的实现。
对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要根据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3.强化检察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负有监督的职能。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是一种来自法院外部的监督,它体现了检察权与审判权的互相制衡,这种制衡,不仅要体现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上,同样也应在民事、经济案件中得到落实。
监督仅仅出自内部是肯定不够的,如果缺乏来自外部的、直接针对个案的监督,并不足以保障当事人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应当触及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对少数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吃、拿、要、卡、贪、占等行为应及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改革检察监督系统,健全检察监督制度,改变目前检察监督软弱无力的局面。
4.加强和规范舆论的监督 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除了立法权的监督外,还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所谓舆论监督,是指舆论界(主要指新闻界)利用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予以报道、传播、评论,以行使监督的权利。
西方一些国家将舆论监督视为除立法、司法、行政以外的第四种权力。
近年来,国外的一些重大腐败案件大多是被新闻媒体披露出来的,如美国的“伊朗门”事件、日本的利库路特案等。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不许实行“暗箱操作”。
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自负其责的态度如实报道。
司法****产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某些审判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着各种庭前、幕后的非法交易和操作,使原本应该公开的审判活动变成了一种“暗箱操作”,新闻舆论监督可体现为客观、公正、全面地报道案情,使广大民众和社会各界都能了解法院的审理经过和判决结果,这对司法就是一种约束,可以防范司法人员暗中弄虚作假,任意枉判。
,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我们在肯定舆论和媒体的监督的正面作用的同时,也应当看到过滥的渲染性报道的负面影响。
要使舆论和媒体的监督发挥正面作用,必须使其规范化起来。
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新闻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不够,尚未形成足够的社会压力;另一方面过滥的渲染性报道又可能造成对司法活动的不公平影响。
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活动的中立性。
因此我们必须通过立法对新闻监督予以规范,遏制和减少其监督过程中的非规范行为,以避免其产生错误的导向,干扰司法独立。
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强化监督机制。
尤其是随着法官独立审判和实行责任制的实施,法官权力进一步扩大。
权力若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司法腐败。
但在强化监督的同时,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对司法审判活动的乱干预,个别领导干部以言代法、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行为,不仅不是正当的监督,而且是违法的,应坚决纠正。
怎样当好纪检组长
县区司法局七五普法工作计划2016年是贯彻落实“七五”普法规划的开局之年,在整个“七五”普法规划和依法治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切实做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根据我区“七五”普法规划,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情况,制定2016年度普法工作计划。
一、提高认识,明确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2016年我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提高对普法工作的思想认识;要科学规划,不断创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普法工作全局,以人为本,普法为民,不断创新普法工作的机制与方法;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深入贯彻三项重点工作,仅仅围绕开发区工委、管委会工作中心,加大对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热点难点问题法律需求的普法力度;要结合实际,贯彻落实,认真学习和领会司法部、全国普法公室《2016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的精神;要创新形式,注重方法,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开展普法工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快推进依法治区进程和加快“和谐开发区、法治开发区、平安开发区”建设,为促进全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制定措施,全面部署“七五”普法启动工作。
1、认真总结“六五”普法工作成绩,大力推广“六五”普法工作经验。
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做好“六五”普法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推荐工作。
要深入研究普法工作的困境与难题,探寻解决这些困境和难题的方式方法,制定新形势下“七五”普法工作的具体措施,做好“七五”普法的启动准备工作,进一步整合普法工作资源,积极争取市司法局法调的支持与配合,使人、财、物在“七五”普法工作中得到有力的保障,实现与“七五”普法的无缝对接,促进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纵深发展,为建设和谐开发区、法治开发区、平安开发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2、做好动员部署,加大工作指导力度。
今年是“七五”普法的开局之年,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动员,加快工作部署,营造良好普法氛围与舆论环境。
2016年4月份,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公室将制定下发全区2016年普法检查验收各项指标,召开动员会议,部署全区“七五”普法的实施具体内容、步骤、措施和方法。
三、围绕重点,进一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
1、围绕全区中心工作,继续深入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继续加大与经济发展、群众生产生活、社会和谐密切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大力开展有关经济社会秩序尤其是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和农民工维权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开展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刑事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知识需求,提高全民法律意思与法治观念。
2、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开展“加强法制宣传,化解社会矛盾”主题宣传活动。
充分利用“3·15”、“6·26”“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采取普法联动机制,整合全区法律资源,即法制宣传、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职能单位,实行“普调结合、以虚促实、以虚做实”的方法,针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正当权益,促进社会矛盾的和谐化解。
四、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不断加强重点对象学法用法工作力度。
1、提高公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水平,大力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通过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法律培训与法制讲座,提升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
2、开展“法律进社区”、“法律进乡村”活动。
对城乡居民学法内容年度有计划、有安排,组织经常性的法律进社区以及法律下乡活动,散发学法手册,建立好社区(村)民法制教育基地;认真做好普法宣传和人民调解相结合的我区普法宣传依法治理的特色工作。
3、贯彻落实《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做好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培训工作,积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要加大对青少年学生普法工作的调查研究,探索青少年学生能听懂、能记住、能运用的法制宣传教育方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部分师生到市禁毒教育基地和我去军山普法教育基地参观学习,提高青少年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4、发挥我区七个普调基地的作用,着力开展“法律进企业”活动。
利用我区七个普调基地法制宣传教育平台,逐步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职工法制教育、法律顾问等制度;在每个基地成立调解委员会,采取诉调结合、普调结合等方式促进矛盾纠纷和谐化解;促进普调基地工作常态化,确保每个基地每个月开展一大一小两次活动;同时,充分发挥军山普法教育基地的作用,有计划的组织各普调基地到军山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开展现身说法、以案说教、交流学习、用法体会等活动,并举两期普法宣传员和人民调解员培训班。
采取多种寓教于乐的形式,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全区的“七五”普法进程。
5、开展“法律进单位”活动,深化“依法事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重点做好7个普法行政机关的带头示范工作,进一步加强行政人员执法能力培养,提高行政机关普法和依法行政水平;6、开展“法律进工地”活动,通过法律图片巡展、法律咨询、现场开庭、以案讲法等生动具体、通俗易懂的普法方式,拓展普法工作外延。
五、稳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为创建“法治开发区”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1、根据省、市普法《关于开展法制城市(区)创建》的具体要求,我区各级党委和各派出机构党委领导,要高度重视“法治开发区”的创建工作,要积极完成省、市区普法及上级普法机关交给的普法工作任务,创新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方式方法,努力为我区“法治开发区”提供组织保障。
2、坚持抓基层打基础,依托普法宣讲团,整合一切普法资源,积极开展法治单位、法治学校、法治企业、法治社区(村)的创建活动,做好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村)“两委”干部法制培训和农民工法制宣传,培养一批普法骨干,充实普法宣讲团、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法制宣传新闻工作者队伍,为创建“法制开发区”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3、在推进全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结合综合治理工作,继续抓好“和谐开发区、法治开发区、平安开发区”创建活动。
总结2010年创建经验,为2016年综合治理各项指标任务顺利完成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学校七五普法工作计划根据教育系统普法依法法理工作安排,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2016年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计划安排如下:2016年,我校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特别是围绕社会稳定开展普法工作,进一步推进法治建设工作。
今年,我校普法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做好“六五”普法总结和普法验收工作,启动“七五”普法,做到开好局、起好步;按照上级的部署,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进一步推进法制宣传“六进”活动;继续加强干部学法,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将法制宣传和法治实践结合起来,推进我校依法治理工作,维护和促进我校稳定。
一、做好“六五”普法总结验收和“七五”普法规划及启动工作。
1、结合我校实际认真做好“六五”普法的各项工作。
今年,按照区普法工作要点,结合实际,做好“六五”普法及验收工作。
紧紧围绕全市普法活动要求和我校发展的总体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的各项任务,服务于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2、认真抓好“七五”普法的启动工作。
总结“六五”普法的好经验、好方法。
加强领导,抓好“七五”普法启动工作,要高标准、严要求。
要把启动并实施“七五”普法启动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做到领导重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人员到位,措施落实。
二、普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推动普法工作不断发展。
1、抓好《教师法》、《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
通过法制讲座和板报等普法阵地,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促进我校各项工作依法开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加大专业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
坚持和完善我校的各项学法制度,多形式多渠道的学习,维护社会稳定、守法维权。
3、结合系列活动日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要结合“三八”妇女节、“315”消费者权益保障日、“五一”劳动节、“五四青年节”、“六一国儿童节”、“626”国际禁毒日、“121”世界预防艾滋病日、“124”法制宣传日等,集中一定时间,采取各种形式,开展相关的法制学习活动,形成普法的规模效应。
三、切实加强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工作。
1、学校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点,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学法计划,采取讲座、研讨、自学、调研、咨询等形式,提高干部教师学习的针对性。
教育行政干部每年学法时间不少于40学时。
2、坚持和完善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3、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坚持学法与解决热点、难点、焦点问题相结合,把法制教育融入日常工作要加强交流,不断创新学法用法的形式和方法,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以及远程教育等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干部教师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效性。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学校一定要将干部教师学法用法作为依法治教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议事日程,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学法用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保证学法用法工作的经费、资料、时间的落实;要建立和完善干部教师普法合格证制度;要把干部教师是否具备必备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事,作为干部教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将学法用法情况与考核评议、任职、晋级结合起来。
对干部教师学法用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检查和考试结果将予以通报,个人考试成绩记入个人档案,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邵伯中心小学2016.3水务局2016年“七五”普法工作计划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七五”普法规划的启动年。
2016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十三五”规划和科学发展这个主题,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扎实做好“七五”普法启动,推进普法依法工作发展,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局属各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要认真依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切实把“七五”普法启动年的各项工作做好做扎实,为“七五”普法开好局,为创建法制机关、法治社会,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为确保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对2016年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安排如下:一、明确职责,建立机构。
负责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研究决策、布置和安排;水政科负责组织落实,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水务局成立以局长挂帅的工作领导小组。
制定相关计划,督促各部门认真开展好宣传教育工作;各科、室、队、站、中心负责人,本部门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实施。
切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切实做好宣传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重点在于推进依法行政。
目的于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依法治国目标。
各科、室、中心、站、队全体工作人员,务必深入了解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准确掌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广泛进行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三下乡”活动、行风热线”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简报板报、报刊专栏、宣传车、横幅条幅、上街摆摊设点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水法律法规、节水维护知识,不时增强广大市民的水法制观念和节水维护意识,逐步形成人人珍惜水、维护水资源、维护水环境,自觉服从于水资源、水土坚持、水利工程、河道砂石、防汛与抗旱统一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不时提高队伍素质,切实搞好自身学习培训。
组织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培训2次以上。
各部门要灵活安排时间,2016年。
组织职工集中学习讨论,并鼓励职工积极开展自学,做好学习笔记,写出学习心得。
同时,要协调好工作,认真组织职工参与各种形式的培训,保证在2016年底前,完成行政机关在编人员全部培训任务。
全局兴起学法之风,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法律意识和知识水平,切实增强依法治理能力。
逐步建立懂法律、守纪律的行政管理队伍,为建法治政府、法制机关打下基础。
四、切实加强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水政科要强化管理和监督,各科、室、中心、队、站要进一步细化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责任制。
及时了解工作机构依法行政情况,及时纠正不合法、不适当的行政决策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因工作组织不力,出现社会影响恶劣、妨害社会稳定,严重违法行政行为的决策人和行政责任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科、室、中心、队、站,要进一步转变职能,依法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到不越位、不错位、不缺位”法律权限界定清晰。
立足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根据《市2016年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局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
立足全面落实“七五”普法,立足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发展,立足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时创新工作思路、方式,切实做好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追究制,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制。
确保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规范性、合法性。
国土分局对违规发放津补贴情况作出深刻检查的报告
一)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
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
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
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
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
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
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训也是深刻的。
武汉一酷爱玩网络游戏的16岁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亲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钱。
母亲的脸、腰上被砍了6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
当他逃离现场时,母亲还追着喊:“伢,你把毛线衣穿上,莫冻着了
”(26)可怜天下父母心
这都是娇惯、纵容种下的苦果。
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
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
”“责令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
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
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英国就有“孩子逃学、父母坐牢”的做法。
一位母亲因为女儿经常逃学,而被判监禁60天,她上诉后,尽管刑期减半,但仍要执行30天的监禁。
(27)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委员就曾提出建议:针对青少年犯罪,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加入对父母的处罚条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
(28)看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三)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
……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
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
”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
笔者以为,学校的教育工作应该主要做到: 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
学校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
“传道”是第一位的。
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
那种只“授业”不“传道”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
我们尤其应注意抓好“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
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 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
“为人师表”
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
这方面不乏其例。
要想使学生懂法,教师必须先学法,要想使学生做好人,教师必须先做好人,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
这须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我国现已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大胆改进教师制度,使教师能进能出,对那些品质低劣、不能为人“师”的人,要及时将其淘汰出局;对于那些歧视学生,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动。
笔者作为三门峡市依法治市讲师团的讲师曾被邀请到学校给青少年讲法制课,结合自己所办案例和青少年生活实际进行讲解,反映效果良好。
通过这些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四)社会预防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黄色”、“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