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边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边境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持边境地区的安宁与稳定,妥善处理边境事务,促进边境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增进与邻国的睦邻友好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边境地区居住、通行、生产或从事其他活动的组织和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边境地区系指沿国界的市(州)行政区域。
第三条 中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卫国界、保护国界标志和设施、维护边境地区社会秩序和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边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由各级边防委员会负责协调边境管理工作。
外事部门、公安机关、边防部队为边境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二章 国界管理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移动、拆除国界标志。
发现国界标志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边境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
国界标志的恢复、修理或重建,按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界通视道的清理,必须按照我国与邻国达成的协议及时进行。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改变或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可能影响界江稳定的活动。
第八条 建设跨越国界的交通、通信、水利、电力、测绘、环保及其他工程设施,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我国与邻国签订的协议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第三章 出入国界管理第九条 对外开设、关闭口岸和边境
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边境管理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您好
中国的边境线很长,各边境的管理规定大同小异,现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的违规法律责任简述如下: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一)误越国界的; (二)出入边境管理区拒绝公安边防部门检查的; (三)不跟群放牧造成牲畜越界的; (四)收留、安置无有效证件人员的; (五)擅自处理在界河中打捞的漂流物品、在边境地区拾到的空飘物品或者其他可疑物品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财物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进入边境禁区的; (二)在边境地带擅自鸣枪的; (三)偷越国界的; (四)藏匿、使役、买卖或者宰杀邻国越入我国境内牲畜的; (五)在边境地带从事烧荒活动未向公安边防机构报告或者未在其指定的范围内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移动、拆除等破坏界碑、界桩、表示国界的其他永久性标志及边防设施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承担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边境地带从事测绘、拍摄影片、科学考察等活动未向公安边防机构报告或者未在其指定范围内进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陆界、界河(湖)进行非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活动的; (二)组织、运送无有效证件人员、非法越境人员出入边境管理区的; (三)藏匿、资助非法越境人员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行改变或者可能改变国界走向、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界河河道稳定的活动和工程作业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边境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进行处罚或者在罚没款时,未按规定出具收据的; (二)贪污、挪用罚没款的; (三)明知是非法越境人员而故意放行的; (四)参与非法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机构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边防派出所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规定,边境管理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申请《人民共和国边境管证》,深圳和珠海市为例: 边境特别管理区通行证分为一次和多次两种。
一次性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属即办即得,即当场申办即可得到证件。
只需凭申办人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即可办理。
深圳、珠海的申办受理地址分别为: 深圳市: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沙路瀚海翠庭一楼的广东边防办证中心。
珠海市:珠海市炮台山的边防五支队边境科。
多次性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办理方式与一次性的通行证相似,但因需逐级审批,因此需多个工作日完成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