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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界限读后感

时间:2016-03-19 19:26

给孩子自由读后感

[给孩子自由读后感]一直都很想看《给孩子自由》,《给孩子立界限》这几本书,刚好,童童妈妈和我交换了这本书,给孩子自由读后感。

我得以真正的看到这本书。

说实话,一直都不知道这是谁写的,只是单纯从题目上对它感兴趣。

看到自由两个字,想起了一些题外话:同事曾经感慨于一片QQ的新闻——有很多北大的教授宁愿在国外隐姓埋名当保姆,为自己的孩子赢取一张绿卡,也不愿意回国。

但是我的几点看法是:首先,这个信息的真实性有多少

现在网络新闻为了博取点击率,常常会有虚假的新闻出现。

其次,即时真有这样的教授,那么也要看看当初他出国时候的年代,90年代初,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那时候的民*主自由与现在是有差距的,可以理解他们做出这样决定的想法。

最后,存在既是合理的,只要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对精神层面的自由追求更甚。

从而也可以看出文化对于自由的影响,中西方是有着完全不同看法的,西方育儿观念中对于自由也自然是充分肯定的。

而我本人对书籍的看法是尽信书则不如无书,这也许是受从初中开始对于一些所谓的权威都敢于质疑的态度的影响,这本书也不例外了。

本来对于大鹅的教育态度,多半是从自我的成长经历中获取。

每次我遇到问题和困惑的时候常常会想:当初我是怎么想的,我希望自己的父母怎么做

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笑:你怎么知道自己很小的时候的想法呢

这可能得益于我从青春期就开始记日记的习惯吧,不停的剖析自我,虽然痛苦,但是能很清晰的看出自己成长的足迹。

正是这种剖析,让自己的性格没有成为父辈那样的狭隘,猜忌,偏激。

刚刚看了开头的部分,突然发现原来我和作者有这么多的观点是相似的,而我的观点来源并不是书籍,是我自己生活的经验。

最深有感触地是关于首要幸福感和次要幸福感的论述。

Primary happyniess:首要幸福感,指孩子对父母对自己的爱完全确认,是明确的,毫无疑问的坚信,父母无条件的爱自己Secondary happyniess:指孩子在日常生活中所获取的快乐如果孩子小的时候首要的幸福感没有得到充分的满足,那么他就会侧重于次要幸福感的满足,这容易造成顺利起来就特别高兴,不顺的时候特别挫折,这样的人精神不独立,对人,物、事的依赖性特别强,长大以后不敢向自己依赖的人说不

这是多么的深有体会阿,就像我现在以前不知道如何拒绝别人一样,我想这和以前爸爸妈妈工作很忙,没时间照顾我是有一定得原因,读后感《给孩子自由读后感》。

但是随着大鹅的成长经历,在我给他赋予充分的爱的时候,也感受到他给我的爱,我可以坚定的对别人说不了,特别是当别人占据了周六周日本应该属于family day的日子是,我是那么理直气壮地拒绝。

这本书让我知道了为什么大鹅有这样的表现:比如他不愿意吃切开一半的苹果,为什么他坚持把褪上去的裤腿拉下来,为什么不愿意睡有蚊帐的床

让我知道了秩序感是儿童安全感的来源之一,是儿童对于事物作出正确分辨与判断的基础,实儿童建立道德的奠基石很多很多的看法、做法于小巫的一致,比如:蹲下去看孩子,三岁以前多留一些时间给孩子,这里就不一一阐述了说说一些其他不太相同的吧,也不能说不同,我觉得很多东西要根据现实来做更改母乳喂养,我理解,也非常赞同,但是中国的现阶段国情是不可能所有的母亲都作全职妈妈,给孩子母乳喂养到两岁。

于是很多4、5个月孩子的妈妈要回到工作岗位中,这就涉及到了社会看法的问题:比如单位的领导能批准哺乳假,拟定同时帮助与支持,而且你的家还不能工作单位太远,我很遗憾只能给大鹅十个月喂奶,可是这也是有这个社会造成的阿。

保姆的选择能理解小巫的看法,但是现实生活中很难找到佟阿姨一样的保姆,我只能说最重要的耐心和爱心的保姆能找到就非常了不起了。

而且更多的要给人家一种家人般的关怀和谅解。

如果时时刻刻以保姆的标准要求别人,他永远都不能融入家庭教育的氛围中的。

看到这里还有点点困惑:为什么小巫一直是在剖析自己孩子成长的历程和自己的作为母亲的感受,为什么没有自己作为小孩子时,对父母的期许和剖析呢

我以小人之心揣测一下吧:也许西方的育儿观念中只对下负责,不对上负责,长大以后就离开父母自立,主要承担养育下一代的责任,不负责对上一代的赡养吧。

或者,作者回避这个话题,他的父母在精神方面对他造成的伤害,他不愿意去剖析。

  〔给孩子自由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求一篇《逍遥游》的读后感

一轮明月,一溪云,一痕远山,一座小屋,一帘幽梦。

月寒,雪冷,梅瘦,天地一空,也许在这样的夜里,才能寻回最初的自己,不用弹琴,不用听曲,不用想红尘的点滴,一切都静了,一切都清了,只听得见梅花开的声音和雪寂冷的禅意。

写一篇《为权力而斗争》的读后感,自己的观点多一些

我没有睡,读“高老头”,应阅读理解的故事,许多当代法国巴黎 - 背后隐藏着社会的蓬勃发展。

这是波旁王朝的缩影,是资本家阶级的真实写照,写在书中的父亲 - (老头)里约倒入他们的生活工作中的两个女儿,但最终死在医院的黑暗的病房。

,直到垂死的,谁也不想看到自己的两个女儿的父亲。

父亲下葬的日子,连块Pi是两个大学生当手表资助。

他曾经是如此丰富,是如此悲惨的结局。

老头是个面粉供应商,出售的面粉做了很多钱,在革命期间。

他的女儿嫁给了一个人的六个或70万的财产,而只有五六万元的养老金。

随着岁月的流逝,两个女儿渐渐厌恶他的父亲把他自己的圈子。

他们的父亲感到羞耻预期的父亲死得早一点,但谈论的东西表面上的各种借口,假装安慰他。

,他们吮吸汁就像一台机器,吸吮他的父亲,急于扔掉,其余的缺陷。

孩子是父母养女儿,高老头看在眼里。

这个可怜的老头正太失望了,孤独的,他能做到这一点有肝肠寸断。

但无论女儿做,如何一次又一次的失望,他慈父般的爱,他是永恒的。

当他听说他的女儿欠了一大笔债务,他更愿意出售他们的最珍贵的银器,她的女儿来还清债务,不想让自己的女儿做这种伤丝毫的大脑。

银,但他最宝贵的东西

出售后,他也哭了,但他这样做不来换取女儿的心。

在此期间写了一本书,它的每一个字我还记得,因为我太震惊了:拉斯蒂涅克称为兄弟姐妹关系与宝Saiang的夫人,有幸被邀请参加一个舞蹈公爵夫人。

他会见了在的球看起来优雅,美丽的Niuqin将军夫人,是老人的女儿 - 苔尔菲娜。

,拉斯蒂涅克只有真正看到的球是什么显赫的??门,什么华丽,丰富的...他和他的妻子Niuqin根讲了两个多小时似乎感觉已经爬上上流社会的阶梯,他踌躇满志。

只是自豪时,他撞倒,老人的荒凉景色门上看到的房间,冷静让他清醒:房间破旧的无法忍受的:没有窗帘的窗户上,在床上是唯一一个薄的棉毛毯或伏包括他的妻子的旧礼服做改变,橱柜掉漆,没有门,趴在课桌上,是不是一种旧草帽。

这个寒冷的房间里看的人担心,完全像一个可怜的牢房。

你无法想象,这个“家”是居住的父亲,两位高贵的女士,豪华的国王和贵族,华丽的,有尊严的生活是多么鲜明的对比呀

高老拉斯蒂涅克,急忙问他的两个女儿,问什么你觉得自己的两个女儿。

拉斯蒂涅克看着那??个善良的老人,我真的觉得他是可笑,可悲

他的女儿体面的,奢侈的生活习惯,早已被人遗忘,整天想念自己的老父亲。

在这个时候,他可以说实话吗

让这个可怜的老头再次心碎

他的鼻子一酸,编造一些安慰他的话,强忍着泪水。

他的语气是非常低的,当他抬起头,看高老头发现他容光焕发,非常兴奋。

他能说什么

这个善良的老人平时玩别人,嘲笑,不要让他知道,他的女儿的眼睛是那么渺小,没有价值,成为他们的一个眼中钉,所以他唯一的希望,但也随之缓解

在前面的她一点点的尊严感应该让他蒙羞

这是一个铁石心肠的父亲,看到他的伟大的父亲哭了呀

他认为这是一种欺骗行为,但是这是一个美丽的谎言。

这是一个大学生对老人的无限尊重和理解。

最后,的高老头疾病。

差,他发出的最后的呻吟竟是“我求求你,让我看到我的女儿,只要看到他们,我的病会好,我求求你了......”这是一个几句话从心,肺腹的话虽然是如此简单,但充满了爱,并期待着她的女儿。

疼痛和痛苦,颤抖,昏迷。

但也昏迷深情地说:“阿纳斯塔西,苔尔菲娜(两个女儿的名字)

”他的爱,她的女儿已经感染了周围的人,两个女儿不能融化冰冷的心。

直到他去世后,和两个女儿来到他的父亲在一旁,与他的“告别”。

但他父亲的葬礼,但视而不见,扬长而去。

高老头模具的仪式是最简单,最贫穷,最单调的,只有最贫穷的仪式上表示:穷的只剩下哀乐环号。

他是父亲的两个贵族家庭。

做这颗死者的灵魂升天后这不能休息吗

(他)是上帝赐给它

高老头走了人类的痛苦,孤独希望能留下来,所以他可以在天堂了几天的好日子

这是女儿的老人说,太可恶了。

但我觉得岁的女儿爱的教育,而不是一个宠物,然后女儿现在应该知道如何去珍惜父爱,你应该知道怎么样,说实话。

然而,许多人忽略,这是一个脾气好,心无城府在上流社会中不变的脚吗

在那个时代,特别是在巴黎 - 这似乎大浪淘沙,充满杀气的社会,一名年轻女子中的文字 - “好,纯上流社会的致命杀手”。

如果你想在上流社会稳定脚根,你必须学会??察言观色,任何事情的发生不能写在脸上。

你必须去夺取政权,争夺的钱,让其他人可以投靠你。

阅读这段文字后,你可能会认为年轻女人的话太当回事,但后来它。

一个成功的男人本质上是一个双赢的决战权力和金钱。

这当然是一个无情的人。

我不禁想:好多少人是贵族使用,践踏,他学会了不露声色,将在那个时代拍摄。

其基本的善良将被安葬在灵魂深处的,不能挥发出来的。

最终,巴黎的时候,应被摧毁了这个社会,这个社会的趋势。

高老头发生在社会上的许多人当时最真实的缩影之一。

他的结局是法国贵族社会的非人性化的杀戮。

他辉煌的痛苦和回忆永远隐藏在这孤独的坟墓...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是什么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

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  社会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它主要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特定人的权利  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其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7.监督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的界限 根据现代宪法原理,任何形式的基本权利都是受限制的,反映了基本权利相对化、社会化的趋势。

保障基本权利的命题中包括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标准与限制方式等因素。

1.限制基本权利的内涵与依据。

限制基本权利是指确定基本权利的范围,使之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超过限度则构成权利的滥用。

基本权利的受限制性具体表现为对基本权利主体和基本权利具体活动形式的限制。

具体地说限制基本权利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内容: (1)剥夺一部分主体的基本权利。

一般作为刑罚的附加刑采用。

如选举权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之一,是进行政治活动的基础。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停止行使某种基本权利。

出于某种原因,对基本权利主体的活动加以暂时性的限制,等条件恢复时再准予行使基本权利。

(3)出于社会公益,对基本权利特殊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如对公务员的政治活动、军人的政治权利进行限制等。

2、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限制基本权利必须有明确的程序与合理目的。

由于各国宪法的性质不同,在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上也表现出不同的特点。

从各国宪法的规定看,限制基本权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目的,即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

(1)维护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是社会有序状态或动态平衡。

正常的社会秩序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社会秩序包含着相应的社会关系内容和某些社会规范与原则。

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要求是:合理地确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明确社会主体的宪法地位;对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规定预防和解决的程序;保护社会成员的积极性。

当权利被滥用的行为危及社会秩序的基础时,出于恢复或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司对基本权利的某些内容进行必要的限制。

(2)保障国家安全。

限制基本权利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

在一个社会里,保障基本权利首先要保障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即国家政权的稳定。

当发生国际、国内危机时,正常的宪法秩序就要受到破坏,基本权利的保障也就失去基础。

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安全是基本权利保障的前提之一。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出于国家安全的目的限制基本权利时,应明确国家安全机关的权限、限制程序和权利救济的具体形式等。

我国国家安全法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限制性规定的目的是规范国家安全机关的活动程序,防止滥用职权与侵犯公民基本权利。

(3)维护公共利益。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各国宪法普遍规定了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限制的范围与具体形式。

尽管各国宪法对公共利益内容的规定及表述有所不同,但都遵循一个总的原则,即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公共利益通常指社会全体利益、幸福与福利。

我国《宪法》第51条对基本权利的限制目的作了如下表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与权利。

这一条是对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总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表明限制的基本目标。

在我国,公民合法地行使基本权利的前提是不损害社会、国家与集体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利益。

为了维护社会、国家与集体利益,在必要时可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以取得权利主体之间的平衡。

除宪法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中也相应地规定了有关限制权利的目的、内容。

宪法的总体限制目的一般通过普通法律得到具体表现。

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社会、国家、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根本一致性,维护公共利益是社会与个体利益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

宪法是公共利益的高度提炼与概括,是对多种利益关系的总体协调。

为了社会和国家利益,有必要限制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这种限制并不影响保障基本权利的社会效果,保障与限制是有机的统一。

但我们必须承认,总体上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同判断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违反公共利益的标准之间有时会存在一定程度的矛盾和冲突。

限制基本权利的具体标准不能拘泥于抽象的原则,应当把原则和界限进一步量化,明确具体的限制目的与限制过程。

原则性的、宣言性的标准有时很难调整具体的基本权利的实践活动,有时出现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借口,侵犯基本权利的现象。

因此,需要对宪法文本上的“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等表述进行合理的分析,寻求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

3.限制基本权利的基本形式。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限制基本权利的形式主要有: (1)基本权利内在的限制。

基本权利内在限制主要指基本权利内部已确定限制的范围,不是从外部设定的条件;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本权利概念本身的限制,即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概念本身对其范围与界限进行了必要的限定;二是通过具体附加的文句对其范围进行了限定。

如宪法规定游行示威时要求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与自由,规定行使言论自由时要求遵循社会公德等。

(2)宪法和法律的限制。

现代各国宪法一方面规定了保障基本权利的内容,另一方面又规定了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

这种界限也叫基本权利的宪法界限。

宪法为基本权利运行确定了总的原则与程序,以此作为基本权利保障的内在条件。

我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是宪法对基本权利活动进行限制的总的原则与标准,确定了宪法内在界限。

在宪法上保障与限制基本权利是有机的统一,通过宪法的任何限制应具有合理的界限,不应超过宪法原则与精神所要求的范围与限度。

制宪者在宪法中明示限制基本权利的界限,其目的是约束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尊重基本权利价值,依法正确行使立法裁量权。

在宪法原则的指导下,对基本权利的具体活动可通过法律进行适当的限制,它是经常运用的一种形式。

通过法律限制基本权利具有两种功能,即作为限制基本权利的手段和不依法律不能限制基本权利的一种界限。

合理的限制不仅促进基本权利的制度化、法律化,而且可以消除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对立,协调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通过法律限制基本权利的条件是:必须有国家通过的形式意义上的法律为依据,而这种法律必须具有合宪性;限制基本权利要有明确的目的;对特定的基本权利不得限制。

具体的限制方式有两种形式:法律的一般保留,即法律规定的保留适用于所有基本权利,所有权利受法律限制;法律的个别保留,即根据法律的具体条文而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在具体限制基本权利时一般保留和个别保留有时会出现重复,有些国家只规定个别保留,而没有一般保留,如韩国、日本等国。

法律保留主要以行政权活动为对象,但在必要的情况下,也可约束立法权活动,以保障基本权利不受立法权侵害。

我国宪法采取了一般保留的形式,法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适用于所有领域,但法律在不同的宪法条文中包含着不同的内涵,需要依据宪法解释学的方法,对法律在不同条文中的内容进行具体分析,确定法律解释的合理界限。

4、紧急状态下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一、紧急状态下限制基本权利的宪法依据   宪法上所确认的基本权利都是常态下的基本权利。

各国的立法和实践表明,在紧急状态下需要限制或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

许多国家的宪法和国际人权公约都明确了这一点。

经过2004年修宪,中国已经将紧急状态明确地规定在宪法之中,使紧急状态有了明确的宪法基础。

在紧急状态下,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是有宪法依据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是针对公共权力而设置的,在保持其价值统一性的同时,其内容并不是绝对的,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之间存在着合理的界限。

通过基本权利界限的解释,我们可以确定基本权利的规范领域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宪法解释的标准与具体规则。

   其次,迅速控制紧急状态的需要,恢复宪法秩序。

引发紧急状态的事件是不可避免的。

紧急状态的发生必然会对整个社会秩序造成极大的冲 击,有可能侵害宪法所赖以发挥作用的环境。

按照宪法的原理,为应付可能给宪法秩序带来的任何危害,为了国家安全、社会秩序与公共福利,可以在必要的限度内 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中国宪法第51条的规定也显示出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

   再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减少生命和财产损失的需要。

中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权”。

许多国家宪法采用法律保留原则,授权法律可以限制基本权利,这是以宪法肯定基本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

国家在紧急状态下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其直 接目的在于保证紧急权的有效行使,防止紧急权的滥用,进而能尽快恢复宪法秩序,从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尽快在常态之下正常行使。

换言之,限制基本权利的 出发点与归属点是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价值。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紧急权的正当行使虽然会给一小部分人带来不利的影响,但是却能保障更大一部分人的生 命和财产,减少社会整体利益受到更多不必要的损失。

这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一种不得已但也是明智的选择。

   二、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的限制界限   在宪法学框架内,国家紧急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宪法对可能出现的国家紧急状况已作出预测性的规定;二是宪法对可能出现的紧急状况 无法作出预测性的规定,有可能出现“超宪法的宪法外的国家紧急状态”。

但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国家紧急权的发动必须以宪法规定或宪法原则进行,任何违反宪法 规定和精神的做法,都不具有合宪性的基础。

   (一)限制的范围 各国对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限制或克减的范围有几种不同的规定方式。

   第一,肯定式规定,即规定可以限制或克减哪些基本权利。

例如,塞浦路斯宪法规定,任何宣布紧急状态的公告只能中止下列宪法条款的执 行,即生命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不得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人身自由、迁徙和自由居住的权利,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思想、信仰、言论、出版的权利,和平集 会的权利、国家征用动产和不动产时立即补偿、从事职业、贸易、经营的权利以及罢工权[2](P246)。

   第二,否定式规定,即规定哪些权利不得限制或克减。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不得根据紧急状态可以克减基本权利的规定而克减生命权、不受酷刑的权利、不受奴役的权利、非因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受监禁、罪刑法定、人格尊严、思想良心宗教信仰自由。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中第2条第2款规定:任何意外情况,如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不稳定或任何其他社会紧急状态,均不得作为施行酷刑之理由。

《欧洲理事会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第15条规定,除了因合法的战争行为而引起的死亡外,不得因紧急状态而对生命权有所克减,也不得因紧急状态对禁止酷刑、禁止奴役、罪刑法定的规定有所克减。

《美洲人权公约》第27条 规定,不得因紧急状态许可暂时停止下列权利条款的实施,包括法律人格权、生命权、人道待遇的权利、不受奴役的自由、不受有追溯力法律的约束、良心和宗教自 由、家庭的权利、姓名权、儿童的权利、国籍的权利、参加政府的权利,以及暂时停止实施为保护这些权利所必要的司法保证。

限制或克减条款表明:“当保护个人 权利与保护国家生存、独立和安全的国家利益间发生严重冲突时,在相当程度上后者优先。

”[3](P84)而这种优先性的价值基础也是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即个人权利的价值融合在国家与公共利益之中。

   第三,折中式规定,即宣称不得限制或克减某些基本权利,又规定可以限制某些基本权利。

例如加拿大危机法规定,在采取特殊临时的措施 时,应该遵守《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加拿大人权利法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特别是那些即使在全国性危机时也不得限制或剥夺的基本权 利。

同时在各种危机情况下可以采取措施限制某些基本权利的行使,如第8条规定可以在公共福利危机宣告生效期间,限制公民的迁徙自由,征用、使用财产,要求公民提供必要的服务并给予补偿等。

   第四,模糊式规定,即不对紧急状态下可以限制或克减的基本权利作出具体规定。

例如,尼泊尔王国宪法第81条规定,如果国王认为出现了严重的紧急形势,“国王可以发布文告宣布中止执行除本条款以外的本宪法一切条款或任一条文或某些条款中的某些规定。

”[2](P245)中国宪法第51条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紧急状态的实施,其目的在于维 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国家可以依据本条规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但是基本权利中哪些可以克减,哪些不得克减,有时界限并不十分清楚。

   从上述规定来看,限制或克减范围的确定有一个大致的标准: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一般可以克减,人权的最本质部分———人的生命、思想、信仰方面的权利则不得克减。

   (二)限制的程度 基本权利的克减应该有一个程度上的限制,不得侵害人权的本质内容。

   人权的本质内容通常是指成为人权核心的实体内容,本质内容的侵犯就是指因这种侵犯,公民的自由或权利变得有名无实。

德国基本法第19条规定,“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受到侵害。

”韩国宪法第37条规定,“对人权进行限制时也不能侵害自由和权利的本质内容。

”俄罗斯宪法第56条 有一个具体的规定,即生存权、尊严权、私生活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自由地利用自己的能力和财产的权利以及拥有住宅的权利等权利与自由不受限制。

但是,每 个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的限度还是一个宪法解释上的难题。

在这方面,德国的理论是可以参考的。

在德国主要有三种理论。

其一,残余论或绝对说。

该理论认为,法 律除了不可以掏空某种权利之外,还至少使其他人仍然可以拥有该权利。

在宪法政策上更要作进一步的考虑———该法律施行后人民所拥有的该项人权是否已经名存 实亡?每一个人权,无论如何都会有最起码的内容存在,而不至于被剥夺殆尽。

其二,利益论或相对说。

该理论以实务界的主张为代 表,认为唯有基于更重大的法益及特殊的理由,才可以对人权予以限制。

它将人权所绝不可被侵犯的核心内容,利用手段有无过分及有无更重大法益冲突作为界定本 质内容的界限,因此它并不承认有绝对本质内容的存在。

其三,折中说。

它认为,每个人权的规定,至少都需要保留起码的内容,作为人类尊严内容的表征。

而且立 法者在立法时,也要受到比例原则的拘束,不立不必要的法律限制人权。

①在人权实践中,认定人权本质内容的标准有时不易掌握,对一些基本的人权在限制上采取 更慎重的方法是必要的。

但从人权社会化、相对化的发展趋势看,一概否定本质内容的限制也是不适宜的。

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如果都受到了侵犯,该权利即不再存 在。

所有权利条款的核心就在于保障人的尊严与价值。

在限制或克减基本权利的时候,要努力保证基本权利的合理内核,确保人的尊严仍然能够得到体现。

另外,还 要严格遵守比例原则的要求,不得过分侵犯基本权利。

   (三)限制的条件 限制或克减基本权利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使政府行使的紧急权不仅具有合法性,而且具有权威性,防止可能出现的紧急权的滥用。

   1.时间起点: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之后。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

”加拿大危机法第8条规定,“在公共福利危机的宣告生效期间,总理可以依照合理的原因采取其认为处理危机必要的如下命令或规制措施……”不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不得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

   2.限制依据:形式法律。

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来进行,这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理。

宪法文本中的法律在不同条文中有不同的价值表现形式,内涵也不尽相同。

一般情况下,这一项权力不可以授予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来行使。

   3.实施主体:实体和程序合法。

中国宪法修正案第26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修正案第2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宪法第29条 规定,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可以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从今后的 发展趋势看,需要进一步明确实施限制或克减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即进一步明确紧急状态法的具体规定,需要授权给实际的指挥者、现场应对人员和其他享有法定 职权的人员。

②在执行紧急状态的命令和措施时,应该履行一定的程序义务,如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告知救济渠道等较低程度的程序义务。

   三、紧急状态下基本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紧急状态下限制或克减公民的部分基本权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但是某些基本权利即使在紧急状态下也需要加以保障。

这里,我们仅探讨所限制或克减的基本权利的保障问题。

   (一)宪法限制基本权利的合理界限 在紧急状态下,宪法仍然能够发挥作用,仍然发挥着保障基本权利的功能,只是保护的方式发生了变化。

在限制或克减基本权利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循比例原则,进 行利益衡量,以确保宪法维护秩序与保障人权的价值能够得到实现。

具体而言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采取的方法应有助于目的达成,这在学理上被称为 “合目的性”或“适当性”原则;第二,有多种同样能达成目的的方法时,应选择对公民权益损害最少的方法,这在学理上被称为“必要性”原则;第三,采取的方 法所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想要达成目的的利益显失均衡,这在学理上被称为“合比例”或“狭义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具有宪法位阶,能对立法、行政和司法活动进 行直接约束,能作为宪法解释、司法审查的标准而适用。

它对于控制国家权力行使目的的正当合理、手段与目的之间的适当链接、收益与成本之间的比例均衡等都具 有重要作用。

中国宪法中有不少地方包含了比例原则的要求。

宪法修正案第2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宪法修正案第2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这两条都规定了征收、征用的合目的性原则。

宪法修正案第14条 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作为宪法原则的比例原则是现代国家控制公共行为目的理性的重要工具,同样能够适用于紧急状态 下对克减基本权利的限制和保障。

国家在制定法律时,应遵守比例原则的要求,对克减基本权利的目的性、必要性和比例性进行仔细综合审查。

在具体适用法律时, 亦须遵循比例原则的要求,合理裁量紧急权。

限制或克减基本权利的目的只能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克减到何种程度要视紧急状态的情势而定,不得超过紧急状态情势 需要过度地限制甚至剥夺基本权利的行使。

当然,这里所讲的公共利益应当是具有正当性的公共利益,对抽象的公共利益应进行具体的判断。

为限制或克减基本权利 所采取措施的收益不能与公民所受损失显失均衡。

例如,为了消除疾病源而将感染者杀死,这虽然可能符合比例原则的前两个要求,但是却不符合比例原则的最后一 个要求,这同样是违反比例原则而不能允许的。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救济 对于限制或克减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要给以救济的渠道,只是紧急状态之下的救济与常态之下的救济有所差别而已。

   1.对规范性文件的违宪违法审查。

在紧急状态下,从法律法规到其他规范性文件,从议会立法到授权立法, 规范性法律文件将得到广泛应用。

一个合宪合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将取得良好的效果,有助于提高应对紧急状态的效率;但是一个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则可能 带来无数个违宪违法的行为,造成恶劣的效果,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必要依据《行政诉讼法》、《立法法》等进行审查。

审查的方式有两种:其一为附带式审 查,即有了具体的损害案件之后,在案件审理中对其进行审查;其二为抽象审查,即在规范性法律文件公布之后,有权人员和机构依照立法法的规定向有权机关提出 审查的要求或建议,由其进行审查。

当然,中国目前的请求审查及具体审查的程序在操作性上还有欠缺,还需要对请求权的主体要件、案件的性质构成、审查主体及 其权限、审查结果的效力等问题作进一步的明确。

   2.对限制行为的违宪违法审查。

在具体实施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过程中,针对限制行为的违宪违法现象也有必 要设定法律的救济渠道。

当然,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救济应该与常态之下的法律救济有所区别,它应该更能体现出紧急状态对效率的要求,也应该提供更便捷的途径 方便当事人提起救济程序。

在紧急状态之下,为了保证紧急权有效行使,原则上只应允许对超出合理界限的限制行为提起救济途径;对于尚处于合理界限之内的限制 行为,司法应保持谦抑状态。

另外,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均需在受理程序、审理组织构成、审理期限上作简易的规定,以确保纠纷的迅速解决。

   21世纪国家紧急权应充分体现人的基本尊严与价值,突出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保持国家紧急权的合法性与 权威性。

在国家紧急状态法的基本理念、内容与程序安排等基本问题上,需要充分反映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明确公共利益的界限与标准,合理地协调公共利益与公 民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使国家紧急状态制度成为实现宪法价值的基本制度。

随感怎么写

篇一:心得体会怎么写心得体会怎么写心得体会怎么写1、什么是?心得体会在读过一篇文章或一本书之后,把获得的感受、体会以及受到的教育、启迪等写下来,写成的文章就叫?读后感?。

在参与社会生活与社会实践中,人们往往会产生有关某项工作的许多感受和体会,这些感受和体会不一定经过严密的分析和思考,可能只是对这项工作的感性认识和简单的理论分析。

用文字的形式把这些心得表达出来,就是?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是一种日常应用文体,属于议论文的范畴。

一般篇幅可长可短,结构比较简单。

2、心得体会怎么写?心得体会的写法心得体会的基本格式大致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i、标题心得体会的标题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形式:在xx活动(或xx工作)中的心得体会关于xx活动(或xx工作)心得体会(或心得)心得体会如果文章的内容比较丰富,篇幅较长,也可以采用双行标题的形式,大标题用一句精练的语言总结自己的主要心得,小标题是?在xx活动(或xx工作)中的心得体会?,例如:从小处着眼,推陈出新——参加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的心得ii、正文这是心得体会的中心部分(1)开头简述所参加的工作(或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参加活动的原因、时间、地点、所从事的具体工作的过程及结果。

(2)主体由于心得体会比较多地倾向于华考范文网在文章标题下署名,写作日期放在文章最后。

3、写作心得体会应注意的问题(1)避免混同心得体会和总结的界限。

一般来说,总结是单位或个人在一项工作、一个题结

工努“在思想上划清革命派与改良派的界限”之文读后感

[工努“在思想上划清革命派与改良派的界限”之文读后感] 工努在思想上划清革命派与改良派的界限之文读后感昆仑山Z1552011年3月2日 在帝修反和平演变取得空前成功,导致苏联解体、社会主义阵营瓦解,反革命的浪潮甚嚣尘上的国际大气候和国内08宪章出笼,藏、疆等地惨无人道的反革命武装叛乱接踵发生的年代里,此文作者竟然热心组织批判改良主义者队伍,工努“在思想上划清革命派与改良派的界限”之文读后感。

,甚至要为混迹于左派内部的反革命双奸分子和江湖流氓、冒充左派的反革命流氓势力鸣不平,鄙人认为即使作者既非《洪湖赤卫队》中的王金标借尸还魂,又并非当年二十八个半布尔什维克重生,也至少在干着亲者痛仇者快而极非明智之举了吧

在此,有必要提及一个人,那就是上述《洪湖赤卫队》中的王金标借尸还魂者——自称为曾被惨无人道的反革命匪徒活埋的民族英雄——杨虎诚将军之后——小箩卜头(注:疑同李文采),曾在网络世界中散布了不少似是而非的封资修大杂烩。

其总纲领、也是总策略是首先彻底否定新中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伟大成就,倒退回到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然后,再实行反革命的全面复辟

但愿此文作者及文后不管出于本意,还是碍于情面被借用姓名者,都要警惕小箩卜头之类革命者,所制造的精神三聚氰氨奶粉

关于革命和改良的关系,如果说失败者为成功之母的话,那么也许完全可以说:改良主义者是革命主义者之母

真正的革命者只有从改良主义者的母腹中诞生,绝不可能从时而极左时而极右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者之中孕育。

难道不是吗

此文中说:从阶级性来说,可以划分为工人阶级或无产阶级左派,个体劳动者或小资产阶级左派、资产阶级左派等等。

这到底是因为阶级偏见而故意混淆视听,还是因为一知半解便妄下结论呢

既为左派或曰革命派,就不问出身哪个阶级或阶层了。

正因如此,马克思主义者认为革命不分先后;也正因如此,党才制定了科学而正确的有成份论不唯成份论重于政治表现的组织路线。

难道不是吗

最后,请允许我重复一下几种特征:一、修正主义的特征是:否定马列主义思想的基本原则和普遍真理,抹杀革命的灵魂,磨灭战斗的锋芒,把资产阶级可以接受或似乎可以接受的东西当作第一位的东西来宣传;二、机会主义者的特征是:理论与实践相脱离,主观与客观相分裂,为了眼前的利益牺牲长远的利益,为了运动的现在牺牲运动的将来;三、帝国主义所豢养的汉奸卖国贼——封资修卫道士们的特征是:既有意无中生有或有中夸大、吹毛求疵,又喜欢狗戴帽子装人样、爱好强盗装正经、擅长贼喊捉贼。

它们无所不用其极,习愤于人身攻击诬蔑和诅咒谩骂。

它们是一群丧失人性和起码人格、良心、道德的普通动物,也非常喜欢与形形色色的宠物为伍。

修正主义者和机会主义者虽然对科学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壮丽事业都有破坏和捣乱作用,无不成事不足败事有余,从保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的意义上说,他(她)们简直都是罪魁祸首

但从客观上看问题,他(她)们至少开始并非如同穷凶极恶的阶级敌人一样,完全出于敌意和恶意而干伤天害理的坏事,而是由于思想路线方向性的错误而好心办坏事,干了亲者痛仇者快的蠢事。

至于上了贼船之后公开干阶级敌人想干而不便干的害党害国害民最终害自己的罪恶勾当了,那恐怕主要也是身不由己了。

这一点也许包括得到帝国主义嘉奖的国际共运的无耻叛徒——戈尔巴乔夫同样在内

帝国主义及其所豢养的汉奸走狗卖国贼们好话说尽坏事做绝,那就完全出于阶级的反动、敌意和对全人类的恶意了。

正因如此,它们可以当面自欺欺人而否定铁证如山的日本鬼子的南京大屠杀;它们可以伪造时代饿死三千万、四千万、五千万……,而对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主义不同程度复辟之后,此伏彼起的人间悲剧,却不是幸灾乐祸,就是力图打着反腐败的旗号煽动人们向共产党造反有理;它们可以欲加之罪何患无词而一脚踢开联合国,对主权国家的人民大众进行狂轰烂炸还聒不知耻地奢谈人权;它们可以凭借武力侵略而给主权国家的首脑人物,或普通国民安个莫须有的罪名,以致进行残无人道的绞杀或虐囚,还美其名曰:解放、自由、民主、人权之类输出……如果要想国人和世人们相信余杰之类所编造的《圣经魔鬼宣言》,那就让在当代世界中到处横行、目前则正在朝鲜半岛搞试验的只许强盗放火,不许世人点灯的强盗逻辑先进历史的博物馆吧

工努在思想上划清革命派与改良派的界限原文内容如下: 现在的网络上,特别是在进步网站上,到处都是左派、毛派,甚至毛派共产党人,其实他们之间的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千差万别,读后感《工努“在思想上划清革命派与改良派的界限”之文读后感》。

所谓左派,有人称为泛左派,就是指对现行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现在的当权者执行的一套修正主义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满意的人。

从这个立场上,揭露批判现行社会的一些具体问题,他们是一致的。

但是,在如何分析对待一些带有根本性问题上,他们又是有区别的。

从阶级性来说,可以划分为工人阶级或无产阶级左派,个体劳动者或小资产阶级左派、资产阶级左派等等。

其中最主要区别是:一些人坚持革命,一些人坚持改良,一些人模糊不清,在两者之间动摇不定。

革命与改良的区别很重要吗

很重要,这里涉及到路线、方向问题。

回顾一下中国近代史,清朝末年,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与以康有为为代表的改良派的斗争;回顾一下中国现代史,特别是一九二七年四·一二政变以后,以为代表的共产党人与各种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斗争,可以使人们比较清醒地认识到这个问题。

为什么现在要特别提出这个问题

第一,当权派的新动向:为了维护现有的统治和制度,探索着搞一些改善措施,如转变发展方式,以民生为重点,搞一些发展观实践的试点——如重庆模式,等等,一方面可以修补漏洞;另一方面又可以欺骗群众。

第二,普世派的新动向:一是高唱反对权贵资产阶级,把矛头指向另一部分官僚资产阶级;二是促进执政党脱帽换装,抛弃共产党特色社会主义的牌子;三是推动政治体制改革,废除执政党的一党专政;四是鼓吹普世价值,中美国,向国际资产阶级靠拢,把中国绑在美国帝国主义的列车上。

第三,改良派的新动向:一是提出保党救国以掩盖现行的党、国家、社会的本质;二是提出把反奸相、反皇帝分为两步,先反奸相,后反皇帝,实际上为皇帝打掩护;三是妄图用社会主义复兴代替社会主义革命,把当权者的一些改革措施,甚至唱一、两首歌,都说成是社会主义复兴,说成是毛派共产党人的胜利;四是提出子虚乌有的党中央率领毛派共产党人如何如何,要毛派共产党人接受招安变成冒牌共产党人;五是针对革命派提出什么混迹于左派内部的反革命双奸分子和江湖流氓、冒充左派的反革命流氓势力,把斗争的矛头指向革命派。

第四,革命派的新动向:坚持革命立场的人,过去大多对左派内一些人的改良思潮,本着求大同存小异的原则,采取容忍宽让的态度。

随着政治形势的变化,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当权者的科学发展与民间的改良思潮,大有合流之势;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对现实的不满情绪,亟须正确的政治引导。

第五,人民群众的新动向:在国际上,中国人民与美国帝国主义之间的矛盾,在国内,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与官僚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化,压迫愈深,反抗愈烈。

严酷的现实,使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只有以思想为指导的中国共产党所开辟的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主义道路,才能救中国,才是中国唯一的出路。

这种认识和觉悟,集中表现为热,一浪高过一浪。

以上五点既说明了提出这个问题的必要,也说明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可能。

现在谈这个问题会不会引起左派内部的分裂和斗争,削弱左派的影响

左派内部的分歧本来就存在。

过去,有的人也曾经对某些人的改良主义观点进行过批评,但一般都限于一些具体问题或具体提法上。

没有引起太多的人注意。

在当前的情况下,一些人的改良主义思潮大大的发展了,形成了一整套纲领、路线、策略,并且正在形成组织。

明确在思想上划清革命派与改良派的界限,只会削弱改良派的消极影响,进一步壮大革命左派阵营。

2011年1月4日初稿水陆洲 工弩 甄岩 迎春 周群 位卑未敢忘忧国 彭忠义 湘英 工社 春雷 海仓 吴思毛 振阳 上恶亦若水 刘刚 铁流 高山峻松 轰天雷 星晨 重山重水 天下匹夫 红色战士 红卫兵 湘江总工会 黄兴孙 湘江风暴 赤卫队 黎明在前 小小寰球 志坚 恒远 治清 宏立 直捣龙宫 文军 猛志 振中 潜龙 松柏 鲲鹏展翅 伟夫 东兴 工友 张厦 陈昱 求实 江南 伟志 浩气长存 陈胜 风华正茂 卫东 zhongguo 涤克 湘江之子 欢迎各位同志提出批评或不同意见,同时也欢迎更多的同志加入我们批判改良主义者队伍。

可回复 pfrz2009@live.cn  〔工努“在思想上划清革命派与改良派的界限”之文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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