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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论文读后感

时间:2018-09-26 18:44

关于经济法实务的论文,期末要用

我提供给你几个思路:1、你可以论述物权法律制度中的几个问题:(1)所有权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的独占性,对于保护私人财产具有重要意义;(2)关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业主在物业范围内拥有共有权、专有权和管理权,其中,选举物业公司是业主的权利,开发商无权干涉,但考虑到权利行使的问题,你可以在论文中建议组建一个专门为物业公司和业主服务的物业中介结构,通过明确的法律权责认定和广泛的招投标来确定适合于业主的物业公司,目前中国还没有类似的机构;2、你也可以论述合同法律制度中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问题,你可以在论文建议,由政府部门统一印制合同范本,以防止开发商可能存在的合同欺诈和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我的论文也是按照上述思路来构思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担保法与物权法论文总结,

《物权法与担保法适用的时间效力问题》【摘要】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是在担保法的基础上修改、完善而成的,物权法施行后并未完全废止担保法,由此而出现了物权法与担保法之间的法律冲突。

对于这些法律冲突如何处理,大抵属于法律的时间效力的范畴。

审判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少争议,直接影响到了裁判的结果。

担保法与物权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如何适用法律? 【关键词】物权法定主义;担保法;担保物权;时间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法;法律规定;应收账款;特别规定;法律冲突希望这篇可以给你一些启发,祝你论文顺利通过。

2014法庭庭审观后感2000字

法庭庭审观后感 就像曾经说过那样完全只对法律本身的逻辑进行研究是毫无意义可言的一样,我们在学习法律的时候除了认真研究理论知识,还应当注重对于法律的实践,通过观看此次法庭审判,让我感受到了法庭的庄严和肃穆与作为一个法律人应有的和一个法律人肩负的责任。

为加强对民事诉讼程序的掌握,遂观看了此次的民事诉讼法庭。

参加完法庭后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大体流程,对案件的印象更加深刻,从这次法庭中,我也切实的明白了法庭的审判程序,让书本上的间接印象转换成了直观印象,这对于我的专业学习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锻炼机会;同时,从此次实践中我也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

故有以下感想:模拟法庭中的法庭审判程序分成了开庭、、和审判四个阶段。

本次法庭开庭时,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的到庭情况并请入席,随后宣读审判纪律。

接着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坐下后,带被告入庭,由审判长宣布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也简单地介绍了一下案情,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整个案件。

书记员宣读法庭程序后,法官和审判员相继入庭以及查明当事人及其他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等。

阶段,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控诉被告人的罪行,要求法院予以公平公正的刑罚。

对于公诉人起诉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有异议,表现出好的反对态度。

接下来由公诉人当庭举证,证据确实不真实并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人及辩护人都有异议。

公证人一一举证完毕之后,被告人并无新的证据要提交法庭,主要包括两个内容:一是;二是举证和质证。

在这个法庭中,当事人双方 通过举证、质证,力求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更大的权利。

这个阶段是最能体现辩护双方的储备及观察力,作为一名律师要先会听,才知道怎么辩。

进入下一个阶段,即阶段。

首先也是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发表意见,公诉人再进行答辩。

阶段,法庭辩论是当事人及其在合议庭的主持下,根据法庭调查阶段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相互进行言词辩驳的诉讼活动。

这是一个重要的阶段。

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这是的最后阶段,是合议庭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出判决并宣告判决结果,从而解决当事人之间民事争议的阶段。

此阶段,由被告人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最后经审判员对事实进行认定,鉴于控辩双方相应意见,予以调解。

到此,这个案件就这样完结了。

程序法不同于实体法,因此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庭的侧重点也在于弄清整个程序,通过这次法庭,了解了民诉程序的实际操作,用法庭的形式把枯燥的程序法学习生动形象化,让我们在练习中学习,记忆。

其中在这次法庭审判里,使我印象最深刻的是法官与律师。

众所周知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法官在司法审判中应当忠实地体现国家在处理社会冲突中的特殊的角色职能,这种角色职能要求法官应在“第三方”的角色定位上,在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恪守中立,并始终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保持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

因此,法官的职责在于居中裁判,使一切社会成员都有权利得到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对待,真正做到同事同处、同过同裁、同罪同罚,以实现最终的司法公正。

作为一个法官,我认为衡量其是否完成了司法公正的使命的标准是看他是否严格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各种案件,而法官要想完成司法公正的使命,就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所以我要认真学习,加强自己的专业技能,,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通过观看此案的审理,我也深感的重要意义,它不但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彰显司法的进步,同时体会到只有当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审判结果才能更加公正、公开、公平,才能收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今天的社会是法律统治的世界,是法治社会。

社会发展的规律已经昭示:一个国家在治理社会时,必须把法律奉为治国之法宝或自由的保障,崇法必须也必将会成为国家或公民的一种精神和信念;没有这样的信仰,依法治国就只能是纸上谈兵。

所谓崇法,就是要有一种捍卫正义和公平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办事、全力负责的信念,崇尚法律、相信法律、敬重法律。

故拥有崇尚法律的精神和信念是法官必须具备的素质之一。

其次,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和专业适应能力也是必备的素质。

专业知识是从事法律工作的起码要求,是职业能力的基础,在具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后,所需要做的便是把这知识融入实践中,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真相、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以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

而对于律师来说,就需要更多的知识补充,专业要达到一定的高度,因此我要走的征程才刚刚开始。

另外,我觉得作为一个律师,辩才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只有拥有好的辩才,才能把自己的想法、逻辑与思路传达给法官,让法官明白自己的想法,从而为己方证据更大的胜局。

另外,拥有好的辩才我认为还能增强自己的自信心,让自己在法庭上更加才思敏捷,有利于自己的发挥。

当然,律师还要培养自己的调取证据、分析证据和运用证据的能力,在法庭审判中,证据是必不可少的。

所以律师要从各方面去调查取证,并通过法律分析和逻辑分析充分运用证据,尽量避免、减少不利证据的负面影响,强调有利证据的正面作用,来促使案件审理向有利于委托人的方向努力。

我一直的梦想是加入这个职业群体,但此时不得不说有些茫然和无所适从,这可能也是自己必须要经历和面对的,这是我职业的必修课。

因为你要记住:律师不仅要帮当事人打赢官司,而且还要赢的漂亮、精彩

即使这个高度离现在的自己还非常的遥远,但你应该时刻准备迎战这一光辉的顶点

这是一次情、理、法相结合的庭审,庭审中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从这次观看法庭审理中,我也了解到了我与一个职业法律人之间的差距,这更激励了我努力学习的信念,我会朝着一个职业法律人的目标而努力。

争取在实践中来完善我的理论知识,更好地运用法律知识,来保障社会的法律秩序能更加地公平公正,让人们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物权法 写期末论文 一般从哪些方面去写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变动模式、物权变动的公示要件等。

自物权的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区别

前者是对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即所有权,是完全的物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具有永久性、独占性、弹力性(即将权能分开行使)  后者是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限制物权,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一部分,是有期限的物权,同一物上可以有两个他物权。

  相同点:客体都是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都是对世权、财产权、支配权;都需要通过交付或登记等公示方式取得;都具有排他性,优先性(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都具有追及效力和法律保护请求权。

那有论我国物权担保制度完善的论文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 姚红  担保物权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民事法律制度。

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在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中,首先对担保问题作了原则规定,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995年,我国制定了《担保法》,实施十几年来,对于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作用。

  担保物权是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将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担保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安全阀和助推器  担保物权法律制度是为交易安全和经济发展服务的。

担保物权通过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种不同方式,在保证债权实现的同时,活跃了市场交易,促进了经济发展。

  关于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甲向乙借款 20万元,将自己正在使用的房屋作为还款的担保物,承诺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拍卖该房屋,用拍卖所得的价款得到优先清偿。

采用抵押的方式担保,抵押人在继续占有、使用抵押财产,利用抵押财产取得收益的同时,享受了交易的好处;抵押权人在不承担抵押财产保管义务的同时,取得了交易安全的保障,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举多得的促进作用。

  设立抵押权的关键是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根据《物权法》规定,财产抵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二是必须为《物权法》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抵押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考虑到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从全国范围看,现在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抵押的条件尚不成熟。

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维护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禁止以宅基地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关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可否抵押,也曾有过不同意见。

考虑到学校、幼儿园的教育设施是用来教书育人的,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的,都是为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

如果允许以学校的教育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不仅办学目的难以达到,严重的可能造成学生失学,影响社会安定。

从国家、民族的未来考虑,从维护社会安定出发,从教育的目的着眼,禁止以教育设施抵押。

医院是为了保证公众健康而设立的,也是一种公益事业,如果允许以医疗设施抵押,一旦实现抵押权,就会影响公众看病、治病,不利于保障人民健康。

  抵押权作为物权,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有控制和支配的权利,即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随意处分抵押财产;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抵押财产多为不动产,价值较高,不能移 动,有登记制度保障,以其担保的债权回收率比较高,是金融机构等债权人比较容易接受的担保方式。

  关于质权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甲向乙借款20万元,将自己的古董交给乙,作为还款的担保,承诺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拍卖、变卖该古董,用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权利质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享有的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甲向乙借款20万元,将自己的股权作为还款的担保,承诺到期不还款时,乙可以卖出股权,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采用质押的方式担保,出质人将暂时不会利用的财产用于融资,质权人直接控制质押财产,使债权实现有了更可靠的保障,可谓两全其美,物尽其用。

  可用于质押的财产范围比可抵押的财产范围广,不仅包括动产,也包括财产权利。

按照《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设立动产质权。

对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可以设立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直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就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现代社会,无形财产权利在社会财富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以无形财产权作为权利质权也越来越多地受到债权人的重视。

  关于留置权  留置权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就留置的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甲公司给乙运输货物后,乙不向甲支付运输费用,甲可以留下运输的货物,通知乙在一定时间内支付运费,乙逾期不支付的,甲可以拍卖、变卖货物,就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行使,可以使债权人及时收回再生产所需要的资金,保障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留置权不同于抵押权和质权,后两种担保物权是约定产生的,而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债权人可以直接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比如保管费债权,可以留置保管的财产,对非因保管关系产生的债权,不能对保管财产行使留置权。

  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应当与债务人约定履行债务的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可以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避免债权人陷入繁琐、复杂的追债程序,是保证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的有效形式。

  完善担保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担保作为融通资金、活跃资本市场、保障交易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越来越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许多国家进行了担保法律制度改革,包括欧洲复兴开发银行、美洲国家组织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在内的地区性和国际性组织都相继制定了担保交易示范法和立法指南,旨在帮助其成员国制定简便高效的现代担保交易法律机制。

近些年,我国经济持续增长,资金需求量越来越大,国内外经济往来日益频繁,维护金融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

经济上的发展变化,迫切需要完善我国担保法律制度,扩大可供担保财产的范围,简化担保设立程序,建立高效、低成本的担保物权实现机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物权法》在担保法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借鉴国外担保物权立法的先进经验,对《担保法》作了修改、补充。

  扩大可担保财产的范围,为生产力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担保物权是融通资金、发展生产力的重要手段。

担保物权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利用,财产抵押不仅可以融入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又可以继续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使得财产的价值量成倍增加;财产质押出质人将暂时不使用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充分发挥了物的效用。

  现代社会,利用财产的交换价值融资受到普遍重视,从国外担保法律制度看,担保的类型越来越多,如动产抵押、最高额抵押、企业财团抵押、浮动抵押、统一权益担保,而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还不够广,担保方式略显单一,不能满足生产者的融资需要。

担保财产的范围不广,对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影响尤为明显,由于它们缺少可利用的不动产担保资源,难以贷到生产所需要的资金,不能得到更好更快的发展。

不仅如此,银行等金融机构因缺少担保财产资源不敢贷款,经营效益也受到影响。

  为了疏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短缺的瓶颈,特别是为解决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问题,促进银行资本流动,《物权法》在《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财产的基础上,扩大了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增加规定:(1)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

实践中,建设工程往往周期长、资金缺口大,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作为担保,对于解决建设者融资难,保证在建工程顺利完工具有重要作用。

(2)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可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抵押。

以这种方式抵押,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成品生产,也可以不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的财产,抵押权人对于抵押期间转让的财产没有追及的权利。

当发生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未受清偿、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就,或者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抵押权人就确定后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这是一种灵活的融资担保方式,为中小企业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发展提供了便利。

(3)基金份额可以质押。

规范和发展各类投资基金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2003年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份额交易作了专门规定。

《物权法》将基金份额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符合证券市场的发展的需要。

(4)应收账款可以质押。

应收账款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不包括因票据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公路、桥梁等收费权属于应收账款。

由于企业的资金往来一般都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直接划转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的方式实现债权,程序简便。

因此,以应收账款质押,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乐于接受。

《物权法》的上述补充规定,为融资需求提供了多种选择,有利于增强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发展现代农业,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完善物权公示制度,为建立安全可靠的资本市场奠定基础  资本市场的发展,需要构建统一、高效、安全、便捷的担保物权制度和物权公示制度。

国外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采用的担保公示方式越来越丰富,如电子登记、互联网登记,大大降低了担保物权的设立成本,提高了查询的效力。

而我国目前的物权公示系统分散、登记程序复杂、登记费用较高、登记查询不便,特别是动产没有全国统一的登记系统,以至于一方面,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保证贷款安全,更加依赖不动产担保,使得担保资源更加稀缺,信贷环境更趋紧张;另一方面,企业和农业生产者大量的动产闲置,没能用于担保,影响了资本能量的充分释放。

  为了给资本运行构建良好的信用基础,《物权法》完善了担保物权的公示制度,规定:(1)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2)登记机构进行登记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不得以年检名义重复登记等。

(3)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登记资料。

(4)以现有的或者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5)以应收账款出质,质权自信贷征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这些规定对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完善资本市场结构、丰富资本市场产品具有重要的法律保障作用。

  简化担保物权实现机制,为金融稳定保驾护航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

由于现代担保大多数围绕金融业展开的,因此,债权能否有效实现,直接关系存款人、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金融市场稳定。

现代担保物权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建立高效率、低成本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机制,而我国《担保法》规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如不能与抵押人就实现抵押权达成协议,必须通过诉讼实现抵押权。

据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目前商业银行经司法程序实现担保物权的时间大部分超过一年,有的担保物权实现时,担保物已失去了使用价值。

漫长、繁冗、昂贵的债权实现程序,大大降低了银行贷款积极性,同时助长了一些债务人的违约心理,带来融资领域的恶性循坏。

  为了促进担保物权的及时实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物权法》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一是增加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即除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可以实现担保物权外,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出现,也可以实现担保物权。

二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达成协议的,可以不经诉讼,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这些规定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降低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成本,缩短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时间,对于维护金融运行和金融市场整体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

  健全交易保障制度,为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创造条件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担保法》的规定对于建立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按照《担保法》规定,市场主体可采用抵押、质押方式保证债权的实现,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

但由于设立抵押权、质权需要当事人事先约定,《担保法》规定行使留置权一般限于因运输、保管和加工承揽发生的债权,因此,一些没有约定担保物权又不能依法行使留置权的债权就缺少了信用保障。

  为了制止市场主体随意违反合同约定,拒不履行义务,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物权法》从两个方面完善了《担保法》的规定:一是不再限定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就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是企业之间留置财产可以不受该动产必须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这些规定严格了交易保障制度,免除了交易活动的后顾之忧,简化了企业间相互清欠的复杂程序,为优化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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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法规时书名号怎么用

依据法律文书格式规范  4.5 引用法律全称的,要加书名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当事人提供的如协 议等书证不加书名号。

物权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急需,求救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意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享有物的利益的权利所谓直接支配物,指的是物权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直接行使其权利,无需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行为的介入。

例如,施工单位可以直接使用本单位所有的施工机械用于生产而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

2. 物权是排他物权既然权利人享有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就必然会享有排他性权利,否则直接支配物的权利就不能得到保证。

所以,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自己行使物权的干涉。

物主要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相应地,物权包括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体系的核心。

与其他物权相比,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等。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人有权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 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附属设施。

(3)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4) 地役权,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利益的权利。

如甲工厂原有东门可以出入,后想开西门,借用乙工厂的道路通行。

甲工厂与乙工厂约定,甲工厂向乙工厂适当支付使用费,乙工厂允许甲工厂的人员通行。

这时甲工厂即取得了“地役权”。

(5) 居住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保护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权的保护应当采取如下方式:(1) 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2)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不能返还原物或者返还原物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 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5) 有可能危及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6)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上述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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