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中对抗善意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简单的理解一下,举个例子去买东西,传统的说是个债权履行行为。
按照物权无因性,就把这个交易行为分为三个步骤卖方买方订立买卖合同的债权行为,买方转移价款的物权转让行为,卖方转移物品的物权转让行为 无权独立性和无因性就是说,债权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物权效力。
比如,交易发生后,发现卖方是偷来的赃款,也就是说合同存在无效的可能,那么这个效力不影响已经发生的物权转让效力。
卖方赔款给物品的合法主人,主人不能追究物品,因为物权独立性,买方已经取得物品的所有权。
物权无因性我国不承认。
但是我国有善意保护制度,完全可以解决现实中的问题。
理论上理解一下独立性主要是指物权的转移不依赖于其他关系的发生,尤其是指债。
这个在买卖合同中表现得很明显 关于孳息和风险的转移并不完全和所有权的转移一致,特别是在简易交付和占有改定等拟制交易的情况下表现的更为明显。
由此可以论证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而无因性相对好理解些。
就是物权以公示方式加以证明。
具体的公示又分为不动产的登记公示和动产的占有公示两类,但无论是哪一种,只要公示了,就可以让第三人相信该物的所有权归属,在接下来发生物权转移,就不考虑其物权取得的原因。
所谓无因,主要就是取得物权的原因不作为考量物权合法性的标准。
这主要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商品买卖而制定的
试述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有的提出,物权法是基本法,其他法律与物权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物权法。
此意见表明对于法律的分类和效力不太了解。
按照法律的效力范围,法律可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的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都有效力的法,特别法是指特定地区、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时间内有效的法。
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区别在于,就地域来说,一般法适用于一国的全部地域,而特别法适用于局部地域,如民族区域自治法;就人而论,一般法适用于所有的人,而特别法适用于特定的人,如兵役法;就时间而论,一般法适用于平时,特别法适用于特别时期,如戒严法;就事而论,一般法适用于一般的事,而特别法适用于特别的事。
由于特别法是对特别的人、事等特别规定的,当然要优先适用,否则就失去了制定特别法的意义了。
物权法是规范物的一般法,相对于物权法来说,其他规范物权的法都是特别法。
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文物法等许多法律的规定都涉及物权,都是对特定领域的物权所作的特别规定,当然要优先适用。
因此,特设本条对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作明确规定。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主要规定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除物权法外,许多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城市20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对物权都作了规定。
这些单行法律是就某一方面的物权作的规定,比物权法规定得更具体,针对性更强,按照特别法优先的原则,本条作了上述规定。
当然,物权法作为基本法律,对单行法律有关物权的制定和适用,有指导和补充作用。
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哪些
共同共有,是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同一所有权。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对同一财产按各自确定的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二者的区别: ⑴ 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
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⑵共有人内部关系不同。
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⑶ 分割的限制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期限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
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在共有人没有预先限制不可分割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⑷ 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处分、改良行为需获得占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则可以单独进行。
在共同共有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5)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
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