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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器材仓库安全责任书读后感

时间:2013-08-12 20:17

爆破安全员岗位责任制度

以下来源于百度文库,希望能帮上你爆破安全员岗位职责 1、认真国家安全法律法规,遵司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学习各种安全业务知识,杜绝违章指挥。

3、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进行作业。

制止并纠正违章作业。

5、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停止爆破作业,采取相应措施或报告安全主管领导。

6、经常检查本单位爆破器材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爆破器材存放、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7、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8、检查爆破器材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破器材的及时退库情况。

若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雷管、炸药丢失或外流,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9、协助工区长防范管理井下作业的各种安全隐患。

10、认真填写各种安全报表、检查记录及完成领导交待的其它任务。

爆破员的岗位职责 1、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作业和安全操作细则。

2、认真钻研学习各种爆破技术。

3、严格遵守领用、使用、搬运制度。

4、保管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

5、按照爆破指令书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6、爆破前要做好安全警戒工作,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现场。

7、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8、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9、爆破员在领取、使用回收过程中造成雷管、炸药丢失或外流,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村委会安全生产责任书3篇

村委会安全生产责任书3篇为了强化安全责任意识,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和“党政同责”制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象湖镇决定对13个村委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具体内容如下:1.各村委会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把各类安全列入议事日程。

各村委会主干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各村委会要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村级安全员,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2.各村委会要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实际,及时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计划、措施。

3.各村委会要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以责任制形式明确村委会主干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分工和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村委会要与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把安全生产目标进一步细化分解,再与班组、车间、工作队签订责任状,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

责任状要归档管理。

4.各村委会要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尤其要加强辖区内建设工程、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加油站、矿山、非法建设、液化气站点、学校、企业、道路交通、民爆器材、烟花爆竹经营网点、森林防火、食品卫生、防汛抗洪、废品收

爆破保管员的职责

爆破保管员岗位职责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

2、负责炸药、雷管的验收、保管、发放及统计工作,建立收、发台账、做好完整的记录。

3、不得将炸药、雷管发放给破员作业证的人员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

4、负责对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炸药、雷管进行清理、造册登记,并报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5、对到现场的炸药、雷管除及时登记外,还应将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6、爆破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整的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资料交到公司有关人员的手中,并且保存二年以上,以备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怎么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同时废止。

部长 苗圩2015年5月19日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具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产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十)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安全风险可接受”或者“已具备安全验收条件”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二)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具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业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安全评价机构。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WJ9048)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第八条 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并完整、真实地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

由初审机关初审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将下列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初审意见。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通过有关政府网站等渠道予以公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等事项。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申请延续。

  经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延续,并向社会公布;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延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将结果告知初审机关。

   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重新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范本);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第十六条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必须向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九条 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结论或者出具的安全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第二十四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2006年8月31日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7号)同时废止。

如何加强矿山安全管理

山企业安全管理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全生产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设立矿山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网络,保持安全管理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  三、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宜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做好职工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五、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有安全设施,并经“三同时”审查、验收,使新、改、扩建工程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较高的抗灾能力;  六、制定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保矿山企业劳动条件不断改善;  七、进行矿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积极推广各种现代安全技术手段和管理方法,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改进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不断提高矿山抗灾能力;  八、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推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提高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九、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和灾害预防、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落实;  十、搞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十二、做好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管理,执行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对接尘接毒职工进行定期身体检查,建立职工健康档案,按照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以下内容我也是转载的,不合需要,别见怪哈

  《矿山规章制度》  目录  矿长责任制………………………………………………………………1  安全矿长责任制…………………………………………………………2  生产矿长责任制…………………………………………………………3  工程师责任制……………………………………………………………4  爆破员责任制……………………………………………………………5  民爆物品管理员责任制…………………………………………………6  安全员责任制……………………………………………………………7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8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9  联保互保职责…………………………………………………………..10  交接班制度……………………………………………………………..11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12  矿长责任制  一、矿长是矿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矿山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全面抓好矿山安全、技术生产,确保无重大事故发生。

  五、检查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及时掌握全矿安全、生产动态和日月产量。

  六、对矿山生产中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采取整改措施,并做好跟踪、检查、督促工作。

  七、对发生重伤以上事故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督促上报。

  八、负责落实矿井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

经常深入第一线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工作场所,生产设备和安全卫生设施处于安全良好状态。

  九、全面推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督促检查各职能岗位安全生产工作。

  十、切实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及时严肃查处“三违”。

  安全矿长责任制  一、积极主动配合抓好全矿安全工作。

  二、主管全矿生产、人事、安全保卫工作(包括炸药库房的安全保卫)。

  三、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四、负责安排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下井,并排表公布。

  五、对跟班下井人员的差勤、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记录、考核。

  六、发生事故,应第一个赶到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处。

  生产矿长责任制  一、协助总经理,配合矿长抓好全矿生产工作。

  二、主管全矿生产纪律、质检、安全、设备、后勤工作。

  三、加强对设备、后勤工作管理,做好采掘所需物品如民爆物品供应工作,确保生产、生活正常运转。

  四、协调生产、安全管理人员与一线生产人员(外包工)之间的关系和当地的工农关系,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外部环境。

  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期保质完成生产计划。

  六、配合总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生产岗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认真做好设备检修记录和整改记录。

  八、发现事故,应立即赶赴现场,及时报告协助查处。

  工程师责任制  一、全面负责本矿的开采技术和产品质量。

  二、积极收集整理地质矿床资料,控制采场的边界,指导坑采人员采矿,确保分化率在59%以下及矿石回味采率在85%以上。

  三、组织测量人员做好测量工作,严格按照技术要求放好中心线、腰线、标高线。

  四、根据地质的要求搞好采场管理工作,及时提供采掘施工图,确保生产安全顺利进行,并切实做好矿藏资料的保密工作。

  五、认真做好监选工作,及时掌握原矿、精矿、尾矿的情况,对跑槽、跑铜现象提出监控和整改措施。

  六、根据地质情况,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抓好安全生产。

  安全员责任制  一、服从公司领导,服从主管安排,当好助手。

  二、组织全矿人员学习《矿山安全法》,提高全员安全意识。

  三、全面掌握全矿不安全因素,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排除。

  四、坚持生产服从安全的原则,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杜绝盲目生产,杜绝违章作业。

对危及工人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责令停止生产,并立即向上级主管汇报。

  五、定期开展大检查,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当班能整改的责令当班整改,当班不能整改的,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并予以监督。

  爆破员责任制  一、必须对领用的爆破器材负责,不得转借,转送他人或遗失,不准滥用,剩余爆破器材要如数退库,不得乱放或带回工棚、宿舍、家中、严防丢失、被盗的事故发生。

  二、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三、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对违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爆破作业结束后,对现场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盲炮要及时处理,作业现场不能留存残余的爆破器材和险情。

  民爆物品管理员责任制  一、协助矿长,分管矿长工作,按照民爆物品管理条例要求,层层落实,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二、组织制订矿山民爆物品使用、管理计划,不断完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制度。

  三、主持召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使用会议、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的调查。

  四、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爆物品进行管理检查。

  五、发现问题,及时下达安全整改通知书,并督促整改到位。

  压风工责任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责任感,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二、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压风工技术操作规程,及时送风、停风,服务井下正常生产。

  三、努力学习操作技术,积极参加操作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四、认真保养机械,适时加油加水。

保持机械清洁卫生。

  五、交班时,严格办理好交接班手续。

  风钻工责任制  一、风钻工必须在有关部门取得特种行业操作证的前提下。

才能上岗作业。

  二、必须了解作业地点的技术要求,坚持正规作业,不违章,按工程设计施工。

  三、保证作业面空气良好,照明良好。

  四、保证机械正常运转。

  五、作业前要检查作业面的各种情况。

发现有问题要及是处理才能开工。

  六、下班后要向班长或调度员,安全员汇报作业情况。

  采出矿工责任制  一、上班前要做好各种准备和带好应急灯等防护物品。

  二、装车前要洒水,严禁干式作业,同时要处理好浮石。

  三、向矿车装碴时,要推稳,严禁伤人。

  四、推车时注意来往行人,车过弯道、巷道交叉口、斜坡和过风门时,车速要慢,并要发出信号,运输巷道无照明时,车前要挂照明灯。

  五、装碴时如在碴堆上发现残炸药、雷管,应捡出来放在安全的地方。

发现工作面有盲炮,在交接班时要交待清楚。

  六、要服从班长和安全员的管理领导,遵守安全生产的纪律和制度。

  副井井乘罐制度  一、候罐人员必须在井口5米以外等待,并严禁站在井架边,严禁进入卷扬房,严禁嬉笑打闹,大声喧哗,干扰信号工操作。

  二、所有乘罐人员必须听从信号工的指挥,不准自行打点信号乘罐,不准强行乘罐凡不遵守入坑规定和乘罐规定者,信号工有权监督制止。

  三、罐笼每次载人限量6人,载物最大重量不得超过3吨,严禁超载。

  四、出入罐笼必须待罐停稳,信号工发出停罐铃,打开罐笼和井口安全门之后,罐内外人员方可依次出入;升降信号发出后,严禁再次出入罐笼,罐笼在井筒中意外停止运行时,未经信号工与卷扬工联系好严禁从罐笼中钻出。

  五、乘罐人员应手扶把手,面向罐门,身体任何部分不得伸出罐外。

  六、升降爆破材料时,应避开交接班和人员集中乘罐时间,禁止将爆破材料放在井口。

  七、用罐笼升降超长材料、大型设备或爆破材料前,信号工必须与卷扬工和运送目的地的信号工联系好,说明材料名称品种、数量、起止地点和用罐时间等情况,禁止用罐笼同时升降人员,材料或爆破器材。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

  二、掌握矿山性质,生产特点及安全生产规定。

  三、准确了解安全操作规程,消防知识。

  四、熟悉安全生产设施的性能,生产工艺流程。

  五、吸取其他矿山发生的事故及经验教训。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一、各矿井必须具有专班人员进行每周的全面检查和安全大检查工作(如卷扬工,线路,井巷等),并有记录。

  二、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大检查,每天检查本矿的安全情况。

  三、对安全检查出来的隐患,必须落实责任人进行整改、上报和销案。

  交接班制度  一、严格遵守矿纪矿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分配、调动和指挥。

  二、坚持按时交接班,按规定标准穿戴齐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三、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填好原始记录。

做到记录不填写完不交班,设备不擦洗好不交班,物料不堆放整齐不交班,不清楚不交班,隐患不处理妥当不交班。

  四、做好各项记录并向接班人说明运行工况。

  五、对本班内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和不向下班接班人员说明情况而发生事故负责。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一、当班人员要有高度责任感,工作负责,认真细致,对影响安全生产因素的每一细节都要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并登记日志。

  二、当班负责人对发现的隐患要迅速查清隐患的性质、程度,当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准确上报隐患情况。

  三、发现隐患,要迅速整改到位。

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订整改方案。

指定负责人限期整改完毕,并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四、在隐患整改的同时,要迅速查清造成隐患发生的原因,根据情节处理相关责任人。

  五、隐患整改后,要认真进行总结。

记录隐患发生的原因、隐患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以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

  联保互保职责  一、互相督促: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动和每天班前、班后会,熟记有关安全规定,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二、互相监督: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准则》、《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岗位标准,《交接班制度》等各项安全制度。

  三、互相检查:正确使用并爱护机器设备、工具、安全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保持工作地点的文明生产,提醒对方安全注意事项,随时纠正对方违章、违纪现象,保证双方无违章、无事故。

  劳动管理制度  为维护公司形象,保障公司安全、高效、快速运转,增强全员战斗力,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所有管理员工要牢固树立为一线生产工作人员热情服务的观念,按规定时间上下班。

一线管理人员实行轮流跟班制,与采选和采矿工人同步跟进。

后援管理人员作息时间为:冬季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夏季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6:00,上班期间不得离岗、串岗。

  二、因事因病需要请假者,须履行请假报批和销假手续。

一线管理人员请假须报总经理审批,后援管理人员请假须报董事长审批。

所有请假人员应将请假条或医院证明交董事长办公司备案,并如期履行销假手续。

  三、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同意,任何人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到矿区、选厂。

  四、工作期间一律不准饮酒,不准斗殴,不准赌博或进行棋牌娱乐活动,不准带小孩上班,不准工作时间睡觉,不准看书报。

  五、违规处罚:  1.凡迟到、早退者,每次扣款10元,累计达五次者予以辞退。

  2.病假超过五天,扣发当月奖金。

  3.事假一天,扣20元,超过三天者,扣发当月奖金。

  4.无故矿工者,一天扣30元,累计达三天者,予以辞退。

  5.工作期间饮酒者,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辞退。

  6.在工地打架斗殴者,第一次罚款30元,累计达三次者,劝退。

  7.工作期间赌博或进行棋牌娱乐活动的,第一次罚款50元,累计达三次者辞退。

  8.因违规违章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9.带小孩上班或看书报者,一次扣款10元。

  10.私自离岗、串岗者,一次罚款30元,超过三次者,辞退。

  上岗作业“八不准”  一、不准私自脱岗、离岗、串岗。

  二、不准在班前、班中饮酒及现场打盹、睡觉、打闹及干与工作无关的事。

  三、不准非岗位人员触动或开关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阀门。

  四、不准在机电设备运行中进行清扫及隔机传送工具。

  五、不准私自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区,并严禁在易燃易爆区抽烟。

  六、不准桶架超载(限载6人)。

  七、不准赌博、打架斗殴。

  八、不准在井下生产场地不带安全帽,不穿工作服、工作鞋。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范文

一、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1、院党政领导班子所有成员、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以及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制”,既要做好职责范围内工作,同时要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2、院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我院安全生产负全责,下属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责,分管安全工作的副院长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协助院长主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分管副院级领导负责分管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总工程师履行安全技术职责,抓好全院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初与院签订的经济承包合同书(经营合同书)和安全目标责任书规定,以项目为单位把施工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进行分解,实行定员定岗定责管理,建立健全职工岗位安全职责,把岗位应知应会、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范围真正落实到每个班组、每个职工身上,推行岗位技能安全经济责任制,促进职工按章作业的自觉性。

要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促使我院真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格局,形成“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安全生产管理新机制。

二、严格执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1、各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在编写项目设计或施工设计中,要根据《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爆破安全规程》和《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的规定,对测区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或治理措施,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使我院从项目设计源头上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防范事故的发生。

2、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安全规程和项目技术设计,在地震勘探孔径、孔深、药量和封孔、压沙袋等方面,严格执行现场检查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合乎设计、规范、规程要求,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基础保障。

3、对危险地段(包括高压线、地下管道、地下管线、建筑物、文物古迹、水库等)的地震勘探作业项目,生产单位负责人、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提前向院总工程师申报,由院总工办会同安全监察科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专业人员、生产单位负责人共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下达施工准许通知书,严禁不申报、不请示,擅自冒险作业。

4、对安全规程未涉及的项目,其危险性和所造成的后果又难以估计的,生产单位必须提前向分管安全副院长申报,由安全监察科会同总工办组织专业技术员、安全专业人员深入施工现场,制定安全措施,下达施工准许通知书,严禁不请示、不申报,擅自作业。

三、规范生产租用车辆管理,规避交通安全风险,杜绝事故发生2006年我院以晋煤地物院发[2006]23号文件《关于印发生产单位租用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对生产租用车辆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

现根据近几年生产租用车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做出如下补充规定:1、各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院租车管理规定,尽量不租车,如果急需租车,被租车辆手续(车主身份证、行车证、保险、客货车营运证)必须齐全,租车前先与车主签订租车合同,明确双方职责和违约责任,绝不能把签订租车合同当作事后费用报销的手续来办理,更不能因各种原因租用车辆手续不全或无任何手续的黑车,坚决禁止租用三轮农用车或摩托车运送人员。

2、各单位要明确租赁用车事故赔偿责任,单位只负责支付租车期间租车费、加油费、过路费,对被租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及一切经济损失均由车主承担。

3、租车时要求车主委派专职司机,司机必须有有效证件(驾驶证、身份证、客货司机准驾证),负责生产期间单位人员、设备器材的安全运输,决不允许本单位职工既当车主又当司机,造成单位租车行为不规范。

四、加强外委项目安全监管,严格分包单位安全准入条件1、外委项目实行谁外委,谁负责。

各单位要加强外委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外委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严禁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不得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动。

2、对钻探、物探打孔、背线等劳务分包,生产单位负责人必须事先与承包负责人协商,明确准承包条件:(1)承包人必须给从业人员配备劳保用品(劳保服、鞋、安全帽、安全带);(2)人员运送车辆必须符合交通运输安全要求;(3)钻机传动带、齿轮传动装置必须设有安全防护装置和防护网,柴油机必须配备消音器(防火装置),钻探设备必须配备避雷针、塔衣,塔内照明采用36伏安全电压、钢丝绳使用与报废必须符合《起重机械钢丝绳检验报废使用规范》等;(4)承包人的从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年龄符合法律规定,最低年龄不低于18周岁;(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电工、电焊、气割工、吊车司机等);(6)开工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培训教材引用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做到先培训后上岗;(7)安全组织、安全责任体系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8)单位只负责承包费用的支付,其他一切费用包括承包主从业人员因病救治、因病死亡或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及其经济损失一律由承包主负责。

对于满足以上条件的承包主,生产单位负责人方可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3、强化安全监管。

凡有项目外委、项目分包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必须派出2-3人进驻施工现场,做好外委、分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按照安全准承包八项条件,逐项检查承包主安全生产准备情况,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其组织生产;(2)对高空作业、吊车起吊、电焊作业、放射源测井等危险性作业实施全方位监管,检查其现场清理、警戒线设置、专人指挥、人员分工等准备情况,如果不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要求,不准其组织施工;(3)监管人员必须每天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责令其现场整改;(4)监管人员要重点突出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活动,开展设备故障、作业环境、组织管理和人员操作等方面的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

(5)对凡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作业行为,监管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责令承包主进行整改。

五、重点做好施工现场管理,把好安全生产关键环节1、各生产经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要提前掌握测区安全隐患,如测区地形条件、道路交通运输条件、森林覆盖情况、地下电缆、水、气管道敷设情况和测区高压线、建筑物(包括水库)以及气象灾害等,提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定防范措施。

2、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突出抓好民爆物品和爆破工作现场管理,要求涉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民爆物品管理条例,严格涉爆人员备案、民爆物品现场领用登记手续,杜绝管理漏洞。

严格执行一台爆炸机只准使用一条爆炸线的规定,彻底解决过去一台爆炸机使用两条或多条爆炸线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有效防止误爆事故的发生。

3、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活动,开展以设备故障、作业环境、组织管理和人员违章操作等为内容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六、强化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能,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1、建立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由院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总工办负责专业项目安全技术设计审定及日常管理工作。

各生产单位要建立健全以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生产单位负责人、专业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检查员构成项目安全技术管理小组,负责从业人员安全规程培训、安全技术交底、隐患排查与治理和日常的安全检查与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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