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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条例心得体会

时间:2017-11-19 15:30

国家公共突发事件处理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

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负责突发事件的技术调查、确证、处置、控制和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根据危害程度、流行强度,依照的规定及时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宣布为甲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预案的规定,采取卫生防护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十七条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

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涉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病应急控制措施的,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内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第四十一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内流动人口,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有关卫生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

对需要治疗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贯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情况汇报

关于贯彻《突发公共应急条例》的情况汇报  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将我区贯彻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大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认真组织各级各部门学习贯彻  (一)广泛宣传,全民动员  为使广大市民了解、重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区政府及时下发了《条例》,并组织专家制定了我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全区各部门、各街镇、企事业单位都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如通过开会、电视、传单、黑板报、宣传画等,广泛、深入的开展《条例》和《应急预案》的科普教育活动,全区共出相关宣传专栏近块。

区卫生局安排健康教育所连夜为各街镇和医疗单位印制了万份宣传资料发放到群众手中,力争做到人手一份,为广大群众解疑释惑,增加了市民的卫生知识和健康知识。

  (二)认真组织学习《条例》和《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国务院在突发的疫情发生后及时组织制定的,《条例》颁布后,我区立即组织各部门、各街镇、各企事业单位认真学习《条例》内容,领会《条例》精神,我们专门抽调人员,负责捕获信息,及时汇编整理,尽快组织培训、传授,用以指导一线人员开展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据统计,共制作相关讲座光盘余张,编写各种配套的指导性文件等余份,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十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应急与预防准备第三节报告与信息发布第一节概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和范围(分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立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一)概念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二)根据事件发生的性质和原因,分为四类1、重大传染病疫情举例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从2002年11月16日~2003年8月16日(不再出现新病例),我国共确诊5327例,死亡349例。

病死率为6.6%。

举例21988年上海甲型肝炎暴发近30万人发病毛蚶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2005年6月16日到17日,安徽泗县大庄镇卫生防疫保健所没有经过县卫生局、教育局和大庄镇政府同意,就与学校联系,组织乡村医生对该镇19所学校学生接种甲肝疫苗,共接种2444人。

17日上午接种过程中即有个别小学生出现异常反应。

截至29日下午,泗县大庄镇学生因接种甲肝疫苗后,引起不良反应,接受治疗和住院观察的达263人。

其中有明显临床症状的11人出现不良反应。

卫生部将此事件确定为“违规集体接种甲肝疫苗引起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即心理性的因素反应。

群体性心因性反应也叫群体性癔症,科学的理解就是“歇斯底里症”,多发生在6至15岁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什么时间公布实施的

是依照的规定,特别是针对2003年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的,为的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

由于2003年5月9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共6章54条。

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康、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安全,并日益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综合性医院除了完成辖区人民身体保健预防及疾病的医疗工作外。

同时还需要参加突发的意想不到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的卫生救援等紧急救护保障任务。

如参与抗洪、地震及传染病疫情救援等,并在其中得到锻炼。

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平时必须制订应急策略、建立应急机制、制订和完善紧急控制措施。

确保及时、迅速、高效及有序地应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国家的安全稳定。

1 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 无论是重大传染病疫情、各类中毒事件、生活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各类恐怖事件,还是其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常都会出现大批量伤病员。

面对突如其来的事件,往往会超出医院抢救承受能力,如果医院事先没有准备或准备不充分,必然会顾此失彼,应接不暇。

因此,综合性医院应居安思危,有备无患,制订综合性、针对性的各项应急预案,对提高应急抢救能力极为重要。

1.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 医院要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统一协调各部门参予应急处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落实,明确各自责任。

只有在高度统一指挥下才能最大限度发挥各方面力量,调集所有资源对事件及时予以控制。

1.2 预案要科学合理 医院要查阅收集掌握本区域各种卫生信息(如传染病、自然疫源疫病)、地质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涝等)及可能发生的各种事故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本地区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各种紧急措施及抢救预案。

预案必须系统地反映在不同情况下的指挥程序和内容,主要包括向各执行任务单位发出号令的顺序,准备行动的要求、人员、装备数量及编组方式,指挥员分工及指挥位置等,各种保障活动必须在上级统一指挥下协调进行。

1.3 预案要全面、突出重点,要方便实用便于操作 医院要制订重大传染病、中毒事件、自然灾害及重大意外伤害控制预案。

传染病的诊断标准、预防及治疗措施要简单明了,不仅医务人员容易掌握,而且非医务人员也易于知道掌握。

要让全社会人人都参与这样看似很简单的措施,即可有效地预防传染病流行,这就是最好的预防策略。

医院要制订大批伤病员分类及转送标准。

对因自然灾害(如地震、火山爆发、泥石流、台风、洪涝等)、意外事故(如车祸)及恐怖袭击等造成大批伤员出现时,要对病人进行分类。

对多发伤患者按照胸、腹、头、四肢顺序进行处置,确定手术适应症,作必要术前准备,积极进行救命性急诊手术(如气管切开、开胸心脏按压、胸腔闭式引流、开胸剖腹止血手术等)。

同时对自然灾害还需把抢救伤员、搜救幸存者,控制疾病流行等也写入预案内。

2 加强应急教育培训,提高应急能力 在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时,医务人员常常是最先了解并是一线参与抢救的人员。

无论是传染性疾病还是不明原因疾病或中毒事件,他们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思想,对控制灾害蔓延,减少灾害损失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突发事件早期处置的好坏,常常关系到整个事件的最后结果。

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在职培训制度,并纳入继续医学教育计划,定期进行应急处置相关知识及能力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应急能力。

2.1 应急培训的内容 培训的内容包括:临床医护人员流行病学方法和思想,处理突发事件应急能力,传染病和常见中毒知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状态下救治,心理素质培训等。

要组织学习《传染病防治法》、《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

2.2 加强演练 建立的各种预案虽具有很强的指导性,但只有在反复演练中才能确保预案在启动时顺利实施,也只有通过模拟训练来提高应急队伍的水平。

演练形式包括紧急集结拉动、市内重大车祸等意外事故现场抢救、图上作业等各个方面。

通过演练不仅可以使大家了解掌握预案,还可以检验预案是否合理、科学、全面,以便及时进一步修改完善。

医院要进行应急能力演习,提高医务人员综合应急处理能力。

2.3 加强应急机制的研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意外性、较难预测,有的甚至不可预测。

要开展预警研究,监测预警。

要总结院内抢救车辆、中毒等意外事故的经验,同时要研究国内外已发生的重大意外事故的抢救成功经验,如对美国“9 11”事件、海湾战争、伊拉克战争等卫勤保障经验,今年的SARS疫情控制经验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研究。

借鉴国内外公共卫生事件的经验,进一步修正和完善各种预案、预警指标。

提高处理的综合性和系统性。

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在应急事件处置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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