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商法:海运提单是由谁签发、谁持有的
发挥了什么作用
承运人托运人转给收货人,收货人持提单换提货单向承运人提货作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装船的收据,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我国海商法给提单下的定义是什么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商法》第71条) 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
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
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
《汉堡规则》给提单下的定义是:Bill of lading, 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3年7月1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 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 1、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
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
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
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
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
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
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
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我国海商法该从哪些方面修订
没有官方结论,都是学者观点
急懂海商法的进
貌似这个案列见过~~1,承运人不能主张免责,因为货主持有的是清洁提单,根据清洁提单,承运人要对货物负责2.风险是在货物托运时转移的,买方可以直接想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再根据保函和运输合同向A追偿3.B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这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在赔付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再向他人追偿
不详之处你可以看看海商法的承运人免责部分,这里涉及到两个合同
海事大学的海商法读出来能干什么
工作好找吗
一定要做关于船运等法律工作的么
可以做些文职啊什么的么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货物已经由承接收或者,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商法》第71条) 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凭证。
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
是海运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提单的三大作用: 1、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
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
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
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
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
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
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
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关于海商法,高手进
记住:在海商法下,受偿顺序是船舶优先权,再到船舶抵押权,再到普通债权。
留置权相对复杂,因为这里不涉及,不做赘述。
因此,很简单的是,你要先判断着11项里面那些是船舶优先权:根据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上面11项中属于船舶优先权的是第5项,即船员工资,第6、9、11项,及救助款项,还有第10项,就是港口费用。
然后这里面要注意的就是救助款项在后的要先受偿,因为如果没有此种救助,整个船都没有,那其他的债权就等于废了,明白不
所以救助如果发生在后面的,那么优先受偿,因此这些优先权中,第9项救助款项排名第一;其次是10和5,先船员工资后港口规费,也就是先5后10;接着又是救助了,其中11比6先,因此,先11后6,那就是说这5个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9-5-10-11-6.接着我们来看抵押权,这里面有几个抵押权
1和8,因为都是已登记的,根据海商法第19条,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先登记的是8,因此顺序是先8后1,即8-1.最后是一般债权,即2,3,4,7,这些债权不分先后,比例受偿。
因此,最终的顺序就是:船舶优先权:9-5-10-11-6——船舶抵押权:8-1——一般债权:2、3、4和7 。
当然,这里面的顺序弄清了,剩下的你应该明白了,以和字开始的都是表示要同时比例受偿哈。
当然,我没看数字,也没看案情,反正就是这么个赔偿顺序,有钱就一直给,没钱就给到谁是谁,剩下的自认倒霉。
有没有比较好的关于海商法方面的比较新的论文题目
1、论我国《海商法》的特点 2、论海商法的基本原则 3、论提单的功能 4、论海上保险的原则 5、论保函的性质 6、论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 7、论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 8、海运代理人制度研究 9、论船舶优先权 10、论海事仲裁 11、国家海事欺诈问题研究 12、国际船舶融资的法律与实践 13、船舶优先权制度研究 14、船舶扣押制度研究 15、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延迟交付 16、提单欺诈及其防范和法律救济 17、租船合同中的法律问题 18、海运承运人的责任制度 19、电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