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中国读后感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大站在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决策部署,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经济转型、社会转轨、利益多元、矛盾多发,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正本清源,厘清法治要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国家和社会各项工作法治化。
一是着力制定善法,实现善法之治。
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善法是法治的根基。
如果法律是恶法,如同源头活水遭受了污染,法治便无从谈起。
纳粹德国在希特勒集权统治时期,法律在形式上较为完备,并且得到了近乎苛刻的执行,实现了“形式法治”,却偏离了“实质法治”轨道,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巨大灾难。
判断法之善恶的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
因为,人权是法治的第一要义,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治的魅力也是人权。
只有人权得到法律的足够尊重和保障,才具备了现代法治的主要品格和“实质法治”的基本精神。
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应当把人权作为一把标尺,重新审视立法思路,全面梳理既定法律,确保我国现有和即将制定的法律是善法,建设中的法治是善法之治,逐步实现“实质法治”。
二是加快推进立法,健全法律格局。
通常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无论国家还是社会的任何大事小情,都会被纳入法律框架内,法律“定纷止争”的目的能够在社会很大范围内得以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快速发展,目前已有239部法律、690多部行政法规、8600多部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就。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完成了全部立法,相反,今后的立法任务仍然艰巨而繁重。
因为,社会立法较为薄弱,民生立法相对落后,法律冲突比较普遍,法律滞后现象较为明显、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迫切需要我国要加快形成以宪法为基础、部门法律齐全、配套制度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支撑。
三是提升法律信仰,培育社会基础。
美国学者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地深入推进,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经济奇迹,但也由于内在道德教育、外在法律制约、违法惩戒机制相对不完善,衍生了诸多严峻复杂的社会问题。
有因强拆引发的血案,有因宝马撞人后的殴打,有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有官二代、富二代的肆无忌惮,有弱势群体的求救无门,等等,已数不清有多少这样血淋淋的个案在刺痛世人逐渐麻木的神经,法律信仰到了丧失的边缘。
放任这种现象,法律就会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变成一纸空文,法治就会更加遥远。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手段,着力使每一个公民都自觉做到,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绝不能遇到问题,“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通过不法手段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是强化法律实施,保障法律权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实施,其价值得不到落实,只能是文字的堆砌,毫无意义可言。
公民自觉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础。
苏格拉底拒绝越狱的故事告诉我们,他着力把法律推定为人格化的存在,无论法律本身或其执行公正与否,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每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方面,即守法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
这不但推迟了中国的法治进程,也给政府威信带来影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切实做到违法必有责、违法必追究、加大违法成本,让法律的阳光普照大地。
五是推动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主要目标。
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公正司法,也就没有现代法治国家。
我国由于特殊国情决定,不可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必须立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特别是要限制官员、限制权力,把权力置于有效控制之中,禁止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司法妄加干涉,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中国社会各阶级的分析》的读后感
将子渊,我给你一个<青少年法律知识手册>有感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我们青少年。
青少年法制意识淡薄,容易受到不法分子侵害,也易受到不法分子的利用。
增强法制意识,争做懂法、守法的好青年,正是21世纪的青少年应该和必须做到的。
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我们应该做到学法、懂法、守法。
不去触犯法律,必须做到有法必依,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
用法律武器与一切违法犯罪的现象作斗争。
以前,我也听说过有关青少年犯罪的事。
例如,在校的学生因受不了来自家庭和学校的压力,去网吧上网打游戏,长期下去,没有资金来源,从而走向了犯罪的道路。
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不懂法,还有的不知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什么是自己应有的权利,什么是自己应尽的义务。
他们没能真正理解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不能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
我们都是花季少年,前途一片光明,然而一旦触犯了法律,不仅仅断送了自己的前途,更加伤害了疼爱自己的父母、亲人和老师,对社会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危害。
所以,我们要从小树立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要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社会上的好公民。
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读后感
评《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 林达的《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收录了作者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表的13篇文稿.这些文章从社会学的独特视角出发,围绕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对改革开放20年在中国社会生活发生的一系列变化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这些文章指出:改革以来中国社会变迁意义最重大,最引人注目之处就是结构的剧烈,持续,深刻的变化.作者用:转型与断裂的概念来表明目前现象及其背后的原因,表明20世纪90年代后的中国社会是一个不同以往,有着自已特征的社会.从经济的,历史的,比较的角度诠释了国家,民间统治精英和民众的关系,以及农民工流动,社会稳定,市场转型等当今中国近切需要澄清和解决的问题. 一、 中国改革理论的检讨 作为一场伟大的历史性变革,中国的改革开放具有极为丰富的内涵。
它在中国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的基本使命和地位是什么?对此,人们有不同的理解。
有的人将改革理解为一种纯经济性变革,故此有“经济体制改革”之说;这种理解方式无法解释现实中大量出现的政治权力涉入经济活动,引起改革畸变的现象。
因而有人从“权威本位(转型)观”出发,认为改革的成败决定于政治运行机制的转型,从而出现了“新权威主义”与“民主先导论”等等观念。
但是,在社会自身自我组织、自我协调机制缺乏的情况下,这些把眼光盯在政治体制的转型上的做法,必然使改革开放在“一放就乱,一统就死”的两极徘徊的境地。
因此,这些理解都未能抓住改革的深层内涵。
其实,我们在说传统时代是政治时代时,是对以前社会的典型特征的概括,政治取代了一切社会事务或凌驾于一切社会事物之上。
同样,我们说所要建立的经济时代也不过是对新建社会的典型特征的概括。
无论是政治时代,抑或是经济时代,都不过是社会的一个侧面,或者说是社会是这些因素驰骋的领域,一切都在社会这个大舞台交遇。
正因为如此,近几年的改革理论中,社会学异军突起,它们对改革问题的分析,对体制改革揭示的深度,令人耳目一新。
因为我们正在经历的绝不仅仅是政治时代向经济时代的转变,而是深刻的社会结构变迁。
这其中既包含着政治时代的逝去,也包含着经济时代的到来,更包括着其他如法律、文化、思想观念等方面的变化。
这种变化才是政治时代的最好的“解毒药”。
因为政治时代正是因为将政治作为支配所有社会因素的因素才成其为政治时代,经济政治化、法律政治化、意识形态政治化、可以说所有社会因素无一不被“政治化”,如果我们现在再来一个政治经济化、法律经济化、思想观念经济化,一切社会因素都经济化,这无疑会成为步政治时代后尘的又一个悲剧。
二、社会结构的变迁 诚然中国的改革绝不是某一方面的变革,它是一场全面的社会性的变革。
社会是经济、政治赖以生存的基础。
改革所触动的并非仅仅在于经济或政治,而是具有更深刻的社会意义。
中国的改革所具有的深刻内涵还在于,它并非仅仅是体制变革,而是社会结构性变革。
社会结构是经济体制具有更深层的涵义的概念,体制不过是社会结构的某一层面。
社会结构要比体制具有更丰富的内涵。
中国改革最具实质的意义在于它引发的是一场社会结构的变革。
社会结构,按社会学家的理解,是指人们的社会地位及其社会关系的模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结构是包容万物之桶。
不能将社会结构变革仅仅归结到某一方面,它是综合的、全面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都是组成社会结构的因素。
也可以说,社会结构是它们赖以生存的根本。
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社会结构,也就有什么样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
我们说,传统时代是政治时代,是因为传统时代是这样一种社会结构,政治凌驾于社会之上,一切社会因素都为政治所左右,也都由政治所决定。
变革政治时代意味着打破造成该时代的社会结构。
所以,我们现在进行的改革实质是社会结构的变化。
同样,代替旧的社会结构的是新的社会结构,而不是什么经济时代。
因此,我们选择了社会结构作为观察、分析的视角。
毫无疑问,经过近20年的改革,中国社会结构确实已经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
我们每个人在每天都能感受到改革所带来的或大或小的变化。
我们周围的世界陌生得使置身于其中的人都难以理解。
当你遇到新的事物准备稍加思索的时候,它已擦身而过,或被什么其他新的事物所取代。
这世界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置身于改革中的人们不能不思索。
正如一位哲人所说,追溯浪潮的源头有时比追赶浪潮更为重要,因为我们如果不知道浪潮的源头,就很难把握浪潮本身以及它会冲向何方。
其实,拨开现实本身所笼罩的层层迷雾,中国正发生的是一场社会结构的变迁,一个中国人回溯几千年历史都不曾见过的新的社会结构正在改革的阵痛中诞生。
理性社会的建立来自于理性的改革。
我们只有把握住变革的实质,才能到达胜利的彼岸。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的第四章读后感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读书笔记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法治的根本之义在于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保障。
《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把法治放在市民社会和国家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去考察,指出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互动关系构成了法治的基础和界限,并以此对中国法治的建设进行了系统的理论设计和解说。
法治文化是指从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历史和现实的环境中生长出来的,经过长期社会化过程而相对稳定地积淀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即一个国家地区、民族、社会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包括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内容。
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
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在建设和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审时度世、科学论证而提出的重大时代命题。
这一命题具有深刻的内涵,可以集中表述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法治社会是和谐社会的第一内涵,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保障。
一般讲,法治所体现的一种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状态至少应包括这样一些内容:一是这个国家要具备完善而良好的法;二是这种法要得以普遍而自觉的遵守;三是已建立健全完备的使这种法得以正确适用与遵守的国家权力机构体系,而且这种权力体系是以权力的互相制约、监督为前提条件的。
法治就是在法及其司法体制健全的情况下,在完全地服从于和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群体意志的前提条件下,能最大限度而充分地发挥个人的意志与行为的自由的一种社会状态。
在明确了法制与法治的基本含义之后,就会看出二者有许多区别。
诸如法制所讲的法主要指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而法治所讲的法除静态的法的规则及其体系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司法、行政执法以及守法等活动;法制所讲的法律制度既可以是好的、民主的法律制度,也可以是不好的、专制的法律制度,而法治所讲的法律制度单指良好的、民主的、能使法得以正确适用和普通遵守的法律制度;法制社会中的法与民主的关系既可以是与民众的意志相统一、体现了民众意志的法,也可以是与民众相对立、是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的法,而在法治社会中法完全体现的是主权在民、政治民主;法制社会中法对权力的规范和约束既可以是所有的人和一切国家机关,也可能是在法的约束和规范之外仍然存在着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力独裁者或权力机关,也就是说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拆人治。
而法治社会中法对权力的约束和规范却是完全的、绝对的,包括一切的权力机关和所有的个人,法治必然地排拆人治,法在法治社会中至高无上,除此之外不存在绝对的个人或权力机关的至上权威,而且所有的国家权力都予合理配置和划分,并相互制约。
在经过上述简单分析之后,就很容易得出一个结论: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需要的是法治,而不是单纯的法制。
法制可以存在于奴隶的、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任何的社会形态之中,而法治只能存在于民主政治的社会形态中。
因此,我国现在所提倡和努力建立健全的是现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国家。
法治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从她的理论基础之中可以得到一些说明。
法治与人治截然对立,她强调社会中单个的所有的人的自由、独立与平等,反对迷信和个人崇拜。
法治坚决反对社会中存在着无与伦比的智慧超群、道德高尚的圣人贤哲,强调群体的智慧和道德高于个人。
既强调和尊重个体的自由、独立与价值,又以群体的意志对个体的行为加以有效限制为基础。
显然,她远远优越于以个人专制独裁为根本特征的人治。
法治的基本原则以良好的法的制定与遵守以及确保法的适用与遵守的完善的国家权力机关体系的存在为主要内容。
要实现这一原则,达到法治的目标,尚需付出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
然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却已是必然趋势。
乡土中国读后感
把你老师绝对搜不到送给你。
《乡土中国》读后感费孝通先生说,“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
从古至今,农民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比重是很高的,农民对社会的进步发展也作出了极大贡献。
作为一名从农村走出来的学生,我感到无比骄傲。
以前对自己生活的村子没有太多感想,在读完《乡土中国》后再去回想,乡土社会果然都是大同小异的。
在农村生活,土地就是命根子,也正是那些广袤的土地养活着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
小的时候跟随父母到田里去播种或者收割,印象最深的是刮开盖好的薄膜种玉米籽,再就是在秋收时节抱麦子。
在北方,割麦是农活里最苦最累的活,农民割麦的姿势用“面朝黄土背朝天”来形容最恰当不过,母亲心疼我,没有让我割过麦穗,于是我开始找寻新的“营生”——挖苦菜。
现在想来,土地真的好神奇,你播种它会生长,你不播种它也生长。
苦菜就是那种自然生长的植物,挖它并不费事,田地里到处可见,不一会儿就能挖一小筐,带回家后用水淘了就能吃。
“非典”那年,母亲不信任小卖部的菜种,我就天天出去挖,那段时间家里足足吃了一个月的苦菜。
在乡下,生活好像不用怎么花钱,吃的自己都可以种,家家户户都有一口井,梨树、沙枣树什么的也都有,柴火有葵花杆子和玉米棒棒,逢年过节的时候买些糖果、穿件新衣裳就是了。
可见,土地孕育了多少生命,人们聚村而居确有一定道理。
费先生认为:“熟悉是从时间里、多方面、经常的接触中所发生的亲密的感觉。
这感觉是无数次的小磨擦里陶炼出来的结果。
”。
因此,乡土社会里的人们彼此特别熟悉。
但是,与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相比,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
于是,土气成了骂人的词汇,“乡”也不再是衣锦荣归的去处了。
在第二篇“文字下乡”里,费先生认为:“乡土社会中的文盲,并非出于乡下人的‘愚’,而是由于乡土社会的本质。
我而且愿意进一步说,单从文字和语言的角度去批判一个社会中人和人的了解程度是不够的,因为文字和语言,只是传情达意的一种工具,并非唯一的工具,而且这工具本身是有缺陷的,能传的情、能达的意是有限的。
所以在提倡文字下乡的人,必须先考虑到文字和语言的基础,否则开几个乡村学校和使乡下人多识几个字,也许并不能使乡下人‘聪明’起来。
”我非常认同这句话,因为我的母亲就是文盲,从来没上过学,但是她很聪明。
没有我的母亲,我的高中文凭的父亲也不可能事业有成的,而且我的母亲在深圳短时间内自学了粤语和普通话,之后还自学认字和写字。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读后感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读后感]法律离我们有多远?先看两条法律条文:第218条倘医生以青铜刀为自由民施行严重的手术,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读后感。
而致此自由民于死,或以青铜刀割自由民之眼疮.而毁损自由民之眼,则彼应断指。
第823条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
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前一条法律出自3800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后一条出自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前者被认为是迄今为止可查的最古老的法典,它是古代法律的典范,后者被认为是现代西方最成熟的法典,它是现代民法典的楷模。
两个法典之间,相距近3000年。
在这3000年的历史中,人类的法律制度伴随着人类的演化也发生了诸多的变化。
上述第218条给我们提供了一幅法律画卷:一个医生手术不成功,导致病人的死亡或者伤害,他因为他的行为而失去了他的手指;上述第823条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法律的权威,一个威严的尊者命令对有过错的人实施惩罚。
法律画卷给我们的是生动、具体和生活化的法律形象,而法律权威给我们的是概念、抽象和职业化的法律形象。
法律由具体的个案发展成抽象的规则,被认为是法律的一种“进化”。
法律的这种演化带给我们一些积极的东西,同时也失去了一些鲜活的东西。
法律的抽象化、规则化和职业化,使得法律的从业者可以从法律的一般原则推演出法律的特殊性,他可以不管具体案件之间干差万别的事实而适用法律、决定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这种“科学”的法律学也使得法律远离了社会生活,法律的知识被少数“社会精英”所垄断,法律运作的主体不再是社会中活生生的人,而是高高在上的立法者和法官,及法律的其他附属职业者。
这种演化是一种进步?还是一种退步?与之相关的问题则是:法律应该与现实的生活有多远?中国原本也有自己法律传统的,可惜在清末的时候中断了。
我们的老祖宗们不小心抄袭了日本的法典,而那个日本的法典又是不小心的德国法典的复制品。
这样一来,我们现在的法律既没有中国社会生活的根基,也没有日本或者德国法典内在东洋和西洋的社会生活的根基。
法官们学的是西方的法典,用的是西方传统的法典,而他要处理的又是中国社会本身的问题,在人类共同的问题上,适用西方法律规则是没有问题的,而在东西方有差异性的地方,法律职业者们用西方的法律理念处理中国的问题,他们强暴了中国的社会,法律职业者又没有真正弄清西方法律理论所依赖的西方社会生活,他们又强暴了西方社会。
中国学习西方法律已经成为一种事实,“西方法律制度中国本土化”只是学者们的良好愿望,法律制度的趋同化与民族法律个性的丧失,则是法律发展的一般模式,读后感《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读后感》。
在这个前提下,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要提倡建设中国特色的法治,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弄清西方传统法律如何在西方社会中发生?这也是本书的一个出发点,这就是:从西方社会的生活中去发现西方法律规则的含义。
将法律规则与社会生活联系起来,最后形成法律规则体系最典型的法律制度,应该是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制度,拿专业术语来说,就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
本书的内容就是对英美判例的介绍、解读和评论。
就每个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了法律的纠纷,就是一个法律的事件,每个事件都是紧张的、冲突的、微妙的,甚至是带有个人隐私的,从而也是具有社会价值及新闻价值的,每个事件都可以上大报的头版头条。
当事人到了法院,法官们就会提出解决问题的若干方案,每种方案都具有法官们的法律理由,法律理由的浓缩就形成了法律的规则。
这种法律规则决定了当事人法律上的命运,同时也指导着普通大众在相同或者相似事件中将来的行为,因为法律的规则指引着法律行为的预期结果。
与此相一致,我对每个案件的表达分为三个部分,其一是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具有好奇心的读者也许会找到他们所需要的东西;其二是对法官所形成或者适用的法律规则的解读,对法律智慧有兴趣的读者会感受到法律智慧的愉悦;其三是对案件进行形而上的评论,喜欢刨根问底的读者可以发现进一步思考的线索。
选人本书的案件,基本上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那种可以称为lea血1gcase,一个案件代表了一种新的诉讼形式和诉讼规则;第二类可以称之为principalcase,每一个案件都可以入选法学院的教科书,第三类可以称为famousCase,每个案件都可以成为大众讨论的话题。
为了方便起见,本书统称之为“名案”。
如果读完本书后,你有如下的感叹之一,那么我就觉得这本书没有白写:这本书很好玩,案件很有趣,漫画也很精彩。
法官的分析很精辟,我知道了在何种案件中应该如何处理。
读懂这本书其实不容易,不过,在折磨自己大脑的时候却颇有收获。
哈哈。
法律原来是这样。
它离我们的生活并不遥远啊! 〔名案中的法律智慧 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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