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读后感1500字 谢谢
人欣喜的是,《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能成为中央马克思主义研究和建设工程正式出版的第一部重点教材,这对高校正在实施的新一轮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改革和发展,肯定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更令人欣喜的是,初读教材就感觉到,这是一部精品力作,从多方面呈现了对大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所要求的时代感和科学性、针对性,为把这门课程建设成大学生欢迎的精品课程奠定了重要基础。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紧扣时代发展的脉搏和大学生思想发展及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实际,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为主线,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重要指导方针,遵循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形成和发展的特点和规律,遵循大学生入校后心理发展的基本历程,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内在的知识体系,展开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基本教学内容,是一部汇聚了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最新成果、有利于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高质量、高格调、高标准的精品教材。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把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融为一体,在教材体系和内容上作出了多方面的创新性的探索。
现在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由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而成的新课程。
这就要求《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不仅要反映原来两门课程的基本内容和特色,而且还要在内容融合中有所发展、在体系重构中有所创新。
在这些方面,《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积极探索、成效显著。
教材的第一章至第四章,主要阐述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内容,形成了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爱国主义为重点,以正确的人生目的、端正的人生态度、科学的人生价值标准为基本内容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体系;第五章和第六章主要结合公共生活领域、职业领域和婚姻家庭领域,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内在结合作了深刻阐述,也为深入到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内容作了知识准备;第七章和第八章集中阐述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理论和具体法律制度,形成了以社会主义法制教育为核心内容的知识体系。
教材的这一结构,极为有效地把课程学习与大学生的成长成才结合起来,把学生道德素质培养与法律素质培养结合起来,真正达到了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有机结合的教学目标。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充分吸收了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发展的最新成果,突出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学习,体现了教材具有的鲜明的时代特色。
2006年3月,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继承并弘扬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认识成果,创造性地把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结合在一起,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规律认识的深化,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与时俱进的品格。
社会主义荣辱观在教材内容中得到及时体现,在教材的“绪论”中单设一节,对社会主义荣辱观作了概括性的论述;在整个教材体系中,全面地贯彻了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凸显了教材内容的思想性、先进性和时代性。
教材对思想政治教育最新成果的吸取,还体现在对一些核心概念的重新厘定上。
在对“思想道德”概念的阐述中,教材并没有像以往有些教材那样,将其当作“思想”和“道德”这两个概念的组合,而是将其作为具有特定内涵的、统一的概念加以理解,这样更符合思想道德的基本内涵。
在对“爱国主义”、“民族精神”、“人生价值”等概念的阐述中,都力求吸收借鉴马克思主义思想政治教育和其他相关学科领域的积极成果,赋予新的时代内涵,体现了教材与时俱进的品格与马克思主义学风。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强调教材科学性、权威性的同时,在表现形式上也有新的突破。
在原来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教材的编写中,较为普遍采取的是从概念到理论的纵深的呈现方式。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改以往传统的编写思路,从大学生入校以后最关心的学习生活的适应问题,特别是从中学生到大学生角色转变问题入手,针对刚刚迈进高等学校大门的大学生在生活学习上面临的不适和困难,分析了大学生活的特点,引导大学生提高独立生活的能力,树立新的学习理念,培养优良的学风,尽快适应大学生活。
在此基础上,再依据大学生肩负的历史使命,明确当代大学生的成才目标和应有的形象,应具备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
从分析新入学的大学生急迫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出发,为他们走出生活学习的困惑指明路径,为他们确立大学阶段的奋斗目标提供方向。
这些,确实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
作为一部精品力作,《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不仅高度关注教材体系的构架,注意教材体系与教学体系之间的契合,而且在教材内容的阐述和呈现方式上,也注意突出教材体系的基本要求和重点内容,为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和学生课后深入思考问题,留下必要的空间。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读后感
回答可供参考 希望对你有帮助近日,我阅读了廉政书籍《中国廉政史话》一书,从而深刻了解了廉政的理论意义和中国廉政建设的历史经验,我觉得对于我们今天的廉政建设有着借鉴和参考作用。
追根溯源,“廉政”的概念古已有之。
其本来的含义与“廉正”相同---“廉”为官德,“政”者“正”也,是指清廉公正的政治。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廉政制度、政策的日益完善,人们对于廉政的理性认识也日益深化。
尽管“廉政”迄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基本含义大致有:造就一个公正清明的政治局面和政治氛围、建立廉洁高效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制订并严格实施确保政治清明的政策措施、要求各级官吏树立廉洁奉公的官德与不贪不淫的私德。
简而言之,就是公正廉明的政局、政制、政策、政德的良性结合与辩证统一。
该书记载了上起国家制度出现以前的原始氏族部落的廉政萌芽,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开创的廉政新风,时间跨越5000余年,历经五大社会形态,可谓源远流长。
漫长的中国廉政史积淀了丰富的历史经验,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批判继承。
首先,是以民为本、顺应民心的传统。
自从《尚书》中提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和“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民本思想之后,历代进步思想家和比较开明的统治者都能坚持民本与爱民的思想传统,并在统治制度与政策的设计上有所体现。
民本与爱民,既是中国廉政史的优秀传统,也是历代廉政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
其次,是如何处理德治与法治关系的经验。
在中国政治史上,出现过德法并举、单纯法治、无为而治、德本法用等不同的治国理念和政治模式。
比较起来,还是儒法结合的“德法并举”模式更加符合统治阶级的需要。
但就廉政而言,无论是“德法并举”还是“德本法用”理想,对于中国的廉政建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三,是勇于进谏和善于纳谏的经验。
在中国廉政史上,御史监察制度虽然有人治之弊,但还是有正面作用。
在此制度下,涌现了许多勇于、善于或巧于向君王进谏的清官廉吏。
第四,是不畏强权、公正执法的优良传统。
中国廉政史上,涌现了许多不畏强权、执法如山的模范人物与典型事迹,如东汉光武帝时代的董宣、宋代最著名的清官包拯、明代的刘宗周。
第五,是严以律己、不欺暗室、廉洁奉公的官德与政风。
任何时代的廉政,都是与执政官员的道德品质和行政作风密不可分的。
所以,中国的主流思想家总是把“修己安百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看作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在中国廉政史上,大凡清官廉吏,都具有严以律己、不欺暗室、廉洁奉公的优秀品格。
以上有关廉政建设的历史经验,是我们中国廉政文化的宝贵财富,至今仍有极其重要的人文价值。
通过对《廉政教育读本》的学习,通过对违法违纪分子蜕变的人生轨迹和心路历程的深刻反思,我深深感到,作为一名领导干部,如何以史为鉴,从中吸取教训,如何从我做起,从自我管起,并在市场经济的大风大浪中管得住自己,经受得住考验,是一个非常现实也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重大问题。
一、只有勤于学习,才能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
思想放松,必然导致行为偏差,方向偏轨。
只有坚持学习,首先是理论上的学习,才能保持政治上的清醒,思想上的警惕。
郑培民、汪洋湖等优秀领导干部,是新时期实践“三个代表”的楷模,在他们那里最为闪光的是: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坚定的政治方向、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政廉洁的工作作风;相反,剖析王怀忠等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当事人的年龄不一样,岗位不一样,所犯案情不一样,但导致他们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确有共同之处,那就是长期放松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最后导致他们放弃了理想信念,放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走上了蜕化变质的不归路。
事实说明,切实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改造世界观是领导干部一辈子的事,什么时候有所放松,就可能犯错误,摔跟头。
古人曾说,“吾三日不读书,便觉语言无味,面目可憎”。
在当今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的历史环境下,领导干部面对着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和诱惑。
如何拒腐蚀,永不沾,根本的一条,就是要结合新的实践,联系自身的思想实际,切实加强理论学习,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加强经济、科技、法律等各方面知识的学习,用现代科学文明充实自己,牢固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牢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从根本上提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只有这样,才能洁身自好,抗得住各种诱惑,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才能真正回答好参加革命为什么,现在当干部应该做什么,将来身后留点什么的问题。
老师让写一篇关于法律的读后感
“法制”一个人人都熟悉的字眼。
我经常会通过电视、报纸、大人们的谈话,知道很多的有关法制的资料,这些资料使我受到了极为深刻的法制教育.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小时偷油,大时偷牛。
”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
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
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青少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便是证明.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时期,可塑性很强。
作为学生要想让犯罪远离我们,首先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到学习上,处处以优秀的人为榜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要“慎言行,谨交友”,要听进家长、老师和同学的教诲,从小养成好的行习惯,不贪图享乐,不看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不去网吧那些容易让人沉沦的游乐场所去;要和品质好的同学在一起,相互告诫,相互激励,取长补短,择善而从,见恶而避。
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
总之,作为一个小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将很多,很多。
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
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职业道德与法律读后感800字
让我来告诉你:《职业道德与法律》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
本课程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
其任务是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社会主义法治意识。
加强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有助中职学生健康成长 一、中职学生学习《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必要性 我国中等职业教育肩负着培养生产、管理、建设和服务社会第一线--的德艺双馨的技能型人才的任务,实质就是就业教育。
近几年,随着中职扩招,中职学生的数量持续增长,生源有了一定的规模。
我们在校的中职学生大多能热爱祖国,积极向上,团结友爱,文明礼貌精神世界的主流是好的,但也有部分职业素质不容乐观。
我曾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本校学生中进行调查,有关调查数据显示:(1)没有明确目标。
在回答,“为什么来职校”时,绝大多数学生的回答是:没地方去”或者是,“家长让我来的”和“看见别的同学来我就来”,(2)没有职业概念。
一半的学生在回答“来职校后干什么”时,回答的是“不知道”,“混呗”。
不知道职业概念及要为自己的将来职业做准备。
(3)缺乏自信,自暴自弃,行为无度。
表现在部分同学不求上进、成绩差、迷茫、上课睡觉、攀比打扮、吸烟。
(4)无视纪律,为所欲为。
有的学生乱交朋友,忙于早恋,沉湎于网吧;以大欺小、勒索钱财;打架斗殴,聚众闹事。
据资料调查,就极端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而言,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非常严重。
有的地方恶性案件越来越多,手段极其残忍。
一些年轻的罪犯,有的就是在校中职学生。
学生不良行为如果不加以教育和控制,会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出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主观原因,不外乎道德意志薄弱、是非观念模糊、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
这从反面说明,必须加强中职生职业道德和法治教育,保护学生健康成长。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的核心目标 “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是中职德育课程的核心目标。
帮助学生了解文明礼仪的基本要求、职业道德的作用和基本规范,陶冶道德情操,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养成职业道德行为习惯;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成为懂法、守法、用法的公民。
三、如何上好《职业道德与法律》课 上好《职业道德与法律》要积极贯彻《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教学大纲》,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以学生的发展为本、以鲜活的社会生活为源,坚持习之以知、动之以情、树之以信、练之以意、导之以行的教育教学观。
针对礼仪、道德、法律三块内容,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师生合作,共同打造了生机勃勃的实效德育课堂,促进了学生健康成长。
1、学做合一,培养学生按礼仪办事的行为习惯。
礼仪是道德的外化,道德可以通过具体的礼仪行为表现出来的,其核心是尊重他人,完善自己,其特点是易理解掌握,难养成行为习惯。
职校生教学需采用学中做、做中学的学习方式。
因此,在教学中,我采取了课前预习、课中进行知识建构、礼仪实训、课后学以致用的学做合一教学模式。
如第一课中“让别人悦纳我们”的教学:我把全班分成实力相当的六个小组,在课前下发任务清单:三个小组分别运用交谈礼仪、电话礼仪、做客待客礼仪来诊断特定情境下当事人行为的正误,另三个小组对学生们在日常生活中践行以上三种礼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做统计分析。
在课堂教学环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展示本组课前预习的成果,教师澄清学生理解的误区,帮助学生建构知识,教师示范讲解正确礼仪,学生进行训练,设置实训任务,按礼仪要求进行角色扮演,演练去同学家过生日的系列情节。
最后师生共同进行总结评价后,下发作业,要求学生主动与师长按礼仪要求进行交谈。
2、创设情境,引导学生学会选择学会践行。
在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德育如果回避现实生活中道德选择的多样性与德育规范统一性之间的矛盾,就会导致学生对德育课的信任危机。
所以,我们始终坚持将现实生活中人们多层次的道德现象作为问题情境,尤其是将学生困惑的以及在成长过程中必然会遭遇到的道德两难问题导入到课堂中,在激发学生道德需求的基础上,组织学生进行研讨,以此让学生明事理,辨是非,学会正确选择,勇敢地践行,成为一名有道德的人。
3、以案学法,筑起合格公民的行为底线。
道德是人们心中的法律,法律是外在强制的道德。
在法律模块的教学中,我们强调学生公民的身份,紧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典型事件为案例情境,主要采用案例教学法,以案激趣,激发学生学习动机;以例说法,让学生按具体到抽象的认知规律来学法、知法;以法护行,让学生进行迁移性学习,运用法律理性维权。
4、社会实践,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和能力。
德育来自于生活,也应该回归生活
法律读后感
[法律读后感]大多数对于《法律的概念》的解读是带着前理解,这种前理解的来源以介绍性文章、师友的谈论等媒介为主,但是淹没在介绍性文字(或语言)当中的是文本所要针对的现实问题,哈特的观点仿佛是理论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而理论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仅仅是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问题,这些问题出现在教科书中并不是作为一个理论的核心来关注,而仅仅是作为与作者生平联系在一起的社会背景的一部分而加以例行公事的程式化的介绍,法律读后感。
这种对理论和理论所要面对的问题的处理方式,或者说关注理论自身而轻视理论面对的问题,实际上割断了理论在历史上所面临的迫切问题或者说一个历史上的问题与我们当下的生活的联系。
所以我们可以不问哈特何许人也
也不问《法律的概念》诞生于什么样的背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
更不会去思考困扰当时哈特的问题
我们就这样轻而易举的得到了哈特的知识成果——这个过程简洁而凝练,难道不该怀疑这一切得来的太容易了吗
哈特并没有设局让读者钻入误区,但读者也许因为过于追求知识的增长而把自己置于似是而非之中。
按照以上的阅读方式,我逐步归纳了这样几个部分,来尝试知其所以然:WHO is Hart
在我所掌握的一点点资料里对哈特生平的记述并不是很多,不过从这里我们也可以一窥哈特的世界。
哈特(H.L.A.Hart)其父是一个具有德国和波兰血统的犹太裁缝。
(我原来一直以为声名赫赫的哈特是以为严谨的英格兰绅士或者苏格兰保守主义者。
但事实是,哈特是犹太人,这也回答了哈特在晚年为什么青睐拉兹并传其衣钵,也许是犹太老乡的缘故吧。
)哈特的受教育的过程虽然没有神童边沁那样让人称奇,但绝对是一个优等生的标准履历。
他曾经在Bradford文法学校(即grammar school,主要提供知识教育,为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作准备,需要指出的是在国立学校学习的学生只有3%可以去文法学校学习)和牛津新学院(该学院虽名new college,但其实创办于1379年,以富丽的教堂和知名的唱诗班着称)就学。
这期间他对古典哲学发生浓厚兴趣,并且一直保持下来,乃至他二战中在英国军情五处工作时期仍不忘闲暇时与搞哲学研究的同事进行讨论。
不难推断,这种对哲学的热爱对日后哈特终成大器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二战前(1932—1940)哈特在大法官法庭充任开业律师,这期间的实务工作使得哈特知识结构在理论和实践的两极中间获得了良好的平衡,如果没有这段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日子,他不可能成为以为法学家,至少不会进行法理论和法哲学的研究。
同时,也是这个原因使哈特的法理论十分贴近法律的实践。
1945年,他成为了牛津新学院的哲学讲师,这一阶段后来风行于牛津的语义分析哲学深深地吸引了哈特,并且似乎在此时他与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学者J.L.奥斯汀(并非哈特在文中批评的法律命令说提出者奥斯汀)结成好友,此人后来于1952年热心推荐哈特走上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的职位。
哈特研究语义分析哲学与其他追逐学术时髦的人不一样,他始终致力于把这门学问应用于法学理论分析当中,这也为日后《法律的概念》出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谈到哈特出任法理学教授这段时期,人们都会把他的名字与上世纪最伟大的几次法律理论论战联系在一起。
从学术角度讲,哈特是幸运的,同他交手的对手不乏当时学术体格强健的名家,诸如博登海默、富勒、德夫林、德沃金……他们在诸多领域展开争论,但是核心没有离开法律、道德与自由这些基本的分歧点。
这些对手在成就自己的同时也给哈特戴上了学术桂冠。
纵观哈特的学术生涯,其间没有离开过辩论,这种辩论升华了他的造诣,也使哈特的理论逐渐体系化。
这一阶段哈特终于成为西方法学世界的一代宗主,开创了其富有哈氏特色的新分析法学。
鉴于论战对于哈特思想体系的重要性,本文也不可避免的要涉及这些法学高手的巅峰对绝。
1969年哈特离任法理学教授一职,富有戏剧性的是接任其职位的就是曾猛烈抨击其学术观点的德沃金。
离职后的哈特开始步入了大多数学者必然经历的思想成熟期。
他开始把研究的方向逐步转向了对古典实证主义法学的追根溯源上。
由于早年在写《法律的概念》时已经对奥斯汀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哈特开始走近边沁。
杰米里。
边沁是个低调的学者,这个害羞腼腆的伦敦人对于出版自己的文章始终怀有一种毫不在乎的心态。
这种心态于个人来说可是一种谦卑的善德,但使得外人了解边沁的思想产生了重大阻碍。
哈特一直高举实证主义法学的大旗,那种内在的学术血统,呼唤他把一个鲜为人知的边沁推到人们的视野中来——在他的努力下,大量关于边沁的文献被整理并出版。
另一方面这种努力的结果也澄清了法学界对于实证主义法学体系传承的误解。
可以推测,这种耐心挖掘过去的工作,不能不说是哈特步入晚年的心态的微妙体现。
哈特在回忆过去的同时,也没有忘记继续丰富自己的理论体系,读后感《法律读后感》。
德沃金的质疑在某种程度上触及了哈特的死穴,尤其是关于 规则说中原则缺位的问题,哈特感觉必须予以正视。
在最后的时光里,他积极回应德沃金,这些回应在他死后边入了《法律的概念》第二版的附录中。
以上是哈特的个人小小的回顾,然而哈特不是孤立的一个名字,他总是和西方法学理论的流派划分联系在一起,在那里他毋宁说是一个标识。
那么在一个学术流派中的标识哈特又是怎样的呢
这里还需要澄清一些必要的事实。
从不同角度看待哈特,我们会得到不同结论,尽管这些结论在原来看来是没有本质上差别的。
哈特是新分析法学的创始人,或语义分析法学的建立者,或战后法律实证主义的第一人,……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这里的差别不仅涉及观察角度的不同,更多的是一种含混的指称。
这种贴标签的方法很容易让我们记住某个人,缺陷却是单一层面或路径解读了哈特。
质言之,立体的哈特被消解掉了,他的思想同时也被单线化了。
首先有必要把一些概念梳理,并进行分析以往定位模糊之所在。
概念一,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哲学公认的创立者是法国人奥古斯特。
孔德,他首次在小册子《论实证精神》当中讨论了人类思辨发展的三个阶段:神学、形而上学以及实证阶段。
所谓实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与虚幻对立的真实,二是与无用相对的有用,三是与犹疑对立的肯定,四是与模糊相对的精确。
但是实证主义这个词语用法很宽泛,仅在网上搜索就发现逻辑实证主义、分析实证主义、实证主义社会学、心理学实证主义……这些词汇导致这门哲学的外延经常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届分,很多人因为在其理论表现形式上接近这种哲学,就被划为此列。
同时需要质疑的是,就我所知,虽然现在不少被称为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学家,他们在其着述中却极少追溯到甚至提及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这就不得不让我怀疑长久以来一种说法:法律实证主义是实证主义哲学应用于法学研究的体现;即使该说法成立,那么这种体现的程度又有多少呢
概念二,法律实证主义。
关于法律实证主义,在哈特看,英美学界有如下观点:(1)法律是人的命令;(2)法律与道德之间,或者实际是这样的法律与应该是这样的法律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3)对法律概念之含意的分析或研究,是一项重要的研究,应与历史考察、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以及按照道德、社会目的、作用等对法律进行批评性评价的方法区别开来(然而决非是敌对的);(4)一个为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逻辑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正确的判决可以仅用逻辑方法从预定的法律规则中推断出来;(5)道德的判断不可能像对事实的陈述那样,以合理的论据、证据或证明建立起来。
经过哈特的考证,我们发现了边沁早先也提出了法律命令说,而且也强调了法学分为阐释性法学和审查性法学,这为以后对应法理学和立法学奠定了基础。
应该说边沁已经成为法律实证主义的传统的滥觞之人。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最能体现边沁法律思想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于1789年出版,而上文提及的实证主义哲学的鼻祖孔德出版《论实证精神》却是55年之后,甚至孔德本人也是在1798年出生的。
这里遇到了一个类似因果的悖论。
应该看到边沁是在无意识之间涉及了实证主义,这部分并不是他的理论的核心,甚至可以说是个副产品,也许边沁本人一生都没有听说过实证主义这个概念。
或者,在没有更详细的资料之前,我只能把这种外观的相似理解为伟大学者在学术进路上的殊途同归吧。
其实法律实证主义产生离不开英国本土的哲学,我们在边沁的文字中可以看到英国固有的经验主义、功利主义传统尤其是休谟的影子。
其后,奥斯汀作为边沁一脉相承的传人,把边沁的理论加以细化,而且也把讨论的范围尽量退回到法学领域。
不要小看这种归理和回缩,正是依靠奥斯汀精致的理论才在真正意义上创立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他的理论高度是前人难以企及的,因为他的工作使法学这个晚产的婴儿割断与其母体哲学、伦理学以及政治学的脐带走向了新的生命。
但是法律实证主义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流派。
注释法学、潘德格顿学派、概念法学、机械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分析法学都可以算做它的麾下。
所以法律实证主义强调的是主义一词,凡主义者必然是指某种思想上的倾向。
如自由主义,现代多数思想家都可以被成为自由主义者,哈耶克也好、凯恩斯也罢他们观点上都有一个最大公约数,即尊重民众的自由,承认私权。
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把哈耶克尊为维也纳学派第四代掌门,而凯恩斯则被认为是放任自由主义的终结。
概念三,社会实证。
法律实证主义的实证是一种对实在(positive)知识的向往,但是怎样达致实在知识,法律实证主义者在这里就出现了分歧,一些人认为应该从法律是什么的角度切入,另一些人则赞成从法律实际上是什么来研究。
社会实证重视经验事实,企图通过对作为客体的素材分析像自然科学那样作出精准的预测。
采取社会实证路径的法社会学运用了大量社会学的方法,比如现场试验、问卷调查、档案研究、统计分析等等。
顾名思义可以知道分析法学主要运用的方法还是分析实证,它在法学领域要完成的任务就是下文中分析法学研究所涉及的四个方面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对概念或者逻辑的分析推理,至于经验事实,不是他们概念或者逻辑分析的主要内容。
说到这里,有人也许会对于以往应然、实然的划分产生疑惑。
其实应然、实然取决于参照系的位相。
自然法学主要诉诸的是先验抽象或者自生自发的概念或者观点来说明法律应该是什么。
不难发现这些概念与神学、政治学、伦理学都是共通的,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启蒙时代的自然法学家本人思想里包含了诸多当今的学科理论,这是因为那个时代的法学仍然没有独立。
自然法学在其鼎盛时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进入到19世纪,西欧各国已经从动荡走向稳定大批法律颁行,其理论的强烈的批判性面对实在法律规范缺乏分析研究能力。
相对于这种评判性的应然,分析法学的描述性话语就纯粹多了,他们否弃的形而上的模式,倡导独立意义的一般法学从相关学科剥离出来,主张从规范的角度把研究的范围限于实在法(而不是自然法、上帝法或者高级法);相对于自然法学的暧昧不明、难以考究,分析法学的主张就更接近实在世界,故称之为实然。
但是与法社会学对比,分析法学就好像玩弄的是概念间的逻辑转换游戏,仍然是某种意义上的理想化模式,并且不排除为了陈述理论的需要而提出假设,甚至是难以最终证明的假设.他们不可避免出现这样的情形,最终的作为论证基点的东西往往具有形而上的特点,无法经验所证实。
所以相对于法社会学,分析法学处在应然位置。
〔法律读后感〕随文赠言:【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
法律与宗教读后感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大站在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作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科学决策部署,对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世情、国情、党情继续发生深刻变化,经济转型、社会转轨、利益多元、矛盾多发,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正本清源,厘清法治要义,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推动国家和社会各项工作法治化。
一是着力制定善法,实现善法之治。
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善法是法治的根基。
如果法律是恶法,如同源头活水遭受了污染,法治便无从谈起。
纳粹德国在希特勒集权统治时期,法律在形式上较为完备,并且得到了近乎苛刻的执行,实现了“形式法治”,却偏离了“实质法治”轨道,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巨大灾难。
判断法之善恶的标准,关键在于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
因为,人权是法治的第一要义,法治的真谛是人权,法治的魅力也是人权。
只有人权得到法律的足够尊重和保障,才具备了现代法治的主要品格和“实质法治”的基本精神。
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应当把人权作为一把标尺,重新审视立法思路,全面梳理既定法律,确保我国现有和即将制定的法律是善法,建设中的法治是善法之治,逐步实现“实质法治”。
二是加快推进立法,健全法律格局。
通常法治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法律体系较为完善,无论国家还是社会的任何大事小情,都会被纳入法律框架内,法律“定纷止争”的目的能够在社会很大范围内得以实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快速发展,目前已有239部法律、690多部行政法规、8600多部地方性法规。
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庄严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就。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完成了全部立法,相反,今后的立法任务仍然艰巨而繁重。
因为,社会立法较为薄弱,民生立法相对落后,法律冲突比较普遍,法律滞后现象较为明显、法律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迫切需要我国要加快形成以宪法为基础、部门法律齐全、配套制度完善的法律体系,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支撑。
三是提升法律信仰,培育社会基础。
美国学者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地深入推进,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经济奇迹,但也由于内在道德教育、外在法律制约、违法惩戒机制相对不完善,衍生了诸多严峻复杂的社会问题。
有因强拆引发的血案,有因宝马撞人后的殴打,有贪官污吏的巧取豪夺,有官二代、富二代的肆无忌惮,有弱势群体的求救无门,等等,已数不清有多少这样血淋淋的个案在刺痛世人逐渐麻木的神经,法律信仰到了丧失的边缘。
放任这种现象,法律就会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变成一纸空文,法治就会更加遥远。
建设法治国家,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手段,着力使每一个公民都自觉做到,信仰法律、崇尚法律、敬畏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绝不能遇到问题,“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甚至通过不法手段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四是强化法律实施,保障法律权威。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实施,其价值得不到落实,只能是文字的堆砌,毫无意义可言。
公民自觉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础。
苏格拉底拒绝越狱的故事告诉我们,他着力把法律推定为人格化的存在,无论法律本身或其执行公正与否,都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每个人都有遵守法律的义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在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等方面,即守法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
这不但推迟了中国的法治进程,也给政府威信带来影响,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加快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切实做到违法必有责、违法必追究、加大违法成本,让法律的阳光普照大地。
五是推动司法独立,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独立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党的十八大确立的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和主要目标。
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公正司法,也就没有现代法治国家。
我国由于特殊国情决定,不可能实行西方三权分立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必须立足于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着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制度。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特别是要限制官员、限制权力,把权力置于有效控制之中,禁止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司法妄加干涉,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的读书笔记第一章经久不绝的问题和其他学科不同,在法律学里,“什么是法律”的问题反复被提出来,并且史上的思想家们用形形色色的、奇特的、甚至反论的方式予以回答。
并且有意思的是,大多数人都有能力轻松而自信地通过列举情况来说明什么是法律。
但我们并不能简单通过列举法律体系的标准事例来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式不是急着去回答问题,而是弄清楚到底什么问题在困扰着我们。
作者提出三个问题:法律与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有何区别与联系
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有何区别与联系
什么是规则以及规则达到何种程度才成为法律
作者将从分析奥斯丁的理论来回答第一个问题。
回答第二个问题,需要批评自然法理论,即将法律理解为道德或正义的分支,并且法律的根本要素是其与道德或正义之原则的一致性。
第三个问题要解决的是社会群体中一致的行为习惯与法律作为规则有何不同。
有人指出,规则的预测性面向不是关键的,其作为指示标或证立的地位才是本质性的。
对此有两种批评,极端的观点认为拘束性规则的观念是混乱或虚构的。
英美国家常见的批评是从法官的裁量去证成法律实质是法官的发现。
作者认为要回答这三个问题并没有一个简明扼要的定义,虽然下述作法是可能的:分离出并掌握住一组核心要素的特征,这组要素特征构成对这三个问题回答的共同部分。
因为定义能够发挥作用的条件往往不被满足,尤其像“法律”这样的定义。
所以,本书的目的不在提供一种作为规则的,对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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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概念》读后感消防0701 刘嘉雯就个人而言,《法律的概念》有精读的必要性,,原因大致如下:研习法理学绕不过的几本经典书,赫然就有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分析论证对于我们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在日渐显现。
无论是语义正式,还是逻辑论证,都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此其二也;除了以上客观因素,个人口味的转换也驱使着我把目光从当初《为权利而斗争》投向了一些理性冷静而不乏睿智的文学。
读一本学术的书籍的过程期间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
硬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
我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过程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我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
于是,我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
“知其然”既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
这意味着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
“之其所以然”所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候,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一本书
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知识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我,兴趣油然而生。
不可避免的,有人还会追问“知其所以然”的意义何在。
这里必然世纪对待文本的态度问题。
文本提供的是什么
也许有人会说是知识,我认为这是一种绝对的看法,文本至少提供的信息,知识这个词语高寒的肯定的价值判断吗
不然,离开了历史的解读,所谓的“知识”也许仅仅是被肢解、拼凑的信息。
拿《法律的概念》来说,大多数人会认为这本书谈的是:哈特在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基础上提出的“规则说”,即国内法律是由第一性规则和第二行规则的结合构成的一个规范“进化论式”的感觉;哈特的观点比奥斯丁要完善。
这种解读文本的方式是静态受动的。
在肯定时间精力有限的前提下,这种方式有其合理性。
但是如果是对自身而言甚至是对研究一门学科而言具有重要价值的文本,这种方式是值得商榷的。
在这种方式里,文本的信息被我们提取,形成了某种认识。
提取过程无形中赋予了认识生命力,这种生命力“似乎在开辟远离生活实践的自身的历史和世界”,当我们以后在就该认识进行讨论时,“往往不是从这些生活现实中具体的历史事件入手,而是直接从抽象的一般理论入手,不是使理论回到现实,而是在远离生活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离开了文本自身的创作历史环境,以及作者感受,我们得到的是僵化的信息,而给完整的知识,即使能倒背如流,也是流于全面的肤浅。
文本并不是物化的文字纸张,而是思想传递的载体,思想虽然具有超越时代的一面,但是同样也无法摆脱时代、国家的烙印。
注重逻辑和体系的分析法学论著里一般存在一个中心意象,或以此延伸出众多观点最终形成体系,或虽不是核心观点却始终贯穿文本。
《法律的概念》中,哈特想告诉我们服从的重要性。
福利国家的英国正在进入新的上升期。
哈特的理论无形中反映了繁荣的社会面貌:“在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中,人们几乎可以嗅到战后英国乡村的风味。
板球,家球,顺从……这是一个基本处于和平状态的国家的反映,在那里,阶级冲突已经被制度化为政党政治和贸易协会活动的合法,受规则约束的斗争,在那里,正在出现的福利国家给所有的人提供养老金,教育和医疗保障;这个国家对其制度的价值和官员行使的自由裁量权充满信心,对未来充满期待:完全就业,其体育运动队都能不断成功。
主要的社会问题似乎是要确定每个事物的确切功能,分析各特殊部分在社会整体中适合于哪个位置,好像在一个庞大的进步机器中一样。
当然也存在一些问题……中性的语义分析行文方式,没有掩盖他内心某种法制国理想的流露。
的确哈特的文章较少谈及战争,混乱,文章中出现的都是描述性词汇掩盖之下的和平主义服从意象。
但“社会学家们感到奇怪的是,为什么每个人都如此顺从
为什么他们都似乎遵守规则
”但哈特看起来没什么烦恼:他只是简单的架设了遵守规则的行为是当然的。
或者,也许更公正地讲,他设定社会化惯例是成功的。
这样我们就又体会到奥斯汀与哈特的区别,前者总是把法律之后的强制性一面显露给读者,最终赋予法律存在的正当性;后者跳过这个步骤,并当然的认为那是由内在观点可以解释的义务观点,服从是毋庸证明的。
如果从强调服从的角度之后,哈特比奥斯汀走的更远;当一个人认为某物是当然之时,意味着他已经深深具有了某种信念,同时也相信这个“当然”会被别人所理解。
哈特的法制国理想就在这样不经意间表呈在我们面前,那里既不是法律形式主义的“概念天国”,也不是现实主义法学的“噩梦”。
他的服从意向反映了那个时代的英国社会具有某些特征,同时也加入了他对乐观一面的放大:一个规则统治的世界,不再需要硬加入主权者,也不用强调强制力在现代社会的威慑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