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法,这只寄居蟹”谁读过这篇文章,读后感
09261034读“商法,这只寄居蟹——兼论商法的独立性及其特点”总结:写作思路引子:社会变幻起伏及国内学者对商法的不重视,导致商法“命运”堪忧。
一、商人法的独立性和商业法的独立性(一)商人法的独立性古代不存在商人法。
12C,出现商人法。
这个时期商人法的特点:商人为调整商人自己的商业事务创造的,与政治当局想脱离,独立的司法制度。
(二)商人法的独立性和商业法的独立性两者之间并非毫无关系(文章原话)---以法国历史为证(其实,文章只是解释了商人法和商业法之间并非毫无关系,并没有解释商人法的独立性和商业法的独立性为什么“并非没有联系”)(三)商法的独立性总述:商法的独立性指赏罚能否在民法之外,形式上独立、内容上自足地存在。
商法的独立性和商法学的独立性是两个相关但并不相同的问题。
1、商法形式上的独立这是历史范畴。
商法的形式上的独立性是商法民族化的产物,是法典化的产物,是民法模式继受的伴生现象。
(我是这么理解的,产物即结果,那么商法民族化和法典化是商法形式上独立的原因之一。
商法民族化这一点说得通,但是法典化这一点就说不通了。
在我看来,法典就是形式上独立的表现之一,这一点不是原因,而是现象的描述。
至于第三点,关于伴生现象,其实也是拉丁美洲、亚洲等国家开始法典进程,也属于广义的法典化。
因此,这三点,有的是原因,有的是现象,我没能够理解。
)2、商法形式上的独立性并不是商法民族化的必然产物——以英国为例(我看不出来英国的例子是如何证明的。
我倒是觉得,英国的例子仅仅说明上商法形式上的独立性与法典化工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但是文章也并没有说明商法形式上的独立性,原文内容如下:商法被普通法吸收,但是英国并没有因为不存在作为商法独立自主的外在标志的商法典,使得商法和商法学一同销声匿迹。
然后文章举出许多英国杰出的商法学家和Charlesworth的商法的例子,然后就说:英国就是个好例子。
但是,看完我的复述,就会发现,文章只间接说明了商法学依旧独立、并没有直接说明商法学的独立性,更没有说明商法的外在独立性。
)3、商法的外在独立性未必全是优点,也有一些弊端不加赘述(当然,我能做的也只是复述)二、商法的内在独立性(一)看待商法的内在独立性问题是,不能以民法的独立性程度为参照,因为这样就过于“苛刻”了。
1、商法和民法有一些不同之处,而这一不同之处确实有一些实益。
2、许多学者曾经试图揭示商法的内在独立性,很不幸,都失败了。
(二)商法典编纂的内在合理性问题1、不同意一方:由商法调整的许多问题都能够也都应该由民法调整,因为把这些问题限制在商人或企业的范围内是不合理的。
2、同意的一方:商法和民法的规范交集有限,真正的交集主要体现在契约和动产法律领域可是, 这些契约中有好多还是商法特有的,另一些民商共用的也不尽相同。
再加上,如
如果以后想进律师事务所工作,读民商法好还是刑事法好啊
经济学和国际经济学的就业方向有哪些啊
进律师事务所工作与读什么专业没有太大的关系,读民商法的也同样可以做刑事律师,同样读刑法专业的也同样可以做民商法律师。
建议你学习自己感兴趣的专业。
我比较喜欢刑法,但是现在从事的是房地产方面的律师。
律师助理需要的是工作细致认真,满足指导律师的要求,您可以将您的指导律师当做您今后的客户,如果你的服务能够让指导律师满意,那么你将来也就一定能够满足客户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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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法学阶梯》读后感 ,大学本科水平
《读后感 一、从学阶梯》看罗马法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法学阶梯》只不过罗马法绚丽冰川很小的一角,而且由于自己的学识,在某中程度上或许连这一角也看不清楚,而只是冰雾笼罩下的对冰川的朦胧的感觉而已——甚至不知道这朦胧后面究竟存在什么,但“无知者无畏”或者是“初生牛犊不怕虎”吧,还是要为自己的感觉留下一点什么,还想对罗马法做出最粗浅的评价。
毕竟这是自己学习法律以来看的最认真的一本书了。
粗浅的几点感觉如下:1.内容的精细化。
作为个体的人类生活是感性的,而作为法学则是理性思维的产物。
法律就是将感性的个体生活上升为理性的普遍规则。
而在这过程中,如何处理感性生活的个别正义和普遍规则的普遍正义一直是法学界的主题。
古罗马人在这一点上遵循的是精细的具体规则和抽象的原则的结合。
在这一点上,对古罗马人的敬佩不再只是停留在感性的道听途说上了,至少从法律的细致和法律的合理性角度来看,我们并不比古罗马人进步多少
在当今的整个学术界、法学界以及从事实际法律工作的人当中,一方面存在着对法律的僵死的理解,他们需要详而又详的法律法规——但人类理性并没有这个能力;而另一方面,在学者当中,存在着一种玄学的倾向,以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每一个人都是善良和完美的大写的人,都能够依据简单的道德说教就能够实现社会的大同,因此追求的是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余下的问题被让位于或诉诸于人类的道德良心或者是对原则和理性的理解。
在这方面,应该好好的学习罗马法,至少看到目前为止,罗马法既保留了人类终极关怀的品质,又不失为世俗而可操作性。
既努力去追求理性的思索,试图函盖所有的社会生活,同时又承认理性的不足,通过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来补充。
而在法律的发展上,也不是固步自封,而是通过正义乃是“给每个人应得的部分”这一主线,除了在传统中寻求法律规则的合法性根据之外,还通过敕令等形式不断地就旧有的法律规则作出合理的解释和合理的修正。
在这一点上,与现代的法律发展理论是相一致的。
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法学虽然不断地就现有的法律作出自我的修正,但却在很大程度上丢失了传统,并没有对过去中国的法律传统进行很好的继承,或者是对当下正在发生的生活现实的漠视——至少,现在已经很少有人去调查民间到底存在什么自足的规则体系,而罗马法中却将民间生活规则不断地上升为法律,如信托制度。
因此,必须注意法律的理性标准和法律的可实施性,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学乃至法律就是“形而上的抽象和形而下的操作的完美结合
”李老师的这一教导将永远伴随我对法学的学习和理解之中,并伴随着自己不断成长
2.表述方式的经验化。
在这一点上,可以说是罗马法的重要的特点。
不过,由于尚未阅读《法典》,因此还不敢断定是否法律规范(这好象也是现代法律的语言)也是适用这种表述方式。
但至少作为一本法学教材来说,能把复杂的法律理论和规则加以生活经验化,毕竟是一种了不起的事情。
在这一点上,我们不尽要责问我们的普法教育,现在市面上流行的法律类刊物倒是一些《民主与法制》等法律通俗刊物。
(这些读物在倡导法治建设方面究竟起了多大的作用
由于其传播的广泛性,应该得到研究。
)整个《法学阶梯》所阐述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如此地复杂,以至于现代法律仍然逃不出其范畴。
但优士丁尼往往用最简单的例子将这种复杂性消解,而使法律又重新溶入现实的个体感性生活中去。
如果从现代意义上而言,这种方式可以很好地解决法律的传播问题。
我们现在也有一些案例汇编的形式,通过案例阐释法理,但这种教材也只能是受过法学专业训练的人才能看的懂。
本来《民主与法制》等通俗刊物可以很好地做到这一点,但由于其过于注重情节的起伏和跌宕,其小说式的叙述又消解了内在的法律精神,往往起到很大的作用。
现在的《今日说法》似乎在慢慢地尝试着这种罗马法式的方式。
但由于其缺乏系统性——至少应该将某部门法的东西归类分析,也容易由于其松散而消解其内在的作用。
结合第一点特点,忽然又有所思考,法律究竟应该是精细复杂还是简单明了
作为法律职业人来讲,我宁愿是复杂的,至少可以存在知识资源的稀缺状态;而从普通人来讲,我宁愿法律是简单的,因为如此精细和细致的法律,普通人又如何能够事无巨细的了解和运用
除非法律是如此地遵循普通生活准则,是真正的市民法,但法律又如何能够保证每个人的生活规则都得到反映
毕竟,法律是一种普遍正义的诉求,而个人的生活始终遵循的是个人的生活准则,每个人要求的是个别正义。
“给每个人应得的部分”又如何能够实现
因此,我们在制定法律时,应尽可能地反映市民生活,使得法律能够为生活所用,而不是要求百姓学习法律——百姓永远是无罪的,我们不能苛求百姓能够知晓所有的法律,而只能让我们的法律去适应生活,除非有些规则非改不可(如迷信等)。
3.现代法律制度的导源。
在这一点上,感觉尤为深刻,毕竟自己民法的底子不是特别的好,而通过阅读《法学阶梯》,至少对现代民法的许多制度有了渊源上的理解。
而且有些制度很有启发,比如象财产的分类、信托监护,双重人格、物权的各种形式以及对债的分类和各种债的理解,都有了一些新的含义,关于其具体制度的理解,就把他写在了每天的读书心得中了。
心中朦胧地有一种感觉,似乎理解了罗马法,就理解了西方法律的精髓,而由此又可以与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做一比较性的分析。
4.与中国传统(古代)民法的比较。
即人类生活的相通性。
由于对中国古代民法的爱好或者说是接触,天生地就想拿罗马法与中国传统民法想比较,但由于手头资料的匮乏,或者说是笔记的缺乏,这一比较很难进行。
但总体感觉上有一点是肯定的,就是说人类生活具有某种天生的共同品格,法律都是人类基本生活诉求基础的规则的反映,因此在很多地方都具有类似的规则。
等把罗马法好好地研习了以后,尝试着做一下这方面的有关文章,看是不是能有所发现。
可以将自己的本科毕业论文和敦煌卷子的有关研究找出来看看,同时结合这边的一些古代契约文书作一比较研究。
二、、读书的方法和治学的方向看完了一本书,而且是用新的方法看书——至少是用电脑做笔记了,而不是在书的边边角角做注释了,这样一来,得总结一下这看书的效果如何。
回过头去看了一下自己做的笔记,还是不是十分清楚,这是技术上的错误,还有待改进。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自己学识的有限,对有关材料的评注并没有能够体现自己的所思所想。
一是自己表达的缘故;二是接触的书比较少,至少对法哲学原著的阅读量或理解程度不够,因此其评注往往是无力的,或者是没有思想的评注;三是民法的底子不是十分缜密,对外国民商法的相关规定没有什么融会贯通,往往就某一制度的评价还得查阅大量的书以后才敢下结论,这样也不可避免地降低了自己对阅读对象的敏感度。
这几方面的问题都是比较严重的,如果一直这么持续下去,就不可能做好一个学者——这是自己努力的方向,毕竟这是做好学者的基本的要求。
就表达的问题,似乎应该增加一些除法学外的阅读内容,比如《随笔》之类的;自己一直以为法学枯燥的语言正消解或萎缩着自己的语言功能,毕竟语言优美的法学文章还身少的。
就知识面的问题,只有增加阅读量了,但应该改变以前的阅读方式,看一本书就是一本书,得有所得,有所进步才是看书,如果只是“泛读”,那或许没有什么收获。
另外,在阅读的方式上,等把罗马法的底子稍微积累了一点以后,可以开始向以前那样阅读——通过一个个的专题形式来阅读,这样对内容的把握或者功利的写作都是一件好事情。
但不能太急,毕竟没有底子的法学研究就象没有根的浮萍,怎么也不可能长成苍天大树的。
对于外国民商法的有关内容,不能再停留在以前的那种理解上,把外国的法典只是作为一类工具书加以运用,应该做下来好好地阅读才不会出现一知半解。
把法典当成专著来读应该是一个不错的方法。
但这需要自己的耐力,毕竟后世的民法典不象法学阶梯那么可以有详细的例子让自己充分的理解。
就记这些,以勉之。
国际法学什么
和民商法、刑事法、经济法比起就业前景如何
如果英语好的话建议报考国际经济法,将来做涉外律师或者进外企做法律顾问,前途无量。
民商法学民商法学可进一步分为民法学和商法学两个部分。
民法学主要从事传统民法学的研究,商法学主要从事商法学各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有的学校还将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方向纳入民商法专业,也有的学校将该方向纳入经济法专业。
民商法学专业的报考十分火爆,是目前法学专业门类中竞争最为激烈的一个,其录取比例一般在12∶l以上。
该专业的就业前景广阔,高校、法院、检察院、大型国企、外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均是其就业目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
(一)、内容概括:甲公司通过E-mail向乙发出要约,且乙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承诺,届时合同已形成,但甲却未在有效期内履行合同,却在有效期过后,根据正上涨的国际MP再次通知乙使之拒绝,此后甲又将以另一价格与丙达成交易。
从而引起纠纷。
(二)、乙公司承诺有效,他们订立的合同成立。
因为:(1)、要约——承诺就是合同成立的方式之一。
(2)、合同成立的条件: 合同的主体须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订立程序须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3)、本案例中甲乙是以电子邮件方式订立的合同,即电子合同。
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要约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承诺是有效的。
(三)、甲公司以2300$\\\/吨的价格将该批咖啡豆卖给了美国的丙公司构成了对乙公司的违约。
因为:1.甲、乙双方已在规定的6月1日至6月8日的7天有效期内签订了电子合同,合同一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受到电子商务法律的保护,故甲公司并未在有效期内对乙公司的承诺或双方的合作作出回应,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2.乙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对甲公司作出承诺,而甲公司在6月9日才发现该邮件,且已过了有效期,而后又以过期后正在上涨的国际市场价格与丙公司达成交易,故构成违约。
3.从报盘方面来讲,甲公司作为发盘人,有权利按照国际市场价格确定报价,更新报盘,但却是在有效期过后4.现行的《合同法》第11条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列入书面形式的类型之中,从法律人确认电子合同具有等同于书面合同的效力。
(四)、从而:有案例可得:1. 电子合同是指:广义 : P255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拟定的约定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形式。
狭义:专指由EDI方式拟定的合同。
其特点是:1. 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在网络上运作,可以互不见面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 对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就合同的订立而言,除非当事人各方另有协议,一项要约以及对要约的承诺均可通过数据电文手段表示。
对数据电文在合同订立上的法律效力作出法律保障。
(五)、启发: 1. 电子商务是在虚拟世界进行的贸易活动。
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发展中面临重重阻碍,而有关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应相对滞后,因此我们应大力健全我们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2. 作为交易双方,都应自觉履行电子商务交易所签订合同的相应义务,这样才能将电子商务这一潜力产业发展壮大。
3. 作为学习了本案例的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在遵守电子商务法律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