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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书刑法治读后感

时间:2015-02-09 17:54

汉书刑法志梗概

夷三族系秦、汉时代之刑名。

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谋反谋判谋大逆等十恶之罪名者,虽无犯意之联络,但基于政策上之考虑,处以诛灭三族之极刑,以收威吓惩戒之效。

此乃亲属一体之观念在刑事法上具体之表现。

依史记奏本纪说:‘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

’杨终传亦说:‘秦政酷烈,一人有罪,延及三族。

’可见夷三族首创于秦代之刑名。

自汉取代秦后,汉高祖令萧何作九章之律时,有夷三族之令。

至高后元年(西元前一八七年),鉴于该刑之残酷而加以废除。

其后发生新垣平之叛乱。

为惩治叛徒,不得不恢复三族之诛。

汉初,彭越、韩信等诸名将受夷三族之刑。

三族之范围,因时代不同,说法不一。

仪礼士婚礼注说:‘三族限于同宗之久昆弟、己见弟及子昆弟。

’史记秦纪张晏注则谓:‘父、兄弟及妻子。

’史记秦纪如淳注则谓:‘父族、母族及妻族。

’汉书刑法志之夷三族,乃依据张晏注之见解:‘孝文元年,诏丞相、大尉、御史,今犯法者己论,而使无罪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朕甚勿取。

’至于当三族之人,依刑法志,先黥、劓、斩左右趾、答杀之;其后,袅其首,菹其骨肉于市。

其诽谤、詈诅之人,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

谁知道“汉家自有法度本以霸主道之”这句话的出处,还有对这句话的理解

原文应该是:汉家自有法度,本以霸王道杂之 出自《汉书-元帝纪》,是汉宣帝为了教训太子“柔仁好儒”之弊说的。

汉宣帝时比较重用刑法,他的儿子,后来的汉元帝,就上言建议宣帝多用道德教化。

宣帝听后说,我们汉家有自家的制度,历来就是“王”“霸”兼用,礼法并重,怎么可以只用德教呢

(《汉书·元帝纪》:“孝元皇帝,……柔仁好儒,见先帝所用多文法吏,以刑名绳下。

……尝侍燕,从容曰:‘陛下持刑太深,宜用儒生。

’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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