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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良知刚学的心得体会

时间:2013-12-04 18:28

致良知语录拾遗52.12读后感

王阳明的四句教是心学的精华,四句教的内容是:'无善五恶心之体,有善有恶意之动,知善知恶是良知,为善去恶是格物”。

如何理解这四句话呢

无善无恶心之体。

无善无恶是本心自然的存在状态,也就是未发之中,善与恶都是经验世界中的东西。

在未发之中,没有办法判断善与恶,心本身就是价值的原点,就象秤的原点一样,没有东西就在原点平衡,有了东西才知其轻重。

像人的眼睛一样,没有任何颜色,但能够分辨任何颜色,如果眼睛有颜色,那么就不能辨别颜色了。

心只有是无善无恶的才能辨别善与恶,镜子里面什么都没有才能照东西,因此说,无善五恶心之体。

有善有恶意之动。

意为心所动,也就是心动的状态。

心为什么要动呢

心不可能无缘无故的动,肯定有一定的境遇,这个状态就是一种现实的经验状态,瞬间向经验状态转变。

必须有一个第三者的出现,也就是肯定有境和物出现,心与物没有构成关系之前,心处于寂的状态,一旦有境物出现,心就脱离了原本的状态,向经验的状态转换,体现心的经验状态,一旦体现在价值的经验状态,就落于善或者恶,因为价值一定是在经验之中的。

心之动如果合乎本心就落实到善的方面,一旦受物欲的诱惑,脱离本心就落到恶的方面。

善与恶一定是在经验价值方面的体现,而不是抽象存在的。

知善知恶是良知。

良知是心之本体,良知是明明白白的,心自身是知道的,不需要提醒的,在心转意的过程中,良知自己是知道善恶是非的,是具有判断力的,是自知自名的,因此在意之动之时,需要自己的良知来决定。

为善去恶是格物。

这是属于行动层面的,格物就是正心,就是诚意,就是正事,如果你知善知恶了,就要为善而去恶,这样才能正心诚意,把事情做正确了。

总之,王阳明的四句教是他心即理,知行合一、致良知核心思想的集中体现,只有认真领悟这四句话,才能真正理解心学的精髓,真正做到天人合一,知行合一,让自己不断进入到人生的更高境界。

致良知第二章读后感

从前,德国在风光宜人的波兰南部修了一座巨大的杀人工厂——奥斯维辛集中营。

直至1945年,四百万人民死在这儿,卷子上那篇文章中可怜的安妮。

弗兰克就是这其中的一员。

德国为何如此疯狂

是由于他们内心中黑暗邪恶、荣华富贵吞噬了鲜红的心灵,撕咬了每个人应有的良知,从此毁灭感杀戮感霸占了心灵,心硬了,血冷了,他们一味地夺去千千万万人的幸福和生命,企图只留自己杀死别人,我多恨德国士兵又多可怜他们哩

现在夺去了属于别人,杀死别人,将来他们也会被干掉的

称呼那些二战的刽子手,不应用“他们”,而要用“它们”,为什么

一个人,是有感情和良知的,心是用血肉筑的,这些野兽心已经由血肉变成铁石,感情完全消失,还配得上“人”这个字吗

举世震惊的南京大屠杀,杀人魔王海德里希等,法西斯的暴行人们会忘吗

战争是什么

就是丧尽天良地夺走数千万人的一切

希特勒亲手将自己祖国母亲和德国人民推入灾难,他也已步入罪恶的深渊

今天人们回顾过去,看看曾经的八年抗战和二战带来的损失,就为了一天:珍惜和平,拒绝战争

我们生活在和平年代,可并不代表就不会爆发战争

因此,我们要用功学习,将来报效祖国,反对战争

致良知怎样激励人们奋发励志

法律之道吾人之研究法律,并不是在研究某种不可思议的神秘物事,毋宁乃一项著名的职业。

我们在研究吾人之所欲,以便诉诸法官,或向人们提出忠告,着其避讼。

为何此乃一项职业,为何人们付与律师报酬为己争辩或提供咨议,原因即在身处类如我们这样的社会,就特定的案件而言,法官已然获得公众授权行使公共权力,而且,倘若必须,则动用全部国家权力执行其判决与裁定。

人们想知道在何种情况及多大程度上,他们乃在冒险犯难对抗较其自身远为强大者。

由此,查明何时应对此种危险心怀怵惕,遂成一业。

职是之故,吾人研究之旨,乃在预测(prediction),即对公共权力经由法庭而作出何种反应之预测。

\\r在我国和英国,回溯、绵延六个世纪,如今且按每年数以百计增长的法律报告、法学论著和议会立法,构成了该项研究的原始资料。

这些诡谲通灵、预知未来的(sibylline)叶瓣,将立基于展示了斧斤将会落下的案例、已然四散飘零的往昔的预言(prophecies)庋辑成体。

此即所谓法的昭谕(the oracles of law)。

尤有甚者,最为重要而精妙的是,几乎法律思想的每一新的努力的全部意义,均在于力使此种法的预言更为精确,并将其归纳、综合成为一个圆融自恰的体系。

此种程序,依承办案件的律师之见,通常乃一将其顾客的叙述所纷乱杂陈的枝蔓除却,仅仅保留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从而达致最终的分析与理论法学的抽象概括的过程。

为何律师对于其顾客头戴白帽缔结契约,而“辣婆”(Mrs. Quickly)此时却肯定会喋喋不休于谈论镀金高脚酒杯和海煤炉火( sea-coal fire)只字不提,原因就在于他已预知不论其顾客戴上什么帽子,公众权力将会作出同样的反应。

正是为了使法律预言更为易记易懂,才将往日判决的训谕变成一般的命题,写进教科书,或者,以统一的形式通过议会立法。

法学所殚思竭虑之基本权利与义务,即仅此预言者。

法律理念与道德理念混淆不清──有关于此,容我稍后略陈管见──的诸多负面影响之一,就是理论总是倾向于置车于马前,将权利或义务当作某种与其违犯后果两相分离或独立之物,而违犯总会招致惩罚的。

但是,一如我将尽力说明的,所谓的法律义务不过是关于假如某人作为或不作为某些事务,他将会被法庭判决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承受苦果的一种预言──法律权利亦然。

\\r吾人预言的数目一经概括并归纳成一个体系,就并非庞大得无法掌握。

它们表现为一组有限的训诫性质的原理(dogma),人们于一定时间内即可掌握。

为日益增长的法律报告所惧亦且一大错误。

就一代人而论,一个既定的司法辖权内的法律报告构成其全部法律之相当部分,并从当下角度对其重予陈述。

倘若一切化为灰烬,吾人仍可据此报告按图索骥,重塑法律本体。

对于早先的法律报告,人们主要是在历史意义上加以使用的,在结束讲演之前,我将就此略予评说。

\\r倘若可能,我愿首先就对于我们称之为法的训诫性质的原理或体系化的预测的研究,就欲求用之以为其业之利器,而俾对自己所作所为作出预测的人们,提出一些基本原则,并且,与上述研究息息相关,在下愿提出吾人法律迄今尚未触及的一个理想。

\\r因为对此所作的业务性理解的第一事,乃是理解其有限性,所以,我想不妨即刻指出并消除存在于道德与法律间的一个混淆之处,在此,法律有时上升到良知论(conscious theory)的高度,而更为经常和确乎恒定的倒是未臻良知,却于细节处反致困扰。

显而易见,坏人具有如同好人一般多的理性,希冀避免与公众权力冲突。

区分道德与法律的实际重要性由此可见。

一个人对于为其邻人信守践履之道德规则不屑一顾,但却可能谨言慎行以免破财,如若可能,更愿避免身陷囹圄。

\\r我举此例,意在假定在座听众没有人会误解鄙人所论乃犬儒之言。

法律是吾人道德生活之见证与外部形态,其历史实即人类的道德演进史。

其践履,尽管这已成为一个流行的笑话,总是在于造就良善公民与好人。

当我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时,我是以一个单向的目标,即对法律的领悟和理解为准而言的。

为此目的,你必须确切地掌握其特定的标识,也正是为此,我要求你们不妨将他人以及更为廓然博大之存在摈诸脑后,抽暇想象一下你们自身之存在。

\\r我并不是说不存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从此视角,则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乃属次要,或无足轻重,恰如所有数学上的差别在无限面前之消隐无形。

但是,我确乎要说,此一差别对于吾人刻下考虑的课题──将法律视为一项事业精研细究,而对其有限性却又明察秋毫,一组容涵于确定界限内的训诫性质的原理──而言,实乃最为重要。

我刚刚揭橥了如此言说的实际原因。

如果你只想知道法律而非其他什么,你必得将人当作一个只在乎法律知识允其得以预测之物质后果的坏人,而非一个好人,其秉依冥冥中良心制裁的训谕,懂得自己行为的理由,不论其为法律或非法律的理由。

如若阁下推论无误,则此种区分的理论重要性亦甚彰明。

法律中充满了转借于道德的语词,凭借语言之力,除非我们对其各自界域常铭于心,否则,一如我们确切无误之如此行事时,我们实际乃在毫无意识间,从一个领域转向另一领域。

法律讲述权利、义务、恶意、故意和过失等等,我可以说,在论辩的某些阶段,较诸从道德感来理解这些语词或将其斥为谬论,法律推理要困难而特殊得多。

例如,当我们从道德意义上说某人的权利时,我们意指对于个人自由的干涉限度之界定,凡此个人自由,我们以为,是由人类良知或吾人之理想来界定的。

然而,可以肯定的是,许多往日施行的法律,很可能一些现今仍在施行,均受到当日最为超卓明慧之见的谴责,或者,无论如何,它们越过了诸多人类良知所划定的干涉的界限。

因此,显而易见,对于道德意义上人的权利与宪法或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乃一般无二的肯认,只会导致思想的混乱。

毫无疑问,因为社会必起而抗之,所以,即便尚无成文宪法性禁令,此种立法者惮于施行之不切实际的法律,也必定会导致此类幼稚而极端之例。

这便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法律如果不是道德的一部分,也要受到道德的限制这一命题。

但是,此种对于(法律)权力的限制,并不同等适用于任何道德体系。

就法律的大多数情形而言,其必涵咏并局限于此道德体系之内,仅仅因为法律乃抽象自特定时间之特定民族习惯这一缘由,才在某些情况下,得超逾道德域限。

愚曾闻已故阿佳西(Agassiz)教授语,倘若每杯啤酒涨价两分,则德国人民就会揭竿而起。

在此情形下,一项立法必为空言,不是因其有错,毋宁乃在其无法施行。

无人会否认,错误的立法能够而且实际上得到了施行,而我们也不必就哪些立法乃属错误等等全体达成一致。

\\r笔者此刻正予梳理之紊思困惑,不言而喻,亦困扰着诸法律概念。

不妨想一想一个基本问题:什么是法

君将发现,有些论著的作者会告诉你,法乃一种不同于麻省或英国法庭判决之物事,一套理性分析系统,不言而喻的公理或伦理原则的演绎结论,或者,因此公理并未获得广泛接受,其与法庭的判决或许一致无悖,或许捍格不凿。

但是,设若我们与吾辈之友,那个坏蛋,英雄所见略同,则吾人将会发现,此君并不在乎公理或演绎的杂什,毋宁,其确乎欲知者不过麻省或英国法庭实际上可能会做什么。

在此,鄙人与那厮甚感心心相印。

卑意所谓法律者,即此法庭实际上将会做出什么之预言也,而绝非什么矫饰浮夸之辞。

\\r不妨再看一个概念,通常认为,其为法律所涵括之内容最为宽泛者,此即在下前已提及之法律义务(legal duty)概念。

我们赋予该词以全部取自道德的内容。

然而,对于一个坏人来说,它意味着什么呢

主要而且首先意味着一种预言,即倘若他做出某些事情,则必将承担监禁或强制交纳金钱之不悦后果。

但是,在他看来,因做某事而被处罚金与课以一定税金之间,究竟有何区别呢

坏人的看法乃是对于诸法律原则的检验这一点,表现为法庭上人们对于此一既定法律责任究为一种刑罚还是税金这一棘手问题所作的诸多讨论。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取决于对于它在法律上之对错,以及其人究处于强制之下抑或自由状态之判定。

撇开刑法不谈,则根据工场条例(mill acts)或议会制定法的授权,动用国家征用土地之权获得一块土地之责任,与无法返还之非法转移财产之责任,二者的差别何在呢

在此两种情形下,占有他人财产的一方,必须根据陪审团的估价,公平偿付,不用多付,此外无他。

那么,在法律上指认某一行为为是,另一行为为非,其微言大义何在呢

从已然发生的既定后果,即(当事人)所关注的强制性偿付来看,法律对于导致此一后果的行为是表示赞赏还是谴责,法律之意图究竟旨在禁止抑或准允此一行为,均无关紧要。

如果说此事关系重大,依然从那个坏人的视角而言,则必定是因为根据法律,恰恰就在此种情形而非彼种情形下,其行为必须进一步承担某些损失,或者,至少某些进一步的后果。

我所能够想到的该行为之仅有的其他不利后果,存在于两个可能即便废除也不会引发太大震荡的法律原则中。

一是“实施法律禁止行为之契约乃为非法”;另一是“如果两个或更多的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必须负责损害赔偿,则其不得从同伙处获得补偿。

”此即我所想到的其他不利后果。

君当看出,在此,义务这一概念的含混模糊是如何一朝廓清的,而与此同时,一旦我们用审慎怀疑的态度对待这一概念,除去我们的研究客体即法的运作之外的其他一切,义务这一概念又是如何更臻精确的。

致良知陆澄录44.16-44.30篇读后感

特暴龙生死录读后感考完试的第二天,我和妈妈买了三本课外书,其中有一本是《特暴龙生死录》。

这本书讲述了“长腿”、“大脑袋”这两只特暴龙的生死、成长。

“长腿”妈妈是一只既粗心又暴躁的雌性特暴龙,它生出了“长腿(其实长腿是雌性特暴龙),它

王阳明心学与良知说关系

希望大师帮助

在王阳明看来,致良知说是千古圣贤相传的一点真骨血 ,譬之如行舟得舵,平澜浅濑无不如意,虽遇颠风逆浪,舵柄在手,可免没溺之患。

王阳明的致良知说,从理论上来讲:既可以上溯到孟子的“”,又可以从中找到直接的来源,可以说是的“良知”与的“致知”的观点的结合。

  所谓“良知”,按照孟子的说法,是“不虑而知”, “不学而能”的先验的道德理念。

而的所谓“致良知”则是心之本体,也就是天地万物的最高本体。

关于“致知”,云:古之圣贤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

格物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

这里的几个环节被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这是指人的内在修养,它的归结点在于修身;一是以修身为起点,而后齐家、治国、平天下.这两大部分实质上是对儒家“内圣外王”思想的具体展开。

这是一个圣贤成长的八大步骤。

  首先王阳明先生对“格”字进行了新的理解。

一般的学者,以“正”字解释“格”,而王阳明却认为“格”的意思是“正”。

他以“格其非心”为论据,说:格者,正也,正其不正以归于正之谓也。

正其不正者,去恶之谓也;归于正者,为善之谓也。

由此来看“格物”便成为“正物”,王阳明认为:天下之物本无可格者,其格物之功只在身心上做,故格物者,格其心之物也,格其意之物也,格其知之物也。

  王阳明这样说:“物者事也”,凡意之所发必有其事,意所在之事谓之物。

他还说:“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发便是意,意之本体便是知,意之所在便是物”。

如:意在于事亲,即事亲便是一物;意在于事君,即事君便是一物;意在于仁人爱物,即仁人爱物便是一物;意在于视听言动,即视听言动便是一物。

所以某说无心外之理,无心外之物。

  意念所及之处,外物才与人发生联系,从而产生对于人才有的存在意义。

王阳明所说的“物”是由“心”而生的。

意即是物,物即是事,事要知,知即行,于是,身、心、意、知、物便在心的基础上成为统一体,《大学》的“致知在格物”也就变成为“致知在诚意” 了。

王阳明说:言:不诚无物。

在着重解释过“格物”之后,王阳明又发挥了的“良知”说,把“良知”与“天理”等同,进而提高到本体的地位。

说“心之本体是天理”;则认为“心之本体是良知”。

承认良知人人有,但没有把它看作心之本体,也没有说成天地万物的主宰。

而第一次把良知提高到本体地位,这在心学发展中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在中, “良知”被看作心的本体,并且先验地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

孟子说:“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人之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比如: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也;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

王阳明发挥了孟子的理论,使其升华到一定层次。

王阳明认为,正因为良知是本体,所以它能够造化天地,它就是造化的精灵.这些精灵生天生地,皆从此出,真是与物无对。

  王阳明这种以我之心为主体的思想,把从孟子到、以来的心学思想送至云端,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在王阳明看来,良知既然是先验地存在于人心之中的,那么人们只要重新显现它就可以达到彰显天地万物的目的,而不必要从外界寻找力量。

他说:圣人只是顺其良知之发用,天地万物,俱在我良知的发用流行中,何尝又有一物,超乎良知之外

当然,王阳明认为良知是心的本体,然而他并不否认感觉器官的作用,他认为二者是体用的关系。

良知不由见闻而有,而见闻莫非良知之用;故良知不滞于见闻,而亦不离于见闻。

从一定意义上说,王阳明所谓良知又是善恶是非的标准,或真理的标准。

  他说, 良知人人固有,那么是非之心也是人人皆有。

虽然人人皆有,但又有一个普遍的标准,天下只有一个是非。

王阳明说:是非之心,不虑而知,不学而能,所谓良知也。

良知之在人心,无间于圣愚,天下古今之所同也。

世之君子惟务致其良知,则自能公是非同好恶,视人犹己,视国犹家,而以天地万物为一体,求天下无治,不可得矣。

  在王阳明看来,是非之心即是良知,下分圣愚,人人同有。

只是圣人没有气质之蔽,是“心与理一” ,而众人由于障蔽的掩盖,故 “心与理二”。

人人有是非之心,则人人有良知。

王阳明提出“满街是圣人”,人中各有个圣人。

正因为如此,人们才能知道何者为圣人

  自己良知原与圣人一般

若体悟到自己良知明白,即圣人气象,不在圣人而在我矣

圣人就在自己心里,因此,只要认得自家良知,我就是圣人,何必向身外求圣人

  在体悟了《大学》的“致知”和发挥了《孟子》的“良知”以后,王阳明就提出了溶二者为一体的“致良知”说。

  根据王阳明对良知所进行的解释,也即良知是先验地存在于人的心中的观点,就很自然地可以得出认识良知就是认识自己的结论。

致良知,就是认识良知,也就是认识自己。

  而从实践上来讲:王阳明的“致良知”学说是在平定了明正德年间的叛乱之后,因为要王阳明安葬自己妃子娄氏而发。

娄氏曾极力劝阻不要谋反,没有听从,最后发自内心的良知,也就是说即使这样谋反朝廷的恶人,他还是有内在的良知的。

并不是像有的学者那样认为是在对朱熹的“格物致知 ”进行了批判之后形成的。

在贵州龙场悟道的时候,王阳明就从梦中惊醒,大呼:圣人之道,人人具足,不假外求。

也就是说,人人具有圣人的智慧气象,不需要向外追求,这样的“良知论”就与朱熹的在外求“格物致知”有了本质区别。

   朱熹既主张向事事物物穷理,又主张推致吾心之知。

王阳明把这种内外并用的方法改变为专求于内的方法,  按照王阳明的心学,吾心之良知,当下自足,不假外求,如果向事事物物穷理,岂不是承认心外有物,心外有理

王阳明认为朱熹格物穷理的根本错误在于“析心与理为二”。

  王阳明认为,朱熹的格物穷理,是承认心外有理,心外有物;而按照良知说,无论是孝亲之理,还是恻隐之理,既不在事亲之上,也不在孺子身上,而在于自己心中原有的天理和良知。

万事万物莫不如。

  “天理”是北宋以来理学家讲论最多的论题,也是他们作为人格理想追求的最高目标。

一般来说,“天理”是指“仁义礼智”四个方面的内容。

理学的基本特点是以哲学论证伦理学,从这个意义上说,无论是朱熹的理学,还是阳明的心学,都可以看作是伦理本体论。

   王阳明根据这个思路,把“良知”推而衍之,使之具体化为孝、悌、忠、信、五伦百行的伦理规范。

他说: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弟,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此便是良知。

故致此良知之真诚恻恒以事亲便是孝,致此良知之真诚恻怛以从兄便是悌,致此良知之真诚恻怛以事君便是忠。

  王阳明认为,虽然良知、天理人人具有,但又不能不昏蔽于物欲,故须学以去其蔽。

物欲就是人欲,格物去蔽,就是去掉物欲,消除人欲。

只有如此,才能扩充心中天理。

学问的根本目的不过是去此心人欲之杂,存吾心之天理而已。

如果能像圣人那样,纯乎天理,那么人人都可以成为圣人。

  人到纯乎天理方是圣,金到足色方是精。

在王阳明看来,去掉人欲就像炼金一样,应尽量去掉有损成色的部分,才能使之接近足色。

他说:吾辈用功只求日减,不求日增。

减得一分人欲,便是复得一分天理。

何等轻快脱洒,何等简易

  如何消除人欲,王阳明提出“动”和“静”两种方法。

他说:“ 静时念念去人欲、存天理,动时念念去人欲、存天理”。

所谓 静时的功夫,是指“反身而诚”的直观内省,自明本心的本体证悟功夫。

王阳明认为,人心之本体原本如水如镜,由于私欲的污染而变得污浊,只要复得本体明净,就能展现心中的天理,成圣作圣。

他说:君子之学,以明其心。

其心本无昧也,而欲为之蔽,习为之害,故去蔽与害而明复,非自外得也。

心犹水也,污入之而流浊;犹鉴也,垢积之而光昧。

如果能做到心之镜明水净,就能随感而应,无物不照,使自己的言听视动都成为天理的表现。

在王阳明看来,复明人的良知本体的最简捷的办法,就是静坐息虑, 久久自然有得力处。

他说:教人为学,不可执一偏。

初学时心猿意马拴缚不定,其所思虑多是人欲一边,故且教之静坐息虑。

久之,俟其心意稍定,只悬空静守,如槁木死灰,亦无用,须教他省察克治。

省察克治之功,则无时而可间。

如去盗贼,须有个扫除廓清之意。

无事时将好色、好货、好名等私,逐一追究搜寻出来,定要拔去病根,永不复起,方始为快。

常如猫之捕鼠,一眼看着,一耳听着,才有一念萌动,即与克去,不可姑容,与它方便,不可窝藏,不可放它出路,方是真实用功,方能扫除廓清。

到得无私可克,自有端拱时在。

虽曰何思何虑,非初学时事。

初学必须思(诚),省察克治即是思诚,只思一个天理,到得天理纯金,便是何思何虑矣。

王阳明在这里非常详细地论述了“去人欲的静”的方法。

通过这样的论述,原来形而上的心本体论就下落为具体的道德修养实践。

本体论转为伦理学,哲学变成行为论,在这样的思想路线下,王阳明的学说得到了极大的扩充。

  如果说所谓“无事时省察”是用加强内心修养的方法去体认天理,是静的功夫,那么“有事时存养”则是要求在为人处世的一切领域贯彻道德修养,即“动”的功夫。

王阳明是这样概括“静与动”。

他说:存养是无事时省察,省察是有事时存养。

关于“动”的功夫,王阳明强调:要在事上磨炼,要在日用事为间体究践履等等。

王阳明认为,人的良知是在人的日常行为中显现的,换句话说,人的日常行为都是良知的表现。

凡多闻多见莫非致良知之功。

盖日用之间见闻酬酢,虽千头万绪,莫非良知之发用流行,除却见闻酬酢,亦无良知可致矣。

既然日用见闻都是良知本体的发用流行,那么人们就不仅可以从“存养”中体认天理,也能够从日常的活动中去“省察天理”,达到“存天理,去人欲”的目的。

致良知和“知行合一”是什么意思

致良知中国明代王守仁的心学主旨.语出《孟子· 尽心上》 :“ 人之所不学而能者 ,其良能也 ,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大学》有“致知在格物”语.王守仁认为,“致知”就是致吾心内在的良知.这里所说的“良知”,既是道德意识,也指最高本体.他认为,良知人人具有,个个自足,是一种不假外力的内在力量.“致良知”就是将良知推广扩充到事事物物.“致良知”也就是知行合一.“良知”是“知是知非”的“知 ”,“致”是在事上磨炼,见诸客观实际.“致良知”即是在实际行动中实现良知,知行合一.“良知是虚的,功夫是实的.知行合一,就是要将知识与实践、功夫与本体融为一体.良知前冠一“致”字,恰如其分、恰到好处地点出了要害.这个“一了百了”的功夫又正是活一天有一天新问题的需日新日日新的功夫.把握住良知这个根本,然后加以所向无敌的推导,便是他(王阳明)教学生的简易直接的方法.如有人用“知之匪艰,行之惟艰”这句圣训来怀疑知行合一的命题,阳明说,“良知自知,原是容易的.只是不能致那良知,便是‘知之匪艰,行之惟艰’.”还是看你心诚志坚否--人是可以成圣的,就看想不想成了.要真想成就很斗私心一闪念,时时刻刻致良知,用阳明的话说叫“随物而格”.”---------------------------知行合一谓认识事物的道理与实行其事,是密不可分的一回事.知行合一:是指中国古代哲学中认识论和实践论的命题,主要是关于道德修养、道德实践方面的.中国古代哲学家认为,不仅要认识(“知”),尤其应当实践(“行”),只有把“知”和“行”统一起来,才能称得上“善”.明武宗正德三年(1508),心学集大成者王守仁在贵阳文明书院讲学,首次提出知行合一说.所谓 “知行合一”,不是一般的认识和实践的关系.“知”,主要指人的道德意识和思想意念.“行”,主要指人的道德践履和实际行动.因此,知行关系,也就是指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践履的关系,也包括一些思想意念和实际行动的关系.王守仁的“知行合一”思想包括以下两层意思.1、知中有行,行中有知.王守仁认为知行是一回事,不能分为“两截”.他说:“知行原是两个字,说一个工夫”.从道德教育上看,他极力反对道德教育上的知行脱节及“知而不行”突出地把一切道德归之于个体的自觉行动,这是有积极意义的.因为从道德教育上看,道德意识高不开道德行为,道德行为也高不开道德意识.二者互为表里,不可分离.知必然要表现为行,不行不能算真知.道德认识和道德意识必然表现为道德行为,如果不去行动,不能算是真知.王守仁认为:良知.无不行,而自觉的行,也就是知.这无疑是有其深刻之处的.2、以知为行,知决定行.王守仁说:“知是行的主意,行是在的工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他的意思是说,封建道德是人行为的指导思想,按照封建道德的要求去行动是达到良知的工夫.在封建道德指导下产生的意念活动是行为的开始,符合封建道德规范要求的行为是 “良知”的完成.王守仁的知行合一说主要针对朱学而发,与朱熹的思想对立.程朱理学包括陆九渊都主张“知先行后”,将知行分为两截,认为必先了解知然后才能实贱行.王守仁提倡知行合一正是为了救朱学之偏.王守仁的知行合一说深化了道德意识的自觉性和实践性的关系,克服了朱熹提出的知先后行的弊病,但是同时也抹去了朱熹知行说中的知识论成分.王守仁的观点虽然有利于道德修养,但忽略了客观知识的学习,这就造就了以后的王学弟子任性废学的弊病,清初的思想家甚至把明亡的原因归于王学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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