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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财政财务人员学习心得体会

时间:2016-04-06 20:41

在县级财政局上班累不累

待遇是不是很一般啊

比国税地税,公检法怎么样

在财务局只有会计年年底的时候忙,平时挺闲的. 这种县级的财税单位工资待遇一般, 但是福利很好,有句老话不是说山高皇帝远嘛

有的地方是国税比地税好,有的地方是地税比国税好,主要是看当地什么行业比较发达.假如有煤矿/油田肯定是国税好.但是这两个税局都比公检法待遇好. 但是职业的规划和选择每个人不同,如果你的志向在于公检法的话又另当别论.我个人认为县财政局的 发展空间 比后面三个都大.因为国税是国务院直属,地税是省直机构,公检法的发展也是垂直系统.只能在系统内换岗或者升迁.而县财政局和县级其他部门之间可以轮调及换岗,发展空间要大得多.待遇来讲,对于一般的省份通常是:国税>地税>财政>公检法.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后面的不许复制,我下资料很差积分.

求:税务学习考察心得体会

学习酉阳县“重招商、讲实干、严奖惩”经验强力推进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发展——赴酉阳考察学习心得体会(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肖咸礼)12月20日至21日,我参加了县委政府组织的酉阳学习考察党政代表团,到酉阳县的四大进行了实地考察学习。

一、三点体会(一)酉阳人重招商。

首先,酉阳人深刻认识到了招商引资的战略意义 ,把招商引资当作借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在全县坚持内外并举,强势推进招商引资全民创业,广纳天下客商,广聚天下财源,让更多企业走进酉阳。

其次,酉阳人把招商引资全民创业看作是变资源优势为发展优势的现实需要。

冲破大山思维的束缚,敞开山门,唤醒沉睡的资源,向“摆手舞”要效益,向酉水河要财富。

第三,酉阳人把招商引资当作激发发展激情的重要途径。

“动起来”、“快起来”、“跑起来”,激活创业冲动,努力营造竞相发展氛围。

第四,彻底破除了招商引资的思想障碍。

在没有局外人,人人都是责任人,招商引资人人有责。

在酉阳没有与发展无关的部门,没有与发展无关的个人,在发展经济上只有运动员,只当实干家,不当空谈者,讲实干,重实效。

把招商引资全民创业作为发展经济的第一抓手,把招商引资作为发挥才智的第一舞台,举全县之力,集全民之智,强势推进,全力突破。

同时,把招商引资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举措,一以贯之地坚持,坚定不移地执行。

(二)酉阳人讲实干。

首先,当地干部群众发扬晚上当作白天干、雨天当作晴天干、假日当作平日干、两人事情一天干、两天事情一天干的“五干”作风,在不到一年时间里成功建成小坝全民创业园、板溪轻工业园、龙江工业园、现代物流园四个。

其次,酉阳为了发展,县直各经济主管部门和各乡镇成立了相应招商机构,明确招商人员,落实招商责任。

县“四大家”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带头招商,各乡镇、部门主要领导都是招商责任人场。

明确招商人员必须掌握全县现行的招商政策、资源分布、项目储备情况,了解全县的区位优势和交通优势,吃透国家支持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优惠政策。

组建了四大招商集团、12个招商指挥部、28个招商分团和若干招商小分队,在京、沪、渝、粤及温州、青岛、厦门7个招商分局驻点招商。

仅2009年1-10月酉阳县就签约项目527个,协议引资190.25亿元,动工260个,到位资金22.88亿元。

(三)酉阳人重奖惩。

首先,酉阳县委、县政府制订了科学的招商工作考核办法,严格按照出台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惩,并将招商引资全民创业工作纳入年终综合考核,加大督查巡察力度,形成考核。

其次,县委、政府建立行政效能投诉机制,建立最严厉的问责制度,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优;对招商引资全民创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表彰奖励,对招商引资全民创业实绩突出的个人提拔重用。

第三,酉阳从县级领导到各部门各乡镇主要领导、一般干部职工都有招商指标。

各部门各乡镇每半月向分管领导汇报招商任务的完成情况,每月向县委、政府、人大、四大班子领导汇报招商引资工作进展情况,完不成任务的主要领导离岗招商,分管领导脱产招商。

县委县政府严格督查考核,确保招商引资任务全面完成。

二、三点认识(一)坚决破除招商引资的思想障碍。

首先,克服事不关己思想。

全县上下一定要克服招商引资是县委、县政府的事,是经济主管部门的事,是领导的事,不是自己的事的思想,竭尽全力招商引资。

其次,克服等待观望思想。

一千个空想不如一个行动,招商引资全民创业贵在实干,重在实效。

一定要克服等待观望思想,立即行动起来参与招商工作。

第三,克服思想招商引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把招商引资作为加快经济发展的长期战略举措,一以贯之地坚持,坚定不移地执行。

在对待具体项目上,必须有坚韧不拔、执着努力的精神,紧紧跟踪、抓住不放;必须舍得花时间、舍得花精力,不达目的不罢休、不抓到手不松劲;必须沉得下心、静得住气,不怕困难、不怕挫折,逢山开路、遇水架桥,一抓到底,直到成功。

(二)坚决执行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学会“算大帐不算小帐,算远帐不算近帐,算活帐不算死帐。

”坚决避免“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等错误做法,将有利于我县经济发展,与税收法律法规和县情相合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应用到经济发展中去,兑现纳税人,让在我县投资办企业的纳税人得到实惠。

大力培育和涵养我县地方税源,促进我县经济走出发展滞后的困境。

给企业提供一些“金点子”,优化丰都经济机构,走上“以农为本,以旅游兴县,以工业强县”的富民兴丰之路。

(三)尽心竭力地做好招商引资服务工作。

把服务全县招商引资工作作为职能转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服务与税收征管的关系,树立阳光,法制,诚信的纳税服务模式。

让全体职工牢牢地树立“人人、时时、事事都是发展环境”的观念,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开展“四当好”、“四有声”、“五个一样”、“六个一点”的文明服务活动。

“四当好”即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当好宣传员;协助纳税人搞好财务管理,当好信息员;为纳税人解决疑难问题,当好办事员;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当好服务员。

“四有声”即:纳税人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反映问题有回声。

“五个一样”即:效益困难户一样对待;大户小户一样周到;生人熟人一样热情;忙时闲时一样耐心;表扬批评一样接受。

“六个一点”即:礼貌多一点;动作快一点;效率高一点;理由少一点;说话轻一点;微笑多一点。

切实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优质服务。

三、三点建议(一)切实转变观念,突出招商引资工作的重点。

招商引资能否有突破,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是关键。

要树立全民招商、人人都是投资者的观念;要树立抓大放小观念,既抓好企业招商,又扶持小企业引资;要树立换位思考观念,站在投资者角度去思考问题,帮助客商解决实际问题。

(二)不断改进方法,努力实现招商引资新突破。

在招商方法上,坚持“五个结合”,即主阵地招商与分层次招商相结合;走出去招商与请进来招商相结合;网上招商与传统方式招商相结合;直接招商与间接招商相结合;自己组团招商与随团招商相结合。

在运作主体上,突出层层招商、人人招商,以我县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和各乡镇优势产业为主;突出以外引外,以引导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和发展新项目裂变效应为主;突出项目跟踪,以提高项目落实率和资金到账率为主。

在投资方向上,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处理好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的关系,处理好引资和引智的关系,处理好引进外资与调整结构的关系。

在招商重点上,要结合丰都实际,重点引入工矿业、林农产品加工业等方面的项目,以资源优势发展工业。

同时,以存量换增量,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盘活存量资产。

(三)坚决杜绝空谈,切实增强招商引资的成效。

首先县委政府要强化招商力量,明确招商思路,优化招商方式,明确招商重点,创优招商载体,落实招商任务。

积极营造宽松守信的政策环境。

对国家、市上已出台的优惠政策要坚决贯彻到位。

对县委、县政府出台的招商创业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地兑现到位。

做到说话算数,言而有信,一诺千金。

要营造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一个地区的开放意识以及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服务环境,是引进外商、留住外商最重要的因素。

因此,我们要着力构建项目审批、项目建设、项目投产三大服务体系,为外商提供全方位服务。

要营造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

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行为,严厉打击地霸、行霸等恶劣行径,坚决制止强买强卖、强行装卸等不法行为,努力在全县形成来丰投资“行政办事零成本”。

其次,县委、政府要强化考核奖惩,严格按照出台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奖惩,建立最严厉的问责制度,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并在年终考核时不得评优,甚至换岗。

(四)加快经济发展,着力夯实全县税源基础。

税收来源于经济,离开了经济的发展,税收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丰都作为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山区小县,逐步建立新老税源交替、大小税源并举、支柱税源多元化的多层次税源结构体系,是确保地方税收与经济持续协调发展的基础。

因此,要树立“围绕税收抓经济,抓好经济促税收”的大税收理念,强化效益财源意识,把发展经济、培植税源、优化经济结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要继续加大招商力度,不断营造招商氛围,全面提高招商水平,以加快丰都经济的发展,开辟新兴税源。

(五)优化产业结构,大力拓展税源增长渠道。

要通过建立和发展现代农业,在进一步降低农业比重的基础上,适度提高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比重。

而第三产业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是有效增加地方税源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我县第三产业税收收入的比重虽有所上升,但总体发展水平不高。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县应重点以交通和港口码头建设、物流、旅游休闲等服务产业和配套项目为主,促进产业结构和县域经济的全面发展。

充分利用现有的水上运输和未来几年即将建成的铁路、高速公路交通优势,加快发展以港口码头和陆上运输为主的物流产业。

其次,丰都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发展前景广阔,要凭借良好的区位条件,做大做强旅游产业,构建精品旅游,推出特色旅游,打造品牌旅游。

同时,运用市场机制,充分整合旅游资源,用旅游资源带动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的发展,使资源优势成为地方税收新的增长点,并形成我县经济优势和财源优势。

(六)突出发展工业,努力做大全县税收总量。

工业是一个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在发展和优化地方税源结构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只有工业化达到一定程度,第三产业才会有质的飞跃和提高,从而间接地为地方税收的增加创造条件。

近年来,丰都县委、县政府创新地推出了“兴工强县”的发展战略,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县工业企业有了发展起色。

但县委、县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工业招商引资力度,以我县目前正在建设的“一区四园”为平台,大力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真正把工业园区建成我县的“板块财源”;重点扶持和帮助现有的龙头型企业和民营型企业,促其做大、做强、做优,提高其综合竞争能力和抵抗市场风险能力;围绕农产品深度加工、特色资源开发,提高工业产业层次,不断增强工业竞争力;充分利用仙家豆腐乳、丰都榨菜、包鸾竹席等地方特色产业优势,支持传统特色产业的发展。

(七)推进房地产业,强力保持税收稳定增长。

近几年来,房地产业已成为丰都经济的一大亮点和地方税收增长的主要来源。

目前,我县城镇化水平还很低, 随着城市化战略的加速推进以及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将为房地产业发展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尽管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房地产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但我县仍处于一个发展的上升阶段。

当前,应加大对房地产业的扶持和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继续保持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的良好发展势头,促进税收收入持续稳定增长。

县级财政收入一般包括哪些

2015年度新预算法颁布实施后主要包括四部分  1、地方公共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国、地税计征的税收收入和财政等部门实现的非税收入。

  2、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包括政府出让土地形成的国有土地出让基金收入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

  3、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主要包括社会保险部门统筹的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基金收入  4、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国有资本在运营时实现的收入,主要是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

我想做下我们的财政文化,我们是一个县级的财政局,大家推荐个好的

平江县财政局文化理念我们的共同使命 实现和谐财政,建设魅力家园我们的核心价值观 做有品位的人,干有品质的事,打造品牌财政我们的发展目标 打造真金白银的强势财政、以人为本的公共财政、公平普惠的民生财政、持续发展的活力财政、规范高效的法治财政我们的共同愿景 创建学习务实型、创新活跃型、廉洁节约型、和谐满意型机关我们的团队精神 激情执着,敢为人先,追求卓越,竞合共赢我们的工作作风 务实,高效,精准,诚信我们的理财方针 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稳健效益我们的理财方式 跳出财政抓财政,用活政策谋财政,把握重点促财政,整合资源强财政。

我们的财政管理 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人性化我们的人才理念 是才站出来,真才干出来;人人都是人才,人人都能成才,人人各尽其才。

我们的廉政格言 权力就是责任,权力就是风险;一身正气做人,一尘不染理财。

我们的为人处世 自信,宽容,谦和,勤奋,思危,感恩我们的行为规范 文明,规范,端庄,整洁

家里托人帮我找一份工作,是县级财政,,我想问问是不是财政工资都是在编人员

基层领导干部赴苏州学习考察心得体会  按照党校统一安排,6月12日到20日在苏州农村干部学院参加了为期8天的培训。

培训期间,苏州市有关领导和专家教授对苏州经济和社会发展成功经验的介绍,实地参观考察了苏州市新区、昆山开发区、张家港市和海澜集团等,近距离、多角度地感受到了苏州的魅力,接受了大量新视点、新思路,使我受到了强烈震撼,受益匪浅,感受颇多,对今后工作有很大启发。

现将我的学习考察情况和一些体会汇报于下。

   一、苏州印象  苏州是一个地级市,位于长江三角洲中部、江苏省南部,东临上海,南接浙江,西傍无锡,北依长江,交通便利,自然条件优越,素有“上有天堂,下有苏杭”的美誉。

全市总面积8488平方公里,下辖7个区和5个县级市,全市人口630万人。

苏州是一座千年古城,苏州园林名扬天下,被誉为“东方威尼斯”、“上海的后花园”。

改革开放以来,苏州经济总量高速增长,财政收入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飚升,发展速度飞快。

现有外企超过万家,世界五百强中有118家到苏州投资,苏州下属5个县级市全部进入全国百强前十名。

5个县级市都是国家级卫生城市,全部为国家级园林城市。

苏州发展如此之快,固然有着区位优势、人文优势、旅游资源优势等等,但也与苏州人解放思想、大胆作为、抢抓机遇、加快发展的意识分不开。

县级财政局每月几号发放公务员工资

每个地方都是不一样的,但是通常公务员工资实行上发,也就是月初发当月的工资。

谁会写学习心得体会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保证书

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  目 录  第一 总 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三章 调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执勤执法不得少于两人。

  第八条 交通警察应当全面、及时、合法收集能够证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第九条 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

对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驾驶人违法行为调查的,还应当查验其他相关证件及信息。

  第十条 交通警察查验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询问驾驶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并与驾驶证上记录的内容进行核对;对持证人的相貌与驾驶证上的照片进行核对。

必要时,可以要求驾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调查中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

  第十三条 调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对其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

  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

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第十八条 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  (二)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  (三)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  (四)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  (五)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要求的;  (七)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的;  (八)因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发生违法行为造成合法机动车被记录的;  (九)其他应当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种类和依据、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期限、决定机关名称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车辆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车辆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的,不得扣留车辆所载货物。

对车辆所载货物应当通知当事人自行处理,当事人无法自行处理或者不自行处理的,应当登记并妥善保管,对容易腐烂、损毁、灭失或者其他不具备保管条件的物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变卖或者拍卖,变卖、拍卖所得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乘员、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一)违法行为人可以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自行将超载的乘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  (二)违法行为人无法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对超载的乘车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联系转运;对超载的货物,应当在指定的场地卸载,并由违法行为人与指定场地的保管方签订卸载货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违法状态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法状态消除后,应当立即退还被扣留的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 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时间不得超过十日;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核实时间自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车辆合法来历证明,补办相应手续,或者接受处理之日起计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扣留车辆时间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

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第三十三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条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当事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样;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样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验车辆驾驶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对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或者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依法予以处罚。

  交通警察现场收缴非法装置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收缴的物品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对收缴的物品,除作为证据保存外,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依法予以销毁。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三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予以销毁。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应当予以收缴,依法处罚后转至机动车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第三十八条 对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违法行为人送达排除妨碍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

违法行为人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排除妨碍。

  第三十九条 强制排除妨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实施。

无法当场实施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予以强制排除妨碍;  (二)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条 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口头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确定适用口头警告的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四条 制发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并通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接受处理;  (四)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由违法行为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  (五)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处罚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处罚机关名称及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人只有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并处两个以上处罚种类且涉及两个处罚主体的,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十条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五十一条 对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以罚款,交通警察当场收缴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由被处罚人签名确认。

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交通警察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给予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违法行为人申请不将暂扣的机动车驾驶证转至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应当准许,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缴罚款。

  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五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

  交通警察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执法用语。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所属的交警队、车管所及重点业务岗位应当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员制度,防止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五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本单位及其所属民警的执法档案,实施执法质量考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

  执法档案可以是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

  第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交通民警执勤执法考核评价标准,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处罚数量作为考核民警执法效果的依据。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使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对违法行为信息进行管理。

对记录和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记分或者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以及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驾驶证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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