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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心得体会

时间:2019-02-05 00:57

求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每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一研究对象是由本学科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同样,民事诉讼法学论文的写作也具有其特殊性,同学们只有紧紧把握它的特点,灵活运用写作方法,使用规范的语言,才能写好民事诉讼法学的论文。

    一、民事诉讼论文的写作    (一)民事诉讼论文题目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如价值论、目的论、诉权论、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等;(2)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如当事人、管辖、举证责任、审前准备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等;(3)民事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与仲裁、公证、调解、和解的关系。

  由于文章的篇幅有限,选题切忌过大过空。

论文的写作毕竟不是教科书,要求面面俱到。

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兴趣、掌握的资料等因素来确定论题。

论文是对自己观点的一种陈述,所以要言之有物,在某一方面要着重一点论述开去,这样才能获得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优秀论文。

在浩瀚的法律知识中只要选取其中的一朵浪花就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芒。

如有关执行方面的论文就可以有很多的写法,比如: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的探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等等。

  下面推荐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以供学生参考和借鉴:(1)基本理论的探讨,如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探讨,法官独立审判的理性思考,论司法公正,诉权之保护,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2)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的探讨,如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之关系,我国民事举证制度的完善;(3)对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的探讨,如论仲裁与诉讼,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二)民事诉讼论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    针对同学在民诉论文写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期望在以后的论文写作中能够有所帮助。

  1.文不对题。

有些同学虽然选择了一个小题目进行论述,但是却要面面俱到,与主题相关的内容却仅占一小部分,或者干脆没有论述自己的观点。

这样显然离题了。

  例如题目是“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构想”的论文,有些同学论述的小标题如下:  (1)法院调解的定义;(2)法院调解的性质;(3)法院调解的特征;(4)法院调解的优势。

对于阐述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论文,上述论述显然有些离题太远,应该适当介绍后,分清主次,重点阐述文章观点,采用下列下标题进行论述,主题更加突出:(1)法院调解制度概述;(2)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4)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需要明确的是,论文与教科书不同:首先,教科书的对象是学生,而且大部分是对某一问题一无所知的学生,因此对问题的阐述需要一层一层的面面俱到。

论文的读者是对某一问题的基本内容有一定了解的人,此时作者的任务并不是在普法,讲基本的理论,而是要深入到的某一问题的探讨中去。

其次,从方法上来说,教科书以阐述为主,因为教科书的主要目标是将问题解释清楚;而论文则应以论证为主,作者要发现问题,并以论据来论证作者的观点。

  2.在文中经常采用第一人称或者加入谦虚的话及加入让老师指正的话语。

有的学生在论述自己观点前总是加上“由于自己水平或者篇幅有限??”或者“下面,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之类的赘话。

其实直接阐述就行,需要指明是作者的看法时,可以用“笔者认为”的说法,但不能滥用。

  有的同学在文中加入谦虚或者请老师指正的话,如“本人功底浅显,请老师不吝赐教”等等,这种话语不应在民诉论文的正式写作中出现,需要类似的沟通的话可以另外附上字条。

  3.直接引用法规的简称。

有的同学在第一次引用法规时就用简称,这样不规范。

应当在第一次引用时用全称,然后注明以后的简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此以后再出现该法时就可以用《民诉法》这一简称了。

  4.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运用不当。

有的同学在论述时不能很好地运用论文的写作方法,造成论文就像课堂笔记或者论文提纲。

论文的写作应该有理有据,不能像光有骨头没有血肉的大纲。

  举例:一位同学在其论述执行一文时,其中一个小标题是这样阐述的:  -“(一)执行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执行的定义(一句话)。

2.执行的性质(一句话)。

3.执行的特征。

”  正确的论述应为:“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学者们各有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有的认为??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5.不注明引用文章的出处。

  注明出处的作用有二:一是版权问题,否则无异于将他人的智力成果据为己有;二是可以使文章更加具有权威性。

在民诉论文中注明参考文献,可以表明作者是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章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的,同时也可使文章的论据更加真实。

  6.局限于论文标题,就事论事。

  同学们在论文写作中还容易局限于论题的字眼,就事论事。

例如,题目是“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的论文,有的同学认为题目就是原因和对策两方面,结果在论文中就写了这两个方面。

这种写法忽略了论文写作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提出问题;第二层,分析问题,主要是分析问题的原因,找出症结或弊端;第三层,解决问题,也就是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得出文章的结论等等。

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对于此篇论文来说,作者首先应该对执行难进行概述,然后再论述原因和对策,这样才称得上是一篇结构完整的民诉法学论文。

  7.没有灵活掌握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

大多数同学在选定论文题目后,不知道如何展开论述,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同学在论文写作中甚至迷失了自己的写作方向,也就是说,一味的陷入材料的堆积中,找不到论文写作的重点了。

针对民诉法学的特殊性,下面就推荐几种在民诉法学论文中经常运用的写作方法。

  (1)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它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十分密切。

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顺利实施的工具,而民事实体法中包含许多民事程序法的规定。

同学在论述一个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时,就可以把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虑,一方面可以使论文更有深度,另一方面,也使论文更有生命力,富有实践指导意义。

  (2)比较的方法。

有比较,才能有鉴别。

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是如此。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片面的强调国情差异而不予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是不合时宜的;片面的强调外国的优势而忽视本国的国情也是行不通的。

  比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外历史上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其他各国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

比较的内容可以归为以下几类:一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其中以法国、德国为重点;二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以英国、美国为重点;三是与原苏联和东欧各国比较,苏联是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比较不是泛泛的进行资料堆积,而是要选取对阐述观点有用的资料进行比较,为后面论述自己的观点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可以顺利的推导出文章的结论。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民事诉讼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律,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学。

“纯理论、纯抽象意义的问题考察,终归还是缺乏现实基础的照应。

因此,失去了在现实,尤其是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的生动活泼,由此也影响了程序法的应有魅力。

今后的新学问必须彻底否认抽象论的意义,将基础立在具体性之上,并导入更为经验主义的手法开始这样的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新型的民事、经济纠纷也在不断涌现。

由此产生的诸多诉讼实践问题都是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对象。

同学们可以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突破点和重点。

比如,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是否已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哪些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民事诉讼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等等。

  例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市场垄断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出现了,为了解决中国社会现存的实际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对一般民事活动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就突显出来。

笔者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改革建议。

这样写出来的论文就会有理有据,既有理论深度,也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4)思路开阔,触类旁通。

现代社会中,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传统学科的分割界即将消除,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将会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知识体系。

了解边缘学科的知识,可以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分析方法更加多样化。

例如,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中就引入了经济学中的概念——效益,并且已经得到了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就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的相对性原理。

    二、民事诉讼论文的答辩    民诉论文答辩阶段也是让许多同学摸不着头脑的事情。

因为平时接触的少,所以对民诉论文答辩不知道如何准备,造成了答辩时心理紧张,影响了民诉论文的成绩。

下面我就着重论述一下同学们应该怎样有效的准备和应对民诉论文答辩。

    (一)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准备  民诉论文答辩是对学生的论文进行的一种口头测试方法,所以学生对答辩的准备就首先应该以论文为根本。

熟悉自己的文章,对于文章的整体结构,文章的主要内容都要了然于胸。

但是不要死记硬背,而是应该真正掌握自己论述的内容,知道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

然后,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涉猎相关的知识,拓宽视野。

  例如,对于探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论文,就需要掌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存在哪些弊端,应该如何进行改革。

由于民事再审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再次进行审理,所以相关问题有既判力,民事程序的安定,法院的权威性等等。

    (二)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进行  1.答辩老师针对民诉论文经常会提问如下一些问题,“请简述你文章的主要内容”,“请简要回答文章的主要观点”,或者针对你文章的某一部分进行提问,但都是以学生的民诉论文为依据发问的。

  2.同学在答辩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言谈举止要大方自然,努力控制自己的紧张心情。

对待答辩老师要有礼貌。

答辩其实就是向老师做的一个口头的论文报告,所以只要自然的把自己的观点、理解表达出来就行。

  (2)回答答辩老师提问一定要有针对性,简明扼要。

因为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最多十分钟左右,而答辩老师最少三个人一组进行提问,所以同学的回答只要把民诉论文大的纲要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就行。

回答切忌罗嗦,生硬的背诵。

答辩进行中,学生可以拿着自己的民诉论文或者准备的相关草稿。

这样也是为了使学生更加自然表达自己的观点。

  (3)对于老师提问的和民诉论文相关的问题,学生如果不知道的话,应该怎么办?建议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首先应该沉着、冷静。

老师的提问肯定是从民诉论文引申出来的,所以尽快找到民诉论文的知识点。

其次,心里要明白老师提问的目的可能是看看你的知识面,要听听你自己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或者说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最后,大胆的说出自己的看法,礼貌地和老师进行探讨。

许多法律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所以千万别紧张,沉着应对,一定会取得不错的答辩成绩。

  总之,一篇优秀的民诉论文应该结构完整,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性强,还要有规范的注释和形式。

同时在答辩中学生要言之有物,条理清楚。

学法心得体会

学法,伴我成长 法律,一个有些严肃的词语。

常人总觉得法律是一个离自己遥远的词,其实,法律一直在伴随我们生活中的任何一个举动,一件小事上。

人们时时刻在和法律打交道,无论生活,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如此。

法律对我们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神圣的,谁都是不能触犯的,不论是学生、大人、国家的领导人,他们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我们每一个人在遇到种种危险时或其它事情时,都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伤害。

学法用法之责任:作为一位公民,我们应经常为自己增加法律知识,不要因为对法律的无知而走上歧途。

可能会有人说你多虑了,我们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放火,法律就约束不了我们。

这是多么的无知啊

我想那些轻视法律的人是没有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家以实现。

”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们的社会准则。

当今社会人们在不断淡化法律意识,甚至有人在讨论一些传统美德是否已经过时的问题,着不得不是我们呼唤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

所以,我们在吸收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懂得有自制力。

在面对冲突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己的脾气;在面对金钱诱惑的时候,要懂得克制住自身的贪念。

只有这样,学习法律才有真正的意义。

我坚信法律永远维护正义,当然就我国先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着一些洞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

但我仍然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捍卫法律

在遵守法律的同时,我们还要努力争取自己的权利。

当别人侵犯到自己的利益时,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律会伴随着一个人的一生,约束着我们的行为,而我们要时时刻刻遵守法律,法规,做一名合格守法公民。

帮忙找一篇关于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法庭后的心得体会

刑事民事案件的审理和预防  【】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出有因在刑事发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并呈逐年上升势头,不仅直接危及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严重地影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增加了司法成本。

因此,研究其特点,分析其成因,寻找其对策,预访该类案件的发生,已为司法界所广泛关注。

笔者拟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之功效。

  【关键字】 刑事附带民事 审理 预防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大体有如下几种:即故意伤害人身、交通肇事、非法持有枪支、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案件。

这些案件主要由财产所有权、债权和人身权利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得不到及时解决而转化为刑事案件。

比喻,由山林土地纠纷或相邻关系纠纷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纠纷能及时化解,即讼争平息。

反之,则矛盾激化。

导致出现故意伤害他人人身或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其他刑事案件的发生。

2008年,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各种刑事案件155件,其中故意伤害21件、交通肇事7件、故意杀人3件、失火2件、故意毁坏财物1件、合同诈骗1件、抢劫1件、寻衅滋事1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合计37件,占总刑事案件的23.9%。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这类案件以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居多。

(一)、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自改革开放以来,分配制度的多样化,产生了各方利益的矛盾,导致邻里、兄弟、土地等纠纷增多,矛盾加深,经济落后、思想道德滑坡、法制意识淡薄等诸方面的原因,兄弟妯娌间因家务琐事搬弄是非、争吵殴斗的增多。

农闲季节常因宅基、通行、排水等引起斗殴;有时因生活往来间的磕磕碰碰的小事;互不服气,逞好汉引起的伤害案件也占一定比例;由于文化水平低、法制观念淡薄、社会防范机制不健全是产生故意伤害案件增加的原因。

(二)、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交通网络发达,交通工具增多,部分驾驶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导致部分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职业道德素质低下及企业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

有的驾驶员缺乏应有的驾驶技能,处理紧急情况能力差、反应迟钝、方法不当,有的驾驶员在行驶中违章、违规,抢道占先、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车、甚至无照驾驶等,群众交通意识不强,未能适应现代交通工具所产生的环境变化,也是发生交通肇事案件增多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

  1、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般有附带民事诉讼,这种案件侵犯的客体为人身权或财产权。

因为一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后,在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过程中,受害一方当事人会随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此,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附带民事诉讼要与刑事诉讼合并审理。

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3、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合并审理后,不受民诉法及法释的有关条款的限制,体现刑事优先于民事的原则。

比喻,在决定普通民事案件的开庭时间必须超过答辩期限或举证期限后才能确定,但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受这方面的限制。

而是以刑事为主,随着刑事的审判而一并审判。

这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

  要抓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抓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在阅卷过程中,必须认真审查如下几个问题。

  (1)、审查证据的合法性。

即主要证据来源必须合法。

如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收集的各种有关证据,即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反之,则视为无效证据。

  (2)、审查主要证据是否反映案件的事实。

在审理这类案件中,我们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都属主要证据,这些证据如能互相吻合,并能反映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说明这些证据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使用。

反之,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审查案件的主要证据是否有疑点。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确有疑点、不调查不足以认定案件的事实,审判人员可在庭前或庭后依职权收集核对证据。

特别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确有困难的,审判人员应主动调取,为案件的正确裁判打下可靠基础。

  (4)、审查民事诉讼主体是否合格。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主体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一般为被害人或财产被害一方的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即为刑事被告人及其他民事被告人,这些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格,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质量,因此,必须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必须坚持以刑事为主,民事为辅及不告不理的原则。

但如果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主体不合格,可在开庭前告知其进行调整;如果共犯在逃,可先由在押被告人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负连带清偿责任,再由在押被告人刑满释放后向在逃被告人另案追偿;如果被害人的被害结果与其它未被起诉的同案人有关,我们一般不主动追加,以免导致刑事部份审理的过分迟延,损害刑事优先原则;如果其他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与案件事实不符,经告知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仍不肯变更,继续坚持要诉的,即可依法作出判决。

  (5)、审查定性是否准确。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必须做到定性准确。

如果定性错了,整个案件都将成为错案。

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人身一般比较容易掌握,但在故意破坏生产经营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案件中,有时不好区别。

因此,在阅卷时,必须根据两者的情况及其四个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比,从中确定案件的属性。

这样,才能做到稳、准、狠打击犯罪。

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检察机关定性错误案件的操作有两种情况。

一是及时与检察机关协商,由检察机关撤回并改变定性后重新起诉;二是由法院开庭审理后直接改变定性。

很明显,第二种做法比较直接简便,但实为剥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因此,我们认为第一种做法比较妥当,有利于保护控、辩双方的抗辩权。

  2、在开庭审理时,必须按先刑事后民事的顺序进行。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理,不是单纯刑事案件的审理,而是刑事和民事两个不同类型案件的审理。

因此该类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在开庭审理的顺序必须先审理刑事后审理民事。

比喻法官宣布开庭后,在查明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宣读起诉书、法庭讯问、举证质证、控辩双方的发言、辩论等都应按先刑事后民事的次序开展,把刑事优先原则作为主线,贯穿于庭审活动的始终。

  3、要积极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发生在农村,且占刑事发案总数的比例大,为了多审快结,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惩治农村的违法犯罪,打击乡霸村霸,必须推行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同时,也是庭审方式改革发展的方向。

  4、必须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特点,这类案件多数是由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调整而上升为刑事案件的。

被告人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也要承担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如果被告人的违法犯罪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及时补偿,将使本来已经存在矛盾的双方当事人雪上加霜。

因此,只有抓好民事方面的调解,才能进一步改善民事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才能有利于民事纠纷的进一步解决。

要抓好民事赔偿方面的调解,必须注意把握如下几个问题:  (1)、要分清民事责任。

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多数文化水平比较低,法律知识少,法制观念淡薄,这些人发生民事纠纷后,不能用“一分为二”的观念看待自己,总是认为自己如何正确,看不到自己有过错方面,总是把责任全部推到对方身上,狠不得把对方置于死地。

一旦矛盾激化直至上升为刑事案件后,双方的敌对情绪都比较大。

针对这种情况,在调解前,先对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进行简要概括,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对双方各自的问题进行分析,从中确定谁是负民事过错的主要责任,谁负次要责任。

通过审判人员以理说法,使双方当事人明确自己的责任大小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自动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

  (2)、要坚持合法、自愿的原则。

自愿、合法原则是调解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必须贯穿调解过程的始终。

根据这个原则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则具有法律的效力,受法律保护,背离这个原则调解达成的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协议。

在民事调解中,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主张必须进行考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认定。

没有法律根据的不予支持。

对被害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然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划定大概的赔偿比例,由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协商解决。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民事诉讼主张大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且请求赔偿数额都较大。

审判人员如果不分清民事责任的大小,划定赔偿数额的比例,任凭双方自动协商则调解难予成立。

但如能按上述方式进行调解,其成功率都比较大。

比喻,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某因一棵楠子树与其胞兄争执,李某某持刀致李某重伤,故此,被害人李某除提出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外,还提出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这项请求在刑事审判中本来就没有法律根据,但被告人又不懂法,当听到这个“天文”数字后当然感到心里压力很大,但如果法官在调解中能对被害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取舍,被告人对其它合法请求当然就比较容易接受。

因此,合法、自愿原则是附带民事诉讼进行民事调解最基本的原则。

  (3)、审判人员在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抓好经济赔偿的当庭兑现率。

因为被告人及其家属能在当庭或庭后的短期内,兑现经济损失给被害人,一方面取得了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谅解,同时,也减轻日益繁重的民事执行压力,不断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大大减少法官办理该类案件的工作量,加快了办案速度。

要抓好当庭兑现率,首先要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属是否有经济赔偿能力,要做到这点就必须在庭前注意了解情况,做到在调解时心中有数;其次要抓住被告人的家属、亲戚或朋友中的关键性人物加以突破,使其当庭兑现;第三,对于有能力赔偿,但即时不能兑现的,刑事部份最好不要急于裁决,要给被告人及其家属留有短期筹款期限,以利于提高赔偿兑现率。

如确实无法兑现,即应及时制作民事调解书,尽量减少附带民事方面的判决。

  5、在量刑时,要与被告人经济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大小成正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民事赔偿情况可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

因此,被告人的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过错责任的情节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于那些积极赔偿的被告人,说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应兑现政策法律,从轻判处;对于那些有明显过错的被害人,在决定被告人的刑罚时也应得到从轻处罚。

如果赔偿与不赔偿一个样,被害人有无过错责任一个样,不但违背了立法精神,而且也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例如,去年我院审理的被告人黄秀锦故意伤害一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2005年11月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黄秀锦在其家里听到邻居黄秀旺及其妻子郑婷议论被告人以前贩运木材被浦北县林业局处罚的事情,被告人黄秀锦曾经怀疑是郑婷通风报信,因此,被告人黄秀锦便出到门口找郑婷理论,继而发生口角。

被害人邓朝德正好在黄秀旺家饮酒,饮完酒,被害人邓朝德便从黄秀旺家出来行至被告人黄秀锦家门前,参与被告人与郑婷的口角之争,被告人黄秀锦当即指责被害人邓朝德也有份参与通风报信,双方在口角过程中,被害人解下衣服,装出要与被告人打架的样子,被告人黄秀锦当即走进厨房拿出杀猪刀,在黑暗中朝被害人邓朝德站的方向挥舞,被害人邓朝德被砍中七、八刀,致被害人邓朝德的左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右食指指骨骨折,右中指、无名指、小指背伸肌腱断裂,右尺骨骨折。

经法医师鉴定,被害人邓朝德的伤已构成重伤,损伤程度达五级伤残。

法院就民事赔偿部分主持调解,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即由被告人黄秀锦家属分三期赔偿被害人邓朝德的医药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

  6、判决说理要充分。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多数是由人身、财产权受到侵害而引发为刑事案件,刑、民双方的积怨都比较大。

如果我们在判决时,能运用案件的主要证据,对案件的起因、经过及结果在简单、扼要归纳的基础上,指出由于被告人的违法犯罪,从而导致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并根据刑、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责任进行说理,使双方当事人知道自己的行为究竟错在那里,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究竟有多大

使案件当事人看完判决书后,从中得到相应的法制教育,有助于被告人认罪服法和改过自新。

实践中,如果我们在判决说理方面下足了功夫,案件上诉率都比较低,如果我们只求数量不求质量,不对案件加予分析说理,即使实体处理很恰当,但多数案件当事人都不能服判息诉。

如在被告人吴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发现被告人无论在公安侦查还是在检察审查起诉阶段过程中都避重就轻,只供述到过案发现场,其辩护人也作无罪辩护,但其他的证人证言中都同时证实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

当庭审结束后,其辩护人扬言如不公正裁决即在“二审见”。

但在判决理由部分充分运用几份证人证据进行说理,并分清了双方民事过错责任,最后被告人吴某未有提出上诉,辩护律师也未为被告人“打抱不平”。

  7、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判决书制作。

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对于有民事判决内容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制作,是没有异议的,但对于经济赔偿即时结清或已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而单独留下刑事判决书的首部称谓的写法,有两种不同的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因刑事和民事案件已合并审理,刑事当事人和民事当事人已参加了诉讼,即使民事赔偿已即时结清或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但首部称谓也应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而另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民事部分不复存在,那么只写“刑事判决书”就可以。

在实践中,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比较恰当。

因为民事部份不复存在,如果写“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话,民事判决只为零的判决,等于画蛇添足,显然失去民事判决的意义,因此,写“刑事判决书”既客观,也恰当。

但必须在刑事判决书的事实和理由部份,简单讲明民事调解成立的经济赔偿情况,使刑事判决与民事调解或赔偿情况有机地连接起来。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预防。

  1、加强对乡镇、村委、居委调解组织的建设,健全调解机构,配备足够调解人员,把大量的、发生在农村的山林土地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化解在乡镇的各级调解机构。

  2、各级调解组织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职责,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积极为民排难解纷,把民间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

  3、中心人民法庭,必须加强对村委会、居委会调解组织的指导,选择一至两个调解组织作为常年的联系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人民法院应把中心法庭的这项工作纳入年终考评。

  4、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庭和中心人民法庭,要深入基层,积极开发案源,争取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使各种民事纠纷案件及时地,正常有序地消化,不断减少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发生。

  加强全民普法教育,提高全民守法意识。

使全体人民真正懂得什么行为属法律允许,什么行为属法律不允许,什么行为属违法犯罪,什么行为不属违法犯罪,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正确化解纠纷,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源头上得到有效的控制。

  参 考 文 献  1、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全国人大 1989年1月1日  2、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全国人大 1997年10月1日  3、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97年7月1日  4、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1》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5、刘家琛 《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2》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8月

申诉是否影响民事案件的执行

民事上的申诉,也称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认为确有错误时提出重新审理请求的一种行为。

生效裁判文书如果有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上一般会写明执行期限,即写明自本文书生效之日起多少日内完成执行事项。

原则上双方当事人应该按照裁判文书上写明的执行期限、执行事项等进行执行。

在执行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有执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执行,如果有执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不如期执行或不完全执行等,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于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文书如果已经生效,就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认为该裁判文书确有错误,在两年的申诉时效期间内均可以提起申诉,要求重新审理该案件。

申诉是一个过程,当事人申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一般会将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甚至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一次谈话,之后通过审查书面材料,裁定再审或者驳回申诉。

一般情况下,任何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起申诉,均不影响该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可知。

但是如果裁定再审,则原判决的执行会中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可知。

总结:申诉原则上不影响民事案件的执行,但裁定再审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物业管理法\\\\房屋租售法\\\\民事活动与民事合同法学习的有关心得体会

扮演好四种角色做一个优秀的物业管理经理人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倡导“人性化服务”“以人为本”。

这里所说的“人”,不仅包括业主(用户),还有所管理的团队,企业的员工,以及作为管理者自己。

因此,我认为,作为一名物业管理企业的领导者,应该扮演好四种角色,适应角色上的转换,才能胜任这份工作,成为一个优秀的物业管理经理人。

  对于业主(用户)来说,要做一个“贴心的朋友”  物业管理能否达到优质管理、精品服务的要求,裁判是被服务的业主(用户),因此要明确业主在物业管理企业生存和发展中的重要性,业主满意度是为公司服务的宗旨和目标。

在遵守《物管合同》、《业主公约》和公司制度的同时,学会换位思考,把自己放在业主“朋友”的位置,急业主所急,想业主所想,千方百计为业主排忧解难,在服务中体现一个“贴心”。

  以百业兴物管公司为例:公司首先以“业主的需求,就是我们的追求”为服务方针,执行维修回访、上门走访、定期服务质量测评等向业主广泛征询意见的多种方式,均可了解不同业主的特殊需求与期望,从反馈意见中找到差距,消除不合格服务,特别是解决业主潜在的不满意项目,让服务真正贴近每一位业主。

  作为企业管理层人员要主动跟业主沟通,不能流于形式,应该与业主交朋友,切实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

通过与业主的零距离接触,和业主成为朋友。

如每天进出大门,都有相熟的业主热情招呼,遇到问题,也乐意互相交谈。

去年,百业兴大厦业主反映,办公室有老鼠,接到电话后领导极为重视,立即组织购买优质鼠药灭鼠,并亲自登门道歉,感谢 他们对物管工作的督促,感谢他们合理建议,让业主体会物管公司的真诚,业主深为满意。

  为弘扬蓬勃向上的企业文化,企业应该经常为业主举办各种活动。

如乒乓球个人对抗赛;少儿书画比赛;业主单位与物管企业节日联欢;到郊外游玩、到渡假村开座谈会等。

这些活动,既给业主之间提供了一个认识、了解、沟通的平台,又加深了物管企业与业主的友谊。

  此外,从所管理项目的特点出发,在创新上动脑筋。

在管理与服务中拓展视野,真正做到“贴心”。

学习一流物管公司先进经验,推出人性化、精细化服务项目。

如雨天免费向业主借伞的“便民伞”服务,为小区业主免费借用平板推车的“便民车”服务,保安员为停靠的小车拉门服务等,管理服务在业主中树立良好形象,使业主接受服务中充分感受到了一种信任与安全。

  对于企业员工来说,要做“严慈的家长”  一个企业就是一个家庭,如果说一个领导者要将自己的满腔热情都投入在物业管理事业上,那么更需要把更多的爱奉献给与你并肩奋战的全体员工。

作为“家长”的管理者,不仅管理上要事无巨细,更要用一个“爱”字来换得员工的尊敬、爱戴。

  关爱员工既要落到实处,又要细致入微。

以仁爱之心尊重他们的人格和价值取向,让他们感到自己在企业的地位。

如实行人员定岗定位,按劳取酬;关心员工切身利益,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给员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解决职工的实际困难,让他们体会领导、集体的温暖。

曾有一家物管公司,在春节联欢会上,发动员工为一位家庭情况不好,且母亲长期生病的员工捐款活动。

当这位员工收到这份浓浓“爱心”之后,激动得热泪盈眶,当即表示一定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倍努力,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后来这位员工表现十分出色。

物业管理企业的保安、工程人员等一线员工,他们工作十分辛苦,为了小区的和谐、安宁,风里雨里24小时轮流值班,节假日也要坚守岗位,放弃了与家人团聚。

作为领导,要多过问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尤其是节假日,对值班人员进行慰问,在管理区域内不影响值班的前提下,公司组织一起吃团年饭等,让他们感受到自己虽然在上班,领导却没有忘记自己,从而将领导的关怀化作力量,把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

夏季天气炎热,为防员工中暑,适当缩短保安站岗时间,并给员工发放避暑药物。

公司保安住家都离公司远,为减少他们上下班来回的次数,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合理调整班次,充分体现了对员工人性化关怀。

  但是,关爱员工并不意味着溺爱和迁就。

对待员工将严格的管理和贴心的关怀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赏罚分明。

  一次保安集中学习时,一名保安无故缺席。

作为管理者,毫不留情地严格执行公司管理制度,给这个员工相应的处罚,使该员工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保证今后用良好的工作表现来弥补这次的过失。

果然不久该员工在工作中结合实际操作,为公司提出了合理化建议,得到公司认可,于是根据公司规定,给予该员工一定奖励,充分调动起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作为一个“家长”,更要懂得把握大方向,依靠严格的制度管理和个人影响力引导员工走向健康正确的轨道。

百业兴物管公司保安是单位正式员工,最初上岗时,物管服务意识非常薄弱,业务能力差,甚至个别员工得过且过,工作很不敬业。

针对这此情况,公司首先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规定》、《员工服务管理标准作业规程》、《保安部员工奖惩细则》等,用制度来保证服务意识的树立。

同时,利用各种方式,培训员工。

带领班组长以上的管理人员到优秀公司,现场学习;每月一次的集中学习,一季度工作小结,半年工作总结,学公司管理制度,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先进物管企业的成功经验,谈心得体会,讲人生观、价值观,转变员工思想观念,提高服务意识。

并提出“三心”“三勤”——热心、诚心、耐心,眼勤、脚勤、嘴勤的服务工作要求。

通过 不懈的努力,保安服务意识、工作能力、综合素质显著提高。

  作为“家长”还重视劳逸结合,决不放过与员工沟通了解教育提高的每个机会。

到农家乐开培训会,寓教于乐;季度小结、半年工作总结,一起聚餐,贴近员工,可敬可亲。

管理人员队伍,矛盾是不可避免,就象一个家庭,但要以稳定为重,既严格要求又沟通协调,使整个团队富有凝聚力,富有战斗力,最终以满意的员工实现满意的服务。

  对于物业管理工作而言,要做“勤奋的学生”  物业管理是需要智慧的,丰富的阅历和开阔的视野能起到很大的帮助。

对于不了解装修规定的业主,要详尽解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某办公室中央空调效果不好,你要分析制冷差的原因,解释整改方案,承诺整改期限,直到业主心服口服,满意为止。

  所以说,物业管理者除了应具有服务意识、专业知识、经营头脑、管理才能外,还必须熟知所管理物业的建筑、施工工程、结构、园林绿化等。

另外,房地产管理、经济管理、法学、心理学、财务管理、公共管理、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也必不可少,这样,管理者在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才能游刃有余。

  那么这些知识如何获取呢

作为一个合格的物业管理经理人来说,除了接受不同的教育和培训之外,要在工作生活中做一个勤奋的学生。

古语有曰“事事留意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

把自己摆在一个“学生”的位置,才能看到更多,学到更多。

  对于所管理的项目,要做“精明的管家”  “管家”,善于开源节流,增收节支。

例如,车库的照明安装得又多又亮,浪费了资源。

如果合理整改,一分为三组,分时分段轮流开关,比原来可以节约了一半以上电费。

百业兴大厦应政府要求,安装了灯饰工程,确实美观了,可物管公司每年却要承担上万元电费。

为此我充分运用百业兴大厦政府机关办公楼的的特殊优势,力争政府支持。

去年终于解决了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灯照亮,电费按月向区灯饰办据实报销,每年减少了3-4万元电费的开支。

在节源的同时,利用物业特点增收。

用电梯前室、电梯轿箱做广告,既调节了业主等侯电梯的枯燥单调气氛,美化环境,又为公司创造了利润。

电信、小灵通、移动、网通、联通,占用了大厦的设备房、电井,增加了我们弱电管理的工作量,多次找他们协商,今年终于达成协议,每年收取相关部门一定的房租和管理费。

  “管家”,还要懂得使所管物业实现保值增值。

只有采取与时俱进的管理理念,勇于创新、求精的发展思路,才能实现这个目标。

如改造手机覆盖工程与宽带等,提高了大厦的档次。

  实践证明,只有高素质的物业管理经理人,从多方面扮演好以上所述的种种角色,才能创造良好的物业管理企业品牌。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两年多来,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基层民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新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及手段进行明确和强化。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对象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民事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讼制度”和人大授权13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职能之一;三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207条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列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中;四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监督规定过于原则三、(四)合理设置数据通报制度

请教强制执行的一些经验心得

账上逮不到钱,是因为对方在诉讼过程中已经转移了可执行的财产;而且你在起诉前并没有申请财产保全,导致判决后执行难。

这种情况下,你必须要知道对方的落脚点,暗中观察他的活动,如果发现有居住的房屋、使用的汽车、或经营类的公司店铺,可以委托律师或申请法院查证。

民事纠纷执行阶段的案件状况写方案什么意思

民事审判庭负责管辖案件的具体审理。

轻松点的比较依据不足:立案量大。

民庭活细。

相对说,民庭略好。

民事审判庭的职责是:包含职务职责和司法活动中的职责。

第一条业务庭庭长(副庭长、局长、主任、科长等)在院党组、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团结全庭同志认真抓好工作,保证完成审判、执行等任务,业务庭副职协助正职开展工作。

第二条按照本院各项管理目标和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完成各项工作指标,并负责督促、检查,年底负责完成本庭科室的工作总结。

第三条主持召开庭务会议,及时掌握全庭科室的工作动态和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传达贯彻有关会议精神,通报情况,部署相关工作,讨论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保证本院的规章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条组织开展政治学习,做好本庭科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纪律、作风教育,鼓励和支持全庭科室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不断增强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充分发扬民主,虚心征求和听取同志们的意见,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直接负责处理或指定审判员办理上级交办的案件,处理当事人的批评、表扬和其他反映等事项。

第六条依法决定是否受理案件,确定适用审判程序,指定承办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庭人员,以及指定合议庭审判长;决定更换合议庭成员。

第七条支持本庭审判工作,审核签发有关法律文书。

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主动办理和指导审判员办理疑难案件,完成或超额完成办案指标。

第八条根据本庭科室的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并认真组织好调查研究工作。

第九条根据本院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情况,负责做好本庭科室人员的行政管理、考勤考绩和提请奖惩等工作。

立案庭自成立以来,作为法院的窗口单位,对外通过信访接待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对内通过立案审查,启动诉讼程序。

信访接待和立案审查一直作为立案庭的主要工作职责。

几年来,立案工作也是以立审分立为改革重点的。

这主要是针对原来存在的“立审不分、先审后立”现象。

立审分离后,规范了立案程序,统一了立案标准,杜绝了立案上的“暗箱操作”,消灭了“抽屉案、人情案”,同时加强了对诉讼费的管理。

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和法院审判改革的深入,流程管理也被纳入了立案庭的职责范围,以大立案的格局展示。

然而随着流程管理的不断完善,这种深层次的改革,不仅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好评,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五年纲要”中加以推广。

在2002年2月召开的“全国部分高级法院立案、信访座谈会”上,最高法院再次强调要全面推行以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大立案”改革,这就需要对立案庭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对立案庭作出更准确的定位。

我认为结合法院目前的改革,立案庭应定位于它是审判业务庭,更是辅助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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