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工作心得:基层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两年多来,对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既有机遇也有挑战。
本文分析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基层民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剖析成因,提出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对策与建议。
一、新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方法及手段进行明确和强化。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一是《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民事检察法律监督对象从民事审判活动扩大到民事诉讼;二是《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讼制度”和人大授权13省区市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提起公益诉讼已经成为民行检察工作的新职能之一;三是《民事诉讼法》第198条和第207条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列入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之中;四是《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五是《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监督规定过于原则三、(四)合理设置数据通报制度
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书怎么写
检察建议书检 建[ ] 号 一、发往单位 写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二、问题的来源或提出建议的起因 写明本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单位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以及需要提出有关建议的问题。
三、提出建议所依据的事实 此部分为提出检察建议所依据的事实。
对事实的叙述要求讲求客观、准确、概括性强,要归纳成几条反映问题实质的事实要件,然后加以叙述。
四、提出建议的依据和建议内容 建议书引用依据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检察机关提出建议的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另一种是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不符合哪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建议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要与以上列举的事实紧密联系。
五、要求事项 即为实现建议内容或督促建议落实而向受文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
可包括: 1.研究解决或督促整改; 2.回复落实情况,可提出具体时间要求。
_______年___月___日(院印)<\\\/发文范围><\\\/签收人>检察建议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 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的,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检察建议时使用。
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对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中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案件,也可以用此文书针对人民法院的具体民事、行政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检察建议,其具体内容参照民事抗诉书、行政抗诉书的写法,并在要求事项中明确写明:建议人民法院再审。
二、本文书号“检 建[ ] 号”由提出建议的具体部门分别编号,如监所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应填为“检 监建[ ]号”;民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填为“检 民行建[ ] 号”。
三、本文书一式四份,一份附卷,一份送达受文单位,一份送达受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一份送本院预防部门。
民行部门提出的再审检察建议,可不送预防部门。
<\\\/制作说明>
检察院有没有对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权
检察院对法院的工作有监督权,具体执行的部门是检察院的民行科。
你可以去当地检察院申诉处理。
求民事诉讼法心得体会
每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一研究对象是由本学科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同样,民事诉讼法学论文的写作也具有其特殊性,同学们只有紧紧把握它的特点,灵活运用写作方法,使用规范的语言,才能写好民事诉讼法学的论文。
一、民事诉讼论文的写作 (一)民事诉讼论文题目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如价值论、目的论、诉权论、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等;(2)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如当事人、管辖、举证责任、审前准备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等;(3)民事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与仲裁、公证、调解、和解的关系。
由于文章的篇幅有限,选题切忌过大过空。
论文的写作毕竟不是教科书,要求面面俱到。
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兴趣、掌握的资料等因素来确定论题。
论文是对自己观点的一种陈述,所以要言之有物,在某一方面要着重一点论述开去,这样才能获得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优秀论文。
在浩瀚的法律知识中只要选取其中的一朵浪花就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芒。
如有关执行方面的论文就可以有很多的写法,比如: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的探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等等。
下面推荐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以供学生参考和借鉴:(1)基本理论的探讨,如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探讨,法官独立审判的理性思考,论司法公正,诉权之保护,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2)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的探讨,如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之关系,我国民事举证制度的完善;(3)对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的探讨,如论仲裁与诉讼,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二)民事诉讼论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 针对同学在民诉论文写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期望在以后的论文写作中能够有所帮助。
1.文不对题。
有些同学虽然选择了一个小题目进行论述,但是却要面面俱到,与主题相关的内容却仅占一小部分,或者干脆没有论述自己的观点。
这样显然离题了。
例如题目是“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构想”的论文,有些同学论述的小标题如下: (1)法院调解的定义;(2)法院调解的性质;(3)法院调解的特征;(4)法院调解的优势。
对于阐述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论文,上述论述显然有些离题太远,应该适当介绍后,分清主次,重点阐述文章观点,采用下列下标题进行论述,主题更加突出:(1)法院调解制度概述;(2)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4)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需要明确的是,论文与教科书不同:首先,教科书的对象是学生,而且大部分是对某一问题一无所知的学生,因此对问题的阐述需要一层一层的面面俱到。
论文的读者是对某一问题的基本内容有一定了解的人,此时作者的任务并不是在普法,讲基本的理论,而是要深入到的某一问题的探讨中去。
其次,从方法上来说,教科书以阐述为主,因为教科书的主要目标是将问题解释清楚;而论文则应以论证为主,作者要发现问题,并以论据来论证作者的观点。
2.在文中经常采用第一人称或者加入谦虚的话及加入让老师指正的话语。
有的学生在论述自己观点前总是加上“由于自己水平或者篇幅有限??”或者“下面,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之类的赘话。
其实直接阐述就行,需要指明是作者的看法时,可以用“笔者认为”的说法,但不能滥用。
有的同学在文中加入谦虚或者请老师指正的话,如“本人功底浅显,请老师不吝赐教”等等,这种话语不应在民诉论文的正式写作中出现,需要类似的沟通的话可以另外附上字条。
3.直接引用法规的简称。
有的同学在第一次引用法规时就用简称,这样不规范。
应当在第一次引用时用全称,然后注明以后的简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此以后再出现该法时就可以用《民诉法》这一简称了。
4.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运用不当。
有的同学在论述时不能很好地运用论文的写作方法,造成论文就像课堂笔记或者论文提纲。
论文的写作应该有理有据,不能像光有骨头没有血肉的大纲。
举例:一位同学在其论述执行一文时,其中一个小标题是这样阐述的: -“(一)执行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执行的定义(一句话)。
2.执行的性质(一句话)。
3.执行的特征。
” 正确的论述应为:“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学者们各有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有的认为??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5.不注明引用文章的出处。
注明出处的作用有二:一是版权问题,否则无异于将他人的智力成果据为己有;二是可以使文章更加具有权威性。
在民诉论文中注明参考文献,可以表明作者是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章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的,同时也可使文章的论据更加真实。
6.局限于论文标题,就事论事。
同学们在论文写作中还容易局限于论题的字眼,就事论事。
例如,题目是“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的论文,有的同学认为题目就是原因和对策两方面,结果在论文中就写了这两个方面。
这种写法忽略了论文写作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提出问题;第二层,分析问题,主要是分析问题的原因,找出症结或弊端;第三层,解决问题,也就是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得出文章的结论等等。
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对于此篇论文来说,作者首先应该对执行难进行概述,然后再论述原因和对策,这样才称得上是一篇结构完整的民诉法学论文。
7.没有灵活掌握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
大多数同学在选定论文题目后,不知道如何展开论述,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同学在论文写作中甚至迷失了自己的写作方向,也就是说,一味的陷入材料的堆积中,找不到论文写作的重点了。
针对民诉法学的特殊性,下面就推荐几种在民诉法学论文中经常运用的写作方法。
(1)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它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十分密切。
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顺利实施的工具,而民事实体法中包含许多民事程序法的规定。
同学在论述一个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时,就可以把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虑,一方面可以使论文更有深度,另一方面,也使论文更有生命力,富有实践指导意义。
(2)比较的方法。
有比较,才能有鉴别。
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是如此。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片面的强调国情差异而不予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是不合时宜的;片面的强调外国的优势而忽视本国的国情也是行不通的。
比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外历史上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其他各国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
比较的内容可以归为以下几类:一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其中以法国、德国为重点;二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以英国、美国为重点;三是与原苏联和东欧各国比较,苏联是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比较不是泛泛的进行资料堆积,而是要选取对阐述观点有用的资料进行比较,为后面论述自己的观点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可以顺利的推导出文章的结论。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民事诉讼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律,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学。
“纯理论、纯抽象意义的问题考察,终归还是缺乏现实基础的照应。
因此,失去了在现实,尤其是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的生动活泼,由此也影响了程序法的应有魅力。
今后的新学问必须彻底否认抽象论的意义,将基础立在具体性之上,并导入更为经验主义的手法开始这样的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新型的民事、经济纠纷也在不断涌现。
由此产生的诸多诉讼实践问题都是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对象。
同学们可以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突破点和重点。
比如,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是否已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哪些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民事诉讼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等等。
例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市场垄断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出现了,为了解决中国社会现存的实际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对一般民事活动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就突显出来。
笔者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改革建议。
这样写出来的论文就会有理有据,既有理论深度,也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4)思路开阔,触类旁通。
现代社会中,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传统学科的分割界即将消除,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将会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知识体系。
了解边缘学科的知识,可以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分析方法更加多样化。
例如,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中就引入了经济学中的概念——效益,并且已经得到了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就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的相对性原理。
二、民事诉讼论文的答辩 民诉论文答辩阶段也是让许多同学摸不着头脑的事情。
因为平时接触的少,所以对民诉论文答辩不知道如何准备,造成了答辩时心理紧张,影响了民诉论文的成绩。
下面我就着重论述一下同学们应该怎样有效的准备和应对民诉论文答辩。
(一)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准备 民诉论文答辩是对学生的论文进行的一种口头测试方法,所以学生对答辩的准备就首先应该以论文为根本。
熟悉自己的文章,对于文章的整体结构,文章的主要内容都要了然于胸。
但是不要死记硬背,而是应该真正掌握自己论述的内容,知道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
然后,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涉猎相关的知识,拓宽视野。
例如,对于探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论文,就需要掌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存在哪些弊端,应该如何进行改革。
由于民事再审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再次进行审理,所以相关问题有既判力,民事程序的安定,法院的权威性等等。
(二)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进行 1.答辩老师针对民诉论文经常会提问如下一些问题,“请简述你文章的主要内容”,“请简要回答文章的主要观点”,或者针对你文章的某一部分进行提问,但都是以学生的民诉论文为依据发问的。
2.同学在答辩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言谈举止要大方自然,努力控制自己的紧张心情。
对待答辩老师要有礼貌。
答辩其实就是向老师做的一个口头的论文报告,所以只要自然的把自己的观点、理解表达出来就行。
(2)回答答辩老师提问一定要有针对性,简明扼要。
因为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最多十分钟左右,而答辩老师最少三个人一组进行提问,所以同学的回答只要把民诉论文大的纲要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就行。
回答切忌罗嗦,生硬的背诵。
答辩进行中,学生可以拿着自己的民诉论文或者准备的相关草稿。
这样也是为了使学生更加自然表达自己的观点。
(3)对于老师提问的和民诉论文相关的问题,学生如果不知道的话,应该怎么办?建议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首先应该沉着、冷静。
老师的提问肯定是从民诉论文引申出来的,所以尽快找到民诉论文的知识点。
其次,心里要明白老师提问的目的可能是看看你的知识面,要听听你自己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或者说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最后,大胆的说出自己的看法,礼貌地和老师进行探讨。
许多法律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所以千万别紧张,沉着应对,一定会取得不错的答辩成绩。
总之,一篇优秀的民诉论文应该结构完整,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性强,还要有规范的注释和形式。
同时在答辩中学生要言之有物,条理清楚。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民事行政检察处职责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包括经济,下同)、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对本院受理和下级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进行审查,认为原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意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起抗诉。
对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通知提请抗诉的检察院或申诉人。
三、对决定抗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并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四、对抗诉案件的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五、对县(市)区检察院受理、立案审查的案件,进行备案审查,发现不立案不当或不提抗不当的,可以调案审查,报请本院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依法撤销原决定,并通知作出该决定的检察院执行。
六、对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线索进行初查,认为符合立案侦查条件的移送有关部门查处,必要时可协助侦查。
七、参与办理下级检察院立案审查的重大疑难案件,支持帮助下级检察院排除在办案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
八、掌握全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全市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工作。
九、结合办案,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为上级机关提供立法、司法依据,为院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十、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宣传法制,宣传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
十一、结合民事行政检察业务,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决定不立案、不抗诉案件的当事人做好息诉工作。
十二、完成与本部门有关的信息、调研、宣传、保密、档案、统计等任务。
十三、负责承办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浅谈如何做好民行检察工作
根据2013年9月23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一、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二、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查终结的案件(申请监督),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一)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二)提请抗诉;(三)提出抗诉;(四)提出检察建议;(五)终结审查;(六)不支持监督申请。
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的案件,民事检察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控告检察部门。
三、第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当事人申请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
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案件和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期限,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如何在工作中体现刑事执行检察的公平正义
检察机关如何维护公平正义一、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体现出不同的时代内涵和特征。
公平正义的时代内涵:(一)权利义务公正(二)机会公正(三)程序公正(四)效益公正(五)资源分配公正(六)社会保障公正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平正义是衡量法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尺。
社会主义社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理想境地是经济富足、政治进步、文化昌明、社会和谐,这些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社会公平正义价值的统领。
法治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它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尺度,以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和稳定性为特点,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调整社会关, 平衡社会利,整合社会资源,维护法律秩序,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三、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我国宪法规定设置人民检察机关,并把检察机关确立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专门承担法律监督职能,是我们党和国家为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而采取的重大宪政举措,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也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
执法办案是检察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形式,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责是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行监督。
一方面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严格依照法律追诉各类犯罪,运用法律武器制裁各种严重违反法律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实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二者的宗旨就是维护司法公正。
(一)当前存在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求检察干警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
然而在新的形势和任务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还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具体表现为在执法思想上,服务意识,大局意识不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主动性不够;在执法观念上,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存在不按程序办案、轻视人权、执法不文明的现象。
在执法行为方面,执法水平不高,办案质量不高。
这些问题反映了少数检察干警(包括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低,宗旨意识不强,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执法观,也反映了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执法观念、执法水平还不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工作力度还有待加大,执法能力和办案质量还有待提高,队伍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还需大力加强。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影响了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职能的发挥。
因此,坚持与时俱进,强化职能,全面公正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已经成为检察机关刻不容缓的首要任务。
(二)如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1、加强队伍建设法律要靠人去执行。
只有建设高素质的队伍,才能保证办案出于公正,不为金钱所惑,不为关系所迷,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势所屈,敢于顶住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坚持公道、正派、正义,从而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因此,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公正廉洁、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检察队伍是确保公正执法的根本。
加强队伍建设,教育是基础。
必须强化检察官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意识,从思想上解决好究竟代表谁的利益,为谁办案,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影响和侵蚀,在思想上筑起一道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法为民所执,自觉廉政执法。
与此同时,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造就一支专家型的检察官队伍,保证法律监督正确、及时的实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加强队伍建设,制度是保证。
要着力于制度建设,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
一是建立统一执法规范制度。
使案件侦查、审查的每一个环节严格依法进行,摒弃随意执法和主观臆断,使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二是建立统一的监督制度。
如错案责任追究制,廉政制度,侦查案件跟踪监督制度等。
三是完善人事管理制度。
如完善检察官的考核、晋级、提拔、奖惩制度,使检察队伍管理真正走上规范、民主、科学的轨道。
加强队伍建设,监督是关键。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
消除司法方面的腐败现象,确保公正执法,必须强化检察院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而且要把功夫下在内部监督机制和自我完善上,同时,要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并形成制度。
加强队伍建设,改革是动力。
对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公务员实行分序列管理,以利于队伍的稳定和专业化建设,建立公开竞争、择优、汰劣的运作机制。
实行竞争上岗、岗位轮换、双向选拔、分层聘用、上下交流、综合测评等制度,充分调动干警的积极性,确保公正执法。
2、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的主要手段。
严格执法必须明确和坚持:一是不论什么人都必须依法办事,不管其手中的权力有多大,违反法律就一定要受到追究;二是不论什么人违法犯罪都必须按同一法律标准处理;三是不论什么权力都必须依法行使,受法律约束,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代替法律的规定,干预法律的执行,阻碍法律的实施。
依法办案是公正执法基本的要求,最具体的体现。
依法办案,既包括依照实体法,也包括依照程序法。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方面。
从司法活动的本质来说,其追求的最终目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
诉讼法体系的建立,本身说明司法本身具有强烈的程序性特点,程序即诉讼的规则,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必要保障,只有依据程序进行的诉讼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诉讼。
实体和程序是实现法的正义的两种法律制度上的设计。
实体是解决案件处理公正的标准,程序是解决案件处理的正当流程和秩序,两者不可偏废。
但是由于这是这两套法律制度,所以它们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也就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之间的矛盾。
为了追求目的,有的时候就会不择手段,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违反法律程序行为成为难以克服的痼疾。
两者出现了矛盾和冲突,怎么办
实体正义必须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不允许在程序之外实现实体正义。
虽然有时不按程序也可能会取得实体公正,但是由于潜在着一种有碍公正的因素,影响了真正意义上的公正。
程序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低标准,也是现代刑事法治的起码要求。
连程序都做不到公平,还谈何司法公正
即使实体公正了,也不是完全的公正。
因此,当代检察官必须牢固树立程序正义理念,强化程序意识,注重诉讼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逐渐形成一种程序优先、注重程序的思维方式,这样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3、加大监督力度当前,执法不严是执法工作中突出的问题,检察机关必须全面强化法律监督职能,通过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以及全面履行审查批捕职能、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职能、监所检察职能、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等,加大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监督的力度,用够用足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形成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切实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
要抓住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突出问题。
加强法律监督,要重点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问题;要纠正有罪判无罪、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问题;纠正不依法交付执行,超期羁押以及违法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问题;要做好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抗诉工作,解决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等突出问题。
要不断总结监督工作的经验,完善监督手段,规范监督程序。
把党内监督、国家法律监督、群众民主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以达到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
总之,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检察职能的共同的价值追求,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