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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读后感

时间:2013-05-11 07:53

西方法律思想史讲的什么

西方哲学史 读后感  人类是一种很奇妙的智慧生物,在酒足饭饱后,面对世界的众多不可知的事物,人类往往充满了求知欲和好奇心。

在其驱使之下,人类一方面通过经验的积累,另一方面通过理性的思考推理,来尝试着解答这些问题和解释一些现象。

这样,一部分解答成为了确知的知识,即科学;另一部分由于时代的局限,不能给出确定的答案,但由于人类对未知事物有着敬畏和恐惧的一面,产生了看似能完美解答这些问题的东西,即神学。

  罗素认为,哲学就是介于神学和科学之间的东西,是带着理性的思维去思考科学所不能解答,而神学看似给出了完美答案的问题。

所以“哲学”的人生观与世界观,在罗素看来,乃是两种因素的产物:一种是传统的宗教和伦理观念,另一种是可以称之为“科学的”那种研究。

唯有这两者同时存在,才能构成哲学的特征。

  罗素说;哲学是诉之于理性而不是权威(这和文艺复兴时期的新教主观主义是不同的,区别在于罗素诉之于理性,而新教是唯心的。

理性能让人清醒地看到他人的可取之处,而唯心让人傲慢)。

这是我对罗素最欣赏的一句话,有了它,才能让我彻底放下顾忌而去研究哲学,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说,我的这种心灵安慰也是建立在对罗素的权威上的,但那不是哲学上的。

  哲学是研究人类思辩的心灵所最感兴趣的一切问题,在这些问题中,我所最为重视的,是人为什么活着

我所需要的答案,不是原子论那些家伙所认为的机械式的解释,而是目的论的解释。

即当这个问题具体到某个人时,就成了“你为什么活着

”。

  当我懂事后,当我懂事后亲身面对了死亡后,在面对死亡后又知道死亡是不可避免后,我就开始不断的在内心中问着这个问题,失去外公的痛不断的刺激着我,让我联想到几十年后我父母的死和最后我的死,我是如此胆小,以致我一想到这个问题便无法安稳入睡。

  首先给我答案的是物理学,世界是平衡的,有生就有灭,当这个理论扩大到整个宇宙时,即整个宇宙都有灭亡的那一天,如此渺小的人类,和更加如此渺小的我,又有什么好抱怨的呢

但这又引出了另一个问题,既然人都是要死的,人类也是要灭亡的,甚至整个宇宙都是会归于零的,那么我们现在所谓的奋斗除了养活自己,苟且偷生外,还有什么价值

当然这也是人类期望永恒的一种思想,如果连饭都吃不饱,当然就没有这个问题了。

  天体物理给了我一个类似神秘主义的答案。

  宇宙是如此的广袤,有着太多人类所称之为科学的东西,它是如此的寂寞,亿万年来是如此的安静(我用了好久时间才适应用“它”来形容宇宙)。

它需要有什么来理解它,来认可它的存在,而人类作为一种智慧生物,承担起了这个责任。

人类根本的责任,是发展科学,是尽可能的去了解这个宇宙的根本。

  在这个基础上,我才展开其他的思考。

  为了发展科技,在现今的情况来看,只有保持经济的稳定发展才行。

这样,我的思想难免的流于世俗了。

  《西方哲学史》读后感之一:哲学——智慧之美  一、何为哲学  何为哲学

没有定论。

  有的人弄了一辈子哲学,且大大地有名,到80岁咽下最后一口气时还不知道哲学是个啥东西。

这是个可悲的现象,对于我们最常见的东西,我们反而一无所知,对于一些简单的问题,不提则已,一提就令人目瞪口呆。

  举个最常见的例子:什么是人

  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各式各样。

柏拉图,这个古希腊最出色的哲学家,就曾经对学生们说:人,就是两足无毛的动物。

他的学生第二天就拎来只拔光了毛的公鸡过来,在课堂上喊道:看啦,哥们儿,这就是人

  后来学历史,学到人类进化论时,历史老师告诉我们:人是能够制造工具的动物。

这样问题又来了:一、能够制造工具的动物就是人吗

二、不能制造工具的动物就是人吗

显然不对,非洲的黑猩猩就能制造工具,它能把树枝从树上折下来,将枝的叶子扒下来,然后伸进洞里去钓蚂蚁吃,它是人吗

如果有个婴儿天生无脑,当然也就不会制造工具,那么,他就不是人吗

  所以,什么是人

也无定论,正如什么是哲学一样。

  二、智慧之美  我之所以开始学哲学,是因为记得新东方副校长徐小平讲过一句话:“技术只能解决有限的问题,而哲学,可以解决无限的问题。

”仔细想想,的确如此,就像战术之于战略一样。

  “哲学”这个词,是由日本人译成汉语的,这个词的英文名“philosophy”。

为什么是由日本人译成汉语的呢

日本人从明治维新开始,就开始广泛地接触西方的文化,包括哲学,而中国当时的封建王朝正过得闭关锁国的生活。

  最好的哲学方法,就是将沉思与分析一起用力。

首先,要给思想插上腾飞的翅膀,让她自由飞翔,要勇敢地去想任何东西,让住,是任何东西

从天文地理直到鸡毛蒜皮,包括您家小狗身上的跳蚤,都可以成为您想象的对象。

然后,在您做出任何结论之前,不管这结论是推理得来的还是灵机一动,计上心来,都要对它们进行严格的逻辑分析,尽可能多地找到证据。

这时,您必须给您想象力的翅膀挂上沉重的铁块。

  这些用证据进行逻辑推理的过程就好比是建筑大厦时用钢筋水泥进行建设的过程,而结论只是最顶上的那个金光闪闪的屋顶而已。

  这就是智慧之美。

  《西方哲学史》读后感之二:哲学,都研究些啥

2007-07-03 23:09  分类:读万卷书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读哲学,就是找罪受。

不过这几天虽然只利用上下班在车上的时间来读,却也速度奇快,一天可读两百来页,囫囵吞栆,但写日志的速度却跟不了,只拣最重要的写罢了。

  哲学的三部分  形而上学  形而上学,讲的是世界的本质,是哲学领域最基本的问题,是亚里士多德最早在其著作中提出来的,他自己称为第一哲学或者神学。

  而这个词在汉语中则是意译,在古汉语中,《易·系辞上》中曰:“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

”唐人崔憬以“形而上”谓用,“形而下”为“体”,他说“凡天地万物皆有形质,就形质这中有体有用。

体者即形质也,用者即形质上之妙用也。

言有妙理之用以扶其体,则是道也。

其体比用,若器之于物,也则是体为形之下,谓之为器也。

”这段我没大弄懂,但我明白大概说的是咋回事:研究地些超自然万物的东西,如灵魂、本质、理念等,就是在搞形而上学,比如:我是一个人,那么人是什么

什么是人的本质

这就是典型的形而上学问题。

  类似比较典型的问题还有:  1.世间万物是怎样起源的

是自然进化的结果还是某个神创造的

有没有一种元素,一切万物都是由它组成的

  2.人有没有灵魂

  3.什么是人的本质

是肉体,还是思想、情感抑或灵魂

  今天似乎弄明白了这个“形而上学”是咋回事了,最后自个儿得出一个结论,哲学家就是一帮吃饱了没事干,成天瞎琢磨的家伙。

  伦理学  道德伦理,就是伦理学,它是研究与道德相关问题的学问,与我们的生活、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是息息相关的。

就这点而言,它似乎比老一本正经的形而上学要亲切得多。

本来以为伦理学就这么简单,可是读到以后越觉得看不懂了,是那些吃饱没事干的家伙们跟我们玩儿深沉,什么相对主义伦理学,自然主义伦理学,直觉主义伦理学,非认识主义的伦理学,等等,烦。

  看完全文,才知是从不同角度来看伦理,直觉主义:认为道德是事物一种独特性质的表达,这种性质就存在于事物之内,然而却是我们难以把握的,不可能用一种科学的、严谨有逻辑的词语表达出来,而只能凭直觉去领悟,用一句话来说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

其它几种变态的我就不举了,因为我不是研究这个的,我只是想清楚是咋回事。

  但上述这几种伦理学都属于元伦理学,所谓元伦理学:就是研究何谓善、恶与道德的学问,更具体的说,它所研究的是善、恶与道德等的本质。

  与元伦理学相对的另一大块--规范伦理学。

替伦理制定规范的学问,就是规范伦理学。

如果说元伦理学研究的是善与恶的本质的话,那么规范伦理学就是在这个基础上研究具体的善事与恶事,并且分析它们到底是善是恶。

比如:应不应该堕胎

为什么乱伦是罪恶

是否应该销毁所有核武器

这些问题到底应该听谁的呢

为什么总好像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呢

到底是公有理,还是婆有理呢

对诸如此类变态问题的回答就构成了规范伦理学。

  那么,到底怎么样去制定规范伦理的规范呢

另一个问题引出来了:价值判断。

在事实中加入是否符合道德标准,是对还是错,应该还是不应该。

比如:布鲁托斯然死了凯撒,这是一个事实,但“布鲁托斯是不是应该杀死凯撒”就是一个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加上类似的无数价值判断仍其分析就构成了规范伦理学。

  元伦理这和规范伦理学就构成了伦理学。

  认识论  何为认识论

有关知识的理论,就是认识论。

  认识论的最根本问题,也是所有有关知识的问题中最主要的一个乃是知识的起源问题。

比如:我们的知识从何而来

唯理派认为知识是神赋与的,是人生来的一种本领,托马斯阿奎就认为,人类惟有通过理智才能得到完整的知识。

而这个理智就是上帝赋予我们的,是上帝在我们心灵的沃壤中种下了“理智之光”。

经验派认为真正的知识来源于经验。

经验主义者们认为,这些经验就是知识的真正起源,一切知识,无论知识,无论最后它多么复杂,其源来就是经验。

  我很高兴,读完这些我没有发疯。

并且还知道了哲学大概研究的是个啥。

  幸甚幸甚

  西方哲学史》读后感之三--哲学,哲人 2007-07-10 23:28  分类:读万卷书  字号: 大大 中中 小小  研究哲学的人,要么是天才,要么是地道的笨蛋,是天才的那种人,不用去说服别人,别人也会接受他的观点,是笨蛋的那种人,连自己都说服不了自己。

  毕达哥拉斯  在我看来,这是一位以勾股定理和平方立方闻名于世的数学家,虽然他的哲学思想影响过一些人。

老毕的那个时代,老毕被神话了,而且被人们当成了神,还有他的灵魂转世的观点,构成了他的主要思想体系。

  赫拉克利特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为什么呢

因为河水是流动的,所以万物都在变化着的。

这是他的主要思想,他的这个思想对后来的黑格尔大有影响,通过黑格尔又大大地影响了马克思。

  德谟克里特  是他,最早提出了原子论。

他认为原子是万物的本源,也就是万物都是由原子组成的。

千年之后,那些量子学的物理学家们,才真正才提出物体是由分子组成的,但分子又是由原子组成的。

  苏格拉底  对于整部西方哲学史而言,很难说有比苏格拉底的死更震撼人心的事件了。

老苏其丑无比,以及他那著名的悍妻,还有他那句“我知道,打过雷后一定要下雨“的名言,老苏最喜欢做的事情就是沉思与辩论,这是他的主要日常行为。

他曾被证明为是最智慧的希腊人,而他自己却说:”我只知道一件事,那就是我一无所知。

“老苏也是伦理学真正的鼻祖。

老苏之死是令人惋惜的,当局者认为他的言行教坏了青年,被捕了他,在法庭上,他为自己做了出色的辩护,根本不承认所指控的罪名,可惜的是,他的辩护太出色了,所以他们就决定处死他。

在狱中的时候,他的学生已经买通了所有阻碍他逃跑的人,但他断然拒绝了,他不愿违反法律,他认为法律一理制定,不管理合理与否,作为一国公民就必须遵守。

  苏格拉底就这样死了。

  柏拉图  他是苏格拉底的学生,在所有的哲学家,柏拉图是最帅的,也是最伟大的。

柏拉图的理想国是:”一个理想的国家,就是由哲学家做王的国度。

“在他的理想国里,人被分为三等,普通人,士兵和护国者。

他的另一个主要是思想是理念论,他认为,所有个体都是不真实的,那什么才是真实的呢

当然是理论了。

  亚里士多德  他是柏拉图的学生,作为伟大的亚历山大大帝的老师,亚里士多德一生享尽荣华,却在流亡中孤独地死去。

他是所有哲学家最博学的哲学家,但也是犯错最多的哲学家,后来的伽利略在比萨斜塔做实验,为的就是要证明亚里士多德的一个说法说错了。

老亚的主要著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逻辑学,如《范畴学》、《解释篇》、《前分析篇》等,这些都是告诉我们如何去思想的著作;二是自然学科,如《物理学》、《论天》、《天象学》、《论颜色》等等,他的博学创立了很多学科,如动物学、植物学、物理学、生理学等等;三是美学,《修辞术》、《论诗》、《亚历山大修辞学》等;四是哲学著作,在哲学著作中,最有名是《形而上学》。

在他的著名的形式逻辑学中,有一个著名的三段论,如:凡人都会死,老莫是人,所以老莫会死。

在三段论中,大前提要正确,不然,结论就错了。

  亚里士多德的思想相当丰富。

不是一言两语能说清楚的,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就是传说中的雅典三哲。

  从犹太民族悲壮而又悲哀的历史,到耶稣基督的诞生,这些个思想成为整个西方文明的开始。

学习西方政治思想史的感想

有关法学与爱的三个话题17060119 陈建请允许我在开头就突兀地提出自己新近的一个小想法:我坚信,法学的内在,正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

是的,这个念头有一些乌托邦的味道,并且掺有太多因温情脉脉而显得模糊不清的暧昧,使其更像是歌德诗作中拙劣的一行,而不应出现在一篇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的开头。

但,我希望自己这不成熟的观点能得到更多人的认同与肯定,并付之身体力行,成为法学研究的信条、法学教育的目标。

或者,其实在我做出自己的论述之前,当下的大多数法律人早已或清晰或模糊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队法学进行深刻的探究正是出于对全人类的爱、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不是——争名逐利。

这,更能让我欣喜。

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论述让自己切实地明白真相是否如此,倘若在其中我发现了自己是错误的,或者由他人指出,我也是同样深感庆幸的。

虽然,在论述之前,甚至可以追溯到在接受正规法学教育之前,我就早已坚信,正如冉阿让所说,除了相互关爱之外,世人别无他事可做。

1, 关于我与法学这个之于我——一个法学本科生——来说不啻为哥伦布的新大陆的大发现其实起源于一次读书经历,它并不能算是多么奇特,但却绝不普通。

就像瓦格纳在半梦半醒之间脑中迸出冥思已久的序曲间调一样,“这一切,都是偶然的顿悟”。

何勤华老师在《战争与和平法》的“中译者序”中写了这样一句话: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中心思想,凝聚到一点,就是对人类和平的执著追求,就是对人类的爱。

读到这句话时,我正坐在敬文图书馆三楼广阔的中央大厅里。

午后的阳光通过天顶大块的玻璃直射下来,一种暖洋洋的温馨在我周身洋溢起来,如同一片墨迹的淡淡晕染。

我看着那些空无一物的明亮,心中突然爆出意种惊恐的木然和碎裂的声响,铁马冰河,天崩地裂。

这种莫名的错愕,源于我从少年时代起就对法律所怀有的不友好的印象。

造就这种印象的原因不外乎是每个男孩子在少年时期都会具有的那种如同犀牛般的反叛脾性,对执政者的天然的抵触。

在我高二高三那段最精彩的文科班生涯中,周围所有的朋友几乎都是自然而然地信奉无政府主义,虽然事实上没有一个人知道那到底是什么。

那时,我们每个人都牢记着雨果在1862年元旦为其著作《悲惨世界》写就的序言:只要因法律和习俗所造就的社会压迫还存在一天,在文明的鼎盛时期人为地把人间变成地狱并且使人类与生俱来的幸运遭受不可避免的磨难;只要本世纪的三个问题——贫穷使男子潦倒,饥饿使妇女堕落,黑暗使儿童羸弱——还得不到解决;只要在某些地区还可能发生社会的毒害,换句话说,同时也是从更广的意义来说,只要这个世界上还有愚昧和痛苦,那么,和本书同一性质的作品都不会使无用的。

在重新回味这段话的过程中,我仍然有着抑制不住的激动,脑海中依旧会泛起那些恶毒的法律与刑罚对冉阿让所做出的迫害,而想到更多的,是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那些因法律的不公而带来的悲剧。

最有代表意义的,就是最近的“许霆案”,这个闹剧所反映出的,也许不仅仅是司法者的愚蠢,而更是法律本身的某些特质吧。

当我们班——一群“新生的法律人”在对此案进行课堂讨论时,竟然有更多的同学说,也许法律错了,但,法律就是法律,无论我的内心如何,我只能认定其是盗窃金融机构。

我当时顺应着她们悲哀地感受着这种无奈。

这就是我在接到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时所遇见的场景,我将投身给这样一个矛盾的事业——彪炳正义,本身却正是正义最大的破坏者。

是的,正义,在法律人的脑海中,这似乎是一个被遗忘的词汇中。

在我所已经接受过的将近其一半的本科法律教育中,似乎从来没有人教过我们要如何正义。

没错,很多老师跟我们说过正义的概念,种类繁多,有广义的,有狭义的,有古代的,有近代的,咬文嚼字,引经据典。

但是,却从来没有老师告诉过我,我是否应该为我心中的愤怒而奋不顾身,提携玉龙为君死,我以我血荐轩辕。

也从来没有一个老师跟我说过如马英九主席一样对法科学生的要求:“法律学子应立誓秉心公正、为民谋福、担当正义守护,否则即不配学法

”反倒是我的母亲,给了我一些启迪。

寒假时,我陪母亲看央视热播剧集《闯关东》,其中有一个片段:在日军的炮火轰炸下,法庭被震得微微颤动,中国法官冒着生命危险,也顶着亲日政府的压力,依然裁决了作为被告的日本人败诉。

母亲连头也没回、淡淡地跟我说,你以后也要做这样的法官。

母亲的这种她认为理所应当的期许让我倍感羞愧,我深知这一切有多么难,在一个司法并不独立的国家。

我相信,在我之前,就已有很多的法律学子为没法实现母亲对自己所提出的这个最起码的盼望而内疚。

可我并不知道,今后还会不会有;或者,什么时候才会没有。

我也只能痛苦地相信,或者无力地辩解,这不怪我们,我们尽力了。

然而,无论如何,我不能接受对不正义的妥协。

为此,我始终在寻找,法律这个领域里,“正义”这个支点究竟在何处。

哪怕,只是为了面对母亲时,能拥有一份坦然。

2, 关于战争所以,我要毫不犹豫地说,也许,何勤华老师的那句话让我找到答案了,而且答案竟然如此简单——爱。

原来真相也许就是这样一个简单的结论:法学的目的在于设计一种使全人类或者其中一部分人的生活更和谐的秩序,正如博丹提出国家的主权、洛克倡导权利的合理分配、卢梭呼吁良好的民主政治。

也就是说,这些伟大的天才,他们在进行法学研究时,心里充斥着的,正是对全人类的无私的爱。

而我眼前的这本书——《战争与和平法》,无疑也是格劳秀斯先生基于这种天才的爱而完成的“世界性的著作”。

在《战争与和平法》这本书中,格劳秀斯先生依次探讨了战争发生的原因、财产权与人身权的本质以及其所依据的理由、所有权的义务、王室继承权的规则、受契约保护的权利、条约的效力和解释、以及国际法上的主体等等在战争中至关重要的问题,而凡此种种,起目的都在于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

“设计一种战争的规则”,这句简单的概括有些冷冰冰的工业世界特色,它的背后所隐藏似乎是更大批量的战争。

因为,由工业社会所约束的思维往往有一个:一个事物的规范化必然导致批量化。

所有的大规模产业无一不有自己的“规则”。

若战争也应验此规律,那是不可设想的。

然而,天才的荷兰人当然不会是战神的侍从,他的理论也自然不会是爱因斯坦最终早就了原子弹的相对论;他为战争所设计的规则,旨在从对战争三个重要环节的规定从而达到对战争的全面限制、对非正义战争的彻底根除,这三个环节分别是:挑起战争的原因,战争中的具体行为,结束战争的机制。

这人类历史上最杰出的成果之一,却正是“荷兰的囚徒”所身经的那个苦难时代的产品。

本书出版在1625年,17世纪刚过去四分之一的时候。

整个欧洲处在一种看似平静的氛围之中:宗教改革已进入尾声,资产阶级尚未剑拔弩张,王室贵族与教会还在享受残存的荣耀。

但在后来,这种平静很快就被证明是各方势力暗中彼此消长而表现出的一段僵持:宗教改革的思想已深入人心,资产阶级正蓄势待发,王室贵族与教会已无可救药却仍希冀苟延残喘。

打破寒潭,在海峡对岸,是世界资产阶级革命的号角——光荣革命;而在欧洲大陆,则是最终拖垮了哈布斯堡王朝的“三十年战争”。

处在这样一个瓶颈般的年代,荷兰的天才已经预感到一场新的利益分配即将开始,战争这“伟大的清洁剂”必将涂炭生灵。

他深知,战争对于执政者来说只是谈判桌上的筹码,对于天下苍生来说却是最深重的苦难。

正如荷马所哀叹的:“阿瑞斯的光荣的巨盾上满是勇者的鲜血

”我猜想,天才每思至此,必当泪如泉涌,情难自禁。

他明白,他无法阻止战争的到来,那么,也许,他就只能尽一己之力使人类受的伤害尽量减少。

这正是格劳秀斯先生最可爱的地方,也许他的理论毫无作用,也许这个世界上的战争该杀伤多少人依旧杀伤多少人,但是他做了,他尽了自己的力量。

他,表达了自己的那份伟大的爱。

他在临睡前、临死前都不会遗憾了。

(他让我莫名地想起许三多。

)然而,他做到了,在他之后,战争是有了一套详细的规则,从宣战到停战,一切都必须有模有样、有板有眼地进行。

固然,这不是单凭他的一本书就做到的。

但,正是他率先发出了和平的呼喊,后世大家云集响应,经过了一代又一代的卓绝努力,才最终创造了当今世界这样一个国际秩序相对稳定的大环境。

谁能说,这不是法律人献给全人类的最广博无私的爱

3, 关于死刑这是《论犯罪与刑罚》第二十八章的章节名称。

在看贝卡利亚的这本书之前,我是坚持死刑存置论的。

我相信读过侦探小说女王——阿加莎·克里斯蒂的作品的人都会坚持死刑的正义性。

我可以列举很多,《ABC谋杀案》、《人性记录》、《斯太尔斯庄园奇案》等等,波洛可不愿意像福尔摩斯那样去找一个化妆成乞丐的男人,除了伤亡惨重的恶性犯罪,可没有什么值得这个生活品味颇高的矮个子比利时人为之动用他那“灰色的小细胞”。

从而,他所挖掘出的犯人,无一不是令人欲杀之而后快的。

其中,《东方快车谋杀案》无疑是最著名的,而它也因众所周知所以引用起来相当方便,它唯一不同的地方倒不在于其复杂而精致的犯罪手段,而是那个罪大恶极的人不是杀人的人而是被杀的人:小阿姆斯特朗被一个罪犯绑架并谋杀,这个罪犯通过行贿等不法手段逃脱刑罚,但多年后,小阿姆斯特朗的家人们在一列火车里谋杀了他。

我相信没有会认为波洛对这一干杀人犯不予追究是不正义的,反而,我们只会抱怨法庭的无能、法官的腐败。

在法学范围内,它可以扯出很多相关的话题,自然正义啦,同态复仇的正义性啦,但是,我在那时只愤慨地想到,若在现在,那个罪犯无论如何也是不会死的,那么多无可救药的杀人犯都会在英美舒适的监狱里度过余生,这简直是对法律的嘲笑。

这种想法,后来看女王的很多小说时都会泛起来。

请注意,我上面说到了“无可救药”,这是我所有这些自以为正义的愤怒的一个错误的基础。

当然,这是贝卡利亚告诉我的。

在贝氏关于死刑废止的论述中,我认为他最重要的是两个论点:没有人有权力剥夺别人的生命,包括执法者;死刑并不比终身苦役刑更具有改善力。

“关于死刑”这一章并不长,但小贝(他写这书的时候好像只比我大五六岁)始终在傲气十足地围绕着这两个论点在进行对死刑的讨伐,但是他的论点在说明什么

前者是在竭力保证犯罪人的生命权,这是后者的基础;而后者,却是在明白无误地告诉大家,每个人都是可以改好的。

这是一个天真得如同诗人一般的论点,像顾城一样说:“我眼睛看到的地方都盛开着花。

”他让我记起一个小孩子,他说,谁说动物就想到大自然里去呀,小老虎找不吃的会饿死,小鹿会被大老虎咬死,还是动物园里最好。

天才的通病是太单纯。

世人都这么说。

小贝希望每一个人皆能如他一样明白:无论多么罪大恶极的人都是有改过自新的可能的,只要这个社会施予其足够的爱心,而不是将社会在那些恶性犯罪中所应承担的责任都推卸到罪犯一个人身上,让他一死了之。

但是,并不是所有人都能怀有天才的如此傲岸的爱的,他的博大无边的爱促使他不能放弃对任何一个灵魂的关怀。

其实,对“全人类”这个虚泛的概念的爱并不是很难去怀有的,它只需一种悲悯之心,这是可以由文学、宗教等培养而成的;而将爱无分高低地施予每一个个体身上,这是很难做到的。

嫉恶如仇,是正义;关怀包括正义在内的每一个人,这是接近于神性的高尚。

在后世,有众多的法学大家也正是基于他们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而“为废除死刑而战”(其中最为杰出的无疑是罗贝尔·巴丹戴尔)。

他们也应该受到与小贝相同的尊敬。

结语第一次毫无限制地些论文,于是就真的把自己想写的写出来了。

谢谢老师的自由题目,也谢谢老师的费神批改。

(很幸运能上老师的课)法学是爱,请相信我。

爱是经久忍耐,慈悲为怀。

爱是不嫉妒,爱是不自吹,爱是不狂妄,爱是不乖张,爱是不自私,爱是不轻易动怒,爱是鄙视不义,爱是喜欢真理。

爱是凡事包容,凡事相信,凡事盼望,凡事忍耐。

——语出《圣保罗至哥林多书》参考资料1, 关于第一个话题,除雨果的《悲惨世界》外,还有大仲马的《基督山伯爵》,巴尔扎克的《邦斯舅舅》。

法律的不正义在这三部小说里表现得淋漓尽致。

虽然巴尔扎克的稍温婉一点。

向这三位十九世纪的法国小说家致以同样的敬意。

2, 关于第二个话题,以电影为主,奥黛丽·塔图主演的《漫长的婚约》,梅尔·吉布森主演的《爱国者》,布拉德·皮特主演的《特洛伊》,刘德华主演的《投名状》。

战争毁灭一切,阿瑞斯与黑帝斯的双手始终紧紧相连。

和父亲一起看的《爱国者》,父亲哭了。

3, 关于第三个话题,除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外,还有罗贝尔·巴丹戴尔的《为废除死刑而战》。

对死刑的论述同样深刻,前者在理论,后者在亲历。

还有两部小说,莫言的《檀香刑》和潘军的《死刑报告》,前者写了一个刽子手的生涯,后者写了许多死刑的冤案。

前者远比后者精彩。

4, 还有什么。

《法律人,你为什么不争气》,陈长文、罗智强著,法律出版社2007版。

《刑法格言的展开》,张明楷著,法律出版社2005版。

《先知》之第十三篇:论律法,【黎巴嫩】纪伯伦著,王立译,北京出版社2006版。

引用到了这几本书的词语和造句方式。

老师让写一篇关于法律的读后感

“法制”一个人人都熟悉的字眼。

我经常会通过电视、报纸、大人们的谈话,知道很多的有关法制的资料,这些资料使我受到了极为深刻的法制教育.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

”“小时偷油,大时偷牛。

”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渐渐地,就会使你经常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

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

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青少犯罪率呈上升趋势,便是证明.青少年正处在长身体、长才干的时期,可塑性很强。

作为学生要想让犯罪远离我们,首先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到学习上,处处以优秀的人为榜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要“慎言行,谨交友”,要听进家长、老师和同学的教诲,从小养成好的行习惯,不贪图享乐,不看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不去网吧那些容易让人沉沦的游乐场所去;要和品质好的同学在一起,相互告诫,相互激励,取长补短,择善而从,见恶而避。

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依法律己,提高自己辨别是非的能力。

总之,作为一个小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将很多,很多。

要与法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

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才能健康成长,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关系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一、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价值表,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启示意义 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

④ 既然对正义持道德怀疑论和不可知论的态度,⑤ 于是凯尔森认为,正义只能是一种合法性,应当建立与价值无关的纯粹研究法律结构的法律科学(即所谓纯粹法学),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来加以叙述,而不是以某些特定的价值判断的观点来规定它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

⑥ 哈特给法下的定义是法律是 一种特殊的规则,这是他的语义分析法学的基本原理,他以奥斯丁的分析实证法学作为重要的理论渊源,主张法律与道德有联系但并无必然联系,法律应当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将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非道德性区分开来,以体现除了道德之外法律的所有其它复杂的特征。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把我们从自然法学家法律的理想国中拉回到实证的 现实世界,在对法律形式的逻辑分析上运用了更多的新的方法,继承了传统分析法学对实定法的重视和研究,也吸收采纳了其它法学流派的合理成分,内容丰富三、社会学法学的启示意义 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⑦ 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

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

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

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

⑧ 他让人们注意到国家制定法之外的其他行为准则(如习惯、职业道德、行业规定等等)对于社会秩序的意义,摆脱了纯粹法律规范分析僵化的法学研究视角和方法,将法律分析的重点引向了更广阔的社会生活和社会环境。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

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他还提出了法律社会学的基本纲领,启示人们关注法律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强调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研究法律,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抽象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生活之间的联系。

总之,社会法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了打破'法律关门主义'禁锢的历史重任,⑨ 它社会本位的立场,法律社会化的研究方法和视角,对于法律的发展和一定社会的变革,其重大的启示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参考资料

《中国法律思想史》中简答题:简述庄子的法律思想。

如何解答

庄子的法律思想也就是对自然的崇拜,也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西方自然法的思想。

而且,庄子认为他所一直推崇的自然法思想是保障社会规则以及人类行为公正无私的行动准则。

庄子所主张的自然法,其精神在于不断强调或者可以说放大自然法的平等性;至此也可以看出庄子所一直孜孜追求的平等无私的“自然”的境界,也吻合庄子所提出的齐彼此,齐是非,齐物我,“道通为一”的观点。

总之物与物相等,无彼此之异论与论一样,无是非之别,物与我为一,无物我之分。

就是说,世上万事万物,以及人们对它的认识都是相等的、一致的。

显然就是一种相对主义观点但这种观点是在批判现实中产生的是反等级制度的最有力、最革命的武器之一,庄子认为在人类社会中“平为福, 有余为害”。

人人在自然法面前一律平等。

君王也没有超越社会之上的特权“明王之治,功盖天下而似不自己,化贷万物而民弗恃有莫举名,使物自喜立乎不测,而游于无有也。

”君王只能立于不可测识的地位,行所无事,而没有居功举名的特权。

“势为天子而不以贵骄人,富有天下而不以财戏人。

计其患,虑其反,以为害于性,故辞而不受也。

”“当权者在自然法面前应该势而不骄”。

“与天为徒者,知天子之与己,皆天之所子。

” 当时只有最高统治者才配称“天子”,庄子却认为“天子”与己都是“天之所子”是平等的。

庄子对自然法思想的追求,尤其是其对平等观境界的追求,纵观历史发展,是极其不现实的,也是世人认为庄子之“道”虚无飘渺之处。

但是我们仍然应该看到庄子自然法、平等观思想积极可取的地方,譬如说他的平等观思想,就是针对当时的一些社会现象贫富分化、贵贱悬殊有感而发。

自然法、平等观的思想反映出当时受压榨的社会底层人民的心声,积极体现出他们对平等和自由的追求。

庄子对平等观的认知和对自然法的追求,在这点上,与西方资产阶级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卢梭的观点不谋而合。

庄子虽然洞察到社会不平等的某些原因,但他没有也不可能看到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产生是根本原因。

庄子虽然认识到客观规律的重要作用,但他没有也不能解释从必然到自由的正确途径。

但从历史角度来看,庄子自然法思想,可以说是当时对社会的最深刻的认识之一将“不平”的原因直接到人们的社会性中去寻找,强调尊重客观规律庄子的自然法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

汉初“文景之治”, 唐初“贞观之治”的业绩,可以说是这一派学说的社会成果,但庄子主张超脱世俗、轻视人工、所命自然、独善其身、缺乏进取,使后世没落阶级和失意政客从中寻到精神寄托。

中国古代文化史读后感

读中国古代文化史有感法律社会生活和历史发展的产物而不是从来就有。

经历了漫长的原始社会的中国,在大约公元前5000年从母系氏族社会向父系氏族社会转化,产生了父权家长制。

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私有制的产生,导致贫富分化,阶级差异明显,平等的社会结构被打破。

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产生了法律,也促进了华夏民族的融合。

中国法律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和中国的社会背景紧密联系在一起,有其独特的特点。

约公元前21世纪,禹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一种前所未有的奴隶制法律体系建立起来。

继夏而兴的商,继承并发展了此种法律体系,并将神权法思想发挥到了极致。

但夏商仍处于习惯法阶段,并没有进入成文法阶段。

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

利用宗教神灵控制社会,宣扬“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以国王为首的奴隶主贵族是秉承天意来统治人世的,目的在于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并赋予统治阶级的代表—国王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绝对权威。

《尚书 召诰》曰:“有夏服天命。

”原始自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公元前1046年,周武王伐纣,灭商后建立了周朝。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殷商的天道观已受到较大冲击。

统治者不再宣称王是天帝的化身,而代之以“天只赞助有德”之人。

总结了商朝重刑辟招致亡国的历史教训,结合在镇压三监叛乱中的实践认识,为了建立和巩固周朝对全国的稳定统治,在“以德配天”思想的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制原则。

中国古人重视祭祀,周公“制礼作乐”,将夏商的礼发展成一套以维护宗教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也就是“周礼”。

利用带有原始宗教色彩的“礼”实行统治,亦即“礼治”,也是西周的一大特色。

经历了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变化,秦朝在统一天下后,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废除了六国各自的法律,使“法律由一统”。

在巩固皇权专制的前提下,无论是嬴政还是韩非,李斯都极力奉行“缘法而治”的思想,厉行法治。

从出土地睡虎地秦简可以看出,秦朝制定法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

然而秦自商鞅变法以来,一直奉行法家的治国原则。

在重刑主义理论指导下,秦王朝承袭奴隶制的酷刑,给广大群众带来深重灾难,最终点燃了农民起义的烈火,公元前202年,经过五年楚汉战争汉高祖刘邦在秦帝国倒塌的烈火中建立了统一的地主阶级中央集权国家—西汉。

面对百废待兴的局面,一向蔑视儒家的庶民皇帝刘邦采纳陆贾“无为”理论,为西汉以儒为本的正统法律思想的建立做了铺垫。

从220年曹丕称帝至581年杨坚建立隋朝,政权不断更迭,但都操于士族豪门地主手中,形成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世族”的门阀制度,面对复杂矛盾的局面各统治集团都重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统治,这一时期立法频繁,律学发达,成为上承秦汉,下开隋唐的历史阶段。

隋朝沿革了汉魏以来的法律形式,《开皇律》是其代表作。

至唐初,统治者认为礼与法各有侧重,主张治国必须礼法结合,缺一不可。

他们特别强调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

法律内容需保持一致,避免参差,否则会损害法制,不利于治国。

司法也是重中之重,并集中在慎重刑罚方面,唐太宗要求司法官大公无私,做到“法不阿亲贵,以公平为规矩”。

唐律处处体现礼的精神,还用法维护礼,君权,父权和父权得到了切实的保护。

所以后人评说唐律是“一准乎礼”。

继唐而起的宋朝法制较唐有进一步的发展。

可以将宋朝的立法思想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北宋初年至仁宗末年,立法主要在肯定强化中央集权的措施;第二阶段至北宋末,法律主要用来摆脱财政危机;第三阶段也就是理学发展完备,“因时适变,度时制法”成为指导思想。

宋朝的统治者十分重视法律,他们参与立法,倡导律学考试,注重官员的法律素养。

皇帝对法律的重视引起了社会价值的重大变化,争言法令成为一种时尚,以至于“天下争诵法令”。

这是宋代社会的特色。

到了明朝,中国历史上的“治乱循环”又一次出现。

明朝以元亡为鉴,提出了“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制指导思想。

但这也并非是百世通行的治平之道。

对“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中国传统法制指导思想,明朝统治者也可谓心领神会。

他们虽有“重典治乱”表象的一面,但在实质层面上,更注重传统儒学与伦理纲常的教化作用。

在他们看来,法律是推行教化的必要措施。

教化与刑罚不应有主辅之分。

满族入关后,为笼络汉人,全面继承明朝法制。

清统治者在“首崇满洲”的基础上主张“满汉一体”但对于汉族知识分子与官吏又极为猜忌,对其言行采取严厉的镇压措施,其吹毛求疵的程度为历代所罕见。

自1840年,中国由封建社会步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法律制度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

以大陆法系为主的西方法律原则和立法体例开始移植到中国,并与中国的某些传统相结合,使中国的法律制度逐渐纳入到世界近代法制的框架中。

1905年,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资产阶级政党—同盟会。

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成功后,十四个省宣告独立,统治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帝制被推翻。

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先生在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中华民国南京政府宣告成立。

虽然由于当时复杂的政治环境使得南京政府犹如昙花一现,仅仅存在了3个月,但在这短暂的时间里,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仍积极进行法制建设,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临时约法》和其他一系列革命法令,改革司法制度,谱写了中国近代史上光辉的法制篇章。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至1999年这50年时间里法制的发展,包括宪法,民法和经济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

新中国法制的发展经历了一条曲折的道路。

改革开放后,新中国的法制走上了正常发展的轨道,一些重要的基本法律的相继制定和颁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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