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急求一篇对刑法学的读后感
开宗明义的《刑法学》,字字句句有指向;言简意赅的《刑法学》,慎重斟酌无商量
如果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那么刑法就是法律的底线;如果说其他法律还有告诉才处理或者不告诉才处理的余地,那么除了虐待罪以外,刑法几乎完全没有这样的余地,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告诉,司法机关一样有权力处理。
刑法就是这样的法律,定罪尤其需要谨慎,量刑尤其需要慎重,执行尤其需要严格的法律。
它以对犯罪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利进行痛苦性的剥夺为手段,它以一副冰冷决绝的面容而出现,它以对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严厉惩处为方法,它以恶魔的身姿来把天使的愿望实现
这就是刑法,自始至终铭刻着“底线”两个字的刑法。
刑法是宽容的,罪行法定原则明确指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不得适用刑罚。
能放且放,得放且放的刑法,在自己残忍甚至是血淋淋的手段面前,退缩着,忍让着,因为它太知道一旦触及自己这道高压线,随之而来的决不是当事人侥幸逃脱的意外结局,而只能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被绳之以法的因果报应。
这一天对犯罪人来说总是来得太早,对被害人来说总是来得太迟,对刑法来说总是迟早要来
刑法是严厉的,我国刑法追诉时效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也就是说要么是自己主动丧失犯罪之前的一切快乐生活,藏匿起足够法定刑的时间自我惩罚,要么是自己被动丧失犯罪之前的一切快乐生活,被司法机关执行惩罚,二者本质上没有区别。
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喜欢刑法,因为它下达底线的宽容;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赞赏刑法,因为它义无返顾的决绝;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敬佩刑法,因为它为捍卫苍生之太平不惜忤逆心愿舍身举屠刀;在这一点上,和我们的军人多么相象啊,离家正是为了保家,武力捍卫正是为了守和平。
或是: 问: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答:预防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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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比较赞同西方的刑罚目的论,即“报应刑论”。
其一,刑罚惩罚的应该是犯罪,而从预防论来看我国刑罚的对象却是没有犯罪的人,以此达到威慑、预防犯罪的目的。
惩罚的是未然之罪,是在无罪施行,明显与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相违背。
这不是扯吗............... 其二,预防论实质是以在以罪犯为工具,通过刑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罪犯是有理性的人格主体,这不是明显违背了人权吗
.....很扯
其三,从司法实践来看。
所谓的以预防为目的而适用刑罚,在我国经多年的司法实践检验也不过如此,特别是为了实现一般的预防而进行的一次又一次的“严打”,并没有有效地遏制居高不下的犯罪和大案要案。
..... 十分扯 因此,呼唤刑罚“报应刑论”的回归,到达刑罚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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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总是拿社会主义刑法怎样怎样之说在那装ABCDEFG
求一篇1000字左右的《刑法与民法的对话》的读后感,谢谢
我眼中的民法与刑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与刑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作为一一个法科学生,不仅仅,要学好关于这方面的理论知识,更要学会融会贯通,将“死”的法律条款,灵活的运用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虽然两者在地位,上难分伯仲,但是其间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而了解这些所谓的差别,于我们日后的学习具有很重大的意义。
有人说,“民法是不流血的法律,而刑法却是流血的法律”。
虽然这种说法多少有些片面,但也不是全无道理。
我们都知道,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刑法却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
望文生义,也可知晓两者之间定是有着许多的不同。
民法具有私法的性质,而刑法却是公法,这是源于两者调整的社会范围不同。
民法主要是解决私人之间的各种民事纠纷相对于刑法而言,其更具有自由性和随意性,相反刑法则具有极其强烈的惩治性。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民法调整的范围更加广泛,但是也不能就此忽略掉刑法自身所具有的重要性。
在民法的调整范围内,均适用于民法;民法无明文规定者,参照习惯;习惯难以调整时,按照法理。
但是刑法却与之大相径庭,“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也就是说,民法的调整范围有很大的局限性,这使得它不可能完全适用于我们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这时我们就可以借用习惯法、法理等来进行辅助调整。
但是刑法却不行,因为刑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不允许有任何偏差的,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行法定原则”。
不得不说这是一部相当严苛的法律,但是也正因为它的严苛,才能真真正正的打击犯罪分子,还社会一片平安与和谐。
身处在现代法治社会当中,我们必须知法、明法、守法,做一个真正具有法律素养的优秀公民。
速求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读后感,字数在400-600字左右
学习《刑法》的心得体会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
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
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一、社会性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
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
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
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
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
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政策与商法研究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徐福山(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吉林长春130000)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
在过往的人类历史中,法律与道德之争不仅涉及法学、社会伦理等方面,也是一个分支庞杂的哲学问题。
进入现代社会以来,随着法制进程不断完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有了更多的直接对立与关联,二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对立与统一。
为此,通过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阐述,探讨使二者更好的切合,以为现在社会生活服务的方法。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律伦理;法治社会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6.33.134在潜移默化中,受到社会道德的约束和指弓丨;同时,法律以强制方式,将民主的含义、内容,形成成文的体系,要求社会遵守。
法律使得道德含义上的民主更加规范、合理,借助法律的权威性,民主具有更大的威慑力;法律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更新,以保证对民主的践踏能受到制裁。
民主贯彻自由、平等的道德内涵,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充分体现了社会道德的内涵,同时民主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法律保驾护航。
从微观上,法律和道德从不同层面上,保证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规定了人的基本义务,也就是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释义的读后感
学习民法的心得体会一、对民法的一些认识。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
任何部门法皆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之调整为使命,民法也不例外。
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因,在于它有自己特殊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就是人格和身份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财产关系就是大陆法系的“物权”就是以财产为媒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
民法调整在于恢复正常的民事关系。
民法的性质。
首先民法为权利法,其次,民法为私法,是市民社会的法,是私人社会的宪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民事活动是日常的社会生活,民事社会活动在民法的范围内活动。
而民事活动超出了它的范围才与行政法和刑法发生关系。
民事活动是最基本的市民社会的活动,可以说民法具有领先性。
民法是私人社会的法,是民间社会的法非权力社会的法,是完全平等的法,是调整民事社会的法。
它保护的是私权。
因此我认为民法是民众之法,具有极强的实践性,植根于民众的社会生活,来源于民众的社会实践,与民众自身利益息息相关。
在诸法之中,与民众利益关系最紧密者,莫过于民法。
二、学习民法的心得。
学习民法不能只看法条,即使是把《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都背下来也是无济于事的,民法重要的是在对法条记忆的基础上对实际问题的解决,即要联系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才能真正的理解。
学民法,要多做练习,对实际上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这种途径去理解法条,也就是说在对法条有充足的理解基础上,再去记忆。
三、民法的展望展望民法有两个角度,一是从法本身来看法,二是从法外来看法。
进入21世纪的中国民法会怎样发展?能否如前面所讲,把市民社会放到核心的地位,把权利本位、私法自治突出来,深入人心,这关系到中国法治化的整个进程,也关系到经济民主化、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从法本身的角度来展望中国民法。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成果,对中国的经济、政治以至伦理确实有巨大的贡献,而且更多的是开启了一种民智,提出了一种新的治国理念,即不要贫困落后的社会主义,要让人民过上富足的生活,过上自由的有尊严的生活。
虽然这种自由状态现在还受到许多约束,但与改革以前相比已是极大的进步。
改革开放以后,从民法的制度到理念,我们更多地是从大陆法,包括从欧洲、日本的民法典以及中华民国的民法中借鉴对我们民族发展、政治经济改革有益的东西,结合国情,形成如今中国民法的基本状况。
并有了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票据法等诸多民商事立法,再加上05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当今中国的民法的立法体系不断的趋于健全。
但是可能我们中国还是需要一般民法典。
法典化对于民主国家有着积极的意义。
人治的基本原则是“临事制刑”,即事情出现了才制定法律。
而法治必须把规则预先公开。
规则一旦制定,就不光约束老百姓,同样也约束立法者和执法者,一个国家没有什么东西比“法”更大。
法典就有这样的功能:把所有的规则事先制定出来,公之于众,以此引导人们的行为,保护人们的权益。
法典的意义并不仅在于有文字规范,更重要的是要人们知道有什么制度,知道自己有哪些权利。
而它更深远的意义在于成为一种文化,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和自由,即依法办事,依法治国。
民法典不是单行法,也不是一般的法,是改革三十多年来法文化的结晶,需要充分的酝酿和准备。
一方面是要加快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另一方面要对民法典的制定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因为这毕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完全有理由相信,稍微长一点的时间,中国也能搞出一部比较好的民法典。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有什么作用
一、 法律具有明示作.法律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什么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二、 法律具有预防作用.对于法律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解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崔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三、 法律的校正作用.也称之为法律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四、 法律具有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论刑法中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
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与被引起的关系法。
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法。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法。
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为转移法。
2、因果关系的特定性法。
事物是普遍联系的,为了了解单个的现象,我们就必须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一个为原因,另一个为结果法。
的特定性表现在它只能是人的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法。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法。
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法。
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查找原因法。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是具体的、有条件的法。
在刑事案件中,危害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危害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法。
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作具体分析法。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事物之间联系的多样性决定了因果联系复杂性法。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 一因一果 这是最简单的因果关系形式法。
指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地或间接地引起一个危害结果法。
司法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形式较为容易认定法。
(2) 一因多果 一因多果是指一个危害行为可以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形法。
在一行为引起的多种结果中,要分析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这对于定罪量刑是有意义的法。
商 (3) 多因一果 多因一果是指某一危害结果是由多个危害行为造成的法。
它最明显的表现有两种情况:一是责任事故;二是共同犯罪法。
(4) 多因多果 多因多果是指多个危害行为同时或先后引起多个危害结果法。
其典型表现形式存在于集团犯罪中法。
6、中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的原因,在于它应该阻止而没有阻止事物向危险方向发展,从而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法。
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在于,它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法。
除此以外,它的因果关系应与作为犯罪一样解决法。
7、与刑事责任 刑法因果关系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客观基础,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法。
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法,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法。
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法。
的期限是根据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轻重,分别规定长短不一的追诉时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法。
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报请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法。
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法定刑的规定包括几种不同的情况: 在一种犯罪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犯罪的实际情况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即犯罪符合哪一个量刑幅度,就应当以那个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确定追诉时效的期限法。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况法。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法。
时效中断法。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法。
在一般情况下,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