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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启蒙每章读后感

时间:2019-11-19 12:43

急需《犯罪与刑罚》的读后感

在十八世纪启蒙运动之前,整个欧洲笼罩在死寂的黑暗之中,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还未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

正如鲁迅先生所说:“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灭亡。

”随着启蒙思想不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当时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现在只待有人先扯下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疑,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

谁将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呢

1764 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以巨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头直指当时旧的残酷而又野蛮的刑事制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创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刑事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

他在卢梭和孟德斯鸠所主张的社会契约论的观点的基础上,在本书中深刻的揭示了刑罚与惩罚权的来源,从而推论出一系列重要的结论。

贝卡里亚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当时的整个欧洲,指引着旧的刑事制度向着文明、理性、人道的改革之路不断前进。

  对大师极其作品,作以下思考:  首先,笔者要思考的问题是,贝卡利亚在他年仅26 岁的时候就完成了这本书,这么年轻的他为何能够写出具有如此深刻思想的巨著呢

从他的传记中我隐约了解到了一些东西。

第一,他所参加的学术社团对他的帮助非常大。

在他参加的学社团体中,他跟他人相互交流相互学习,使他的思想得到了开阔。

而该书也是在他的社团的成员的帮助下完成的。

可以说,缺少这样一个学术环境,贝卡利  亚很难成就如此深刻的思想。

第二,贝卡利亚身处启蒙思想十分活跃的时代,在那个时期贝卡利亚接触的各种启蒙思想对他的思想产生了很深的影响。

在他的书中体现的人权思想,就与当时的思想一脉相承。

第三,刑法并不是贝卡利亚的主攻方向,从他发表的其它文章中,可以看出他的兴趣广泛,我想广泛的兴趣造就了他开阔的思维和对问题的深刻洞悉能力。

  其次是关于他的文字风格。

很多其它的经典之作往往有太多的玄言玄语,让人似懂非懂。

因此,对经典的某种黑色幽默界定就是人人都知道应该读,而又人人都读不懂的著作。

与其他经典著作的晦涩难懂相比,《论犯罪与刑罚》则像是一本文笔十分优美的抒情散文。

道理深入浅出,作者平易近人,与我们每个人在交流,而没有刻意地故做高深,没有把某部分读者拒之门外的想法。

在“关于死  刑”一章,贝卡里亚慷慨激昂地论述到:“我应该遵守的算是些什么法律呀

它在我和富人之间设置了一道鸿沟。

富人对我一毛不拔,反倒找借口让我尝受他所没尝受过的痛苦。

这是谁定的法律

是富人和权势者。

他们对于穷人阴陋的茅舍从来不屑一顾,他们眼看着儿童们在饥饿中哭嚎,妇女们在伤心落泪,却连一块发了霉的面包也不肯拿出来。

我们要斩断这些给多数人造成灾难并为少数懒惰的  暴君服务的绳索

我们要向这不平等的根源开战

”而在“刑罚与犯罪相对称”一章,贝氏为了论证罪刑相适应,他这样举例子:“无论谁一旦看到,对打死一只山鸡、杀死一个人或者伪造一份重要文件的行为同样适用死刑,将不再对这些罪行作任何区分;道德情感就这样遭到破坏。

”而像这样文笔优美、道理简单而深刻的句子在书中比比皆是。

  此外,除了折服于贝卡利亚那犀利的思想和深刻的见解,优美的文笔之外,对他所生活的那个年代产生了不可言喻的向往和迷恋:那真的是一个像马克思所说的“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的时代

我倒不是向往那笼罩在这些巨人头上的成功的光环,而是很羡慕那个时代的年轻人,可以向那么多杰出的大师学习,可以有那么多才气横溢的朋友互相交流、砥砺。

如果你有足够的实力,甚至有机会与大师们一起朝夕相处,深入探讨学问与人生。

  最后,我们从中获得的启示。

我们应该向谁求索智慧呢

我们应当怎样认识我们当下生活着的世界呢

冯亚东先生曾说:“法学家不需要也做不了哲学家们干的事。

我们大体上跟着哲学的感觉走即可。

”虽然后来冯先生所著的《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一书明他已经在做哲学家们做的事,而且我个人认为他做的很好,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学家要想启迪智慧应当谦虚地向哲学家们学习。

法学家这样做,会使自己获得认识世界的智慧,也会给法学注入新的活力,同时,也是法学家成为哲学家的前提。

  贝卡里亚生活在18 世纪,正是启蒙主义时代的晚期。

这里的启蒙主义,指16 世纪末到18 世纪西欧一些进步学者所鼓吹的使个人从中世纪封建专制和教会权威束缚下解放出来,唤起人们对自由、民主、理性觉醒的思想理论。

而贝卡里亚正是受了启蒙思想家的影响才开始文思涌动的。

时光如水,生命如歌,转眼间几个世纪悄然而过。

不由得让人感慨“曾经沧海难为水”、“物是人非事事休”。

  然而,历史的发展并不是像启蒙思想家勾画的那样美好、恬静。

当人类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灾难后,当种族歧视问题日益严重之后,当各种社会问题相继出现之后,人们对启蒙思想家的话语产生了怀疑,对世界则充满了失望甚至是绝望。

西方的后现代哲学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孕育产生的。

我们想认识当下的这个世界,不妨就向后现代的哲学家们认真地请教。

后现代哲学否定现代法学的认识  论基础。

他们警告说,西方法律传统中那些固定的说法,如普遍的公平、正义、人权、民主等是虚假的命题。

他们认为:理性个人或者理性本身并不存在;人类历史并不一定是一个不断进步的历史,不存在可以通过知识认识的真理。

在后现代哲学家中,有一颗耀眼的明星——福柯,被德勒兹誉为“当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的重要著作《规训与惩罚》对探索后现代哲学有重要意义。

该书是一部刑罚的近代史,作者用那犀利的目光重新审视现代监狱制度乃至社会制度,给我们带来许多惊人的结论。

如果我们能对后现代哲学做出细致的梳理,并把其引入到刑法学,那么,我们就成了新时代的“贝卡里亚”。

  然而,要把后现代哲学引入刑法学又是极其困难的事情。

启蒙主义思想家们在批判中世纪的思想及其制度后,所做的事情主要是建构,而后现代哲学家们所做的事情则是解构。

当后现代哲学家们把启蒙思想家精心建立的大厦拆掉之后,并没有给我们提供新的住所,弄得人们无家可归。

对此,法律界对后现代法学的观点和主张颇有微词,认为这些“解构大师”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可见,后现代哲学家们并没有像启蒙思想家那样给法学家提供一个现成的理论拿来套用。

这无疑增加了法学家重构法学理论的难度,而且法学家在某些时候可能必须要充当哲学家的角色了。

但正是因为此项工作增添了难度和挑战,才使这项工作更有意义。

  贝卡里亚将培根的一句格言作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卷首引语。

它是:“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该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

”搞学术研究的人更应该对这句话产生共鸣。

急求一篇2000字左右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读书笔记),要原创

谢谢

《论法的精神》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杰出的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最重要的著作,内容涉及广泛,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

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

全书在政治理论上极力主张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

目的是为了避免独裁者的产生。

独裁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

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

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

并且讲述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

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

在地理环境决定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

  该书首先讲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

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

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

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

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

但是有一条基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平等的。

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三种政体最突出的表现应当是人民的自由度是完全不同的。

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孟德斯鸠强调了法律与自由的统一。

他认为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因而只有在法治国才有自由。

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是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

同时他又强调了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在一个国家里,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

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去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

  很明显独裁的专制政体是人民所不希望的,人民被极大的奴役着。

君主政体也是不太保险的,共和政体则需要防止人民的委托人隐蔽自己的腐化。

腐化了的委托人常常口口声声称赞人民的伟大,来掩盖自己的野心;他们不断赞赏人民的贪得无厌,来掩盖自己的贪得无厌,最终让人民陷入不幸之中,人民的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为了约束这样的事情发生,或者尽可能的避免独裁,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原则。

在他眼中,一个国家的权力不能完全集中在一个人手中,必须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部分。

孟德斯鸠关于三权分立最初的学说的研究是以罗马为背景的。

罗马人民掌握有最大部分的立法权力,一部分的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一部分了;元老院掌握大部分的行政权和某一方面的立法权,并且同时掌握一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任命部分法官的权力,并以此来对抗人民的权力。

国家的权力被分别掌握在不同的人手中,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一人独裁的局面。

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立在历史的发展进程中是具有一定进步作用的。

  三权分立真正的实践者是美利坚合众国,并且对其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根据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联邦政府由国会、总统和联邦法院分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

国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弹劾总统和联邦法官;总统是国家元首和行政首脑,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行政高级官员、执行各项立法,拥有军事统帅权和外交权,总统的行政命令具有法律效力,总统及其所任命的各部部长不对国会负责,在紧急状态下总统可采取宪法以外的非常措施;联邦法院由若干终身任期的大法官组成,是最高的司法部门,对宪法和各项法案有最终解释权,有权裁决涉及国家和各州之间的重要案例。

罗斯福新政时期,行政权力全面扩张,打破了旧的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的平衡,确立了以总统为中心的新的三权分立的格局。

  三权分立的本质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虽然有利于防止独裁统治的出现,但是三权的分立和制衡是在资产阶级内部的权力分配,跟其他所谓的民主的制度一样,并不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相互制衡,有时也容易导致效力低下。

事实上,在实践中美国也难以彻底贯彻三权分立原则。

  我国现代化建设以来,在政治、经济、文化三位一体全面改革的今天,需要借鉴并吸收被实践检验证明的他国体制的精髓部分,加强并完善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从而更好的体现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这将对我国的国家建设是大有裨益的。

由于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不同,导致政治制度是有很大差别的。

我们确实需要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盲目照搬西方的三权分立不仅误读了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也将会极大的危害了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任何的改革,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地域辽阔的共和国中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任何的举措都有可能工程浩大,常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

毕竟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是建立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基础上的政治体制,有极大的局限性,并且由于三权分立各部门相互制约,在他们的利益、目标各异时,常常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导致工作效率降低,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国家将难以应付。

正如汶川大地震,为什么我们的政府反应如此快速,就是因为我们团结一致,联合出击,积极应对灾难。

我们成功的举办了举世瞩目的奥运会,得到了世界人民的认可,也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政体制度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是大家共同努力的成果。

这些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十分佩服的,甚至可以说是十分羡慕我们的。

我国应当根据本国国情,在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小心谨慎的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前进之路,切不可盲目崇拜。

同志指出,我们实行的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种体制符合中国实际,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

  佛教禅师认为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

要真正读懂孟德斯鸠大师的《论法的精神》这部经典之作,还是需要多多学习专业知识才能真正有所感悟的。

规训与惩罚读后感5000字左右

悲剧精神回归故事坠入庸常神秘主义感觉崇尚作坊情结流浪意识重说历史激情淡定诗人诗话语言至上终极追问专业的难度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价值基础是法的正义性。

法的正义性价值是法最重要的价值基础和价值取向之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

[1]”虽然,正义像自由、平等等价值一样,在不同人眼中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有些人认为这些价值并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尤其在解决实际问题更是如此,但是,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组织,如果想获得正常平稳的发展,人类社会和人类本身就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而价值观、世界观等都是指导人类交往、生存的最根本东西,因此,这也就决定了我们分析社会问题、解决社会问题不能,也不可能不回到这个深层次的问题上来,这是源头,而其他都只是支流而已。

想反,摒弃这些价值或忽略这些价值,势必影响我们认识世界、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正义应该说是一个十分宽泛、模糊的概念,存在于不同领域,不同的人仁者见仁,譬如柏拉图他的《理想国》一书中就提到:“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乌尔比安认为“正义是赋予每个权利的、稳定而持久的意志”等等。

在社会中个人承担责任及与此受到的处罚上来看,正义应当是这样一种情形,即一个人犯多大的错,就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社会或国家给予其相应的处罚,否则,对犯错误的人处罚过轻,是对社会或者其他社会成员的非正义;处罚过重,又是对社会成员个人的非正义,两者都不是人类社会良性发展所允许的,尤其是在现代文明当中,正义的价值越来越凸现出来。

这实际上就是正义价值要求的错责罚相适应原则,体现在诉讼法当中即是一事不再理原则或者同一事项不得再度起诉原则,体现在行政法上是合理原则,体现在刑法上即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由于刑罚手段的严厉性,决定了在对犯罪人进行处罚保护社会的同时,还必须充分保障犯罪人权益不因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受到损害,罪行相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同态复仇,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寻求等价报应。

在理论上,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在西方理论界进行探讨,即“倘若是一个人打人,一人被打,一个人杀人,一个被杀,这样承受和行为之间就形成了不均等,于是就以惩罚使其均等,或者剥夺其利得[2]”。

经过17、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大力倡导,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即国外刑法中的罪行均衡原则成为刑法当中的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一方面要求国家通过刑法规定和刑罚适用对犯罪人根据其所犯的罪行,以及由此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和承担的责任进行合理合法的处罚,以还社会和被害人以公平、正义,保护社会,维护社会安全,另一方面,又对国家刑罚权的滥用进行严格限制,在对犯罪人进行处罚时不得不当地对犯罪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不当的评价,罚当其罪,罪行均衡才是现代刑法所应该做的,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当得到保护,否则,刑罚手段的严厉性势必使得犯罪人受到重大的、甚至难以弥补的损害,后者在现代文明中与前者至少同等重要。

因此,刑法在依赖国家刑罚权的同时,又必须对其进行规制。

鉴于此,在量刑阶段,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或者罪刑均衡原则派生出一项重要原则——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禁止重复评价观念,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法。

在古罗马法当中,禁止重复评价观念是通过程序法上的诉讼竞和来体现的。

譬如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在《论告示》第18编中指出:数个针对同一事实相竞合的诉讼,尤其是刑事诉讼,相互吸收[3]。

另一著名法学家保罗在《论诉讼竞合》单编本中更为具体地指出:某人以侵辱方式殴打他人奴隶。

因同一事实,他触犯阿奎利亚法并卷入侵辱之诉,因为,侵辱产生于意愿,损害产生于过错,所以两者都管得着,但是,选择一者之后,另一者则被吸收。

[4]显然,这主要是从刑事程序法上对同一事实的两次评价的禁止和选择。

古罗马著名法学家盖尤斯则从刑事实体法方面提出自己的见解,他在《论行省告示》第76篇中指出:如果某人伤害了一个奴隶随后又将其杀死。

那么他既要以伤害又要以杀害负责。

因为实际上是两个不法行为,这类行为不同于某人在一次攻击中将一个人多处击伤致死。

这时,实际是因杀害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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