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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读后感

时间:2015-10-01 02:54

王安石变法读后感200字

北宋时这场没有硝烟的政治斗经散去,孰对孰错,孰善孰恶于后人评判。

古语说榖既破碎,乃大其辐,事已败矣,乃重叹息,其云益乎

”是说事情的败坏已经到了一定程度,即使再努力,再惋惜,亦是无补于事的。

北宋的积弊确实是到了一定的地步,不过历史又不能假设,我们也不敢设想王安石或彼时某个人的变法成功会如何,但是单就王安石变法过程来看,这种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今天我们再看这场惊心动魄的变法运动,其经验和教训对于当今中国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改革,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变法,实为变人,变人心。

法由人定,变法易,变人难,变人心更难。

历代变法更制者,成功如商鞅、吴起,也终难逃身死名灭的命运,而在反对派如此众多而势力雄厚的北宋时期,王安石的失败却也在情理之中。

所以变法更制、革故鼎新的第一要义其实是人,“人和”是功业成败的第一要务。

在法制草创时期,人的作用是要远远大于法,而在法制建立并稳定下来之后,人的作用便弱化,坚强而公正的法制能够承担大量的社会治理成本,无论贤愚,若依法制,定能将社会治理好,这便是法制的基本功效,也是变法的基本路径。

但是王安石的变法首先忽略的就是这一点,其固执的性格和短浅的见识导致其将对变法持异议的大臣全部打成反对派,为自己增加了无数的敌人,而事实上这些敌人中的大多数恰恰本可以成为变法派最亲密的战友。

而诸如吕惠卿、曾布之流却借变法之机谋求个人政治上的擢升,最终也令变法派内部矛盾重重,以致相互攻讦,终至分崩离析,变法失败。

毛选第一卷第一篇文章的第一句话就是:“谁是我们的敌人

谁是我们的朋友

这个问题是革齤命的首要问题。

”我们也可以借用来说,这是变法改革的首要问题。

这是其一。

第二个涉及到人的因素就是主持变法者并不是北宋的最高统治者,神宗仅仅是变法的支持者,在家天下的朝代,变法的风险却要神宗来承担。

这就难怪神宗总是在变法的关键时刻犹犹豫豫,不能坚定,终至反对变法派得以贬黜而不失实权,对于变法形成依旧强劲的从中央到地方的反对力量。

因此如果变法改革者不是最高权力的执掌者,或者最高权力的执掌者对于变法改革没有迫切的希望,对于变法的风险没有明确的认识的话,变法事业的主持者与支持者之间就有隙可乘,变法集团内部的分裂会导致变法的最终失败。

王安石变法就是这样一个明显的例子,张居正的改革也是。

反对派批评王安石的变法过于激烈,他们认为北宋“积弊不可遁除”,这首先是一个变法的方式问题,是变法的速度快慢问题,是暴风骤雨式的改革,还是渐进式的改革

毫无疑问,王安石选择了前者。

各项法度在仅仅几年之内便颁布施行,虽采用先试点然后推广的方式,但是推广后发现的大量问题在试点时并未发现并得到更正。

新法在实施过程出所产生的大量问题被反对派借以作为阻碍变法、攻击王安石的证据,这一方面使新法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更正和完善的政治环境丧失,导致新法日益僵化,问题越来越多;另一方面也使变法派集中于对反对派的斗争,彼是我即非,彼非我即是,意气用事,忽略了对新法本身问题的发现和及时更正,降低了新法的生命力。

另一问题也属变法的方式问题,即变法纯属从上而下的主动变革,既缺少自下而上的动力,也缺少上下的互动。

老子说“不敢为天下先”,故能无为而又无往而不胜,他说的是一个身先和身后的问题。

在变法的问题上,很多新法确实是来源于基层的经验,但是主张强力推广的却是中央的变法派,这样就把新法的责任主体全部集中到中央的变法派上来,目标明确,一旦有任何问题,所有的斗争矛头便全部对准中央变法派,所谓“有的放矢”,不败是不可能的。

设想一下,如果王安石能够多思变通,做好政策与思想的引导,舆论的宣传,氛围的制造,做变法的强力支持者,充分发挥地方变革和创新的积极性,让他们充当变法的排头兵,而中央变法派仅仅是居于幕后、运筹帷幄之中,做好天时、地利、人和的协调工作,做好变法人才的选拔工作和培育工作,并且做好长久变法的打算。

或许变法大业不会在十几年间艰难建立而又一朝遭变而轰然倒塌,古语说,欲速则不达,此之谓也。

温总理在答记者问的时候引用过这三句话:“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

”这未必全是王安石的话,但是展现了王安石这类变法者的精神,积极进取而又充满自信。

我们说莫以成败论英雄,王安石的功业在当下的时代或许仅仅是在争议中存在着,但是在中国通过不间断的改革过程中,在广大人民对公正幸福生活的期盼和无数利益既得者对改革推进百般阻挠的博弈中,明智的政治家会重新选择王安石的变革精神,保证中国这架庞然大车向着历史和未来的最深最远处隆隆而又稳稳地驶去。

斯人已去,其神长存

百家讲坛王安石变法观后感

由于深得神宗赏识,熙宁二年(1069),王安石出任,次年,又升任宰相,开始大力推行改革,进行变法。

王安石明确提出理财是宰相要抓的头等大事,阐释了政事和理财的关系,并认为,只有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才能解决好国家财政问题。

执政以后,王安石继续发挥了他的这一见解。

在改革中,他把发展生产作为当务之急而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上。

王安石虽然强调了国家政权在改革中的领导作用,但他并不赞成国家过多地干预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反对搞过多的专利征榷,提出和坚持“榷法不宜太多”的主张和做法。

在王安石上述思想的指导下,变法派制订和实施了一系列新法,从农业到手工业、商业,从乡村到城市,展开了广泛的社会改革。

与此同时,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改革军事制度,以提高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强化对广大农村的控制;为培养更多的社会需要的人才,对科举、也进行了改革。

变法触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两宫太后、皇亲国戚和保守派士大夫结合起来,共同反对变法。

因此,王安石在熙宁七年第一次罢相。

次年复拜相。

王安石复相后得不到更多支持,不能把改革继续推行下去,于熙宁九年第二次辞去宰相职务,从此闲居江宁府。

宋哲宗元佑元年(1086),保守派得势,此前的新法都被废除。

王安石不久便郁然病逝。

失败后,得胜的旧党一下子失去了攻讦的对手,一党一派一条心的日子士大夫是过不下去的,于是内部又分裂为“洛党”“蜀党”和“朔党”三党,彼此之间为了一些微不足道的分歧互相谩骂,势同水火,比当初同新党的斗争还要激烈。

为了国家的富强,经济的昌盛,中国古代有雄才大略的帝王和有为的政治家,无不变法图存,经历着辉煌与失败。

这里面,有悲剧的英雄,有名标青史的能臣和帝王,也有曾经叨扰千古骂名的历史过客。

王安石,便是这样一位历史的过客,留下了印迹,留下了身后的是是非非,却并没有留下辉煌。

要说有辉煌的话,那也是文学,而非政绩。

嘉佑三年(公元1058年)王安石入为三司度支判官,感于北宋积弱积贫的现状,遂向建言:要求变法以图强。

乐于守成,而不思创举的赵祯并不以他的建言为意。

直至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即神宗即位的第二年,王安石才被从小喜读韩非子,热衷于变法理财的赵顼拜为(副宰相),翌年升任宰相,开始推行变法的主张。

其均输、青苗、方田均税、、免税,市易诸法,利在理财富国;保马、保甲、将兵诸法利在精兵简政,便利于民。

王安石处于“民不加赋而国用足”的良好用心,以“天变不足惧,人言不足恤,祖宗之法不足守”的决心两度罢相,不避艰险,推行新法,结果,劳心费神,事倍功半,不但没有取得变法的成功,反而在众多大官僚的反对声中,在自己阵营不断的内讧和分裂中,在宋神宗的疑虑和以贤德著称的曹皇后(仁宗妻)、高皇后(英宗妻)、向皇后(神宗妻)的干预下宣告了变法的失败,并于熙宁十年(公元1077年)再度罢相,从此逐渐淡出政治舞台。

后来,以蔡京为首的新党虽然打着的旗号,继续推行已经变味,而成为新兴官僚集团敛财扰民的工具的新法,并设迫害当时反对新法的一代名臣,却也因为贪污腐败,蝇营狗苟,为天下所不齿,最终成为断送北宋江山的乱臣贼子,自己遗臭万年,也累及王安石,遭逢了千年的骂名。

有良好的愿望和动机,并不一定就产生良好的结果。

的失败可以作为这一论断的注脚。

古来变法,实际上所要解决的就是四个字“理财、用人”。

理财为了富国强兵,是变法最基本的需求;而用人则关系到财理到哪里去了,实际关系到变法的成败。

王安石并没有很好地解决用人的问题,因此,他的初衷很好,措施也不能说不得力的变法却没有收到应有的结果,反而成为新兴官僚集团搜刮地皮,扰民害民的工具,大悖于王安石的良苦用心,这究竟是因为什么呢

不管当代的历史学界怎样诽谤反对新法的韩琦(前宰相)、富弼(知延州,抵御西夏,守护西北疆土的能臣,前宰相),(伟大的史学家,个人品行无可挑剔者),文彦博(枢密使、一代诤臣),范纯仁(子,得乃父真传),甚至苏轼兄弟,都无法否认这样一个事实:即,几乎宋史上有名的一代名臣,他们在其他方面都堪称泰斗、干才,在个人品格上也足可以光照千秋,怎么不约而同地都成了王安石变法的反对者呢

后妃史上,贤德自守,不逾闺训半寸、无人可以企及的曹后、高后那样深明事理的女主,怎么也加入到本来有利于赵氏统治的变法的反对者之列呢

简单地用大地主、大官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联合反对重在抑制豪强兼并的新法,从而导致了新法的失败,这是不科学的,至少是违背了历史事实本身。

纵观王安变法的用人,基本贯彻着党同伐异的干部路线。

只要是口头上坚决拥护新法,并且不惜矫枉过正地推行他所以为的新法的后进,不管其人品怎样,节操如何、是否有胸襟为了终极目标,就能虚怀若谷地博采众家之益言,忍辱负重地团结同人,目标一致地坚定地走到底,都是王安石信任重用的对象。

而恰恰是这些人,大多处于政治投机的动机,并不真心拥护变法改革,只是借用这一终南捷径,来实现自己飞黄腾达,青云直上的目的而已。

曾布是王安石推介为主管变法的司农寺的少卿,也是青苗,市易诸法的参与制定者,但在朝臣,后党一致反对下,神宗对变法有所动摇时,即联合另一个市易法的倡议人魏继宗攻讦实施此法的王安石的另一个得力助手吕嘉问,止此一点,可见曾布,魏继宗人品之一斑。

首倡差役诸法害农的前三司使韩绛(王安石第一次罢相继为宰相,继续推行新法者)与王安石得力助手吕惠卿多有不和,王安石复相后,又于市易司用人与王安石意见相左,自请辞职外任知州。

王安石荐用吕嘉问为市易司,又为吕惠卿所不满,双方时有芥蒂,为王安石子王雱所知,雱仅指示邓纨上书弹劾吕惠卿在华亭县借富民家财置田产,由县吏收租,“交接贪污”,致使吕惠卿罢政,牵连同人章淳,使王安石又失两臂膀。

这样一个临时拼凑的,貌合神离的变法集团,个人品行又可以时时为人添加攻讦、弹劾的理由,怎能不让王安石内外交困,陷于两难之境呢

接任王安石宰相的枢密使吴充,是王安石的儿女亲家,却不心许新法,率先变更。

王安石的弟弟王安国,竟然与前宰相富弼女婿冯京联合支持言官郑侠上书攻击吕“惠卿朋党奸邪”。

闲居洛阳四年的上书言及新法弊端,一是青苗钱,使民负债,官无所得。

二是免役敛钱,养浮浪之人。

三是保甲扰民。

至少是触到了新法在推行过程中,官吏变本加厉,使该法变质的实际。

在外有强大政敌,内部又涣散离心离德的情况下,独木难支的王安石只有息政败北,哪里能有其他的选择

至此,新法便成了蔡京六贼(高俅、童贯、王黼、朱缅、李彦)揽财害民的工具,致使天下纷扰,民不聊生,内忧外患纷至沓来。

使王安石多少年蒙受了不白之冤

假如王安石能开诚布公地与韩琦、富弼、范纯仁、、文彦博这些当年的改革者、智者作倾心之谈,以国之根本打动他们,相信这些名臣大多数决不会抱残守缺,坚持腐朽之见,仅以利己来论国事。

因为,他们毕竟不是贪赃枉法、利禄熏心的腐败官僚。

王安石在建立改革的方面首先失之偏狭,以至树敌过多。

假如王安石在用人上,听其言而观其行,坚持用人唯贤的路线,而不是党同伐异,至少,新法在实行过程中便不会变味,变着法儿来扰民,成为某些打着变法之名来营私舞弊,肥了私囊的新贵们翻云覆雨的工具。

名臣们一致反对王安石变法,恐怕很大程度在他的用人上,他所任用的一些人,为名臣们所不齿,自然不屑与之为伍。

而且,像苏轼兄弟也不是一概反对变法,否则便不会有“司马牛”的故事了。

不管怎样韩琦的道德无庸置疑,但他的能力就有些问题了,在北宋西夏国之间的战争他是定难战区的司令官。

他有个特点,就是屡战屡败,纵观宋史研究,就会发现韩琦的智商有些问题。

在他的那个著名的“七条例”中的内容实在令人精神恍惚。

他认为放弃植树国防(当然指变法后),放弃于高丽通商,护城河随它淤塞,城墙随它倒塌,人民随它痛苦,就会使辽国欢欣,不再找北宋麻烦。

赵顼远小人奸佞(王安市)亲正人君子(他与司马光)就会使天下太平。

我们真搞不明白一个爱国者为何用这样的措辞。

文彦博,这个人没有民本思想,赵顼曾经对他说“小民们支持变法”。

文彦博说“陛下是靠小民治国还是靠士大夫治国“。

目光短浅之本质暴露无遗,我们真搞不明白为什末一位孔孟之道的坚持者为什末会如此反对孟柯的思想。

北宋大多是诤臣,原因很简单,在北宋胡说八道的最严厉惩罚不过是远离中央,贬为地方官。

这更可能是一种奖励,不仅既得利益不受损,而且还得到正值等好名声。

这点宋做的不如唐,因为在唐朝人们必须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在那个年代出现魏征才是值得中国人欣慰的事。

范纯仁,(子,得乃父真传)的人品我一直有些怀疑,在语文书上范仲淹被描述成一个忠心爱国,敢于抗击西夏人的文戎双料英雄,其实这是一种避重就轻的说法。

范仲淹在军事上是个外门汉,但对内宣传能力举世无双,他到定难战区不到一个月就开始宣传“小范老子(他自己)胸中百万甲兵不似老范老子(范雍)可欺' 结果在他与韩琦的带领下宋军大败。

范仲淹执政颇为玲珑,他的新政不怎末成功就放弃了(为了避免人身攻击)它可比王安石差远了。

所以我们得出结论道德高尚并不代表能力强,而那些名臣的道德本身就有些迂腐。

那些所谓的杰出的人不懂得从历史的角度看问题,虽然他们的本意是好的单导致的结果很严重。

如果不是王安石的变法,北宋可能连西夏都对付不了)后来在王安石的提拔下被送出了一位军事天才王韶,他是带领变法后的军队击败了西夏,收复了实现土番国200年的领土),更不用提女真了。

王安石变法

苏轼在仁宗朝时就主张改革,但他不同意王安石的“激进”措施,因此对王安石变法进行了批判和抵制。

他对王安石变法的批判,概括起来可分为“前批判”(推行新法时期)和“后批判”(变法失败后)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前批判”时期,从历史和现实的结合上分析批判王安石新变法的弊害。

熙宁二年(1069)春季,苏轼从四川老家免丧回到京城,正值王安石推行新法,他连续三次上书神宗全面批评王安石新法。

他先在《议学校贡举状》中指出王安石的《贡举法》:“或曰乡举德行而略文章;或曰专取策论而罢诗赋;或欲举唐室故事兼采誉望,而罢封弥;或欲罢经生朴学,不用贴墨而考大义。

此数者,皆知其一不知其二者也。

”苏轼建议皇上诏令有关部门“试之以法言,取之以实学”。

神宗读后赞叹不已,立即传旨,召见苏轼,征询意见。

苏轼坦率指陈:“臣以为,以陛下生而知之的秉赋,不患不明,不患不勤,不患不断,但患求治太急,听言太广,进人太锐。

”这明显是针对皇上起用王安石等一大批变法派骨干、不顾百姓利益推进新法所作的批评。

从王安石的《贡举法》内容来看,不能说不是教育制度上选拔人才的一项改革。

但是从他后来重用吕惠卿、章惇等一大批政治投机分子的结果来看,他的《贡举法》确实是为了招揽变法人才,从而为他的变法失败埋下了隐患。

接着,苏轼不顾“渎犯天威”之罪和王安石的打压,又连续两次《上神宗皇帝书》,全面抨击王安石新法的弊害。

苏轼认为,“制置三司条例司”实际上是夺取原来的户部、度支、盐铁三司的权,另外任用一批新人来推行变法。

用现代语言的说法,就好像“文革”期间用“文革小组”取代国务院、中央书记处一样。

苏轼一针见血地指出:“制置三司条例司,求利之名也。

六七少年与使者四十余辈,求利之器也……故臣以为消谗嬺以召和气,复人心而安国本,则莫若罢制置三司条例司。

”苏轼大胆指出王安石新法就是“与民争利”,必须撤销其变法机构。

撤销变法机构,就是从根本上取消王安石变法。

苏轼认为《青苗法》就是政府放贷赚取高额利息。

地方官吏为多放青苗钱以邀功,强迫借贷交息,百姓苦不堪言,必须立即取消《青苗法》。

苏轼认为《农田水利条约》只规定“功成则有赏,败事则无诛”,会让那些投机取巧的“浮浪奸人” 肆无忌惮地从中牟取国库和人民的财富。

苏轼认为《雇役法》的弊端在于:原来不负担差役的女户、未成丁户都要按定额的半数交纳役钱(即所谓“助役钱)会加重一般老百姓的负担,会使那些贪官污吏,“庸钱不除,差役仍旧,使天下怨毒”。

苏轼认为《均输法》“亏两税而取均输之利”的做法,不仅不能增加朝廷收入,相反为推行《均输法》而“设官置吏,簿书廪禄,为费已厚”,会增加国库的开支,加重百姓的负担。

其他,诸如方田均税法、保甲法、裁兵法、将兵法、保马法、军器监法等,苏轼也都提出了自己的不同看法。

且不说王安石“新法”中是否含有合理的成分,且不说苏轼对新发的批评是否完全正确,但就其批评的内容和立足点、出发点来看,都是为了体恤民生,减轻人民的负担,解除百姓的疾苦。

这时的苏轼仅仅是一个官小位卑的文职官员,他明明知道神宗把“变法”当成“富国”的头等大事,而王安石又是权倾朝野的重臣,这些奏状不仅仅是对王安石的抨击,也是对神宗的批评。

“渎犯天威”是要杀头的。

若无大智大勇和舍生忘死的心理准备,那是不可能做到的。

苏轼被排挤出京城以后,并没有停止抵制王安石变法,他用自己亲眼看到的事实向朝廷反映变法后的真实情况,申述自己的观点。

熙宁四年(1071)十一月,苏轼外放到杭州任通判时,亲眼看到王安石变法给人民带来的灾难,再次《上神宗皇帝书》,他说:“天下莫危于人主也。

聚则为君民,散则为仇雠,聚散之间,不容毫厘。

故天下归往谓之王,人各有心谓之独夫……人心之于人主也,如木之有根,如灯之有膏,如鱼之有水……木无根则槁,灯无膏则灭,鱼无水则死……人主失人心则亡。

”苏轼认为,民心的得失是国家兴亡的头等大事,得人心者为“王”,失人心者为“独夫”。

苏轼把皇帝比作“累卵” 、“木” 、“灯”和“鱼”,而把人民比作“太山” 、“根”、“膏”和“水”,如果处理不好,“累卵”就会坍塌,“木”就会枯死,灯就会熄灭,鱼就会干死。

这实际上是针对王安石“敛财伤民”的变法宗旨和遭到民怨的结果而进行的再批判。

熙宁七年(1074),苏轼移知密州,亲眼看到百姓不堪重赋,走投无路,沦为盗贼。

他又上书《论河北京东盗贼状》:“民不堪命……冒死而为盗则死,畏法而不盗则饥,饥寒之于弃市,均是死亡,而赊死之于忍饥,祸有迟速,相率为盗,正理之常。

”他建议皇上“上不尽利,则民有以为生,苟有以为生,亦何苦而为盗”。

这实际上也是对王安石变法的后果所进行的揭露,希望朝廷停止变法,给人民一条生路。

苏轼还坚决反对变法派三司使章惇提出在“河北京东”实行“榷盐”的主张。

他在《上文侍中论榷盐书》提出:在河北、京东千万不能实行“榷盐”,必须让祖祖辈辈靠煮盐为生的“小民仰以为生”。

他指出,如果实施“榷盐”,只能“失民而得财,明者不为。

况民财两失者乎

”这是对王安石变法中的国家垄断政策提出的批判。

元祐元年(1086),苏轼在中书舍人任上,又写了《乞不给散青苗钱斛状》。

他在奏状说:“熙宁以来,行青苗、免役二法,至今二十余年,法日益弊,刑日益烦,盗日益炽,田日益贱,谷帛日益轻,细数其害,有不可胜言者。

”因此,他建议朝廷“所有已请过钱斛,候丰熟日,分作五年十料(即十批、十次)随二税送纳。

或乞圣慈念其累岁出息已多,自第四等以下人户,并与放免。

”这就是说,废除《青苗法》后,农民所欠官府的钱粮,允许分期分批归还,四等以下的贫困户应该全免。

苏轼的这份奏状,为朝廷是年八月宣布废除《青苗法》画上一个句号。

第二阶段为“后批判”时期,从王安石变法失败后直至苏轼逝世之前,苏轼用变法以来“伤民”的铁证对变法进行清算和再批判。

哲宗元祐初年(1086)宣布废除新法。

但是,苏轼并没有停止对王安石变法造成的严重后果所进行的清算与批判。

元祐四年(1089)三月,苏轼出知杭州。

他经过调查发现,王安石变法的“后遗症”十分严重:一是“市易欠”,杭州尚有112户没能收回他们在神宗朝时抵押的屋业田产。

二是“盐欠”,神宗朝时所欠的官盐钱,杭州尚有422户无力偿还。

三是“酒欠”,神宗朝的酒务官吏,诱骗百姓“以产当酒”,杭州尚有404户欠官家酒钱13400贯。

四是“绢欠”,神宗朝官吏将“不看上供”(残次品)的绢,通过“赊货”和“假借官势”等手段,致使杭州百姓尚有282户“贫民下户”余欠8200余贯钱。

这四种“积欠”压得百姓喘不过气来。

为此他给朝廷写了《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招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的奏状。

另外,他还在给朝廷的十多份奏状中,列举“熙宁中”(即王安石推行新法期间)饿死上百万人的事实批判王安石变法造成的严重后果。

(本文第二部分已经作了论述,不再赘述。

)元祐七年(1092)五月十六日,苏轼知扬州,再次上书朝廷《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招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揭露了地方酷吏勒索、敲诈百姓的凶残嘴脸和暴虐行为。

一个月后,苏轼又写《再论积欠六事、四事札子》上奏朝廷。

苏轼在杭州、扬州给朝廷写的有关除免“积欠”的一系列奏状,除了为民请命外,也是对王安石变法造成的严重后果所进行的清算与批判。

直至苏轼被贬岭南,仍然“九死岭南吾不悔”,坚持“以民为本”的政治主张。

他在海南写下《论商鞅》一文,借批评商鞅用过度、失度、无度的反人道、反人性的“流血刻骨”的强硬而残酷的办法来推行变法,并联系宋朝的社会现实,明褒司马光,暗贬王安石“阴夺民利”导致“破国亡宗”的严重后果。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苏轼坚持“以民为本”的一贯性、坚定性、原则性、求实性,苏轼是一位真正的、彻底的“民本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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